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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9:36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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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199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或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由市法制局正、副局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

  第三条 深圳市市长是市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授权副市长或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复议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

  (四)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授权有关副市长与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共同处理。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长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复议办代表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裁定中止审理、延长审理期限;

  (五)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第七条 行政复议中有关申请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申请复议和受理的条件与要求、审理与决定等制度按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市政府复议办应作出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长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有关案件的结案材料报送市长审查,并由市长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复议案件,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复议办统一印制,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二条 除复议决定书以外的其他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下达并加盖市政府复议办印章。

  第十三条 复议决定书及其他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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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档案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档案局: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更好地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档案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杭州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杭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档案局对各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依据为关于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及其责任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上述规定制定的《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市档案局平时检查了解以及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每年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自查,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档案局提交自查报告及《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
  (二)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区、县(市)档案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
  (三)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或书面调查等方式,于每年年底对各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评,并结合市档案局平时掌握情况和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综合评定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过错或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当年考核中不得评为优良以上等次。
  第八条 各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由市档案局予以公布。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档案局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先进评选活动。
  第十条 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不力的单位,由市档案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市档案局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违法违纪的,由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杭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附件2:《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自查表》


附件1
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被考核单位: 总得分:

号 考核
项目 主 要 考 核 内 容 标准
分 评议

一、基础项目 25
1 法制
学习
与培
训 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2分)
组织或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制和专业执法岗位培训学习,领取行政执法证;(5分)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3分) 10
2 法制
宣传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参加上级和当地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效果好。 5
3 执法
形象 建立了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办公场所设有方便办事的指引,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公平执法,热情服务;(5分)
执法人员熟知本岗位执法内容、依据、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5分) 10
二、保障措施 25
1 列入
计划 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定期研究,组织实施。 2
2 明确
领导 建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由一名单位领导分管。 2
3 落实
机构 建立或明确档案执法机构,分解岗位职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3
4 梳理
依据 确定了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范围,划分执法责任,并以适当形式(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8
5 建立
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0
三、依法行政 35
1 执法
主体 执法机构主体合格。 5
2 执法
资格 执法人员具有法定资格并持有执法证件,及时参加审验。 5
3 行政
处罚 对档案违法案件查处及时、准确,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程序恰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 10
4 行政
许可 依法及时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10
5 规范性文件备案 下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5
四、执法监督 15
1 行政执法考核与究错 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3分)
制定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2分) 5
2 行政执法政纪监督 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行风行纪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执法、文明执法。(5分) 5
3 行政执法统计备案 及时上报各类行政执法统计报表;(3分)
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备案和信息反馈工作。(2分) 5
综合评价分 100



附件2
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 话 邮编
单位总人数 单位法
制工作
部 门 名 称


中 行政编制 负责人
行政执行员 自评分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自评情况
考核项目 主要工作情况与自评意见 自测得分
一、基础项目
二、保障措施



考核项目 主要工作情况与自评意见 自测得分
三、依法行政
四、执法监督
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简要总结与工作建议:(可另附)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6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增进人民健康,建设文明、优美、清洁的城市,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和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机关、团体、工厂、商店、学校、工地的领导和街道、居民委员会,要抓好清洁卫生工作,使环境净化、绿化、美化。
卫生工作由市、区、街道统一布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服从所辖区、街道的统一布置,搞好单位的清洁卫生,参加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各系统、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清洁卫生工作,要经常布置和检查。要建立责任制,逐级负责,检查督促。
第二条 环境卫生
搞好环境卫生,人人有责。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每人每月要参加一天清洁义务劳动。每年的“文明礼貌月”和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节日要大搞几次卫生。家家户户要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建立划区清扫制度。市区内的大街和属环卫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他街巷弄堂,由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划定卫生责任区,指定所属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居民负责清扫,或组织民办清卫员负责清扫、保洁。临街单位和居民,负责搞好门前屋后的清洁卫生

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风景游览区清洁卫生的管理。风景区内的茶室、饮食店、商店等单位,负责周围环境的清扫、保洁。

