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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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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昆政发〔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在全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
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十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等目标。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正、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努力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六条切实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委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目标责任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市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四章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多方案进行比选;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按规定报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省政府登记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和行政审批时限。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完善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同时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警备区,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席;巡视员、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昆明警备区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巡视员、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受委托的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可以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四十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和通知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必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范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市性大会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坚持实行“无会月”和“无会日”制度。

第八章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情况、人事任免等,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市长签发;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九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五十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也应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公务活动制度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政府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厅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二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人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台湾人员、重要华侨知名人士和内宾,由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出访,需报市政府,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正职出访,须经市长批准。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带头发扬“春融万物,和谐发展,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昆明精神,努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有效指导各项工作开展。领导下基层应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得扰民,不允许超标准接待。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须经市长批准。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一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市政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考核。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昆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离昆外出,应事先报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正职离昆外出须经市长批准。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使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19日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昆政发〔2000〕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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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动者素质 推动企业信用建设

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孙继国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谋事在人,成事亦在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发展理念,是实施发展经济,创建信用企业双赢战略的内在需求、客观需求、和迫切需求,是企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推动信用建设水平的内在动力和基础。
一、提高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原动力,是建设信用企业的客观需要
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不断提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广大劳动群众及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江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并将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在“第一要务”的高度。这一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对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初步统计,全县各类企业用工达13800多人,全县有63家企业破产或停业,涉及失业(下岗)职工2453人。目前,全县有740名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预计下半年将增至1800人),有47家企业停(业)或频临破产,有540名下岗职工没有工作。在职和失业职工初级及没有技术等级的就占50%以上。企业职工技术素质偏低显而易见,并已影响到了全县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企业信用建设。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必须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必须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接受培训和教育。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格局正逐步形成,竞争是多方面的,激烈程度也是可想而知的。社会对技术人才(特别是高层技术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劳动力供给技术结构如不相应调整,就会造成有人无活干、有活无人干的尴尬局面。现在,在深圳的有些企业管理者发出了找一个高工比找一个研究生还难的慨叹。有识之士对日本高工抢滩大陆表示担忧。由此看来,企业职工素质已经到了非提高不可的地步。
受传统用工观念的影响,社会上轻技能、重学历的现象普遍存在。“学历第一”的用工观念和求职观念仍在错误的引导着企业和职工的行为,致使整个社会上学历至上的门槛越筑越高,并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学习劳动技能的积极性,从而使全县劳动力的职业知识技术结构没能得到很好的调整升级。使企业参与竞争的弱势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严重,并成为企业今后经济发展和信用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的桎梏。
通过对多家享有信誉的企业深入调查研究表明,谁拥有了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谁就拥有了发展经济讲求信用的资本。谁家的职工有新思想、新观念、新技术,谁的企业就会拥有勃勃生机,不竭的动力,就会占领市场经济制高点。因此,提高劳动者素质,本人所需、企业所需、社会所需。加强职业教育势在必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提高广大职工劳动技能制定了多项制度,采取了种种措施。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作为全县唯一的职业培训基地,在就业前培训和失业职工免费培训中,因时因地制宜,开设了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强的培训专业十几个,自95年始全县有4800多人参加职业培训,获得了一技之长。就业训练中心也获得“省级优秀训练中心”称号,这相对于13800多名职工来讲是远远不够的。最近,按省、市要求在我县开始推行“三项制度”,即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向上级部门提交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的实施意见》,准备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内实行就业准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也就是说,以后企业的所有技术岗位用工,只能启用那些达到相应技能的人。不断增加并提高职业技能的考评分值,把工资奖金、个人提升与职工的技能挂起钩来,与市场导向用工制度接轨。以此牵动劳动者学习技术的积极性,提升他们改善自我,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水平、工作效率的自觉性,带动企业经济增长和企业信用增强。
二、实施人才战略,增加企业的人才含量,是企业信用建设的迫切需求
一个企业只有拥有最好的员工,留住一流的人才,组建知识化团队,才能成为业内的“领头羊”。于是,一道世纪性难题又横亘在所有经营者面前,到处是求贤若渴的呼声,到处是人才招聘的牌匾,到处是以“猎头”“挖人”“培训”等为特征的没有硝烟的人才大战。
