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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修订版)/宋飞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19:16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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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12-4在贵站发表的译文《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经再次修改,现重新修订并发表!

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修订版)

[美]威廉.H.麦勒 著
宋飞 译

(本文及《美国诉微软案》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每天,成百上千的美国人被卷入严重的民事纠纷中,这在美国是史无前例的。这些人因自己的行为而面临逮捕、罚款乃至监禁的风险。你不会再看到有人在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后被纠察队员驱赶或是从运粮车旁拖走。相反,你会发现通过千辛万苦和努力奋斗为自己家庭挣取诚实收入的人们被起诉。他们遵守着全国范围的州市两级法律和规章,可悲地是,这些事情竟让他们触犯了法律。
这些辛勤劳动的男女们反倒成为了这片大陆的法律之下的贱民,这就是屠宰场案和提倡经济自由化的宪法保护的全部内核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屠宰场案中,最高法院以一个5比4的判决(在那时是一个少见的秘密投票)准许被行贿的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为正在进行屠宰的家禽创制一个长达25年的垄断法令。立法机关授予一家公司以独占权,让其经营新奥尔良的一家屠宰场,其它屠夫如果要进行家禽屠宰,就得使用那里的设施并接受它的收费服务。失去生计的屠夫们为保护其经济自由权利,向法院提出对这部新制定的第14修正案中的“特权或豁免”条款进行审查。
对当时的屠夫们和如今的美国人来说,不幸的是,法院没有同意屠夫们的要求。大多数法官抛开该条款的本来意图,认为“特权或豁免”包含的仅是宪法所认可的原权利,正如宪法规定人们有权从事对外贸易、有权申请人身保护令状、有权自由进行州际迁徙。但这个条款并不违反人权法案,也不违反经济自由化原则。
什么样的人挺过了这样的诉讼之灾?像二十年前移民到美国开始新生活的医院职工赫克托. 尼克兹这样的人.以前,当他失去他的工作, 他可能会继续靠福利救济或者沦为失业.现在则相反,他决定到纽约的通勤专车上为他的皇后社区从事安全、高效率、低成本的运输工作。
每天,赫克托在他所在地区开车送几千人次上下班.而且他不孤独,上百名其它企业的通勤专车司机与他干着同样的事,每天送近4万人次往返于皇后社区与布鲁克林之间.赫克托有一个忠实的客源和一个没有污点的安全记录,正如我的同事尼克尔.加内特喜欢说的那样,他与其它司机"都是从事送人们上下班的工作".
身处一个超过10%的人口依靠公共救济、将近2%的经济是由黑市操纵的城市中,你如果认为,这样一家诚信企业会得到鼓励支持,那么你就错了。依照纽约州的法律,像赫克托. 尼克兹和他的同行们的行为是非法经营,因为他们在与处于垄断地位的公汽竞争。按照法律,他们的客车定期会被没收,他们还会被迫交纳繁重的罚款。而且,在客车服务只收1美元一乘次的同一线路上,提供糟糕透顶的服务的公汽却要收高达3.95美元一乘次,除此之外,每一乘次还要收1.5美元的小费。市政会的一个铁三角--运输业工会,与公汽公司一道,操纵着对赫克托不公平的运输制度,阻碍后者上路经营,如有不从还会对其提起索偿诉讼。
那时像塔利布-T.乌克达和他妻子帕麦拉.法勒这样从80年代早期就开始在哥伦比亚特区经营首批非洲发艺沙龙的人,通过不懈努力,用他们积攒下来准备买车的500美元,开办企业。本着正当经营和将编辫视为一种商业和艺术形式的理念,不久他们的规模就壮大了,并雇请10人为他们经营沙龙。
然而有一天,美容业警察找上门来,要看塔利布的营业执照。塔利布告知此人他没有营业执照,但假如没有对他的生意很不方便,他会申请一个的。
当他了解到在哥伦比亚特区从事编辫,你就得申请领取美容业执照,而拥有这种执照你就得交5000美元去接受大约3到9个月的培训,完成1500个小时的课堂作业。事实上1500个小时全部都要花在与头发天然护理和编辫完全无关的课程上;在培训结束后,他还得用手势和夹卷发以及1938年法案通过时在白人妇女间流行的发型来展示自己的才艺。而且这还不够坏,为了能继续经营沙龙,他还得进修以争取一个经理人执照。所有这些让塔利布感到震惊。
塔利布,像许多其他被设置准入条件的企业一样,面临着不可理喻的要求,这使得他们不得不忽视办理执照,而理性地去决定继续做生意。当然一切努力都命中注定要通过正常途径获取财政支持,或者甚至要做广告。然而,要想获得一个好的生存,塔利布、法勒及其雇员还要继续做生意。
