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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11:57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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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期货、郑州商品、大连商品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将于1999年4月17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批准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参加本次测试。
二、参测单位要根据《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方案》(附后),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测试方案和应急计划。测试前要做好系统、数据备份,确保测试后业务的正常进行,测试中要认真做好现场记录,测试后要认真总结经验。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必须坚持自测自改,认真做好对交易、行情、财务管理、办公等系统的评估、升级、改造,对1999年9月9日、12月31日和2000年1月1日、1月3日、1月4日、2月28日、2月29日、3月31日等全部敏感日期进行
自测自改,对历史数据进行检查、修正,全面解决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不留死角。
四、各参测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本次测试工作。鉴于本次测试内容多、涉及面广,参测单位领导要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参加,认真准备,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记录和书面总结要在1999年4月30日前交所属交易所,各交易所汇总后,于19
99年5月10日前报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各参测机构全网测试的督促、检查工作。如发现难以在地方协调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联系。
请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从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各期货经营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从速将本通知及附件发至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本通知及附件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www.csrc.gov.cn)发布。

附: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方案
根据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一次和第二次两次联网测试情况,特制定第三次全网测试方案如下:
一、目的
1.增加测试项目,通过测试检查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解决情况;
2.进一步发现问题,检查交易所经纪公司的行情、结算系统和异地交易系统;
3.对第二次测试发现问题进行修改后系统的全面测试与检查。
二、原则与要求
1.完整性原则:所有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测试方案参加测试,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在全网测试前自行进行各种敏感日期及时间自然跨越的测试;
2.风险最小原则: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在备份系统下测试,确有困难必须在现行系统下测试者,须做好有关程序和数据的备份工作;
3.安全性原则:制定完善的应急计划,以保证测试后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4.在1999年4月10日前,各期货经纪公司须自行安排计算机系统2000年问题的测试,并作出详细测试记录和结果分析;
5.参加全网测试的各个单位必须做好测试记录,并认真填写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规定的各个测试表格,保留测试中的各种原始单据,同时根据测试的具体情况撰写测试报告;
6.各参加测试单位必须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全网测试工作,指挥协调整个测试过程,认真细致地对待第三次计算机2000年问题全网测试。
三、参加测试单位及测试内容
1.测试单位
(1)各期货交易所;
(2)所有期货经纪公司;
(3)相关的信息服务公司和软件开发商。
2.测试内容
(1)各期货经纪公司的行情、结算系统和异地交易系统;
(2)各期货交易所的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割和财务系统等;
(3)有条件的单位还应组织与期货交易直接相关的外围系统(电力、电信、银行等)或接口的测试;
(4)测试敏感日期有:1999年9月9日、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月4日、2000年2月29日、2000年3月1日。
四、测试准备
1.测试环境准备
(1)期货交易所在测试前务必准备好测试所用的服务器、网络通信系统、系统软件和修改过的应用软件;
(2)各期货经纪公司在1999年4月12日前务必准备好测试所用的硬件、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该升级的必须升级。
2.测试数据准备
各参测单位在测试前准备各个场次所需的各种数据。
3.测试文档准备
4月6日前,各期货交易所务必向所属会员单位转发本方案,并印发如下文档:
(1)第三次全网测试数据准备及注意事项(附件1);
(2)交易所席位机测试情况表(附件2);
(3)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附件3);
(4)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附件4);
(5)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附件5)。
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要求相关信息服务公司和软件开发商在4月12日前提供如下文档:
(1)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操作规程(内容包括备份、测试、应急、恢复等操作方法和步骤);
(2)结算系统测试操作规程(内容包括备份、测试、应急、恢复等操作方法和步骤);
(3)技术支持热线电话。
五、测试时间与步骤
1.测试时间:第三次全网测试时间定于1999年4月17日进行,各参加测试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测试。
2.测试步骤:
4月16日下午结算完成后,各交易所、期货公司进行系统和数据的备份,然后系统时钟日期调至1999年12月31日,进行时钟自然跨越2000年的测试。
(1)4月17日上午:第一场交易,模拟1999年9月9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8∶45将系统时间改为1999年9月9日上午8∶45,并准备好模拟1999年9月9日交易的数;
●北京时间8∶45-9∶00,会员登录,检查数据正确性;
●北京时间9∶00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9∶15闭市;
●北京时间9∶15-10∶00,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2)4月17日上午:第二场交易,模拟1999年12月31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上午9∶45将系统时间改为1999年12月31日早上8∶45;
●北京时间10∶00-10∶15会员登录,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北京时间10∶15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10∶30闭市;
●北京时间10∶30-11∶30,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3)4月17日下午:第三场交易,模拟2000年1月4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下午12∶30将系统时间改为2000年1月4日早上8∶45;
●北京时间12∶30-12∶45会员登录,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北京时间12∶45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13∶00闭市;
●北京时间13∶00-13∶45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4)4月17日下午:第四场交易,模拟2000年2月29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下午13∶45将系统时间改为2000年2月29日早上8∶45;
●北京时间13∶45-14∶00会员登录,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北京时间14∶00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14∶15闭市;
●北京时间14∶15-15∶15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5)4月17日下午:第五场交易,模拟2000年3月1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下午15∶15将系统时间改为2000年3月1日早上8∶45;
●北京时间15∶15-15∶30会员登录,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北京时间15∶30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15∶45闭市;
●北京时间15∶45-16∶30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六、测试结果分析
1.4月30日下午17∶00前各期货经纪公司将下列材料送达有关交易所技术或工程部(交易所出具签收凭证):
(1)第三次全网测试过程记录;
(2)第三次全网测试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和结算汇总表;
(3)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
(4)期货经纪公司测试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
(5)期货经纪公司测试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
(6)第三次全网测试总结报告。
2.5月10日前,各交易所汇总测试情况表,整理测试反馈信息,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书面报告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
附件:
1.第三次全网测试数据准备及注意事项;
2.交易所席位机测试情况表;
3.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
4.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
5.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测试注意事项
1.期货经纪公司就公司所用的行情资讯系统和结算系统分别向相关的信息公司和软件公司发出咨询,内容包括目前使用的计算机硬件配置、系统软件(操作系统、网络系统、数据库等)和应用软件是否2000年就绪;如未就绪,请信息公司和软件公司指明其软件所需的最低硬件配
置和系统软件要求,由期货经纪公司要求有关信息公司解决;应用软件则由软件公司负责升级。在测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敏感日期:
(1)1999年9月9日
(2)1999年12月31日
(3)2000年1月1日
(4)2000年2月29日
(5)2000年3月1日
2.测试之前,不能在备份机上做测试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信息公司和软件公司提供的《测试操作规程》进行数据备份,测试结束后再恢复备份。同时,经纪公司应准备应急方案,确保1999年4月19日能够进行正常交易。
3.《交易所交易席位机测试情况表》由出市代表填写,每场一表,每场闭市后直接交给交易主持人。
4.《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由各交易所的异地交易会员根据测试结果填写,每场一表,测试结束后,连同《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一起送达交易所技术(工程)部。
5.《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由会员根据测试结果填写。会员必须核对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成交明细表和资金结算表,若数据有出入,要在表中注明。测试结束后送达给交易所技术(工程)部。