企业经营者在人才选拔利用上,是眼睛向内,注重挖掘现有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还是眼睛向外,在左顾右盼中筛选,甄别和开发你所需要的人才?现在,我们的有些企业往往更加重视商品而不是自己的员工,不重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他们的培训很少,而是把大部分精力、物力、财力放在经济结构调整上,这种典型的“见物不见人”的做法严重挫伤了积极性、创造性,造成了职工素质与调整方面的不同步,情绪化现象较为突出。在海尔,有一句这样的口号,“你能翻多大的跟头,企业就给你多大的舞台。”他们为普通员工设立了“海尔奖”和“海尔希望奖”,用员工的名字来为他们发明的产品和技术命名。一家濒临破产的国营企业,经过短暂的十几年就创造了令人咋舌的“海尔神话”。这神话根植于“海尔人”创造的企业文化。
每个企业旗下的职工都是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有很多埋在地里的金子,由于没有合适的时间、机会和慧眼识才的伯乐、适宜的环境,使之在很长一段时间或者是一直没有通过劳动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了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企业不要总抱怨自己的职工素质太低,而是本身的问题使职工积蓄的能量没有释放出来。要想改善,就必须树立人才开发理念。明确人才资源不等于人才资本,只有经过培养和智力开发,才能把潜力变化为现实发展的优势。通过领导重视、奖惩激励、成才鼓励等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发、挖掘企业内部人才,把人才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本。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不下馅饼。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对人才要舍得投资,舍得花大力气,即要有精神鼓励,也要营造一个适宜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物质环境,硬件、软件一起上,积极营造崇尚科学、尊敬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进入21世纪,为了网罗人才,美国的一些驻华大公司不惜投入高额培养成本,提高劳动者素质。据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中国培训计划部介绍说,每年,他们花在人员培训上的经费就达十亿美元《1999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中指出,1998年美国对人才的投资额约为8100亿美元,而物财投资只用6400亿美元。一个国家是这样,一个企业也是这样。吸引和培养人才,构筑雄厚的人才基础,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有机会和资本塑造自己的信用。
三、提高劳动者道德素质,夯实信用企业的思想基础,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内在需求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是靠全体职工发扬职业道德精神抬起来的。改革开放,加入世贸组织,各个经济实体将面对一个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企业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竞争。能否取得优势,关键在人。因此说,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我们既要眼睛向外,树立诚实信用的外部形象,更要眼睛向内,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劳动者的道德素质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倡树企业职工主人翁精神。“企业兴亡,人人有责”。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和职工的紧密联系更加显性化。一个企业要想发展,除领导有方、方向对头,政策对路、资金到位等因素外,广大职工为不为企业出力非常关键。也就是说企业的政策落实能否横到边、纵到头;能否落实到实处、发挥作用和职工的劳动态度有直接联系。“以厂为家”是八十、九十年代企业管理者为号召职工凝聚力,向心力而叫响的一句口号,唤醒了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自我意识、道德意识,使企业发展焕发了勃勃生机。进入二十一世纪,受信用经济的渗透,企业管理者又赋予了主人翁精神以新的内容,诚实守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等思想行为显示了新时期主人翁的精神风貌,“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危机感,使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使企业获得了持续的经济增长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因此,管理者在收获生产成果的同时,一定要充分估量主人翁精神带来的经济效益,要时刻关注企业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工作态度,随时调整工作方法,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力,让这一无形资产“变现”。
——培养企业职工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信用是安身立业之本。在信用经济年代,信用概念涵盖了企业的方方面面,表现在职工的一言一行。人们在充分享受“信用”带来的美好的同时,清醒的认识到根据时代需要培养和提高企业职工信用意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一个人如果不讲信用,就没有人和他交往,没有哪家企业老板敢启用这样的职工。一个企业要想有所建树,其身后必须有一支敢打硬仗扛大旗、忠心耿耿、兢兢业业的职工队伍做支撑。所以,企业必须建立一个规范长效的教育机制,使用各种宣传途径,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广范围地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奖励、监督措施,在广大职工中逐步形成一个失信可耻、诚信可敬的良好氛围,让诚实劳动、明礼守信、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形成一种风气,使那些不道德行为无立锥之地,整合力量,共扬文明之新风。让企业有充足的内力无比的自信应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冲击,为信用建设铺垫结实基础.
——培养大公无私的精神。大公无私就是公正廉洁、不徇私情。有的人认为,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只属于单位领导,一般职工无职无权,哪儿存在以权谋私、不公正、不廉洁、徇私情的问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一般工作人员虽然手无大权,但是事情的经办人,在不同程度上掌握一些实权。人们常说的“县官不如现管”、“靠啥吃啥”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也不无道理。现在有些风气不正的企业,职工真是以厂为家,工厂里生产什么,他家里就有什么,他管什么东西,他家里什么东西就用不完,你说这样的企业能有不跨之理,还有什么精力去谈信用。因此说,企业一定要教育职工堂堂正正、清清白白、两袖清风,千万不要小看了这些不起眼之处。不要以为“家大业大,拿点没啥”。
——增强劳动纪律、遵纪守法意识。有些企业职工纪律观念淡薄,无视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操作造成的恶果不胜其数。劳动纪律是规范职工行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规矩。纪律松散,一盘散沙,就没有了向心力,凝聚力,失去了竞争力。纪律反映是集体的利益,在职工中养成自觉 遵守劳动纪律的良好习惯就能减少企业很多的人力和资产成本,就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质量,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得到社会的信赖。由此看来,一个企业要想得持续发展,没有严明的劳动律纪不行的。著名的“海尔精神”就是劳动纪律培养出来的硕果。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冶国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目前,全国已进入第四个五年普法宣传阶段,各企业一定要结合生产管理人员、普通职工实际情况,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与工人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连的《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为企业信用建设提供强劲的法律基础。
——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的基本精神就是自强不息、不畏艰难困苦,不求奢侈,不图享乐。这种美德渗透到职业道德之中,就是“勤业”、“创业”、“敬业”的职业精神力量。艰苦创业、勤俭节约体现了一个企业的治理方针,是一个企业保持旺盛生命力和战斗力的精神支柱。毛泽东同志在讲到这一问题时曾说:“勤俭办工厂、勤俭办商店、勤俭办一切国营事业和合作事业,勤俭办一切其他事业,什么事情都应当执行勤俭的原则”。
当前,一部分职工认为,现在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经济增长了,再讲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是“老土”,原来的“一滴水、一滴油、一张纸、一个螺丝钉、一度电”精神都丢到了一边,对种种浪费现象没有了“心疼”的感觉,“败家子”现象在个别企业、单位已经抬头。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必须在企业职工中大力倡导“节能降耗”,教育职工节约一度电、节约一滴水,按着物尽其用的持家原则,把生产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把老革命家取得胜利的法宝再捧起来。
——鼓励职工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为什么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企业破产了,是因为它的产品没有了消费群体,没有了市场份额,为什么有的职工失业了却在同行业找不到活干,是因为他的技术不到家。现在有些企业职工干活比较机械,只想到这样已经很好了,从来不去想那样是不是更好,缺乏创新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因而掉了队,落了伍。现代社会是一个创新的时代,日新月异。企业管理人员要有敢于创新、争创一流的领导精神和广阔的视野,广大职工要肯钻勤学、精益求精,要不断的深入生活,深入社会吸纳新意,对产品进行革新、改造,企业要想办法“激活人脑 ”,让企业职工都为企业的发展产品销售,为顾客满意而动脑,不断创造市场“卖点”,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经济增长带动企业信用度的提高。
——教育职工互敬互学、团结互助,创造团队精神。众人拾柴火焰高;人心齐、泰山移。集体的力量不可估量。同在一个屋檐下,职工之间要互敬互学、竞争协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人脑”到“群脑”,让“家庭成员”与企业互相产生认同感,职工与职工之间互相认同。让沟通与激励成为鲜明的企业文化。让共同负责和协调精神激发每个职工参与管理的挚情。希尔博士用“足球队”去比喻合作的重要性。他说“一支有效率的足球队必定要忠诚和睦合作,单靠个人技术是不足言胜的”。科学家研究指出,候鸟以“v”字形飞,可以减低气流撞击的压力。“领航员”承受的压力是最大的,所以他们轮流领航,一只累了,由另外一只接上。团体的飞行,可以比单独的飞行远72%以上。
最近,我县树立了50多家在信用建设方面有较大成绩的诚信企业,每家都离不开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和智慧。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现代企业信用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建设诚信企业,不能就信用谈信用,要用战略、长远、发展的眼光透视一个成功的企业信用建设背后高素质劳动力带来的强大支撑,才能有的放矢,实现工作目标。因此说,提高劳动者素质与企业信用建设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只有这样,企业信用建设才能达到水涨船高的双赢目的。

