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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23:29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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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61号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一个总结过去、指导当前、引领未来环保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决定》,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是摆在全国环保系统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决定》

  当前环保系统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决定》,深刻领会和全面掌握《决定》的精神实质。

  第一,正确评价环保工作取得的进展。“十五”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环保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环境监管,突出重点治理,维护环境安全,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

  第二,充分认识环保工作面临的形势。虽然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状况不容乐观,核与辐射安全形势面临巨大压力。

  第三,全面理解《决定》的重大意义。《决定》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与发展事业的重大意义突出体现在“五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二是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三是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是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五是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第四,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决定》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突出强调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决定》最鲜明的特点。《决定》明确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全国环保系统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抓住重点,联系实际,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

  《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极其繁重、艰巨。有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我们的压力虽然大了,但我们前进的动力更大。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抓住重点,总体谋划,乘势而上。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二要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和工业环境保护。三要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四要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五要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六要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七要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在全国环保系统掀起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的高潮,以实际行动迎接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

  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决定》的学习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深入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在全系统迅速掀起贯彻《决定》的大学习、大宣传、大培训高潮,努力开创全国环保工作新局面。

  第一,大学习。学习《决定》,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吃透《决定》的精神实质,掌握《决定》的精髓要义。落实《决定》,就是要将《决定》规定的各项任务,转化为实际行动,取得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具体成果。在学习贯彻《决定》的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落实。通过学习,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将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决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努力在思想认识上达到新高度,在工作实践中取得新成果。

  第二,大宣传。宣传《决定》,就是要让全社会了解新时期环境保护的新思路、新任务、新举措,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要牢牢把握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努力提高宣传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为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大培训。贯彻落实《决定》,领导是关键。为使《决定》精神让各级领导真正理解,把握精神实质,2006年,总局将配合中央组织部,分期分批举办省部级和地市级领导干部培训班系统学习。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要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举办党政领导培训班,让《决定》精神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入心入脑。通过抓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对环保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力度到位。同时,要制订培训计划,对环保系统干部职工进行轮训,使大家准确领会《决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决定》的各项要求,在工作中自觉落实《决定》,努力把环保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附件: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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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准确的人口和土地数据资料,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订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人口已经查清,而土地的家底还不完全清楚。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报告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资源家底不清,现有耕地面积不实,草地、水面和各项建设用地也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很不适应,亟需
进一步把土地资源查清。


建国三十多年来,我们没有作过全面的土地资源调查。一九五八年进行的土壤普查,主要查了耕地土壤,没有量算土地面积。一九七九年春,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通过土壤普查,基本查清了土壤类型及其理化性状和障碍因素,为做好土地评价、农业区划,调整农业结构和农业
布局,以及开展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等提供了重要资料。
与此同时,有一千一百八十个县(旗)进行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这些调查,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多为较大面积的概查,大队(村)或更小单位的土地使用情况尚未查清,不能更换现在不实的耕地统计数据,不能满足以大队(村)为单位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当
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情况下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发展生产的要求。至于土地评价分等工作也还尚未进行。
为了摸索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经验,一九八二年全国在农区、牧区、城市效区和丘陵山区分别选择了九个不同类型的县(旗、区),采用更大比例尺图件进行了详查试点;少数省、市亦进行了一些详查工作。详查结果表明:耕地、草地、水域等面积普遍不实,林地资源最近几年也有变
化,很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统一的详查。


这次开展土地资源详查,总的要求是:全面查清我国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并作出科学评价。详查工作拟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各县(旗)除个别边远地区外,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县级第二次土壤普查,并根据条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或详查
,全国汇总出比较接近实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第二步,到一九九0年,除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汇总外,各地都要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开展土地评价,汇总出准确的各类土地数据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应根据全国总的进度要求,制订具体方案。详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力量,以专业队伍为骨干,采用航空遥感技术为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调查、验收。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和侨务、司法等
部门所属各场)的土地资源调查,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分头办理,按期完成。
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应和土壤普查统一部署,妥善安排,结合进行。对已有的土壤普查等成果要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浪费。在人力、物力和财力许可范围内,力求一查多用。详查成果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查实大队(村)和农、林、牧、渔场生产队(或分场)等基层单位的土地面积,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二)满足社队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农、林、牧、副、渔生产,实行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的要求;
(三)满足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农业区划、规划的要求;
(四)满足以大队(村)和农、林、牧、渔场为单位进行土地登记,建立土地档案,全面管理土地的要求。


