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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3:35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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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特急 发改能源[2005]1119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神华集团、中国中煤集团、中联煤层气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并经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



国 家 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国 土 资 源部
环 保 总 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 局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力度,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矿工生命,树立“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完善与主体能源地位相适应的煤炭法律政策体系、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与利用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原则,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的原则,积极推广“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等先进经验;坚持“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工程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的原则,正确处理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坚持“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的原则,大力发展瓦斯民用、发电、化工等。
三、分阶段治理目标。初步治理阶段(2005~2006年),控制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现有基础上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基本治理阶段(2007~2010年),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继续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根本治理阶段(2011~2012年),控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第二阶段基础上再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四、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安全目标。到2006年底,一类企业(淮南、平顶山、阳泉、松藻、抚顺、天府、芙蓉、窑街、南桐、丰城、淮北、涟邵、阜新、铜川、焦作、郑煤、晋城、韩城、水城、盘江)建立起比较可靠的瓦斯防治系统;二类企业(沈阳、白沙、乐平、鸡西、徐州、开滦、大同、山西焦煤、鹤岗、峰峰、鹤壁、七台河、攀枝花、资兴、华蓥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瓦斯防治系统;三类企业(通化、辽源、乌达、双鸭山、义马、广旺、达竹、平庄、宁夏、包头)建立起比较实用的瓦斯防治系统。
五、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积极采用机械化采掘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非正规采煤方法。按规定健全“一通三防”系统,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实现瓦斯抽采、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斯检测员、安监员、防突员。到2006年底,各类煤矿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六、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目标。2006年,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3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3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40亿立方米。2010年,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9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5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2006年,全国矿井瓦斯利用总量8亿立方米以上;已开展瓦斯利用的矿区,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尚未开展瓦斯利用的高瓦斯矿区必须实施瓦斯利用。2010年,利用总量5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50%以上。
七、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逐步完善瓦斯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八、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4]79号文件精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有法不依、有规不循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瓦斯治理的监管力度,把安全监管要求落到实处;煤矿企业必须把瓦斯治理作为重点,落实法人及各类工作人员安全职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九、严格现场作业管理。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范落实到生产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积极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等先进的作业和管理方法。
十、加大煤矿安全系统与装备改造的投入。煤矿企业要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综合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和装备,并确保系统、装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效用。
十一、加快采煤工艺改革。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加快中小型煤矿的联合改造,合理集中和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各类煤矿必须建立独立可靠的采区通风系统,每个采区内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2007年底之前,全国规模以上煤矿要基本实现壁式正规化采煤工艺。国家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煤矿进行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
十二、推进科技进步。煤矿企业要学习和应用国家“九五”、“十五”科技攻关和其他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应用高产高效开采、瓦斯预测、瓦斯抽采、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隔抑爆技术、瓦斯监测监控与预警、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事故应急救援、瓦斯利用等技术与装备。
十三、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培育煤矿瓦斯防治的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强制性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在职人员的再培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提高煤矿工人入井等津贴标准和收入水平,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十四、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广泛吸引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财团参与我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进一步提高煤层气产业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大规模有序开发的新局面。
十五、完善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煤矿安全准入管理办法,严格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装备和人员素质基本条件,建立煤矿专业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职业准入制度,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十六、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尽快完善和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标准、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和装备标准、安全管理标准、煤层瓦斯地面抽采技术标准、《煤矿瓦斯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分细则》和《煤矿瓦斯利用设计规范》。
十七、鼓励瓦斯抽采和利用。制订瓦斯超标排放惩罚办法,研究出台有关政策鼓励煤矿抽采和利用瓦斯。2020年以前,地面抽采项目免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其它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享受《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鼓励政策。工业、民用瓦斯销售价格不低于等热值天然气价格。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鼓励煤矿瓦斯利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十八、支持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改造。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国家继续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支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改造。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
十九、支持瓦斯治理与利用科技攻关。国家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开展瓦斯治理与利用基础理论、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研究开发和专项攻关。国家组建煤层气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支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对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条件、专项用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科技研发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支持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国家支持建设各类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包括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条件下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严重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自燃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煤矿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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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代成前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处置场东侧的南汇东滩野生动物禁猎区的一水塘内,用布置的一张“翻网”,猎捕到鸳鸯1只和绿翅鸭4只。后代成前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上述鸳鸯、绿翅鸭及猎捕的网具交给林业部门。代成前在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鸳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翅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的保护名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还触犯了非法狩猎罪,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猎捕的其他野生鸟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代成前系自首,同时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代成前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500元。

