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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48:39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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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药管安[200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调查现行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了解各地《医疗机构麻醉
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国药管安[2000]60号)贯彻执行情况,为积极稳妥
地进行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整、改革作必要的准备,经研究,决定于2000年8月下旬至10
月下旬对全国麻醉药品经营体制开展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的主要内容
  1、部分省会城市及二个地(市)级城市一地设两个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供应模式和运行
情况;
  2、麻醉药品中转及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情况;
  3、麻醉药品仓储、运输和安全管理情况;
  4、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中转站)对一级麻醉药品供应和麻醉药品新产品推广的意
见;
  5、医疗单位麻醉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对改革麻醉药品供应和使用政策的建议;
  6、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后,如何界定医疗单位麻醉药品使用权;
  7、麻醉药品监管工作如何适应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较大的地(市)级
城市一地设两点相对自由竞争模式,以及麻醉药品供应“计划制”改为“备案制”的新形势;
  8、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加强对麻醉药品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医疗单位(尤其是乡
镇卫生院)麻醉药品使用的监管;
  9、麻醉药品的包装和产品质量情况;
  10、戒毒药品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二、调研的形式
  我司将派有关人员并邀请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医药
工业公司部分同志参加,选择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
河北、河南,新疆(省、区、市)分五个小组,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以及问卷调查等形式,对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调研。

  三、调研的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辖区有关单位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二级点情
况调查问卷(附件一)和麻醉药品三级点情况调查问卷(附件二),并于10月31日前汇总后附
上综合书面材料和每个单位填写的书面问卷,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我司组织进行实地调研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准备,针对调研
的主要内容,提前写好书面汇报材料,届时须提交调研小组。

  四、其它
  对实地调研的省、区、市,调研小组行前将调研的时间、行程、日程和有关要求及时告
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1、麻醉药品二级点情况调查问卷
   2、麻醉药品三级点情况调查问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1:
   麻醉药品二级点情况调查问卷

  一、概况
  1、单位名称:▁▁▁▁▁▁▁▁▁▁▁▁ 电 话:▁▁▁▁▁▁
   单位地址:▁▁▁▁▁▁▁▁▁▁▁▁ 联系人:▁▁▁▁▁▁
  2、城市人口数:▁▁▁▁▁▁ 城市药品销售额约 ▁▁▁▁▁▁ 万元
  3、单位职工总数 ▁▁▁ 人,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 ▁▁ 人、中级 ▁▁ 人,其中执
业药师 ▁▁ 人。
  4、单位性质:国有或国有控股□ 集体□ 股份制□ 个人承包□
  5、企业已通过GSP认证□ 达标□ 正在申报□

  二、业务经营情况
  1、1999年销售总金额 ▁▁▁▁ 万元,药品 ▁▁▁▁ 万元、麻药 ▁▁▁▁ 万元、
利税总额 ▁▁▁▁ 万元,其中利润 ▁▁▁▁ 万元
  2、2000年与上年度麻药销售比较,预计:上升□ 持平□ 下降□
  2000年与上年度麻药用量比较,预计:上升□ 持平□ 下降□
  上升幅度较大品种1) ▁▁▁▁ 2) ▁▁▁▁ 3) ▁▁▁▁
  下降幅度较大品种1) ▁▁▁▁ 2) ▁▁▁▁ 3) ▁▁▁▁
  3、麻药经营规格品种个▁▁▁▁
  库存保持在: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4、经批准有权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 ▁▁▁▁ 个,实际供应医疗单位▁▁▁▁ 个,
供应三级麻供点 ▁▁▁▁ 个
  5、(中转站填写)
  供应医疗单位 ▁▁▁▁ 个,供应三级麻供点 ▁▁▁▁ 个,金额 ▁▁▁▁ 万元
  供应被中转二级麻供点 ▁▁▁▁ 个,中转金额 ▁▁▁▁ 万元
  6、麻醉药品新品种经营情况:
  吗啡控、缓释片 有□ 无□ 芬太尼贴剂 有□ 无□
  丁丙诺啡片、针 有□ 无□ 美沙酮片 有□ 无□
  7、在非癌症止痛领域中主要应用那些品种:▁▁▁▁▁▁▁▁▁▁▁▁▁▁▁▁▁▁

