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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42:13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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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38号


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 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和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各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以及应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其他资金支出。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及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六)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可对单位财政支出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也可对项目支出单独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价,其中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是指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
(一)目标比较法。指通过对财政支出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分析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原因,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二)成本效益法。又称投入产出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
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而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四)历史比较法。指将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五)横向比较法。指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单位间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六)专家评议法。指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议,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七)问卷调查法。又称公众评判法,指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的方法。
(八)询问查证法。指评价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或非正式会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评价对象的信息,从而形成初步判断的方法。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它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应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用一种评价方法,也可多种评价方法并用。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内容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系统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注意指标体系的逻辑关系,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内容。
(二)重要性。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设置最具有代表性和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
(三)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应与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目标密切相关。
(四)可行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既要考虑经济性和实用性,又要考虑现实条件与可操作性。
(五)可比性。对相同或类似的评价对象设置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与运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是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一)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业务指标的内容可有所增减。
(二)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后的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基本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以本地区、本部门、类似部门、本单位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平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是由专家学者根据财政经济活动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设定的。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选择的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拟订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并商财政部门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一般性项目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20天内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对确定的评价对象,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作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应对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优良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要从紧考虑;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年度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主管部门或单位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可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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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河县“六月全民义务植树月”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河县“六月全民义务植树月”实施细则》的通知


红政发〔200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六月全民义务植树月”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红河县“六月全民义务植树月”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每年6月为全民义务植树月的决议》,把我县的义务植树月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不断改善县域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充实和完善县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绿化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主任、林业局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安排布署义务植树,造林绿化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检查验收,评比奖惩等各项工作。县属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县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造林绿化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组织和动员本地区,本单位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参加并组织领导好义务植树活动,及时解决义务植树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县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顺利推进。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美化环境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新闻媒体单位要及时组织宣传报道,传播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增设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基础知识课,加强对学生热爱一花一草一木的思想品德教育。
<三>认真核实人数,合理分配任务。国务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按规定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县绿化委员会。县绿化委员会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合理安排义务植树任务。即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者)以上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至十棵,十七岁以下包括在校的青少年,要根据他(她)们的实际情况,在就近开展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形成人人爱林,护林,造林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设计
<四>义务植树,绿化造林规划既要着眼于改善生态环境,美化靓化环境。又要从全县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实际出发。以县城迤萨南北两面坡和出境公路,县乡公路,水库周边,集镇街道和周边面山为重点,合理编制义务植树,绿化造林远景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并按规划设计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五>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林种规划要按照适地适树的要求,合理布局树种,讲求植树实效。县城街道和周边面山以种植小叶榕、芒果、铁刀木等既有观赏价值,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和花卉为主;县境内的元阳至红河,红河至元江的油路两侧和七星寨至莲花塘,安邦至凹腰山,凹腰山至大白能,大白能至土鲁白,勐龙至甲寅新石缸,土台岔路至大龙潭公路两侧以种植印楝、攀枝花、铁刀木、芒果树为主,并构筑林带带状,美化靓化公路沿线环境;山区公路两侧和村寨周边面山以种植棕榈、竹子、樱桃树等生态林和经济林兼用树种为主,用多种花木树种点缀县域山川;水库周边以种植旱冬瓜、喜树等水源涵养树种为主,不断增强库区周边水源涵养能量。
<六>苗圃建设规划既要着眼于远景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要结合当年义务树种,工程造林,面山绿化所需的苗木。层层建立各自的苗圃基地,形成县有苗圃中心,乡村有骨干苗圃,农民积极参与育苗的苗圃网络。分批分期培植印楝、攀枝花、铁刀木、芒果、棕榈、竹子、樱桃等速生、优质,适宜当地栽种的壮苗。争取当天出圃的苗木当天种植,努力提高苗木成活率。
<七>全民开展义务植树月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在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连片栽种,方便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片包干,包栽包活,一定几年栽种,管护责任制。县属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县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要会同迤萨镇负责绿化县城道路两侧和周边面山,并按单位划分义务植树绿化区,挂牌公示责任单位和责任事项。其他乡(镇)的义务植树月活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划分机关单位,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义务植树区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月活动。
三、政策措施
<八>义务植树是法定的,无报酬的,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要与谁造谁有的植树造林政策区别开来。不允许以年度计划造林代替义务植树,也不允许以义务植树代替年度计划造林任务。而是要在组织实施年度造林绿化的同时,组织公民全面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双项任务。
<九>义务植树的林木,花草权属按以下规定执行:县城区内公共地段,道路两侧种植的林木、花草归城建部门所有;公路沿线种植的林木、花草即在《公路法》规定范围内的归交通部门所有;单位庭院绿化种植的林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植树的林木归集体所有;鉴于县城面山的造林绿化有其特殊性,各部门在义务植树责任区内种植的林木,花草归迤萨镇或土地承包者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县人民政府将对所有者发给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同时,提倡村民、居民、机关、学校,厂矿职工家属在房前屋后零星空地种植果树、竹、木、花草,实行谁种谁有,长期不变。
<十>义务植树的苗木,分别由县、乡林业部门,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解决:县城面山的义务植树苗木,由县林业苗圃中心无偿向实施单位提供;城区道路,出境公路行道树苗由城建、交通部门自行解决,也可以委托林业部门培育,费用从城建、交通建设经费中列支;乡、村街道,公路沿线,村寨面山的义务植树苗木,由乡苗圃基地或村委会,村民小组自行解决。苗圃建设,苗木培育经费从县政府林业发展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十一>义务植树绿化区的管护,原则上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鉴于县城面山绿化区的管护工作有其特殊性,聘请若干名护林员,实行专人分片管护。县城街道,出境公路行道树的管护,由城建、交通部门负责;水库周边义务植树绿化区的管护,由水利部门负责;山区公路行道树和村寨面山义务植树绿化区的管护,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乡、村现有护林员管护,护林员的报酬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行解决。
<十二>认真抓好森林防火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村民在林地边缘烧地草,烧甘蔗桔杆等易燃物,严防森林火灾。对于不听劝告仍然在林地边缘烧地草引起山林火灾,导致烧死树苗,毁坏森林资源的。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加惩处;有意偷砍盗伐林木,破坏城区道路,公路沿线行道树,风景树的,要罪加一等。严格按照《森林法》、《公路法》、《城市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决不可辜息迁就。全力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四、方法步骤
<十三>义务植树活动要结合各地的实际,采取点面结合,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的办法逐步推进。县城周边面山造林,可从南到北,从山头到山脚逐步推开,要在2—3年内绿化周边面山;城区道路或竣工投入使用的公路两侧,要在1—2年内种植行道树;乡村义务植树要从种植公路两侧行道树入手,逐步向村寨面山推进。
<十四>义务植树活动,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全面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属机关、各部门既可以组织职工到责任区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也可以向职工收缴以资代劳绿化费,组织专业队造林。其他乡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劳,也可以缴纳以资代劳绿化费。
<十五>义务植树活动要按时间安排进行,按技术规程操作。技术规程分别为:县城周边,村寨面山植树间距按规划设计实施,打塘标准50mm×50mm,苗木成活率达90%以上;公路两侧行道树,打塘标准80mm×80mm,苗木成活率达95%以上,城区行道树排列按城市绿化规程操作。林业部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山头地块,指导村民适时造林,保证造林质量。
<十六>建立义务植树、绿化造林检查、验收、评比、奖惩制度。县绿化委员会要在每年末对当年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定期进行评比。对造林、护林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直至完成任务;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单位或公民,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补栽或经济制裁。检查验收结果要详细登记。建立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档案。
<十七>本细则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高处作业分级》等二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高处作业分级》等二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3年8月12日,劳动人事部