【各方观点】

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罪处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实践中,对此做法并不统一,本案例案情虽简单,但法律问题仍比较突出: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且两罪间系并列关系,应根据同时触犯数个并列式罪名的做法进行处理。刑法中走私类犯罪的罪名间为并列关系,当行为人一次走私的物品既包括普通物品,又包括假币、文物、毒品等特定物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案中也应实行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当行为人仅实施了一次在禁猎区架设网具或投放毒药的猎捕行为,捕到一般野生动物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触犯非法狩猎罪;同时捕到珍贵野生动物的,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属于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某网民认为: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能够实现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双重价值,还能体现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若择一重罪处罚,那么给公众一种感觉,即只有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案件中没有得到评价。

某学者认为:当行为人猎捕到珍贵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其狩猎的方法行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或工具)又触犯了非法狩猎罪。由于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与该方法行为具有通常的内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故应择一重罪处罚。

【法官回应】

应从整体上分析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后进行罪数分析

1.本案中两罪间并非并列关系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之间并非并列关系。以走私类犯罪为例,并列式罪名数罪并罚的根源在于: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于其走私的是何种货物、物品在主观上系明知,分别具有走私上述货物、物品的不同的具体故意;从客观上看,并列式罪名的数罪并罚系将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评价为数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一次走私行为”事实上可以视为由数个走私行为集合而成的集合体,可以分解成一个走私毒品行为、一个走私假币行为、一个走私文物行为等,而数个法律行为代表的罪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仅因产生于一个自然行为而发生关联。多个独立的不同犯罪故意与多个独立的客观行为相结合,分别满足不同走私罪名的犯罪构成,构成典型的数罪,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反观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关系:从主观上看,非法狩猎者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猎捕故意,对其要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种类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定,基本囊括了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而非具有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具体故意;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不会就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分别采取不同的行为,二者在客观行为上具有极大的重合可能性,且在实践中基本相伴相生,一个猎捕的自然行为无法分解为彼此独立的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行为。这完全不同于并列式罪名中各个罪名间完全独立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因此两个罪名间并非并列关系,不能以此理由数罪并罚。

2.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立法渊源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规定了对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的刑事保护,并未区分珍贵和一般的野生动物。后来为了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1月颁布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刑法中独立出来。1997年刑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在第三百四十一条分两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

从上述立法过程可以看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源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这种立法例是极为特殊的,国外多数国家并未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单设罪名。我国刑法单独设此罪名,不是因为二者本质上有何不同,而是一种加强对濒临灭绝的稀有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性选择;虽单独成罪,但不能否认二者在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侵害的法益等方面的一致性。因此,在刑法未明确规定应数罪并罚时,应根据罪数理论,综合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及实际危害结果等因素来认定。

3.对非法狩猎行为的罪数辨析

当行为人的狩猎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的一致性、行为时间上的持续性及地域上的相连性时,应从整体上择一重罪处罚。

非法狩猎者实施一个狩猎行为时,其对于狩猎的对象即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种类,除略有侧重外,并无十分明确和严格的选择,基本上可以说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对其来说都是见啥打啥,能捕则捕,基于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理论能够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定罪量刑问题。但是实践中那些肆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分子,通常系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在同一禁猎区多次狩猎,或在不同的禁猎区狩猎,根据单纯的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理论无法解决此种情形下的罪数问题。

对于这种持续时间长,情况较为复杂的犯罪,到底看做一罪还是数罪,要从整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进行综合判定。通过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可知,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故意和目的是同一且稳定的(即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一般野生动物也可,猎捕到珍贵野生动物更佳是其主观心理的生动体现;行为人的犯罪方法也具有同一性,一般每次均采取同一种方法,也可能为了增加捕获量而更换方法或同时采取多种方法,但均系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这种行为模式类似于多次盗窃,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反复实施多个相同的具有连续性的行为。鉴于数个行为的性质相同,可将多次分别实施的数个自然行为视为一个法律行为,因此在认定罪数时也与一次狩猎行为相同。

而对于在不同禁猎区狩猎,或前后数次狩猎的时间相隔较远的情形,也应通过综合分析犯意的产生时间、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危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若具有一致性,则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若彼此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则应根据每次行为实际触犯的不同罪名定罪,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此外,当被告人因触犯一个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刑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无论数个罪名是否相同,均应数罪并罚。

4.择一重罪处罚更符合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目的

有观点认为若择一重罪处罚,会给公众一种感觉,即只有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案件中没有得到评价。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公告2008年第92号


为加强磷矿石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

  二、从即日起,各地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材料。

  三、根据本公告附件的规定,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务部根据地方初审意见和有关商协会的复核意见,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

  四、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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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为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提高我国磷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现颁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如下: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
  3、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
  4、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5、建设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008-2010年签有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新设立的磷矿石生产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件予以审核考虑。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
  3、出口企业须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出口,国家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配额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于2008年12月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审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凡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矿山开采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矿长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报告。

  (六)生产企业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三年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七)流通企业须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达到三年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八)2008-2010年长协合同(复印件)。

  (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