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有关事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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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有关事宜的复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有关事宜的复函
教直函[2005]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事宜的函》(沪府函[2005]30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关于学校体制变更的正式批复我部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办理。同意6月10日在上海召开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签署《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原则意见》稿见附件)。
此复。
附件: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待签稿)
二○○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
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待签稿)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和科技体制改革,推进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加快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进程,促进医学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经共同研究,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现就这项工作达成以下原则意见:
一、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单一法人主体的高等学校,校名仍为“上海交通大学”。组建后的上海交通大学仍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和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基础上,组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建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理事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享有必要的办学自主权,管理运行相对独立,经上海交通大学授权,可以独立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三、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在继续重点共建上海交通大学的同时,合作共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从政策、经费投入等方面共同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发展,将其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医学教育和科研基地。
四、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后组建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暂保留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行政级别。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任免,暂由上海市委在征求教育部党组意见后任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应担任上海交通大学领导班子的副职,由教育部党组征求上海市委意见后任免。
五、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该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行政级别、干部任免、资产隶属、经费预算和行业管理关系等,维持现状不变。
六、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暂为地方部门预算单位,现有上海市财政拨款渠道不变。上海市按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经常性经费基数拨付事业经费,并力争每年有所增长;教育部根据财力状况,争取每年有增量投入。教育部和上海市将继续给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应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建设纳入学校统一的发展规划,在“985工程”建设资金和其他增量资金的使用安排中,予以统筹考虑。
七、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合并工作的具体实施。
八、有关两校合并工作的具体安排及其他未尽事项,由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意见共同协商确定。
附: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工作备忘
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六月日
附: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工作备忘
为落实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意见,经共同协商,拟订以下工作备忘:
一、建立两校合并工作领导小组。教育部由张保庆、吴启迪副部长,上海市由殷一璀副书记、严隽琪副市长为负责人,组成由教育部有关司局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工作班子,即两校合并工作筹备小组,成员由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党政主要领导组成,上海市科教党委和上海市教委派分管领导协助工作。
二、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理事会。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等负责人为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教育部、上海市政府和上海交通大学委派,新组建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长任执行副理事长。理事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统一发展规划,研究决定与共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教学科研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等。
三、落实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办学自主权。医学院建立符合医学教学科研规律的医、教、研体系,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确定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评聘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接受财政资助和社会捐助,任免处级及以下干部等。
四、明确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资产处理。两校合并后,由上海市政府采取挂帐划拨的办法,将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资产并入上海交通大学,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资产也并入新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五、搞好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财政经费安排。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暂保留独立账户,独立核算,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财政结余继续留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账户,专项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地方财政按照2005年上海市人大批准的对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部门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专项经费为基数拨付事业经费,每年有所增长,待中央有关部门明确经费管理体制后,再按规定办理经费基数划转手续。
教育部继续向上海交通大学提供额定的事业经费、基建投资和已有的各种专项拨款、补贴,并按对部属综合大学投入的增长比例增加投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基建经费由教育部和上海交通大学予以落实;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争取地方财政其他科研经费时,上海仍按原地方院校的待遇给予支持;新一轮“211工程”的投入仍按共建原则(1:1的配套原则),保证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投入不低于上期水平。教育部要确保“985”建设资金投入,上海市政府予以配套支持医学院重点项目建设。
六、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管理。瑞金医院、仁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宝钢医院等附属医院原关系不变。附属医院副局级干部配备,由上海市科教党委商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和上海申康医院管理中心,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上海市委审批;处级干部暂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任免,报上海交通大学备案。附属医院资产归口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管理;事业经费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由上海市财政按预算拨付,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进行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上海市卫生局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管理。
七、做好合并期间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2006年实行统一招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收上海生源的医科学生总数和比例维持不变,仍保留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招生代码。合并前的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在校学生,统一颁发上海交通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可以根据学生要求,由学校出具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八、确定两校合并的具体操作步骤。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双方签订两校合并意见后,即着手进行两校合并的工作,确定三个工作进度时间节点。6月上旬,教育部与上海市政府签订原则意见;7月份,召开新上海交通大学成立大会;新学期开学前,完成两校合并工作。合并前期的工作,以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推动为主;中后期工作,由新成立的上海交通大学为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1-04-05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十二次外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请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考核,兑现奖励办法,推动和促进我市
招商引资工作。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
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
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
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
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
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
个单位为良好。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
取1-3名为良好奖。)
第四条〓评分标准
指标
完成情况
评分
备注
协议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
50
指标是指每年市政府给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项目的协议外资规模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限新批项目
《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10/个
目标任务指标总量
计划指标5千万美元以下不加分,5千万至1亿美元加5分,1亿至2亿美元加10分,2亿美元以上加15分
第五条〓奖励。奖励类型分综合评分奖、突出贡献个人奖两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招商专项
经费列支。
1、综合评分优秀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综合评分良好的单位,每个单位给
予5万元的奖励,其它完成计划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励对象为推动《财富》500强企业及项目单项投资超过1亿美元
的单位或个人,每个项目给予奖金1万元,由推动该项目引进的单位再奖励给对该项目有突
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当年度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的有关责任单
位及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政〔2003〕综45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我市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产管理部门监督建设单位交清配套费后方可发放《预售房屋许可证》或《城市房屋产权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配套费。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市区土地出让价格中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新区5.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应征数额的50%征收。
六、对政策允许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详见附表)
九、收费单位必须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市政府漳政〔2001〕综131号文以及以往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十二、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或调整。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表2: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土地类区划分
附表1: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名
住 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 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漳州市区
80 60 40 110 80 50 50 30 20
附表2:
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区土地类区划分
1、一类区:东起云洞岩、龙文塔,西至上坂,南到琪塘、百花村,北至朝阳等范围内的区域和地段。
2、二类区:(一类区外)东起江东桥,西至茶浦、后巷,南起蔡坑、林前,北至山后等范围的区域。
3、三类区,除上述各类区外城市规划控制区。
上述三个土地类区划分见市区总体规划控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