附件2:交易所交易席位机测试情况表

请各出市代表认真严格地按测试内容进行测试,逐项填写本表,签名后交至交易厅
交易主持人。
会员名称:______会员号:______模拟测试日期:
-----------------------------------------------
| 测 试 内 容 | 正常(√),不正常请说明 | 注 意 事 项 |
|---------------|--------------|--------------|
| |交易日期、时间 | 情况 | |
| |-------------|--------------|--------------|
| |行情 | |注意涨跌停板、最新价、前结 |
|初| | |算价位,品种持仓是否连续 |
| |-------------|--------------|--------------|
|始|品种 | | |
| |-------------|--------------|--------------|
|化|保证金 | |注意资金是否连续 |
| |-------------|--------------|--------------|
|数|会员持仓 | |注意持仓是否连续 |
| |-------------|--------------|--------------|
|据|客户持仓 | |注意持仓是否连续 |
| |-------------|--------------|--------------|
| | | | |
| |-------------|--------------|--------------|
| | | | |
|-|-------------|--------------|--------------|
| |开市、收盘 | | |
| |-------------|--------------|--------------|
| |分节交易品种 | | |
| |-------------|--------------|--------------|

|交|录入、撤消、查询定单 | | |
| |-------------|--------------|--------------|
| |成交查询 | | |
| |-------------|--------------|--------------|
|易|会员、客户持仓查询 | | |
| |-------------|--------------|--------------|
| |会员资金查询 | | |
| |-------------|--------------|--------------|
| | | | |
| |-------------|--------------|--------------|
| | | | |
|-|-------------|--------------|--------------|
| |检查成交明细 | | |
| |-------------|--------------|--------------|
| |检查会员资金 | | |
| |-------------|--------------|--------------|
|收|检查会员、客户持仓 | | |
| |-------------|--------------|--------------|
| |检查收盘价 | | |
| |-------------|--------------|--------------|
| |检查结算价 | | |
| |-------------|--------------|--------------|
|盘| | | |
| |-------------|--------------|--------------|
| | | | |
| |-------------|--------------|--------------|
| | | | |
-----------------------------------------------
出市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

