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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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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东府令第8号


《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宣传报道,培养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保障当地驻军粮、油、煤、水、电等训练、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对部队战备、训练、营建和工农副业生产所需用地,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事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应当依法查处。
第七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和饔泄氐ノ挥Φ被С植慷右勒展矣泄毓娑构づ└币瞪疃T诠艺咴市矸段冢ど獭⑺拔窦靶幸抵鞴懿棵旁谖慷影炖砩砜芍ぁ⒂抵凑帐庇蚧中笆鄙笈桓饔泄夭棵庞Φ贝蛹际酢⑿畔ⅰ⒆式鸬确矫婊龀植慷拥纳疃?BR> 第八条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对军车一律免收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对军车一律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市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接收转业、退伍军人。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经安置部门分配安排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收取城市增容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对拒绝接收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单位,市政府责成接收单位从下达安置通知之日起发给安置对象基本工资。
第十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专业特长及在部队任职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师团职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相对应职务,暂不能安排相对应职务的,应当享受相应职级的待遇。
第十一条落实退伍军人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凡当年分配的退伍军人,应当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因接收单位责任造成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接收安置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其下岗待业。
第十二条对按规定条件批准随军随调的军人家属,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相结合的办法,对未能安置工作的,由随军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其本人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对非组织原因而未安排工作的不予补助。随军子女入学、入托,不得收取转学费、集资费。
第十三条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关系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市财政解决。随迁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学,优先安排,并免收城市增容费和各种集资费。
第十四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凡无固定收入的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人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在乡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及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可享受定期补助;上述对象享受抚恤定补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各级政府给予临时补助照顾。光荣院、军休所等优抚事业单位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五条对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复退军人一律实行优待,优待经费实行镇区社会统筹,优待标准按《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执行,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各镇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生活困难等。拥军优属保障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凡在企业工作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企业一般不得使其下岗待业;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应当通过培训、学习,使其尽快适应,或安排其它合适的岗位。
第十八条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及时安排,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各镇区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由镇区和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军属家中走访慰问,上门报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办法按《东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组织他们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出席各类纪念、庆典活动及有关代表会;烈属、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额补助的孤老复员军人,到各级人民医院就诊时,分别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优抚对象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二十一条市内规模较大的车站、码头,应设立军人购票专窗或军人购票优先窗口。市内的公园和虎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有关项目应对现役军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各镇区和有关单位应当坚持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予以批评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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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和对社会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刊播为宣传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广告,文化、社会广告,外商广告以及自设广告的,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广告包括下列各种形式:
1、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幻灯、录音、录像播放的广告;
2、利用报纸、书刊、印刷品(包括年挂历、海报、车船飞机时刻表、产品目录、节目单、印刷邮寄品等)刊登的广告;
3、在街巷、建筑物、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张贴的路牌、霓红灯、灯箱、招贴以及墙壁上绘制的户外广告;
4、利用橱窗、柜台、货架陈列的商品、模型、图像等宣传的广告;
5、实物馈赠广告;
6、摄影广告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广告。
第三条 北京市的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保护广告的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广告的单位、广告刊户和自设广告得,都要服从管理。
第四条 一切专营、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广告营业证照,方可经营广告业务。核准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登记项目有变化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营代理广告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业广告公司、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刊物,可以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和外商广告业务;其它经营代理广告业务的单位应按批准的范围经营。
第六条 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的设计要美观、大方;语言文字的表述,形象、画面的设计,音乐的选用,要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习惯,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广告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的,不准发布。
第七条 广告刊户申请刊播、制作广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方可承办。
1、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刊播或制作广告。
2、农村专业户有营业执照的凭营业执照,没营业执照的,要有乡政府同意刊播、制作广告的证件。
3、个体行医广告,须持有区、县卫生局发给的开业执照。
4、文艺演出广告,须持有文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
5、各类招生广告,须持有区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6、刊播社会广告,须持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对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1、标明质量标准的产品,要注明是按某项标准(国家、部、专业和企业标准)生产,并按规定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证明;设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涉及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中西药品广告,要遵守国家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和没有注册商标的药品不准作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连市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适用和质量合格证明。
3、食品广告,须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和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质量合格证明。
