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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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1994年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委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74号)要求,加强棉花调拨运输管理,经过艰苦细致的努力,保证了棉花市场大局稳
定,有力地支持了纺织工业生产和军需民用。1995年度的棉花生产有了恢复性增长,供求形势出现缓和,但也存在棉花调销进度缓慢,库存和资金压力很大,少数地区出现了计划外购销棉花的现象。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棉花计划管理,维护棉花购销秩序,切实加
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供销合作社要正确分析把握棉花购销形势及其变化,保障政令畅通,加强执法监督,督促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认真、坚决地执行国务院确定的棉花不放开价格、不放开市场、不放开经营的政策。
二、棉花调拨供应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为棉花调拨供应计划的执行单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棉花调拨计划和供应价格。纺织企业不得到产地采购、套购棉花,供销合作社也不得计划外到销区推销棉花或到产区套购棉花。产区供销
合作社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抬价或降价销售棉花,也不得赊销棉花。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继续对调拨出省的棉花实行“准运证”管理。如有必要,应积极向政府汇报,取得省政府同意后,在主要道路设立临时棉花检查站。对非棉花经营部门经营的棉花,或棉
花经营单位计划外收购、销售的棉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查扣,对查扣的棉花,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予以必要的处罚。没收的棉花,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交当地棉花经营单位收购。
各级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单位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收购没收的棉花,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部分办案经费。
以上通知,请即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6年2月27日
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办字〔1994〕第430号
为防止乡镇集体煤矿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行业
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乡镇集体煤矿的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
任,要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
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各级煤炭
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归口管理的乡镇集体煤矿进行业务指
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每一矿井的矿长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
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每一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
安全出口,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实现机械通
风,保证井下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主要通风机必须安
装在地面,并配备相同型号的备用电机,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必须制订措施报矿长批
准后执行。
三、每一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专
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
持证上岗。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和检
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不得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现象,矿
长必须每日审批瓦斯报表。凡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有权停
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
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
到1%时,必须停止放炮。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机附近
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切断电源,进
行处理。
五、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
部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
警矿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放
炮制度。井下严禁明火明电放炮,必须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
防爆型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双线,必须使用煤矿
安全炸药和电雷管。
六、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在低瓦斯矿井的井下作业
场所、峒室应使用矿用一般型照明灯具,高瓦斯、突出矿井
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入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带一盏矿灯。
七、井下严禁明刀闸开关。井下必须按规定选用防爆电
气设备和矿用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八、高瓦斯矿、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迎
头必须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并按规定对
装备的仪器进行定期标定、检修,保证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
正常使用。
九、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必须采用湿式钻眼,采掘
工作面要洒水降尘。在煤尘飞扬地点,如运输机头、转载点、
装载点等要设喷雾洒水装置,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进行清
扫,所有矿井必须定期检测煤尘,作好记录,矿长必须审查
测尘报表。
十、每一矿井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
填绘: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通风系统图
4.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5.井下避灾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