附件3: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

会员名称: 会员号:
--------------------------------------------
| 测试项目 | 测试情况(不正常请说明情况) | 备 注 |
|------------------------------------------|
| 是否参加行情系统测试 □是 □否 |
|------------------------------------------|
| | |□未出现异常 | |
| |硬件平台(服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1.是否有备用系统 |
| |务器、客户机)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系 | |□未出现异常 |1.系统是否已进行Y2K|
| |操作系统、网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升级 |
| 统 |络软件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2.是否做好系统备份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情 |--------|----------------|------------|
| | |□未出现异常 | |
| 况 |行情系统软件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是否用备份机 |□是 | |
| |测试 |□否 | |
| |--------|----------------|------------|
| |是否作好数据 |□已备份 | |
| |备份 |□未备份 | |
|------------|----------------|------------|

| |□未出现异常 | |
|能否正常接受行情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等信息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技术分析系统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是 | |
|是否作好备份数据恢复 | | |
| |□否 | |
|------------|----------------|------------|
| |□没有问题 | |
|是否通过2000年测试 |□有问题,不影响运行 |会员自己评估 |
| |□有问题,影响运行 | |
--------------------------------------------
注:1.在相应的选项中填写√。 2.出现异常时应详细描述异常状况。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会员盖章:

附件4: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

--------------------------------------------
| 测试项目 | 测试情况 | 备 注 |
|------------|----------------|------------|
| | |□未出现异常 | |
| |硬件平台(服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日期是否正常设置、显示 |
| |务器、客户机)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系 | |□未出现异常 | |
| |操作系统、网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统 |络软件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情 |--------|----------------|------------|
| | |□未出现异常 | |
| 况 |数据库系统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是否用备份机 |□是 | |
| |测试 |□否 | |
| |--------|----------------|------------|
| |是否作好数据 |□已备份 | |
| |备份 |□未备份 | |
|------------|----------------|------------|
| |□未出现异常 | |
|查询、增减客户资金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客户持仓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结算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1.结算过程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2.平仓过程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利息计算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报表打印、汇总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检查盈亏、手续费、保证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金、持仓等是否异常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测试项目 | 测试情况 | 备 注 |
|------------|----------------|------------|
| |□未出现异常 |对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成 |
|核对交易所提供的单据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交明细表、结算资金表中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的数据进行核对,是否有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数据出入 |
|------------|----------------|------------|
| |□未出现异常 | |
|客户单据是否正确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是 | |
|是否作好备份数据恢复 | | |
| |□否 | |
|------------|----------------|------------|
| |□没有问题 | |
|是否通过2000年测试 |□有问题,不影响运行 |会员自己评估 |
| |□有问题,影响运行 | |
--------------------------------------------
注:1.在相应的选项中填写√。 2.出现异常时,应详细描述异常状况。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会员盖章:

附件5: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

------------------------------------------
| | | 是(√) | |
| | 项目 | | 备注(不正常请说明情况) |
| | | 否(×) | |
|-|--------------|------|----------------|
|系|系统是否已进行Y2K升级 | | |
| |--------------|------|----------------|
|统|自测是否通过 | | |
| |--------------|------|----------------|
|情|是否用备份系统进行测试 | | |
| |--------------|------|----------------|
|况|是否做好系统备份 | | |
|-|--------------|------|----------------|
| |交易日期是否正常 | | |
| |--------------|------|----------------|
| |交易时间是否正常 | | |
|初|--------------|------|----------------|
| |交易品种参数是否正确 | | |
| |--------------|------|----------------|
| |行情显示是否正确 | | |
|始|--------------|------|----------------|
| |客户保证金是否正确 | | |
| |--------------|------|----------------|
| |会员保证金是否正确 | | |
|化|--------------|------|----------------|
| |客户持仓是否正确 | | |
| |--------------|------|----------------|
| |会员持仓是否正确 | | |
|-|--------------|------|----------------|
| |是否正常开市 | | |
| |--------------|------|----------------|
| |分节交易是否正常 | | |
| |--------------|------|----------------|
| |定单录入是否正常 | | |
|交|--------------|------|----------------|