4、计量器具商品广告,须持有计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锅炉、高压容器、消防器材及其它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的产品广告,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须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标明著名商标的商品广告,须有著名商标证书的影印件。
7、获奖产品的广告,须持有获奖证明的影印件,并注明获奖产品的型号、获奖时间、颁奖单位和受奖级别,不得混入未获奖的产品。
标明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须持有部一级有关证明。
上述证明或影印件,由发布单位留存备查。
第九条 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保密规定的;
2、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
3、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和进行诽谤性宣传的;
4、可能对社会造成某种危害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未经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不得刊登广告;内部刊物不得对外作广告
第十一条 除传播经济信息的专业报刊外,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一般不得超过总版面的六分之一;刊物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一般不得超过总页数的八分之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日播放经济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播放总时间的百分之十,不得中断节目播放广告。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准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和建筑物的采光。凡在户外设置路牌广告、霓虹灯、灯箱和墙壁广告的,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经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容、公安、交通部门共
同批准后方得设置。
下列地区不准设置户外经济广告:
1、天安门广场、府右街南口以东至东安门南街南口以西的东西长安街;
2、党、政机关建筑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
3、烈士陵园;
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革命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区。
第十三条 工厂、商店利用临街橱窗经营广告业务的,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经批准不准经营。
第十四条 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在举办场所设置的广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并事先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要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对色彩剥蚀、陈旧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随时整修,矫正或拆除。
第十六条 对外商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承办外商广告的经营单位,支付给代理广告业务外商的代理费一般不超过广告费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 外商在京刊播广告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外商企业在京办事机构发布广告,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证照。
2、使用注册商标的外商广告,须持有企业所在国注册商标的证明。
3、药品和医疗用品的广告,须持有产品生产所在国(地区)卫生当局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4、产品展览会和科学技术交流方面的广告,须持有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港澳侨胞企业在京发布广告,暂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不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证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这。群众有权揭发、检举。对检举属实的检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4年10月8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我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

  2007年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继承创新,努力发挥特色优势,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治疾病能力,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一、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
  继续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做好县级中医医院改扩建项目的实施,在乡镇卫生院改建中加强中医科、中药房服务基本条件建设。抓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县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继续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建设,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激励机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工作,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认真总结,加强管理。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进一步扩大农村中医药工作受援面。
  各省(区、市)在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工作中要落实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探索中医药补偿政策,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安全、有效、廉价、方便的中医药服务。
  二、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为城市居民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有关中医药的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充分纳入中医药服务的内容。合理配置城市中医药资源。对于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市(地)辖区的二级中医医院可以转型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流行趋势,开展中医药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中医药技术支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中药目录,研究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规范和标准。建立社区中医药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吸引和鼓励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医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
   三、提高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继续实施《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2006—2010年)》。切实做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的实施,适当扩大省份,增加治疗人数,总结阶段性经验,研究制定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疗效评价标准。加强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基地建设,探索总结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经验。总结心脑血管疾病、病毒性肝炎、肾病、肿瘤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疾病中医药防治经验,针对重点病种,筛选、优化诊疗方案,形成规范并加以推广。继续开展氟骨症、矽肺等地方病、职业病中医药治疗工作,形成氟骨症中医药临床诊疗指南。继续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其它新发传染病中医药防治研究。组织开展急诊急救、医院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四、加强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能力建设
  开展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重点项目建设,引导中医药机构认真做好各项中医药服务。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实施。启动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全国建设10个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强化中医临床科研能力,促进中医药重点学科合理分布,突出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点领域,在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的防治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提高中医药防治疾病和科技创新能力;对200余所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进行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和医疗条件,使其成为规模适度、科室设置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服务质量优良的现代化中医医院。全面实施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项目。开展中医专科重点建设、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开展城市社区中医人才培养、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县中医院中医专科技术骨干培养、中医临床特色经典理论培训;开展中医优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中医临床重点研究室建设;开展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建设。
