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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新产品试制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7:21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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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新产品试制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


教学仪器新产品试制暂行管理办法

1981年8月8日,教育部


总 则
一、大力发展新产品是发展教学仪器生产,增加产品品种,提高我国教学仪器水平的重要工作。为了加强新产品试制管理工作,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教学仪器工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了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安排试制的教学仪器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安排的新产品试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新产品是指全国范围内过去从未试制、生产过,其结构、性能、原材料、技术特征等比老产品有显著区别和提高的教学仪器设备。
计 划
三、新产品试制的程序包括调查研究、产品设计、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列入教育部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是:已经完成研究试验或计划期内能完成研究试验,提出可供试制的技术资料者;已有参考样品样机,技术上经过努力可能达到者;个别情况,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承制单位和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认为有可能试制者。
四、新产品试制项目由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提出,亦可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属教学仪器厂和高等院校提出建议。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根据教学需要、可能性及工作基础,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按年度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并下达给部属教学仪器厂和高等学校,或经过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下达给地方厂、校。
五、承制单位根据部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任务,编制新产品试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地方厂校需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批后,分别存生产供应管理局、承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试制过程中,承制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要求,按季向教育部报告执行情况,试制完成后报告工作总结。
条 件
六、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料、材料、设备、配件,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统一列入生产物资供应计划之内。
七、为了迅速发展新产品,加快试制进度,承担教育部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必须的试制费除按各自渠道妥善加以安排解决外,教育部按项目酌情拨给一定数额的新产品试制补助费。新产品试制费及补助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设计、工艺规程制定,设备调整,必须增添的非主要设备和相应的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试验,样品、样机购置,新产品试制成本高于售价的支出,以及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的费用支出,不得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通用加工设备的购置费等算做新产品试制费。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应当冲减试制费用。年终及已经完成的试制项目和因故中止、撤销的项目,都要做出决算,报送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未完项目的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考 核
八、新产品试制过程中,需进行样品鉴定和小批鉴定。样品鉴定合格后方能转入小批试制,小批鉴定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样品鉴定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小批鉴定一般由生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受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
九、样品鉴定时,承制单位应提出下列文件:
1.计划任务书;
2.试制总结报告;
3.工作图样及全部设计技术文件;
4.验收要求、测试报告、例行试验报告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5.用户试用意见;
6.样机和随机文件;
7.鉴定大纲。
十、样品鉴定要组成鉴定领导小组,鉴定领导小组要吸收数量足够的用户参加。鉴定领导小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书、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审查、修改并通过鉴定大纲,主要检查下列项目:
1.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结构工艺性是否良好;
2.设计资料是否齐全,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
3.主要工艺方法能否保证设计要求,工艺是否过关;
4.标准化审查;
5.改进要点。
鉴定后,应由鉴定领导小组编写鉴定证书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审批。
十一、小批鉴定应在样品鉴定的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工艺文件是否齐全;
2.工艺装备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零件加工和装配质量是否稳定;
4.材料及工时消耗是否先进;
5.正式投产前的生产技术准备情况;
6.改进要点。
小批鉴定后,由主持人编写鉴定证书报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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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银川市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为适应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银川市的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告,在《银川市总体规划》范围(四十六平方公里)以内,征用土地三十亩以下(含三十亩),授权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银川市总体规划》,在审批中,对农田、菜地、园地应严格控制,要尽量利用荒地。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决定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在决定放宽征用土地审批权限时,仍应严格控制耕地、园地的征用数额,并报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备案。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银川市的城市土地审批权限以本决定为准。



1984年9月19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93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内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根据《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第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法

  (一) 采取限额和项目两种结算方法。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用按限额结算;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结算。未在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范围内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二) 限额结算是指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与限额标准比较,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三) 项目结算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时,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第四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符合国家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国家颁布三项生育保险目录、标准前,暂时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标准执行。定点医院在对生育职工进行治疗时,需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应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发生的费用直接在押金中扣除。定点医院未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同意,擅自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五条 定点医院应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的参保职工实行登记管理,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住院(或门诊)生育(或手术)。出院时,定点医院应对发生的生育(或手术)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有不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予剔除,并由定点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院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按每月应付金额的90%拨付, 另10%在年度结算周期期末根据对各定点医院的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第七条 就医及报销流程

  (一)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待遇支付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一孩生育登记单》、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生育职工凭此证等到定点医院生育,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3.职工生育就医后,由用人单位持职工生育月份的上月《锦州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复印件及《生育保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流产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医疗费用票据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卡》,并审批相关待遇;

  4.用人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结算。

  (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就医核销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填写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用人单位持《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

  3.职工本人凭《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和《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到定点医院就医,并预交500元以下押金,用于支付自费部分费用,押金不足时应续交;

  4.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记帐结算,就医职工只负担自费部分费用;

  5.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的《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费用明细、收据及费用汇总表;

  6.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8日至24日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定点医院。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