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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1:17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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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9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我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如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县、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力度,力争今年内完成全州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任务。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


我州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经过全州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截至2003年8月底止,列入省考核的77户企业,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有29户,改制面为37.66%。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年内务必完成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如期完成全州改革任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
2001年末,列入省考核的77户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名单附后)。
二、考核对象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企业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考核企业)。
三、奖励办法
(一)工作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列入省考核的77户国有企业,要力争全部完成改制,至少不得低于85%(改制面)。改制必须实现两个置换才算完成。
(二)对各责任单位的奖励:全部完成改制任务,通过验收后,给予兑现全额奖金。未全部完成改制任务,但改制面达85%以上的,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给予兑现奖金。
(三)对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奖励:列入省考核的77户企业今年改制面达不到100%,但超过85%的,按比例兑奖。若全部完成改革,奖励3万元。
(四)奖金分配视企业改制的难易程度而定,不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
四、处罚
改制面达不到85%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奖金来源
从州级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退出的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本次安排奖励经费35.4万元,余下的14.6万元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扫尾工作使用。
六、考核办法
由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报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

附:1、列入考核的77户企业名单
2、改革目标任务和奖励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企改革 奖励办法 通知







列 入 考 核 的 77 户 企 业 名 单

被 考 核 单 位
列 入 考 核 的77 户 企 业

文山州经贸委(16户)
1、州通用机械厂 2、州化工厂 3、州造纸厂 4、云南汽车车轮厂 5、州都龙锡矿 6、州冶金工业公司 7、州锑品冶炼厂 8、州锡冶炼厂 9、州铜冶炼厂 10、州冶金工贸中心 11、九龙宾馆(州政府办) 12、州冶金边贸公司 13、州工业物资贸易总公司 14、州商业边贸公司 15、州糖业烟酒公司 16、州食品公司

文山州建设局(2户)
1、州砖瓦厂 2、州建筑公司

文山州物资总公司(3户)
1、州机动车交易中心 2、州金属材料公司 3、州机电公司

文山州粮食局(2户)
1、州粮油工业公司 2、州粮贸总公司

文山州医药公司(1户)
州医药公司

文山州外贸公司(2户)
1、州进出口公司 2、州外贸公司

文山州林业局(2户)
1、州木材公司 2、州林产品开发公司

文山县(10户)
1、文山县糖厂 2、文山县砒霜厂 3、文山县矿产公司 4、文山县副食品厂 5、文山县物资公司 6、文山县粮油食品工业公司 7、文山县百货公司 8、文山县开发公司 9、文山县建筑公司 10、文山县饮食公司

砚山县(10户)
1、砚山县滇东南铁合金厂 2、砚山县压缩机厂 3、砚山县自来水厂 4、砚山县印刷厂

5、砚山县食品加工厂 6、砚山县饮食服务公司 7、砚山县木材公司 8、砚山县商贸物业总公司

9、砚山县对外经贸公司 10、砚山县医药公司

西畴县(6户)
1、西畴县糖业烟酒公司 2、西畴县食品公司 3、西畴县百货公司 4、西畴县对外贸易公司

5、西畴县医药公司 6、西畴县商办厂

马关县(7户)
1、马关县自来水公司 2、马关县电力公司 3、马关县物资公司 4、马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5、马关县保健食品厂 6、马关县对外经贸公司 7、马关县棉花山电站

丘北县(6户)
1、丘北县硅厂 2、丘北县卫生瓷厂 3、丘北县自来水公司 4、丘北县木材公司

5、丘北县物资公司 6、丘北县对外经贸公司

广南县(2户)
1、广南县农机修造厂 2、广南县百货公司

富宁县(8户)
1、富宁县自来水厂 2、富宁县冠生园 3、富宁县印刷厂 4、富宁县医药公司 5、富宁县木材公司 6、富宁县农机厂 7、富宁县冶炼厂 8、富宁县对外经贸公司











































改 革 目 标 任 务 和 奖 励 表







责任

单 位

名 称


列入考核企业户数(2001年末数)(户)


2002年已完成改革企业户数(户)


2003年要完成改革企业户数


2003年全部完成任务奖励标准

(万元)

要完成的企业总户数(户)
目前已完成户数(户)