杭州西湖和其它风景湖泊,要保持水体清洁。严禁向湖内倾倒和抛掷垃圾、废纸、瓜皮、果壳,不准在湖内洗涤,不得将污水排入湖内。杭州的虎跑、龙井、玉泉等名泉也要加强管理。湖面的清捞保洁,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湖周围的单位、街道和居民,要制订保持西湖清洁的公约。


不准在街道两侧人行道上堆放物品、建材、废土。如因基建必需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土等,需经街道爱卫会、城建、公安部门共同批准,不得妨碍和阻塞交通,并在限期内及时迁走和清除。小街小巷、交通要道和绿化地带禁止堆放。街道爱卫会要进行监督。对违犯规定者,经说明无
效,街道爱卫会可对该单位及其领导人进行罚款。
市内的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应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交易,农贸市场内的卫生工作,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
流动售货和摊贩要在指定地点营业,保持场地清洁,做到人走地净。
第三条 维护公共卫生
人人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卫生守则。
1、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果壳、瓜皮、烟头、纸屑、污物,不随地大、小便,不准在风景旅游点乱涂乱写。
2、严禁在城市养狗。公安、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狗需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的闹市区、风景游览点、居民集中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其它城镇对饲养家禽、家畜,可视情况,禁养或圈养。
3、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倒垃圾、痰盂、污水和粪便。
4、集体宿舍和居民大院,要建立清扫制度,做到整齐、清洁。
5、严格遵守有关公共场所不准吸烟的规定。
第四条 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公共卫生设施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区的公共厕所要按照卫生、方便群众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有专人管理。市区、风景点要设置垃圾箱、痰盂。环卫部门要搞好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消毒,保持清洁,防止蚊蝇孳生。
工厂、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城市建筑的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公共卫生设施,并按管理系统负责维修。
剧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有关单位应建设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公共卫生设施,并负责清扫保洁。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谁拆迁谁修建,先建后拆。
一切公共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五条 饮食、服务行业的卫生
经营冷热饮品、食品的单位和摊贩,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并要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设施,严格实行食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关于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严禁出售病
死、毒死的牲畜、禽类和鱼虾,以及腐败、霉变和污染的食品。
饮食、食品、菜场等单位要经常保持内外环境整齐清洁。对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传染病人员,不得从事饮食品的加工、销售工作。
旅馆、浴室、理发、茶馆等服务行业,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茶具、餐具、卧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洁卫生。
第六条 垃圾、粪便的管理
城镇的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建筑和生产单位的垃圾,应由施工、生产单位或委托承包单位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
城建、环卫部门,对粪便、垃圾排泄、疏运不畅的地段,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搞好下水道的建设和疏浚。
第七条 除四害
发动群众,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蟑螂等。对易生蚊蝇病菌的河沟、水塘、防空洞、厕所、垃圾站、窨井、下水道等场所,城建、房产、市政、人防、环卫、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疏浚、维修、消毒和灭虫。
第八条 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和管理
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适当规定。收取的公共卫生费,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民办清扫员、消毒员的补助和购置小型公共卫生设施。
第九条 爱卫会的职责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群众开展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城市的公共卫生。可设立卫生民警,或在爱卫会的领导下,设立卫生监督员,检查、监督卫生工作法规的贯彻执行。对违犯卫生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卫生民警和卫生监督员有权制止和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罚款。
第十条 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树立讲卫生、爱清洁、尊重社会公德的新风尚。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和影剧院、文化馆,以及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要积极开展卫生宣传。
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文明、礼貌、卫生教育。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开展卫生常识的宣传,帮助基层培训卫生骨干。
第十一条 奖励与惩罚
对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和警告、记过、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经济制裁,可停发减发奖金或罚款。以上处罚,由市爱卫会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执行。
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果壳、污物等违犯本规定行为的人,分别处以罚款,其数额和办法由市、县规定。
对违犯卫生管理法规,造成食物中毒和疾病流行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服管理、抗拒处罚、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环卫工作是光荣的。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环卫工作人员应该以身作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城镇可参照执行。城建、环卫、园林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卫生、绿化和市容。各级爱卫会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公共卫生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公民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市县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