不久,美容业警察又找上门来,这次,塔利布被告知因他没办经营执照,要处高达1000元一天的罚款和一次监禁。这对他们越来越红火的生意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我很荣幸地提到一点,在塔利布等人和司法研究所的不懈努力和大量工作下,政府已宣布撤销对塔利布沙龙的管制规定。通过这个经典的企业案例,他们已在全国继续推广着头发天然护理和编辫,并使二者日益专业化,他们还努力尝试清除到现在仍在全国各个州困扰他们的这个壁垒。
以上这两位,是数不清的英雄中的代表。他们每天都在为抵制州和地方政府为规制市场准入而设置的任意和非理性的法律而奋斗。专家指出,如果存在于州和地方层次的广泛的行政许可法规文件都被取消的话,至少全国有10%的市场占有额将因准入条件的放开而从中受益。
像赫克托和塔利布这样没有一点资本又没有受过正式教育的广大民众来说,法律责任正沉重地压在他们肩上。这些法律壁垒意味着不仅仅是不便或做生意成本的增加,而且还是他们命中注定被正式的经济环境所排斥,而成为靠福利救济而生活的人群。
为了分析企业家准入设限壁垒的遍及情况,司法研究所最近受命对以下7个城市进行调查研究。它们分别是格斯顿、巴尔蒂摩、查罗蒂、底特律、纽约、旧金山和圣迭戈。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政府为市场准入设置的合法壁垒遍及广泛,似乎无处不在。例如,在底特律,存在帮母亲摆脱靠福利救济的请保姆照料儿童的急切需求,许多妇女都渴望保姆能为其提供安全且富有爱心的家政服务。依政府设立的条件,儿童中心主任必须是在一所可信赖的大学里工作过60个学期,并且按期组织禁止将小孩丢在公寓里照料的联合检查。结果,在密歇根,大约有超过1.5万名保姆被查出没有营业执照。再看看查罗蒂,你会发现当地已出台一项对家政业发展的禁令,毫无道理地极大阻碍其发展,是为适应全职母亲、老年人和上远班的人而配备的理想职位。而且在纽约,除了受通勤车执照管制的倒霉鬼赫克托之外,要想做一个美容业主,你必须完成超过1600个小时的课堂作业以训练其手艺。当这与纽约政府要求的要想成为一名从事恢复正常心律的高级急救药剂师就得接受116个小时的培训或者要想成为官方认可的防暴保安就得接受47个小时的培训相比,为这个培训所抱怨的任何公共安全和健康要求都会随之而去,转向全心投入。
摆在人们让人面前的问题是,在屠宰场案导致的不幸后果中,法院常规性地认定这样一些垄断和许可证制度这一点让人费解。司法评价的标准竟如此宽大以致于对所有甚至不需要在主张公共健康和安全目标以及政府选择方式以达到这些目标之间相合适。的确,任何合理的可信服的事实只会使一部法律正当地成为当法律通过时即使这一事实决没有经立法机关认真考虑过。
今天这一方式甚至存在于福利改革的不幸后果中,与体验福利权相比,诚信劳动挣钱生活的权利享受不到多少法律保护。
在“特权或豁免条款”缺位时,法院起草其它宪法条款和发展各种各样的法律理论以规制经济管理,最大的争议当然是正在维持的预期过程。最终,这些替代性的宪法性的宪法条款被证明不足以完成它们决不清楚的有意识地表达。结果,只要屠宰场案确立的标准不被挑战,经济自由就保持在宪法的被放逐。
使朦胧通过现在事务状态可能会和使干预年度加长,三个趋势为永久的屠宰场案翻案前景提供希望和为特权或豁免条款重构宪法活力。
首先,学识的不断增长的主体挑战着屠宰场案的道德和法律支持。的确,每个严肃的检验过此案的学者,都相信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学术界和伴随的知识骚动,为推翻这个有害的先前判例提供关键的动力。
与骚动同时发生的是最高法院为认识一些到目前为止未被检验的政府权威的边缘,明显推迟像卢卡斯和洛佩兹这样案子的审理。也许最让人诱惑的是,瑞恩奎斯特法官在多兰案中好像已打开将偏爱宪法权利和那些像经济自由和与次一级威胁相关的财产权利之间一分为二的大门。他指出:“为何把第五修正案这个条款与作为人权法案和第一或第四修正案并列,谈得得那么多,我们认为应该使之降级到后者的一个穷亲戚的地位......”
同时,压倒性的优势的证据和正在大量增加的意见一致的认可福利国家的失败,尤其是在城市内部。这为赞同打开设置准入条件的机会和移开不必要的政府对城内企业的压制的争辩提供了一个社会政治的成熟气候。为了决定屠宰场案中什么应更换,我看没有比从法官布拉德利、菲尔德和斯韦尼的异议更好的地方提起了。在那里你会发现经济自由的一个基础,正如布拉德利法官说的那样,“每个美国市民采纳和遵守合法的产业追求--不损害社会利益。正如他会看到没有不合理的规制和干预也一样合适的权利”。警力会依然被训练以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但不是用来创造垄断或将不理行的条件强加于市场准入。
司法活动的最高级形式是清楚的保护宪法权利的被表述。屠宰场案是作为对如此不理性的司法活动所造成的现实世界后果的可怕的证据而存在的。
基于所有这些或更多的理由,我们必须推翻屠宰场案。我们宪法的神圣迫使我们要这样。 我们研究主管部门可计算的能力需要这样。必须承认,这是一项艰难的挑战但在来年,如果你说这是一项无意义的奋斗,那么我邀请你--跟我一起去试。
我将把你介绍给塔利布和赫克托以及许多像他们那样的人--当你有机会读懂他们的眼神--我将问你两个问题。
我们怎么不去尝试?
如果我们去尝试,我们又怎么会失败?