| |定单撤销是否正常 | | |
| |--------------|------|----------------|
| |定单查询是否正常 | | |
| |--------------|------|----------------|
| |成交回报是否正常 | | |
| |--------------|------|----------------|
| |成交查询是否正常 | | |
| |--------------|------|----------------|
| |客户持仓变化是否正常 | | |
| |--------------|------|----------------|
|易|客户持仓限额是否正常 | | |
| |--------------|------|----------------|
| |会员持仓变化是否正常 | | |
| |--------------|------|----------------|
| |会员持仓限额是否正常 | | |
| |--------------|------|----------------|
| |保证金变化是否正常 | | |
|-|--------------|------|----------------|

| |收盘行情是否正常 | | |
| |--------------|------|----------------|
| |成交明细是否正常 | | |
|收|--------------|------|----------------|
| |平仓盈亏是否正常 | | |
| |--------------|------|----------------|
| |持仓盈亏是否正常 | | |
|盘|--------------|------|----------------|
| |资金划转是否正常 | | |
| |--------------|------|----------------|
| |持仓增减是否正常 | | |
|-|--------------|------|----------------|
| |与交易所数据交换是否正常 | | |
| |--------------|------|----------------|
|其|广域网接口是否正常 | | |
| |--------------|------|----------------|
|它|备份系统的恢复 | | |
| |--------------|------|----------------|
| |自评是否通过全网测试 |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会员盖章:
股票发行目录
关于核准中国化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证监发行字〔1999〕21号)
关于核准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证监发行字〔1999〕22号)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25号)
关于核准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26号)
关于核准牡丹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证监发行字〔1999〕27号)
关于核准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证监发行字〔1999〕28号)
关于核准海南宝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18日,证监发行字〔1999〕30号)
关于核准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18日,证监发行字〔1999〕31号)
关于核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1999〕32号)
关于核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1999〕33号)
关于核准厦门大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证监发行字〔1999〕34号)
关于核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证监发行字〔1999〕35号)



19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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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狱内侦察工作浅谈

