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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54:20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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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为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准则。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第九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电影、电视剧用语(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
(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商业、邮政、电信、文化、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
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前款(一)、(二)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前款规定。
有关单位对未达到规定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等级证明。
第十二条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使用普通话。其中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工作的人员应当达到普通话二级水平。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等级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影视屏幕上的用字;
(二)面向公众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招牌、广告、电子屏幕、会标、宣传材料、告示等用字;
(三)公共服务行业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内容说明等用字;
(四)公文、单位印章、执照、票据、标签、表格、证书、奖状、奖牌、门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用字;
(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湖海等地理名称标志,行政区划、居民区、路街巷、企业事业单位、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三)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 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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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8〕6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www.sztj.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统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属区统计局提交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市统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深圳市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区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广东省统计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统计局核准;经核准颁发《统计资格证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 年 月 日 自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相片

(正面免冠一寸

彩色相片)

(2.5×3.5cm)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成绩单/毕业证/上岗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2.5×3.5cm)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统计人员在职证明;

5.( )《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5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承办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实施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1份。


  2.本表不得复印。





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情况的调研

盛立军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月——200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2起,其中应当立案而未案的10件10人(放火1件1人,诈骗2件2人,故意杀人(中止)1件1人,盗窃1件1人,非法储存爆炸物1件1人,故意伤害1件1人,交通肇事2件2人,故意毁坏财物1件1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件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2件2人),我院侦查监督科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案件10件,公安机关已全部立案,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纠正了2起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在审查案件中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3份纠正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改变案件定性2件2人,公安机关均全部采纳。到目前为止共移送审查起诉8件8人,作出有罪判决4件4人。

  2008年1月——2009年6月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5件169人,经审查,已提起公诉90件130人,依法不起诉案件4件4人,移送单位撤回6件7人,移送赤峰市检察院4件4人,在已提起公诉的案件中,依法建议适用简易程序41件,适用简便化审查33件,截止目前,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均为有罪判决。2008年1月——2009年6月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公诉科共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2份,依法改变定性4件7人,退回补充侦查20件。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看守所监管执法情况,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对阿旗看守所进行了安全大检查,通过对在押人员档案、体表状况、给养情况、非正常死亡情况、及看守所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全方位的细致检查后,发现不存在“牢头狱霸”、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应医、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突出问题。

  截止目前,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尚无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的数据资料。

二、存在问题

1、侦查监督工作。

(1)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质量和分量,监督的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监督效果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我们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依然有欠缺,这直接导致了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3)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单一,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2、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1)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监督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公诉部门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监督职责,努力避免在公、检、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打击犯罪活动时陷于无原则的关系中。

3、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1)执法规范化建设上,还存在机制不完善、贯彻不深入的情况。

(2)查办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和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自身监督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4、全力提升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三、努力方向

1、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由“坐堂监督”转为“主动监督”。我院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扩大法律宣传面,触角广泛,努力开辟案件线索新渠道。

(3)由直线监督转为立件监督。为了加大监督力度,阿旗院侦查监督科以联合行文的方式要求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监和烟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时,须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报检察机关审查。对行政执法部门已经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将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这样既加强了信息沟通,又拓宽了案源渠道,也保证了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