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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00:52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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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国家公务员局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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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讨论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讨论纪要

(1980年7月10日)



  最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讨论了下半年的工作,现纪要如下:

  一、团的十届二中全会确定的一九八○年的四项任务,经过上半年全团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实践证明,四项任务符合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切合当前团的工作实际。我们下半年的工作,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注意连续性,继续围绕四项任务,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把功夫下在求深入、抓落实、出成果上。

  二、党中央书记处决定,原定于六月召开的全国青少年教育工作会议延期召开。这是为了充分地、从容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以便把会议开得更好、更有成效。现在,加强青少年教育已成为全党工作日程上的一件大事。各省、市、自治区,各大、中城市,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都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共青团作为直接的有关部门,也付出了自己辛勤的劳动。各级团委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进一步为会议作好准备;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扎扎实实地研究、解决一些青少年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当前,要从多方面摸索和总结广开门路,满足青少年学习、就业要求的经验和办法。要专题地研究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动向,青少年自杀增多的原因和防范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宗教、迷信活动蔓延的情况和对策等。

  团中央将在前一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写成关于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几个问题的报告。《青少年保护条例》草稿,在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即发各地讨论修改。与青少年教育有关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的意见,争取尽快定稿、会签。青少年问题的基本调查和解决问题的典型经验材料,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要继续抓出成果。

  三、当前青年的思想工作,总的还是按团十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一个核心(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一个重点(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要求去进行。许多地方团委上半年按照这个总的要求,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出发,开展了一些形象、生动的教育活动,把四项原则的教育具体化、实际化了。如上海的“三年比十年”的形势教育活动,西安、沈阳等地以“我爱祖国我爱党”为题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北京中学生开展的“立志成材”活动,天津少年儿童开展的争当新风尚“小红花”活动,都收到较好的效果。部队和一些地方团组织在青年中进行的革命人生观教育,也解决了一些问题。《中国青年》等报刊开展的关于人生的意义的讨论,在青年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这都说明,只要我们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从青少年的思想实际出发,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讲事实,讲真话,讲道理,努力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三者结合起来,我们的思想工作就可以逐步地做到吸引人、打动人、说服人。那种认为现在青年“刀枪不入”,思想工作无能为力的论点,是没有根据的。

  根据当前情况,书记处建议,下半年着重地抓好共产主义道德规范的教育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教育,力争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各地、各单位主要开展什么活动、解决什么问题,由本地、本单位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自行决定。在一切为了四化,坚持四项原则的总题目下,形式、方法可以百花齐放,不拘一格,力求有所创新,有所贡献。

  对青年的思想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承认差别,承认不平衡,从各种不同类型、不同觉悟程度和不同经济、文化状况青年的实际出发,按照循序渐进的规律,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引导他们一步一步地提高觉悟水平。“起点”不宜过高,工作不可太急。那种不分对象的“一刀切”和一律的“高标准,严要求”,不符合辨证法,效果并不好。要多做潜移默化的工作,少提那种“立竿见影”的要求。我们的基点一定要放在扎扎实实、点点滴滴的工作上。

  要认真重视和办好青少年报刊,使它们真正成为新长征的号角和青少年的良师益友。

  四、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从增加经济效果和培养锻炼人才两个方面引向深入,提高水平。今年以来,工交基建财贸战线的突击手活动,正逐步转到“八小时内创一流”和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上来。农村团组织注重了经济政策的落实,从有利于体制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出发,活动更加因地制宜,做到了灵活、小型、多样。这些都是好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少数地方,突击手活动有“凉下来”的苗头,这是应该加以克服的。

  突击手活动一定要适应国民经济调整的形势,有利于在计划经济指导下,贯彻执行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经济建设方针。要避免搞那种无益的概念争论,老在几项工作的“关系”上扯来扯去。重要的是要以实干家的精神去做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活动的形式、方法上提倡多样化、具体化,只要是有助于提高经济效果和培养人才的活动都应该允许、支持。下半年,团中央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煤炭战线青年掘进队的“双上纲要”竞赛;推广上海第一百货商店团委的经验,在财贸战线开展“优质服务多贡献,争当商品小专家”的活动;总结纺织系统“创一流,破纪录”的操作表演和铁路系统技术比武的经验。在农村,着重研究、总结适应现行政策和体制的农村多种能手竞赛活动和科学实验、植树造林、多种经营的经验。

  下半年,城乡都要突出地抓一下青年的业余学习。各级团组织要担当起组织青年学习的责任,为青年的业余学习多创造一点条件,办几件实实在在的好事,总结、宣传通过业余自学成才的典型,主动配合教育部门,认真办好城乡各种形式的业余学校、夜校、技校、短训班,千方百计帮助青年提高文化技术水平。还要关心和研究各个岗位上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使用问题。