我部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的《高处作业分级》及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的《安全电压》等两项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分别以国标发〔1983〕143号和297号文批准,其编号、名称和开始施行的日期为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GB3805--83《安全电压》自1984年5月1日起施行。《标准》文本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行,应以出版社《标准》文本为准。请各地区、各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做好准备工作。

附一:高处作业分级 Classification of worksat heigh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608—83(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15日发布 198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
1.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当高度h为2米至5米时,半径R为2米;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当高度h为30米以上时,半径R为5米。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
2.1 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每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附二:安全电压 Safety Votl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805--83(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15日发布 1984年5月1日起实施)
制定本标准是为了防止在工矿企业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因触电而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
当电气设备需要采用安全电压来防止触电事故时,应根据使用环境、人员和使用方式等因素选用本标准中所列的不同等级的安全电压。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下等特殊场所,也不适用于有带电部分能伸入人体的医疗设备。
本标准中的《安全电压》相当于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中的《安全特低电压》(Safetyextra--low Voltage)。
1.定义
1.1 安全电压
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任何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赫兹~500赫兹)有效值50伏。
注:①除采用独立电源外,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的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②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他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实行电气上的隔离。
③直流电的上限值待以后补充制订。
1.2 人身直接伤害
因电流本身的作用而对人身造成的伤害。
2.等级
2.1 安全电压的等级及选用举例见下表:
----------------------------------------------------------------------
安 全 电 压 |
(交流有效值) |
------------------------------| 选 用 举 例
额定值 | 空载上限值 |
(伏) | (伏) |
--------------|--------------|--------------------------------------
| |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使用的
42 | 50 |
| |手持式电动工具等
--------------|--------------|--------------------------------------
| |在矿井、多导电粉尘等场所使
36 | 43 |
| |用的行灯等
--------------|--------------|--------------------------------------
24 | 29 |
--------------|--------------|可供某些具有人体可能偶然
12 | 15 |
--------------|--------------|触及的带电体的设备选用
6 | 8 |
----------------------------------------------------------------------
2.2 当电气设备采用了24伏以上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其电路必须与大地绝缘。
2.3 安全电压的选用及使用条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规定。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