作者简介:威廉.H.麦勒,美国司法研究所主席,此篇演讲发表于1998年4月华盛顿特区CATO研究中心。1873年,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屠宰场案中支持路易斯安那州对屠宰行业进行管制的立法。由于法院对这一案件中援引的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的解释有问题,因此一直以来,该案在美国司法界颇受非议,此篇演讲便是威廉.H.麦勒主张此案确立原则应予推翻的演说。
译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

在网上找到的有关屠宰场案的其他介绍,简单整理,以供补充,欢迎大家对译文批准指正!:
1、在“屠宰场案” 中,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完全拒绝这样的理解,“那里提到的宪法条款(宪法4条2款)并没有创设所谓的州公民权的特权和豁免权。该条款并没有向州公民提供任何他们声称运用的特权与豁免权的保护,它也没有表示要控制州政府对自己公民拥有的权利”。“它的唯一目的是向各州宣布,无论其向本州公民授予、创设权利还是对本州公民运用这些权利加以限制、限定和规制,该州对处于其管辖之下的他州公民的权利予以衡量时,应一视同仁,不得损益”。参见slaughter-House Cases, 83 U.S. 36,77 (1872)。
2、援引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有着更深远的影响。正如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在其异议中所说,赛恩斯案判决“把新的生命注入到了以前休眠的”特权或豁免条款中去,366 而该条款已被最高法院在屠宰场案判决367中的解释搞得奄奄一息。
注:366、18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屠宰场案中支持路易斯安那州对屠宰行业进行管制的立法。由于法院对这一案件中援引的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的解释有问题,因此一直以来,该案在美国司法界颇受非议。
3、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历史上的第二个时期(从1865年到1937年的“最高法院革命”),面临的主要是由发展提出的挑战,因为所谓工商业与政府的关系的核心为垄断问题。这一问题虽然集中,但是涉及的层面很广: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三是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四是社会各阶层财富分配之不公。正因为如此,这个时期围绕“垄断”问题的矛盾和斗争非常尖锐,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意义也更为重大,在推进经济文明方面尤为明显。仅举几例:在1873年“屠宰场案”以及1887年“芒恩案”审理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菲尔德建立的“实质性正当程序权利”理论,强调在每个美国公民享有的特权中包含着一项为了谋生而追求合法工作机会的权利,丰富了第五条宪法修正案所提出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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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财政部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1994年6月30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评审。
财政部门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主要审查软件的功能符合会计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测软件的主要技术性能,对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和相关信息处理的功能以及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也适当予以评价。
第五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 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在报刊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公布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其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抽查。