伍国位


狱内侦察是监狱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常用管理方法。它是侦破狱内犯罪及罪犯重大违规行为的关键,更是维护监管安全秩序的保障。
要做好狱内侦察,首先要抓住狱情、犯情的收集、汇总和分析这条主线。狱情、犯情收集是监狱警察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狱内罪犯活动有关情况的过程。狱情、犯情收集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建立定期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是狱情、犯情来源的主要途径。要确保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必须定期召开敌情分析会议,以便随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和敌情动向,把狱内一切不安全因素纳入视线。对罪犯中发生的各种破坏活动,特别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活动,一旦发现线索,要积极开展工作,查明情况,获取证据,即使破案。二是通过监狱民警观察谈话发现。通过与罪犯谈话来了解罪犯,是获取犯情的有效途径。三是狱内耳目提供,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罪犯耳目长期与罪犯生活在一起,只要教育好耳目,是他们能为我提供准确的狱情、犯情,就能掌握第一手情报,对狱情、犯情作出准确判断。四是运用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分析其是否认罪服法,是否服管,劳动态度,家庭帮教条件,身体状况,与他犯关系,近期家庭是否发生变故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出结论。五是运用各类举报箱收集狱情、犯情。
当前狱内侦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个别民警思想认识不高,在耳目收集的方面存在应付了事,应付检查的思想,认为这只是一种台帐,没有太大的意义。二是民警收集狱情、犯情积极性低,工作被动,尤其是分队长和带班员,认为收集狱情是大中队领导的事。很多罪犯当中的情况民警都不能即使了解,甚至有的根本不去了解,造成民警狱情不明。三是狱情、犯情收集较为困难。现在罪犯当中主动找民警汇报反映问题情况的越来越少,这与我们民警平时的教育和兑现奖惩有一定关系,也有一部分罪犯抱有不敢得罪人的想法,担心保密措施不严暴露自己的身份,害怕别人打击报复,认为自己做好了就行了,至于别人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积极主动靠拢政府干部的意识淡薄。四是耳目难找,耳目使用提供的线索有价值的不多,大多屈于民警压力应付了事。许多罪犯虽然能自觉遵守好监规,但在同违规行为做斗争方面不够,不愿做民警耳目,一些耳目虽然使用了,但使用价值不高,向民警提供的信息没有太大价值,而真正有价值的狱情不敢反映。四是狱侦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侦察方式方法简单,难度大。由于监狱是特殊场所,在侦察方面技术手段比外面公安系统要落后很多。主要还表现在:虽然有专门的狱侦部门,但缺少专业化手段,狱侦部门的同志大都是“半路出家”,凭经验办案,也没有经常接受专业的训练和培训,知识更新有限;侦察设备落后,现在是21世纪,是高科技社会,但许多科技含量高的设备没有应用到狱内侦察上来。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让每位民警都能主动参与到狱情、犯情收集中来,如对收集到重大违规狱情的民警实行奖励措施等;其次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教育罪犯要树立敢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的正气,培养罪犯的责任感,特别是平时积极靠拢政府干部,敢于说真话的罪犯要予以培养。三是加强耳目的培养、选用、教育和使用,要让选用的耳目真正能为我所用,能够即使地反映他所掌握的信息,并保证反映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最后要加大对狱内侦察的技术投入,让先进技术来代替以前经验断案,以达到更快、更准确地侦破狱内案件;同时对狱侦人员要选择专业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实现专业化。
本单位在狱内侦察方面,应该是越来越重视,措施也越来越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除了以上所讲的几个方面外,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的也不够到位。一是奖惩不够明确,二是奖惩不够具体,三是奖惩不够保密。尤其在奖惩具体操作上没有统一具体标准。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狱侦部门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界定和规定,便于操作统一规范,防止随意性。
本人在耳目工作中通过摸索,总结了一些不成熟的经验。首先耳目要做好“选”关。能不能选出一个好的耳目,对于今后收集信息起关键性作用。一些表面上靠拢政府干部,骗取干部信任,背地里带头违规,或数落干部坏话的罪犯,如果选为耳目,不仅收集不到有价值的线索,反而为他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泄露了秘密。我们所要选择的耳目关键在于为我所用,个别表面上看上去不起眼的罪犯反而是耳目人选。其次耳目要善于“用”好。个别罪犯或许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他敢于向民警反映问题,且在罪犯当中有一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只要在平时的教育中,加强对该犯的教育和疏导,此类罪犯是可以作为耳目使用的,关键在于教育。第三要充分利用个别罪犯的需求,刺激其作为我耳目使用。个别罪犯想要得到某些需求,如考核达标、评价分、考核分等,只要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可以鼓励其积极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及时奖励。如本人曾有一名耳目,该犯平时表现一般,与他犯关系也不是很好,但该犯家庭困难,刑期较长,改造思想压力大,想积极争取早日减刑回家。针对该犯情况,对其讲明监狱政策,吸收为耳目使用。在吸收为耳目使用后,先后主动向民警反映了他犯私藏电热棒、螺丝刀和个别号房藏有刀片、香烟等违禁物品,且经查证属实。对此,经中队研究,大队审批,给予盖饭奖励。像此类罪犯,只要予以一定奖励作为利益驱动,是很容易为民警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的。但在奖励上要注意审批程序和范围,不能违规操作,一切按规定办理。
当然,作为耳目,是安排在罪犯当中秘密使用的罪犯,因此,尤其要注意保密工作。为耳目掩护、保密,要贯穿与选择、建立、使用甚至撤消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一方面收集到有效的耳目信息,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耳目安全的需要。目前,我们监狱耳目实行单线管理,虽然不易暴露,但个别民警在对耳目专档进行管理过程中不够严格,随处乱放,做耳目材料是在公开场合做,保密的思想意识不强,这样不利于对耳目的保护。另外,在耳目的奖励、处罚措施上也不利于耳目的保护,我们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以来,应该是监狱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对耳目的奖励、处罚结果,不应与其他公开内容一样公布在罪犯当中。如对罪犯奖励加分,使该犯达标上调一个等级,从保护耳目角度来看,则不应按常规公布罪犯考核汇总表二,而应该在按程序审批完后直接装档,为耳目保密。