  研究建立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在中医医疗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保持发挥特色优势的评价标准。建立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标准,对各级中医医院设备配置、科室设置、病房建设、人员配备、临床诊疗的中医内涵要有明确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意见》、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和三级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组织开展评价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继续组织开展各学科学术现状、特色优势评价。
  五、加强中医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引导中医医院转变观念,坚持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始终把保持发挥特色优势作为核心任务。在大型综合性的中医医院,针对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的防治,开展相应的科学研究工作,巩固和提高中医药在一些疾病或一些关键环节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加强病房中医药业务建设,选择一些中医药治疗具有优势的病种,探索主要应用中医药手段进行治疗的中医病房模式;积极开展传统中医诊疗中心建设工作。引导部分城市二级中医医院向中医专科医院发展;引导县级中医医院走小综合、大专科的路子,以中医药为主要手段,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加强对中医医院院长的培训,明确院长责任,改善医院管理。按照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现代诊疗仪器设备。严格医疗服务规范,按照中医理论审查内外、四诊合参、辨证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加强人员与技术的准入管理,规范中医医院和中医医师应用现代高新医疗技术的诊疗活动,实行应用中医药新诊疗技术的分级管理。继续推行中医医院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不适当的经济激励机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思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在劳动人事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持发挥特色优势的机制。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特点,继续办好惠民病房。
  六、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提高运用中医药防病治病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制度,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加强中医药人员的中医药理论和技能的培养。开展中医临床人员中医经典理论培训。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与运行机制研究,探索建立中医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建设一批中医药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完成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首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组织实施第二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
  加强对高等中医药教育的宏观指导。与教育部共同制定《中医药教育发展纲要》,提出高等中医药教育专业设置要求,明确办学方向。完成中医药教育发展战略、人才成才规律及培养模式等研究,深入探索继承与创新人才的培养方法和途径。
  七、加大科学研究力度,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贯彻全国中医药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明确方向,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保持与发挥。加强重大疑难疾病、常见病中医药治疗方案和“治未病”技术方法的总结研究,深入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经验传承的研究,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医药项目、国家973计划中医理论基础研究专项的组织实施,实施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促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大力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继续实施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研究项目,落实中医临床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加强中医药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建设好一批中医药重点研究室,继续推动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管理改革,提高中医药科技的效率和效益。
  八、继续加强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
  继续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加强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完成第一批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任务,开展第二批建设工作。启动局“十一五”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建设。筛选、优化、推广一批中西医结合优势单病种诊疗规范。加强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举办西医师学习中医高级研修班。
  贯彻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全面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有完整理论学术体系的,要加强基础和临床研究,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提高防治疾病能力;对有部分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要规范升华实践经验,研究推广特色诊疗技术,整理和逐渐完善基础理论;对民间经验和验方、医学资料处在整理阶段的,要加强对民间经验和验方的整理;对尚待发掘整理的,要努力发掘。开展重点民族医医院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民族医药发展关键问题研究”工作。继续做好民族医药本科教材编写工作。扩大傣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开展朝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九、推动中医药立法进程,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
  继续开展调研和论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中医药立法工作,推动中医药法早日出台。继续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各地要结合地方中医药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大实施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加强“五五”普法宣传,大力宣传卫生、中医药等法律知识,提高全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大力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逐步构建中医药标准体系。年内完成《中医内科名词术语》等23项国家标准制定,继续组织开展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病证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的编制工作,完成《中医内科病证诊疗指南》等50项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中医药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加大对中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和中医医疗服务的监管。根据新修订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办法》,做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加强中医药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扩大与政府间交流与合作,巩固和提高交流合作水平。加强政府间合作项目的协调,确保双边合作协议的落实。巩固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成果,扩大与东盟、欧盟和非盟等国际多边组织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卫生活动,发挥在有关国际传统医学的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应有作用。认真落实两部一局《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中医药的国际科技合作。
  组织开展境外中医药及各国传统医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建设一批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基地,建立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专家库,实施中医药引智项目,加大外向型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和网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加快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步伐。组织制定《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2007—2016)》,适时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做好中医药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工作。
  继续推动新形势下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强行风建设和新闻宣传,弘扬中医药文化
  以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为重点,稳步推动中医药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正气,宣传先进典型,树立良好形象,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经常性教育,保持高尚道德情操,遵纪守法,拒腐防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强化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收支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握舆论的主导权,增强舆论引导能力。强化中医药新闻发布制度,加大对“名院、名科、名医”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等活动,创建宣传教育基地,弘扬中医药优秀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