(作者单位: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

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8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茶叶、糖料、麻类、烟草、桑树、药材、花卉、牧草、绿肥、食用菌等作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菌种等繁殖或者种用材料。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甘薯、大豆、棉花。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应用,实行审定、示范、推广的管理制度。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生产示范和品种展示,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可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应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作物种类、品种进行。

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经营许可证,可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农作物种子经营应当按核定的范围、方式和有效区域进行。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再持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及委托单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代销合同和委托单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应当加盖委托单位的印章。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他人代销种子。

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出售或者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第十条 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如实记载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并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格式文本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固定场所销售种子。

种子经营者应当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

第十一条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除特殊的繁殖或者种用材料外,应当分级包装,并附有标签标注种子种类、品种名称、质量、数量、产地、生产年月、检验日期、适用范围、生产商、药剂处理及注意事项等。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包装内的种子相符。

种子经营者不得以委托代销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出售种子空包装袋。被委托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劣质种子。

凡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购销双方应当签证封存,保留样品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

第十三条 国家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收购种子的数量核减。

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产购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禁止非预约的单位和个人到特约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确需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最低种用质量标准的种子,必须经用种地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种子销售单位在销售种子时应当在标签上注明种子实际质量,并做好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救灾备荒贮备制度。救灾备荒种子贮备计划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在种子选育、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或者经营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或者经营种子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应当包装的种子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或者标签内容与包装内种子不相符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六)不在固定场所销售种子的;

(七)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或者被委托方再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种子经营者以委托代销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出售种子空包装袋的;

(二)被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款的,由市或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劣质种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罚没财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