总之,耳目工作是一个即重要有复杂的工作,它要求我们的民警要有一定的敏感性,特别是在耳目的选用、使用和教育中,要选用得当,使用得手,教育得心。在信息收集、反馈、查证、处理中要收集及时,反馈迅速,查证准确,处理严格,这样才能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2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民事活动中的房产纠纷案件仲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纠纷仲裁机关是市、县(市)、区设立的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关)。
第四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遵循公正、及时和便民原则,实行合议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房产纠纷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和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仲裁机关管辖因房产产权权属、买卖、租赁、借用、赠与、分割、交换、典当、抵押、侵权及其他房产事宜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九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一)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
(三)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
(四)因继承、离婚和家庭析产而引起的;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
(六)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房和驻军内部房屋发生纠纷的。
第十条 一般房产纠纷案件,由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的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由市仲裁机关管辖:
(一)市辖区争议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二)涉外房产纠纷的;
(三)省(部)属单位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
(四)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市仲裁机关确定。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市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按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经同级仲裁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推选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十六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或由其指定专职仲裁员担任。
第十七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仲裁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应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条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条 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仲裁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的,仲裁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仲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具体范围和方法由市仲裁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产纠纷案件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通知他参加仲裁。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当出具证明;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须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仲裁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仲裁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五条 仲裁期间,停止办理争议产权、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当事人应保持争议房屋现状。
第二十六条 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七条 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仲裁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庭开庭三日前,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组成人员名单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一方经一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庭审调查;
(三)双方当事人辩论;
(四)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可以再行调解;
(五)评议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执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由的法律、法规;
(四)仲裁结果及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仲裁的起诉期限;
(六)仲裁员、书记员的署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仲裁机关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载明仲裁终局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重新裁决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需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
(四)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仲裁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的;
(三)当事人双方自愿撤回仲裁申请的;
(四)超过仲裁期限的。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退还仲裁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经裁决处理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的仲裁规则由市仲裁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归福州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福州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开庭守则(试行)