第二章 申请评审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软件开发研制单位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具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
(二)软件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软件产品,且具有与软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三)软件开发和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三种或者三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功能模块;
(二)在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两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的全部功能模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本规则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六种或者六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和报表处理功能模块;
(二)在十个或者十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跨年度运行,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五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申请评审的全部功能模块并已经开始替代相应模块的手工记帐;
(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一年以上;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
第十二条 地方各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请。评审通过一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软件运行正常,有关经销单位售后服务良好,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先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软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一年后,认为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接到要求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申请后,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进行评审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为了保护会计核算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单位在申请评审之前,应当到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单位接到财政部门同意评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计核算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会计核算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二)会计核算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三)用户操作手册;
(四)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五)用户单位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样本;
以上(二)--(三)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第十七条 评审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说明会计核算软件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 已经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审。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十九条 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由财政部门领导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日常事务。评审工作组可以由财政部门自己组织,也可委托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组织。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成员应当相对稳定,一般应在工作两至三年后根据需要进行必要调整,每次调整名额不应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成立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或组成人员作调整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会计电算化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
(二)指导评审工作组完成工作任务;
(三)审议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工作报告书;
(四)拟定通过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由三至七名在会计电算化方面具有较丰富理论或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设组长一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
(二)调查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
1、随机选择用户单位发放《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二),保证问卷的回收数量不低于申请评审规定的用户单位数量;
2、实地调查一个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情况;
(三)拟定会计核算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测试大纲和模拟数据对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和测试;
(四)形成评审工作组报告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工作组全体成员以集中评审的方式为主。如果回收的问卷不能确定该软件达到了申请评审的条件,或者多数用户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则应推迟或者停止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工作的主要工作步骤和内容;
(二)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提出的建议修改和必须限期修改的意见,以及开发单位的修改情况、评审工作组对修改内容的审查情况等;
(三)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评价和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审工作组认为不能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组提交的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进行认真的审议,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充分或者评价不准确的,要责成评审工作组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不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的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评审工作组的工作报告书,对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审批。评审意见的通过方式,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也可以用通信方式表决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意才能通过。评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工作方式;
(二)是否同意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对软件的评价;
(三)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通过或不通过评审的功能模块名称;
(四)会计核算软件的适用范围;
(五)对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售后服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通过评审的,应当以正式文件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评审单位,并核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每年年底,应当将本年组织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按照评审先后顺序填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表》(格式见附三)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重新进行评审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 对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第三十条 在中国境外研制开发并广泛应用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经过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颁发《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组织。
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其软件开发研制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将开发研制单位背景情况和会计核算软件简介提交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在我国依法设有办事机构和经销单位;
(二)软件的屏幕画面提示及打印输出的资料均采用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
(三)证明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提交的有关评审资料,均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
第三十四条 申请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连同《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四)报财政部。其它申报程序和评审过程与一般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相同。
第三十五条 港澳地区和台湾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评审,按照本章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开发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按照一般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申请和进行评审。

第五章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后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经销会计核算软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软件的价格应当合理,并明码标价;
(二)应当承担用户使用软件的培训、软件维护、软件版本更新、应用咨询等项售后服务工作,并对其分支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售后服务工作承担责任;
(三)向用户单位提供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证》;
(四)据实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用户情况(见附五)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对用户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
(六)每两年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报告软件版本更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对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的软件宣传、售后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其按照评审意见进行广告宣传,对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二)每年对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查,调查数量应占用户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
(三)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的资格,收回颁发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一)售后服务水平较差,经限期整顿后仍没有较大改进的;
(二)进行不实的广告宣传,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不听从财政部门的劝告,情节严重的;
(三)连续两次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户情况和会计核算软件版本更新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四)有二分之一的用户对其会计核算软件不满意的;
(五)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了错误的改进,造成用户不能正常进行会计核算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聘请评审人员和审查人员的技术咨询费、财政部门对用户情况调查费用等,由申请评审单位负担。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将采用适当方式公布通过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名单,以便用户选用。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1990年7月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推荐表
填表日期:19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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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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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经销单位(名称、地址、 |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
----------------------------------|--------------------------------
主要开发人员(姓名、工作单 |
位、专业职务) |
----------------------------------|--------------------------------
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人数 |
其中:本部售后服务人员人数(人)|
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售 |
后服务人员人数(人) |
----------------------------------|--------------------------------
送审会计核算软件累计销售额 |
(至填表日止) |
----------------------------------|--------------------------------
会计核算软件功能模块名称 |
----------------------------------|--------------------------------
会计核算软件适用范围 |
----------------------------------|--------------------------------
推荐单位 | (加盖公章)
--------------------------------------------------------------------
附注材料:
1、会计核算软件简介
2、全部用户单位清单(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3、推荐理由

