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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6:40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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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设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具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相关管理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并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个设区市或县应当只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同意设立;
(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人员分离、财务独立;
(三)有满足进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驻场部门管理要求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应设有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
(四)已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联网,具备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具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五)专职业务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中心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7年以上招投标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业务管理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七)近3年内,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1.5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二)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业务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四) 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五) 主要服务设施清单;
(六) 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七) 内部管理制度全文;
(八)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服务中心;
(三)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条件和程序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程序,对弄虚作假的,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复审。
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填 报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建议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2、本表用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复审。
3、申请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本表填报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
5、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者,审查时必须携带。














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批准设立
文件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称
电话

机构人员总数 其中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二、 工作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职务 专业 身份证号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机构设置、
场所、服务设施、管理制度情况























四、申请审查审批意见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
(章)
年 月 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申请设立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要求填此栏)
(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章)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 申请材料整理
(一) 申请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认真填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建议本表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 申请单位及各级审查审批部门均应在其相应位置处盖章。
(三) 材料整理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四) 申请材料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封面(见附件3)和目录(见附件4),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应单独装订,不要和申请材料装订在一起,申请材料均要求左册装订。
(五) 各设区市在报送资料时应行文并统一填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5)。
(六) 省建设厅接受资料份数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七) 所有申请资料均应统一用档案袋存放,在档案袋正面写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名称。
二、资料内容说明
(一) 目录中“三、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管理人员的职称、身份证、工作简历”应包括:所有人员的职称证、聘用合同、身份证、简历等。
(二) 目录中“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是指:当场所为申请单位自有时,应提供其产权证;当场所为非本单位自有时,应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及出租房的产权证。
(三)目录中“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是指: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试合格。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报材料
(封面格式)









申请单位:——————————(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目录
(格式)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 ( )
三、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管理人员的职称、身份证、聘用合同、工作简历 ( )
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 )
五、主要服务设施清单 ( )
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材料 ( )
七、内部管理制度 ( )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登记汇总表
设区市名称(章)
序号 交易中心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市级初审意见 申请表份数 申请材料份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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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1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已经2004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
   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执行七个费种: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②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④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⑤新墙体材料改革基金;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⑦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调整为两个档次,即:第一个档次为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收费标准为70元/m2;第二个档次为:砼框架结构、钢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高层建筑类房屋,收费标准为90元/m2(砼半框架结构房屋按砼框架实际建筑面积计征)。
  第四条 道路、桥梁工程,堤防、码头工程,技改、维修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机械土石方工程,给排水、煤气、天然气、输油等管网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及其他构筑物工程,都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报建规费由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按工程建安总造价收取3.5%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和2‰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在收费过程中,继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核拨工作经费,收费收入按各收费项目分摊比例分别在次月10日前划存各执收单位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报建费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方可办理报建费减免、退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
  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报建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质监部门不得受监,监理部门不得监理,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
 第八条 市建设局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对不缴纳报建费、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骗取、伪造、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少报多建的违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报建综合规费、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综合规费并可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业主未补交报建综合规费和缴纳罚款就擅自复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潭政办发〔200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调整后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比例表(略)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七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市外人口迁入

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

第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

(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

第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

第七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家庭主体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和中途退学学生(含自费生)。

(四)从本市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入在学校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九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条 父母双亡,在外地无其他亲属依靠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时,应当召开联席会议,由需要引进人才的部门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拟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入户:

(一)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每20万元可申请1人入户,最多可申请3人入户。

(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最近3年纳税累计200万以上,可以申请3人或3人以下入户。

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企业纳税入户申请每个企业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

第十四条 市外迁入人员户口性质统一为“非农业”。

第三章 市内人口迁移

第十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

(二)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

(三)投靠配偶的人员。

(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人员。

(五)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16日颁布的《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相关文件,其中涉及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