(1992年2月28日) 榕房房〔1992〕084号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产纠纷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由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或若干专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选一名仲裁员。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专职仲裁员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参加审理仲裁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三条 首席仲裁员主持开庭的仲裁活动,所有仲裁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服从首席仲裁员的指挥。
第四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应当遵守《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仲裁员应当保障仲裁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值庭人员服装要整洁。态度要严肃。
第五条 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开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
未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仲裁庭设置的开庭活动区域。
违反开庭秩序的,首席仲裁员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开庭场所。
第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先行阅知《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充分行使履行仲裁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仲裁案件开庭审理时,允许公民旁听。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的人;
(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防害开庭场所秩序的人。
第八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三)不准发言、提问;
(四)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首席仲裁员、值庭人员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首席仲裁员决定。可以责令其退出开庭场所。
第九条 旁听人员对仲裁开庭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附:福州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档案立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产纠纷仲裁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仲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仲裁案件档案是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的真实纪录,应当认真做好立案归档工作,妥善保存。
第三条 仲裁案件档案按照年度,一般采取一案一号一卷的方法装卷;案件材料多的也可以分卷装订。
跨年度的案件,按办结年立卷装订。
第四条 仲裁案件档案属于永久性保存的资料。
第五条 仲裁案件办结后,由承办案件的书记员或者仲裁员负责整理,装订归档。
第六条 仲裁案件归档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装订: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仲裁申请书及提供的证据;
4.征询通知书;
5.仲裁协议书;
6.受理案件审批表;
7.受理案件通知书;
8.参加仲裁通知书;
9.答辩书及提供的证据;
10.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1.授权委托书;
12.询问笔录;
13.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的材料;
14.勘验记录;
15.鉴定结论;
16.回避申请书、决定书;
17.调解笔录;
18.调解书文稿、打印件;
19.开庭通知书;
20.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
21.开庭公告存根;
22.开庭笔录;
23.中止、终结仲裁通知书;
24.案件审结报告;
25.仲裁庭评议笔录;
26.仲裁委员会讨论笔录;
27.撤回仲裁申请书;
28.裁决书文稿、打印件;
29.宣布裁决笔录;
30.送达证、送达回证;
31.仲裁费用收据、结算清单;
32.备考表;
33.卷底;
以上没有列举的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七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将其照片和物证的名称、数量、保管处所等记载在备考表内。
第八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应在带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
第九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项目,要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清楚,其中收案日期为立案日期,结案日期为裁决书、调解书,准予撤回申请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日期。
第十条 卷内目录按材料排列顺序逐项登记,并标明起止号。
第十一条 卷内材料必须使用阿拉伯数码逐页编号、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不编号页码。
第十二条 卷宗装订前应检查整理,剔除金属物。对破损、褪色的材料应修补或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要加贴衬纸。约张大于卷面的,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后,卷底装订线要加贴封纸,骑缝处加盖立卷人的名章。
第十四条 卷宗装订后应当及时移交归档。管理人员接受档案时,须逐卷查点、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立卷人重新整理。
第十五条 仲裁机关的仲裁员因审理案件需要使用案件档案的,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案件档案的,经仲裁机关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案件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仲裁机关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
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确有必要将案件档案借出的,应经仲裁机关办公室主任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律师查阅案件档案,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经仲裁机关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通过承办该案的仲裁员办理。查阅和摘抄的范围按照《仲裁参与人查阅案卷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查阅案件档案的,由有关单位出具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经仲裁机关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按照《仲裁参与人查阅案卷规定》的范围进行。
第二十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案件档案,要及时催还。归还时要当面检点,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追查并报告领导。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法的有关管理规定,妥善地管理仲裁案件档案,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福州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参与人查阅案卷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第21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一般代理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鉴定人,勘验人和代理人是律师的有权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 查阅材料应在案件立案后,结案前进行。
第四条 查阅材料应在仲裁机关内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将案卷材料带出仲裁机关。
查阅材料时,严禁擅自抽走任何材料,严禁涂改,应当爱护案卷,不得污损,毁坏任何材料。
第五条 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查阅材料。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一般代理人,第三人凭仲裁机关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仲裁机关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法定代表人凭仲裁机关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和单位介绍信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代理人是律师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本案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请求仲裁协议书、当事人提供的各种书证和证人证言、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房管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调解书、裁决书及各种仲裁格式文书。
由仲裁机关依法收集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仲裁庭的评议笔录,仲裁委员会的讨论笔录、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不得查阅。
勘验人、鉴定人有权查阅除评议笔录、讨论笔录和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之外的所有材料。
第八条 仲裁参与人对于可以查阅的本案有关材料,要求摘抄和自费复制的,是否准许由仲裁机关酌情决定。
不得查阅的材料,不得摘抄和复制。
第九条 查阅已经结案立卷归档的本案材料,按照《仲裁案件档案立卷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的若干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房产纠纷案件、促使办案程序规范化,根据《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房产纠纷仲裁,适用《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房产纠纷,不平等主体之间在行政活动中发生的房产纠纷,不适用《办法》和本规定。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参加仲裁活动,同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享有同等权利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外国籍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机关应当对不通晓普通话的仲裁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六条 仲裁机关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受理房产纠纷案件。
仲裁机关不得受理双方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房产纠纷案件。
仲裁机关不得强迫、诱使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提出。
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履行协议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机关指定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机关决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仲裁机关可以管辖因房产修缮、代管、损坏等原因发生的房产纠纷。
第十一条 仲裁机关不受理因落实私房政策、拆迁安置等原因发生的房产纠纷。
第十二条 仲裁机关不受理房屋买卖合同中因质量原因发生的房产纠纷。
第十三条 仲裁机关不受理个体经营户、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以房产作为抵押贷款物而发生的经济纠纷。
仲裁机关不受理个体经营户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因承包和租赁经营合同等原因发生的涉及房产的经济纠纷。
第十四条 县(市)仲裁机关可以受理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纠纷。
“三资”企业的房产纠纷,由市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仲裁机关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仲裁机关确定,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六条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仲裁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报请市仲裁机关确定管辖。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仲裁机关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不得全部由兼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第十九条 疑难案件的处理,经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讨论无法决定的,可以报请市仲裁机关研究。具体报请研究的方法由市仲裁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机关作出是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仲裁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方式作出决定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 程 序
