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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12:41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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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本着就近、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按照被征土地补偿费15%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6600元;三档为10800元。

  第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30元。
  (二)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55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55元。
  (三)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20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1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四)本办法实施后对征地农民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龄的,个人未缴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本办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首期基础养老保险金在3个月内发放到位。
  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也可按照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自愿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 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按本办法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调剂和挪用,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个人缴费和政府、集体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入专户,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扣后划入专户。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个人缴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金安区、裕安区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村保险具体办理机构负责收缴,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全体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后,向社会公示;
  (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进行批复;
  (七)金安区、裕安区和开发区农村保险具体办理机构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不得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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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1985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15日〔84〕豫法民字第3号关于在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遇到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计算期限是否扣除私改时间问题。我们认为:在落实私房改造政策中,如果确属不应改造的出典房屋,当时不能按契约规定期限回赎,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出典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在产权已经退还,原房主(即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同意你院意见,被改造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二)关于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与我院《意见》第58条是否矛盾问题。处理典当纠纷,主要是根据典当契约的规定办理,只有契约上有典期未注明绝卖已逾十年或未定典期已逾三十年的,才适用《意见》第58条。而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是指典当契约有典期并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执行。故二者并不矛盾,同意你院对这两个文件的分析意见。
(三)关于“文革”前与解放前借钱借房的两借纠纷能否比照《意见》第58条典当关系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借与典不同,借是一种债务关系,债务人对所借财物只有使用权,并要依约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偿还。鉴于目前对借贷问题尚无时效规定,故不宜比照《意见》第58条作典当关系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目前,省和各地、市都有一批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所属和组建的公司,这些公司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半行政性的,而且有发展增多之势。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少公司截留放给企业的权力,限制了企业的活力。为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搞活企业,对这些公司必须进行认真清理
和整顿。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公司必须是在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组织,必须是企业而不是行政机构。要有利于发展横向联系,保证企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要有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凡是行政性的公司,应予撤销或解体,
有条件的可以转轨变型。对于那些由行政部门组建起来的“皮包”公司,要一律清理、撤销。
二、有条件转为企业的行政性公司和半行政性公司,要加快转轨变型,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转变成经营型和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实行经济独立,自负盈亏,与主管行政机构脱钩。
三、今后,各种公司一律不准从企业抽取管理费。要积极开展购销、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等经营业务活动,公司的经费来源于经营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今后,各种公司原则上不要再经营国家计划内统配物资,可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协助企业组织计划外物资。对于国家统配物资,能够通过行政机构分配直达到企业或地、市的,要直接组织下达;不能直达的,在物资体制未改革以前,有的公司受行政部门的委托可继续经营,但不得
借此卡企业。省计划下达的指令性产品由省调拔分配。各种公司均不得从企业上调紧俏产品,自已谋利。
五、各种公司必须努力为企业服好务,而不准设卡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权力。组建公司必须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捏合”。企业是否参加,完全由自已做主,并且有退出的自由。
六、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要从有利于搞活企业,发展社会生产力着眼。要实事求是,进行调查研究,区别情况,拟定方案,积极而有步骤地进行。



198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