附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
填制说明:在()内打“√”表示赞同或认可,打“×”表示不赞
同或不认可。
1、你单位使用该软件的情况是:
没有使用 超过三个月运行 跨年度运行 替代手工记帐
帐务处理 ( ) ( ) ( ) ( )
报表处理 ( ) ( ) ( ) ( )
存货核算 ( ) ( ) ( ) ( )
销售核算 ( ) ( ) ( ) ( )
固定资产 ( ) ( ) ( ) ( )
工资核算 ( ) ( ) ( ) ( )
成本核算 ( ) ( ) ( ) ( )
应收应付 ( ) ( ) ( ) ( )
财务分析 ( ) ( ) ( ) ( )
( ) ( ) ( ) ( )
2、试运行期间,手工记帐与计算机记帐的数据是否一致。 ( )
3、请你们评价该套软件是否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制度。 ( )
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请具体指出:------------------------------
--------------------------------------------------------------
4、对该套软件总的评价是:
(1)操作方便( )
(2)功能齐全( )
(3)操作手册通俗易懂( )
(4)经过二次开发才能使用( )
(5)使用中经常出现问题( )
5、对软件销售单位提供的售后服务(包括培训、维护、软件版本升级等)
(1)是否满意( )
(2)具体原因--------------------------------------------------
6、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
(2)职工人数:
(3)单位类型:工业企业( )、商品流通企业( )、行政事业
单位( )、其他( )

附三: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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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及版本 开发单位 功能模块 评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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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199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公章)

附四: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申请表
填表日期:19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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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
----------------------------------|--------------------------------
外国开发经销单位(名称、地址、 |
联系人、电话) |
----------------------------------|--------------------------------
设在中国的有关机构或代理经销单 |
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
人、电话) |
----------------------------------|--------------------------------
在中国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人数 |
其中:本部售后服务人员人数(人)|
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售 |
后服务人员人数(人) |
----------------------------------|--------------------------------
送审会计核算软件累计销售额 | 元(人民币)
(至填表日止) |
其中:在中国境内累计销售额 |
----------------------------------|--------------------------------
会计核算软件功能模块 |
----------------------------------|--------------------------------
会计核算软件适用范围 |
----------------------------------|--------------------------------
开发经销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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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材料:1、申请评审理由。2、会计核算软件简介。3、在中
国全部用户单位清单(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附五:用户情况统计表
(截止:199 年12月31日)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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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用户|地|邮政|联|电|是否 为|购买|使用|是 否|备
|单位| | |系| |新 增|功能|功能|替代 手|
号|名称|址|编码|人|话|用 户|模块|模块|工记 帐|注
| | | | | |(是√)|数量|数量|(是√)|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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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
1、报告期(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会计核算软件销售收入(万元):
会计电算化劳务收入(万元):
2、报告期(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人):
其中:报告期分支或代理机构售后服务人员人数:
填报说明:
1、本表可以书面形式报送,也可以微机软盘数据库形式报送,数据库的结构如下:
Structure for database: C:USER.dbf
Field Field Name Type Width
1 用户 字符 30
2 地址 字符 30
3 邮编 字符 6
4 联系人 字符 8
5 电话 字符 12
6 新增 字符 2
7 购买 数字 2
8 使用 数字 2
9 替代手工 字符 2
10 备注 字符 10
2、报送本表时,必须同时报送附列资料。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废止《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