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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40:45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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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9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宣传,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军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一)信用社区内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信用社区推荐,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担保手续。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经营正常,有稳定的预期收入作为还款保证,且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有价证券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其他有关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出具担保函。对于不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现场出具担保函;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办理贷款。
第四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贷款资格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商业银行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九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贴息资金按季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应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备案。如贴息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经办金融机构可暂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贴息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微利项目范围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当期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其中:中央财政补偿5%,地方同级财政补偿5%。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担保基金。省、市、县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区)保持在1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本级政府出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二十六条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物,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当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担保基金,达到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控制比例。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五)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结合实际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四)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在催收贷款的同时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三十二条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以上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二)会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汇总上报;
(二)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三)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第八章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当地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较快发展。


第三十八条经办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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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府发〔2003〕37号 )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自行业特点、职业要求等实际,制定更具体、更明确、更有操作性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扎实有效地推行市本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实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达到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的综合效应。通过政务公开,实现一个总体目标:即构架高效廉洁的政务运行体系;达到二个加强: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三个良好机制:即方便群众的服务机制,简便快速的办事机制,遏制腐败的约束机制。为此,市本级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原有基础上,全面推行,规范运作,向广度、深度延伸,不断提高运行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二、公开的范围

市本级政府机关都要实行政务公开。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委托的组织;市本级各类公益事业单位;省属以上驻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等。

三、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里成立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一系列部署;制定政务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总结推广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和典型,收集和反馈全市政务公开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反映的问题等。监督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市直各政务公开单位都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

四、公开的具体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公开的内容;尤其要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进行公开。政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实行最大限度的公开。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2、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城市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措;

4、需要市政府办理的审批事项;

5、市政府及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市直各部门行政编制、公务员考试录用、退伍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

6、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执行、大额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7、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8、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9、大宗商品的政府采购及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等;

10、征地补偿、行政处罚、社会保障、解困住房价格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及对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市政府提出的解决办法等情况;

11、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12、市政府确定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委托的组织、省属以上驻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构和工作职能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内设机构和各自承担的职责科学分解后绘制成示意图(表),张贴悬挂上墙或上栏。并以公示牌的形式将单位正、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的职务、职责、姓名、照片予以公示。

2、职业行为规范公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职业(行业)行为规范或工作守则,廉政勤政制度等,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开。

3、法律法规公开。将本部门负责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公开。

4、执行行政处罚情况公开。公开执行处罚的依据和处罚结果,罚没收入金额及上缴财政情况。

5、办事公开。包括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办事机构和承办人员、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办事纪律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方面公开。

6、重要事项公开。凡是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群众关心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如财务收入、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都要进行公开。

7、领导班子工作责任目标公开。包括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及分解,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

8、人事情况公开。将本部门人事任命、奖惩录用、职称评定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人事情况公开。

9、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机关财务收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机关的办公用品购置和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医药费的开支情况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利用适当的形式对内公开。

10、批评意见公开。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公开。

11、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本级各类公益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市级各类公益事业单位要围绕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在参照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二项内容的公开:

1、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办事公开。主要包括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收费项目、标准,服务承诺、办事机构和人员,工作纪律以及对办事收费服务的监督措施、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处理。

2、与行业作风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开。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行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

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以上内容的同时,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具体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五、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予以公开。

1、市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市政府办公大楼设立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和电脑触摸屏;设立政务公开墙(栏);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增设政务公开网页;推行电子政务,开通政府电子网络及开发政务办公局域网;建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市长直通电话、市投诉中心、市办证服务中心、市招投标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等窗口实施政务公开;对重大决策,要选择实施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市政府施政的透明度。

2、各部门、各单位政务 公开主要形式:一要建立高标准的公开栏。公开栏的版面设计要科学合理、内容清楚、美观大方,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办公集中的多个部门可将公开栏统一规格设置,实行集中摆放,方便群众阅览。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每周开启一次。二要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栏目中增设政务公开内容。三要采取设置办公示意图、工作流程图,印发办事指南、公开手册和大众传媒等基本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四要利用会议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将各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公开。五要实行“两有、三挂”,即有投诉窗口、有举报电话;办公室挂牌办公、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窗口”服务挂牌收费。还可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实行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地采用电脑触摸屏等现代化手段,加大公开的容量,便于群众查找。

(二)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实行经常性工作和相对固定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开内容中的前3项属于永久性的公开内容,要做到长期公开;4—11项属于经常性的工作,应按季公开或随时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凡需由市政府统一公开的重大政务事项,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政府办相关科室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公开内容资料,经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开事项应在公开前由涉及到公开事项的职能部门列出公开内容,报所在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政务公开后,对群众的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作出答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六、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要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欢迎新闻媒体和管理对象及服务用户的监督,加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二)建立检查和考、测评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室要经常对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进行1—2次明察暗访,根据制定的《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严格考评,并将检查和考评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予以通报。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三)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制度。各单位要按规范化的要求,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并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入档及时,有专人管理,专橱专册保管。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印发的有关文件,本单位有关政务公开会议记录、工作安排、制定的各项制度、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及主要资料、群众提出的意见及对所提意见的答复和处理结果,以及政务公开工作的信息、报道、图片、总结、典型材料等。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图形式、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或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甚至搞假公开欺骗群众,掩盖以权谋利、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1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提升为残疾人客户服务的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为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做出了积极努力。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步,残疾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为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保障残疾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做好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是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总行(总公司)应当统一建立健全为残疾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新设营业网点等方面,应当针对残疾人客户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做出统筹考虑,充分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客户公平获得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合法权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残疾人客户的具体困难,为其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开设残疾人客户服务通道,为其提供服务便利。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有效控制风险和确保残疾人客户人身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营业场所、自助机具设备、网站和服务热线等方面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更好地适应残疾人客户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认真研究残疾人客户对金融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残疾人客户的投诉,切实保障残疾人客户合法权益。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为残疾人客户普及金融知识,提升其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安全用好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培训,提升员工为残疾人客户服务的意识,普及无障碍服务知识。营业网点应当配备掌握无障碍服务方法和技能的员工,满足残疾人客户办理业务的基本需要。

八、行业协会应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残疾人客户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保障残疾人客户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银行业可持续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