  三、麻醉药品经营管理情况
  1、单位营业面积 ▁▁▁▁ 平方米,麻药管理制度 有□ 无□
  2、麻药仓储面积 ▁▁▁▁ 平方米,安全措施 监控□ 联网□ 值班□
  3、质量检验机构:有□ 无□
  4、计算机管理:实行□ 未实行□
  5、是否一地设两点:是□ 不是□ 赞成□ 不赞成□
  6、(一地设两点地区填写)供应医疗单位划分情况:
  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分 □
  按地域划分 □
  医疗单位自由选择经营单位□
  7、辖区麻醉药品医疗供应是否已实行“备案制”实行□ 未实行□

  四、其他
  1、一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哪些方面的工作须加强:
  服务态度□ 业务培训□ 运输□ 查询□ 销售服务□
  2、您认为现行麻药供应体制能否满足医疗需求:能□ 不能□
  3、您认为三级麻供点是否需要设置:必要□ 不必要□
  4、麻醉药品的包装和产品质量如何?
  好□ 一般□ 不好□ 需要改进□
  5、对戒毒药品经营的看法:
  目前的管理 有序□ 太乱□ 应归麻供渠道管理□
  6、需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



附件2:
麻醉药品三级点情况调查问卷
  一、单位名称:▁▁▁▁▁▁▁▁▁▁▁▁ 电 话:▁▁▁▁▁▁▁
   单位地址:▁▁▁▁▁▁▁▁▁▁▁▁ 联系人:▁▁▁▁▁▁▁
   城市人口数 ▁▁▁▁ ,属县级□ 县级市□

  二、单位职工总数 ▁▁▁▁ 人,专业技术职称 ▁▁▁▁ 人
  单位性质:国有或国有控股□ 集体□ 股份制□ 个人承包□

  三、1999年销售总金额 ▁▁▁▁ 万元,药品 ▁▁▁▁ 万元、麻药 ▁▁▁▁ 万元
  供应医疗单位 ▁▁▁▁ 个,经营麻药规格品种 ▁▁▁▁ 个

  四、麻醉药品新品种经营情况:
  吗啡控、缓释片 有□ 无□ 芬太尼贴剂 有□ 无□
  丁丙诺啡片、针 有□ 无□ 美沙酮片 有□ 无□

  五、对设立三级点的看法:
  三级改设二级□ 撤消三级□ 维持三级□

  六、对目前麻醉药品供应体制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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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外综〔1998〕41号)发布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采取措施,对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使这项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
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审批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现就下放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小学校组织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负责审批,并将批件抄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二、鉴于中小学生尚未成年,其培养和教育活动应以国内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和公安厅(局)须按照教外综〔1998〕4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中小学生赴境外的夏(冬)令营等活动从严掌握,从严审批,从严管理。
三、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审批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的中小学生及相关人员的出国(境)申请。
四、原则上不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对组织中小学校中非本地区学生参加此类活动的,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须商学生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审批或委托学生暂住地
的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学生的出国(境)申请。
五、共青团、妇联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仍按《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外综〔1998〕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审批不严格,管理组织不得力以致在境外出现问题的,教育部、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包括审批、组织单位在内的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部将收回审批权限。



1999年5月13日

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山西省政府第25号令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或非全日(不满八小时)制的用工。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企业招用临时工,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不含非全日制用工)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计划不足时,应按计划管理体制报批,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五条 企业使用临时工,应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企业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
劳动合同一式五份,合同式样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一)生产(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可按本企业的定级水平高定一级执行(含百分之十五的工资性补贴)。其中,从事技术工作或劳动强度在三级(含三级)以上工作的,应根据本人实际技术水平或劳动强度再适当提高。临时工的津贴和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工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临时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期满后应终止合同。企业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十八个月标准工资的伤残补助费。
第九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限内的伤病假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三百元丧葬补助费,并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为:供养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六个月的标准工资;二人者,为死者本人九个月的标准工资;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十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可比照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临时工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对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招用临时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