为完成上述任务,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作。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农牧渔业部牵头,林业、水利、建设、测绘、统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专业组,原来的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改为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设在农牧渔
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和部署这项工作,已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尚未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的,可暂由农业区划部门负责。
(二)健全充实土地资源调查事业机构,加强技术培训工作。鉴于土地资源调查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重、技术性强,目前工作基础差,技术队伍薄弱,应予充实和提高。地(市)县土肥站除承担土壤肥料工作外,同时承担土地资源调查任务,并把土地统计、登记、土地资源动态监测
、土地利用规划等后续工作做好。
土地勘测人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劳保福利和作业补助应按照地质等同类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几项规定。1.过去土地面积不实问题,是历史形成的,经查实后,必须如实上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压不报、弄虚作假或擅自修改调查数据和资料。违者要追究责任。土地调查单位也要对所提供数据的质量负责。2.今后评先进单位、个人要全面衡量,主要根据实际总产
量和对国家贡献大小,不单凭单位面积产量。3.土地资源调查资料由土地管理机关负责管理,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凡验收合格的,可提供给计划、生产等部门内部使用。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引用或发表。4.详查结束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规定,按照统计制度逐级上报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利用数据分项建设用地资料。
(四)加强测绘工作,保证底图供应。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所需大比例尺测绘图件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提供,并组织协调各专业测绘部门生产能力,加快出图速度。目前测绘部门仅能提供农区所需1/万图件一百二十万平方公里,尚缺二百万平方公里,重点林区所需一百七十五万平
方公里1/2.5万图件基本没有;牧区所需四百六十万平方公里1/5万或1/10万的图件,有70%需更新。为了完成上述供图任务,必需抓紧航空摄影工作,增加正射投影仪等设备,加速生产航空象片平面图或影象地形图。
为了保证一九九0年前能分期分批提供近期大比例尺航空影象图和地形图,在“六五”、“七五”期间由中央财政每年给国家测绘局增拨必要的航空摄影和测绘事业费,并在“七五”期间每年再增拨一定的设备基建费。属地方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也应根据任务大
小在地方财政中相应增加事业费和基建费。
(五)解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经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培训、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资料、资料印刷及工作人员的补助等。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建议从一九八四年起列入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经费专项开支。并由中央财政在
“六五”和“七五”期间每年安排必要的补助经费。中央补助经费包括各种国营农、林、牧、渔场土地利用调查补助费。
(六)制订调查方案,统一技术规程,严格验收上报制度。为了保证土地资源调查质量,便于逐级汇总,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总要求、工作组织)和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和验收上报。一九八一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印发的土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和土地利用分类体系草案,拟进一步修改后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土地评价方面的技术规程,由农牧渔业部先拟一个大纲,通过试点检验,尽快草拟适合我国情况的技术规程。
(七)做好后续工作,管好用好土地。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使用情况都是经常变动的。为了能经常保持动态资料的现势性,还必须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搞好土地档案,开展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及时记载土地利用和地力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土地调查资料,以满足
各部门的需要。因此,土地资源调查应和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结合进行,并和其他后续工作紧密衔接,切实把土地资源管好用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研究办理。



1984年5月16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抽水蓄能电站具有调节电力系统峰谷差、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等多种功能。为有序建设和发展抽水蓄能电站,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印发了《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71号),有效规范了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与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能源结构的调整步伐加快,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适度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步伐十分必要。针对近年来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为系统服务的原则。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应纳入整个电力系统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以整体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为原则,做好抽水蓄能电站的选点和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各项前期工作,避免简单为电源项目配套而建设,杜绝单纯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上项目、建抽水蓄能电站。
二、坚持“厂网分开”的原则。要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由电网经营企业有序开发、全资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成本纳入电网运行费用;杜绝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或潜在的发电企业)合资建设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严格审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三、坚持建设项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新规划、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必须具有经济性,其效益应体现在整个电力系统经济性的提高。在现行销售电价水平下,不得因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给电力消费者增加经济负担或推动全社会电价上涨。
四、坚持机组设备自主化的原则。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以大型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为依托,继续推进机组设备自主化,着力提高主辅设备的独立成套设计和制造能力;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放开机组设备市场。
五、坚持科学合理调度的原则。抽水蓄能电站具有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和事故备用等多种功能,兼有动态和静态效应。要根据电网运行特性和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科学制定调度规则,合理调度运行蓄能机组,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综合效益。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有关电力企业,按照上述原则,认真做好抽水蓄能电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继续执行好发改能源[2004]7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国 家 能 源 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