  五、开好团的基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创先进团支部,争做合格共青团员,提高团组织战斗力的问题。对团的基层建设,去年以来,特别是团的十届二中全会以来,各地都引起了重视,加强了工作。创先进团支部的活动,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有了进展。已有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团委在六十六个团支部办点,其中有八个省、市、自治区团委主要领导同志亲自下去办支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团的基层建设。但是,目前县社两级团的工作还很薄弱,团的基层组织中问题仍然不少,部分团员的模范作用发挥的不够好,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也还不够突出。这种状况同党对团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这是一个尖锐的课题,也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下半年,我们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开好团的基层工作会议。团中央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和地、市、县团委都要深入下去,把基层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搞清楚,并在研究、解剖基层先进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基层团支部工作的三个条例(草案)已经下发试行,请各地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修改和完善。

  根据党中央关于改革干部队伍的结构精神,按照逐步实现干部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积极研究、解决团干部的配备、来源、培养、管理等问题。

  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0]五十一号文件,积极建设文娱体育活动阵地,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要求各级团委,在认真学好中央[1980]五十一号文件,深刻领会中央指示精神的基础上,主动请示党委并同有关部门协商,不失时机地提出贯彻执行中央指示的措施、规划和方案,提交党委或政府讨论决定,把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列入城建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特别要象武汉那样艰苦创业,广开门路办阵地,既靠党和政府支持、左邻右舍资助,又靠社会各方、广大群众自力更生的力量,把重点放在建设基层文化活动阵地上。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指示,排除万难,把建设活动阵地这件事情抓好,争取今年有一个较大的进展。

  在积极恢复、建设活动阵地的同时,要注意充分利用现有的阵地,挖掘潜力,改善设施,丰富活动内容,吸引、团结更多的青少年,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继续按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和武汉现场会议的精神,组织好青少年的业余生活。

  七、全团带队,加强对少年儿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和积极发展全党重视少年儿童、重视少先队工作的大好形势。团、队组织要大力宣传、贯彻邓小平同志的题词和党中央书记处座谈会上胡耀邦、赵紫阳同志讲话的精神,扎扎实实地解决具体问题,把少先队工作向前推进一大步。加强辅导员的配备、训练和指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推广天津市争当树新风的“小红花”活动的经验,把“大种蓖麻,支援四化”和“可爱的祖国”远足两项活动抓出成效来。继续抓紧少先队的发展工作,让更多的孩子戴上红领巾。

  八、外事、旅游和青年统一战线工作,按原来的计划和安排进行。


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统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甘肃省


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统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甘肃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关于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统一招标管理的
通知》(甘经贸安〔1999〕17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由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和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共同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选用省内名优产品。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不受设计单位设备选厂的限制,经招标确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包括附机、附件)产品必须能够保证设备性能优良、质量安全可靠、价格合理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在我省的营销市场,保证产品质量,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包括附机、附件)制造厂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备案。
第六条 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招投标中的有关审查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装和竣工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 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负责向生产厂商提供招标信息咨询,向建设项目单位提供设备的有关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与有关部门共同对此类大型设备进行考察,优化设备选型。
第九条 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共同负责确定招标形式,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工作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由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负责组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进行全过程服务。

第三章 范围与形式
第十条 凡本省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包括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非公有制项目〉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建设项目中需要配置的全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设备价值(包括附机、附件)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设备的统一招标采购采取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为辅的形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凡具备一定规格、批量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必须优先采用这种形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竞争性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对一些不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设备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可向某些技术先进、经验丰富、信誉好的厂商发出邀请,进行一定范围的招标采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统一招标采购按以下条款进行:
(一)建设项目单位与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办理招标采购委托书(同时由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抄送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二)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接受委托后,对招标采购的设备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发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函;
2.出售招标文件,会同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及有关部门答复或澄清投标商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提出的问题,投标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文件;
3.按规定接受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4.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综合部门、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专家组成,同时邀请监察、环保部门参加,评标委员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5.向中标商发中标通知书,接受履约保证金并按规定由招标单位或建设项目单位与中标商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三条 按照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甘价房地〔1996〕224号)文件有关规定,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中标设备总价的0.2%的招标代理手续费。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不执行本办法或自行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进行招标采购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将不予审批使用单位的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和安装单位的安装方案,对工程不进行检验和验收,设备不予注册登记;擅自进行安装使用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
处,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五条 招、投标的组织单位不得泄漏标底,为招、投标单位保守秘密,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