第二十二条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机关受理的范围和管辖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时,纠纷发生之前有仲裁协议的,应同时提交仲裁协议;事前无仲裁协议的,又未与被申请人一同前来申请的,应当先填写仲裁协议书并签字。仲裁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征询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五日内答复是否愿意提交仲裁。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在五日内不作答复的,即视为不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被申请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应到仲裁机关签订仲裁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订立自愿履行和仲裁为终局处理的条款。
不订立上述条款的,仲裁机关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载明仲裁为终局处理。载明为终局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就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订立申请仲裁协议后,经审查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在五日内不作答复的,或者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案件立案,由仲裁机关的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三十条 立案后,当事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仲裁机关缴纳仲裁费。
逾期不缴纳或者拒绝缴纳仲裁费,又不申请减交,缓交和免交仲裁费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三十一条 仲裁机关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通知书和参加仲裁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仲裁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仲裁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仲裁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合并审理;当事人认为合并审理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不合并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直接向仲裁机关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机关通知他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机关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身份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仲裁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撤回仲裁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三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应当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指定他人负责转交仲裁文书。在未委托代理人之前,提出答辩书、申请延期审理和仲裁机关发出通知书的期间均为一个月,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三十七条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从台湾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从香港、澳门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大律师鉴证或澳门的机构出具证明。
由国外、境外直接寄给仲裁机关的当事人亲笔委托书,经仲裁机关审查属实亦有效。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决定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和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仲裁机关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机关应当调查收集。
第四十一条 证据的收集方法、审查核实、申请保全,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仲裁机关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四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开庭守则。
第四十五条 庭审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首席仲裁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新的仲裁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辩论按照下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有发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五十条 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的,按拒不到庭处理,可以缺席裁决。
第五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将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仲裁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开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五十二条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不同意再行调解的,仲裁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是公民的,裁决书应当写明:
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
第五十四条 调解书、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五十五条 疑难案件,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批准必须在延长期限内审结。
第五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后双方撤回仲裁申请的,必须在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前提出。
单方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机关不予准许。
第五十七条 仲裁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仲裁机关主管的,应终止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中止仲裁、终结仲裁的决定,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并立即生效。
第五十九条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六十条 仲裁机关的调解书、裁决书及其他仲裁文书应当在印制后五日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二条 仲裁文书必须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第六十三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将仲裁文书送达给其指定的转交人或者仲裁代理人。
第六十四条 对涉外房产纠纷的实体处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房产契证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与《办法》同时试行。
第六十七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除依照《办法》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市房产纠纷仲裁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批复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榕价费字(1992)96号《关于福州市房产纠纷仲裁费标准和使用管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福州市房产纠纷仲裁费标准。此项收费标准暂试行一年,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对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附:福州市房产纠纷仲裁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房产纠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仲裁机关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不涉及财产的一般纠纷案件:
1.公民纠纷每件30元;
2.法人、其他组织纠纷每件50元;
3.外国纠纷每件50元。
(二)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按争议价值照下列标准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30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点五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点五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零点五交纳。
第四条 当事人除向仲裁机关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费;
2.证人、鉴定人在仲裁机关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房地产档案使用费;
4.其它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以上费用由仲裁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两个以上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新的仲裁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的,仲裁机关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仲裁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六条 申请仲裁的争议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仲裁机关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七条 仲裁费由申请人在仲裁机关决定立案后,接到立案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也应交纳与申请人同等金额的仲裁保证金。
被申请人提出新的仲裁请求的,根据所请求的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在七日内预交。
第八条 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仲裁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同意由仲裁机关决定。
当事人在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仲裁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仲裁请求处理。
第九条 终结或者中止仲裁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预退还,中止仲裁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 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不预退还;预收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结算。
第十一条 超过仲裁期限不能结案的,应退还仲裁费。
第十二条 由于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不正当的行为致使仲裁机关所支出的不合理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十三条 仲裁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仲裁机关决定双方的分担比例。
调解结案的仲裁费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关决定。
案件审结时,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裁决书、调解书向仲裁机关结算仲裁费、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仲裁的仲裁费,既可以收取人民币;也可以收取相当于同金额人民币的外币。
第十五条 仲裁机关兼职委员,兼职仲裁员酬金标准如下:
(一)由兼职仲裁员负责审结的案件酬金按下列计算支付:
1.不涉及财产的案件,按收取案件受理费的50%计付;
2.涉及财产的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在100元以下的,按50%计付;
3.收取案件受理费在100~500元的,每案按50~70元计付;
4.收取案件受理费在500元以上的,每案按70~100元计付。
(二)兼职仲裁员参加庭审和评议的案件,每案酬金1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在500元以上的,每案酬金20元。
(三)仲裁机关兼职委员参加研究的案件,每案酬金10元。
(四)酬金在案件仲裁费中列支,在案件终结时一次支付。
(五)兼职仲裁员渎职、严重不称职的,不能领取酬金。
第十六条 仲裁机关收取仲裁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支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所收取的仲裁费,主要用于补充办案经费的开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仲裁机关应将所收取仲裁费的10%上交市仲裁机关,用于业务培训及其他费用的统一开支。



199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