一、县级企业
49
6
43
12
21

文山县
10
2
8
2
4

砚山县
10
0
10
0
4

西畴县
6
0
6
1
3

马关县
7
2
5
3
3

丘北县
6
0
6
2
3

广南县
2
0
2
0
1

富宁县
8
2
6
4
3

二、州级企业
28
6
22
5
11.4

州经贸委
16
4
12
4
6

州林业局
2
0
2
0
0.8

州粮食局
2
0
2
0
0.8

州建设局
2
0
2
0
0.8

州外经贸局
2
1
1
0
0.5

州物资总公司
3
1
2
1
1

州医药公司
1
0
1
0
1.5

合 计
77
12
65
17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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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沙、石、土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沙、石、土资源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对保护沙、石、土资源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沙、石、土资源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严禁在本市下列区域开采沙、石、土资源,任何单位无权审批:
(一)鼓浪屿岛和其它邻近小岛;
(二)厦门本岛海滩、海岸;
(三)具有保护价值的山岭;
(四)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耕地;
(五)水库、堤坝、水渠、河道保护区;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水土流失剧烈地区,绿化规划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的区域。
第五条 经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孤石、奇石等岩体不得破坏。
第六条 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开采沙、石、土,由市建委会同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绿化、水土保持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开采区域和编制开采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开采沙、石、土,必须按本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开采许可证,缴纳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 开采沙、石、土,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开采方案;
(四)治理方案。
第九条 开采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采地点、开采范围、起采标高、终采标高、开采顺序;
(二)开采设备,开采方法,选矿工艺;
(三)生产能力,开采年限及进度安排;
(四)按规定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
(三)土地复垦措施;
(四)边坡处理措施;
(五)按规定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市建委自收到开采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绿化、水土保持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会审。会审同意开采的,应在批复中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会审不同意开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依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报市建委,市建委应于收到批准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开采许可证。
开采许可证应载明开采地点、范围、年限、标高和数量。
第十二条 开采人必须按照开采与治理并重、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开采。
开采权不得出租、低押、转让。
严禁无证开采沙、石、土资源。
第十三条 市建委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持证的开采人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应予公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沙、石、土。
第十五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城监支队)负责沙、石、土资源的巡护检查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查封开采设备、扣留运输工具等措施。
第十六条 违反第四条第(一)项、(二)项、(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监支队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违反第四条第(四)项、(五)项、(六)项、(七)项规定的,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一)无证开采沙、石、土资源的,由市城监支队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越界开采的,由市城监支队责令退回界内开采、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立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建委吊销开采许可证;
(三)不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使沙、石、土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开采许可证;
(四)不治理或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依职责分工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建委吊销开采许可证;
(五)出租、抵押、转让开采权的,由市建委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开采许可证,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六)贩卖、承运无证开采沙、石、土的,由市城监支队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罚款;
(七)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0%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缴足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以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开采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严重破坏沙、石、土资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城监支队依照本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市城监支队不予批准、不予办理开采许可证或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市城监支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沙、石、土资源开采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对其批准结果负责;因违法批准或批准不当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沙、石、土资源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沙、石、土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9月29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一九九○年五月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5月3日下午,江泽民总书记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作了题为《爱国主义和我国知识分子的使命》的长篇讲话。这个《讲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概括了五四运动的伟大意义的历史作用,丰富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的理论,总结了五四以来先进知识分子的优良传统,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和光荣使命,指出了青年知识分子成长的正确道路,重申了我们党尊重知识、重视知识分子工作的一贯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和青年一代的热情关怀和殷切期望,为当前做好青年工作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工作指明了方向。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讲话,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动员和激励广大青年和知识分子继承和发扬五四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贯彻"一个中心,二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推向前进,不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各级团组织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精神作为全团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

  各级团组织要组织团员青年围绕我国现阶段爱国主义的内涵、特征、内容以及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我国知识分子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使命;中国知识分子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的成长道路以及如何协助党和政府做好青年知识分子工作等,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讲话》。在学习中注意联系实际,把学习《讲话》精神,同学习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著作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共青团十二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一条主线,三项任务"即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这条主线,抓好思想教育、劳动创造、社会监督三项任务结合起来,推动广大团员青年牢固树立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信念;牢固树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为中华民族腾飞奋斗不息的民族自豪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一切服从稳定的社会责任感;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牢固树立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是青年知识分子实现报国之志的必由之路的思想。各级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落实《讲话》精神,通过团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本单位团员青年的学习。

  二、 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把青年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共青团是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必须高高举起爱国主义这面具有强大感召力、凝聚力的旗帜。坚持不懈地用爱国主义精神教育青年,激励青年,把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在爱国主义教育中,要针对青年的特点,分层次进行,分阶段实施。要引导青年围绕纪念鸦片战争一百五十周年,学习中国近现代史,让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在新在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学习五四以来先进青年知识分子崭新的精神风貌,让中国知识分子的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勇于实践、与工农相结合、追求真理、锐意进取以及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在新的时代放出光彩;学习雷锋等英模人物的先进事迹,让雷锋精神在九十年代的青年身上延续;学习工农大众的优秀品德,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实践中汲取营养和智慧。各级团组织可参照团中央组织"奋斗者的足迹"知识分子报告团的方式,充分利用当地的乡土教材,宣传、树立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中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引导青年见贤思齐,将爱国热情转化为爱国行动,用自己诚实的劳动写出创业的历史,留下奋斗的足迹,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果,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各级团校要增设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和课时。青年报刊出版部门要弘扬爱国主义的民族正气,激励青年奋发向上。

  三、 全团动手,大力加强和改进青年知识分子工作。

  包括青年知识分子在内的各族青年是社会生活中最具有活力的一部分,是我们事业的希望。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大而又艰巨的任务,中国人民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迫切地要求自己的知识分子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更大的成绩。各级团组织要以对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青年知识分子工作作为全团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好青年知识分子工作。要把全面贯彻"两为"、"双百"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衡量团组织开展青年知识分子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标准。鼓励他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按照祖国的需要考虑个人的发展,把个人的聪明才智汇入人民群众的历史分行活动。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推动青年知识分子做"四有"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青年知识分子中去,与他们谈心、交朋友,注意倾听他们的合理化建议,沟通他们与党和政府的联系,为他们在振兴国民经济,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教育,传播精神文明以及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总结近几年来团组织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青年知识分子入党,为党组织补充新鲜血液等成功的经验,使之形成制度、固定下来,坚持下去。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协助党和政府制定和完善青年知识分子的配套政策。要把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吸收到团干部队伍中来。各级共青团、青联、学联组织要积极加强与青年知识分子的联系,拓宽为青年服务的渠道,逐步完善代表青年知识分子利益的制度,为青年知识分子学有所用,用有所长创造条件,提供"舞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青年知识分子在科技体制改革中进行技术承包、课题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攻关等穿针引线,铺路搭桥。要关心青年知识分子的疾苦,对青年知识分子在住房、晋级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团组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呼吁和反映,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逐步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也要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以取得谅解,达成共识。

  广大青年和青年知识分子要发扬爱国传统,认清自己的历史使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岗位上,学习、创造、奉献、成才,做出无愧于先辈、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