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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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录像片)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系指境内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及音像出版单位(以下简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简称外方)在境内以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等方式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行为。
本规定中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节目;“录像片”系指音像出版单位制作的供出版、发行、放映或播放的具有故事情节的录像节目。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联合制作(简称合拍)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录像片)制作方式。其条件如下:
(一)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二)剧本由双方共同确定;
(三)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摄制,主创人员(包括剧本作者、导演、主要演职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电视剧(录像片)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六条 协作制作(简称协拍)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录像片)制作方式。
双方根据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第七条 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方式。
第八条 申请合拍电视剧(录像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全剧中文剧本或每集15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
(三)制片人、导演、编剧履历、剧组演职员名单;
(四)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五)合作意向书;
(六)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者应提交投资人履历)、资信证明,必要时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外方第三者担保书。
第九条 申请协拍电视剧(录像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10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剧本中涉及我国的内容以及景点章、集的脚本;
(三)剧本作者、导演及主要演职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意向书;
(六)必要时需提交外方的资信证明。
第十条 申请委托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中央单位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下属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及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应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其他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和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由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按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剧本或故事梗概不得进行实质性的改动。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定、民族尊严和民族团结;
(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四)宣扬迷信;
(五)宣扬色情、性裸露、暴力及详述犯罪手段;
(六)可能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其他应禁止的内容和情节。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批完毕。
对于符合本规定各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批准拍摄并发放《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未经批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
第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第十七条 非经合作各方同意,不得制作不同的电视剧(录像片)版本。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境内发行及电视台播放,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止制作、出版、发行或播放;
(三)停止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资格;
(四)取消中方电视剧制作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参照本规定执行。
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仍按广发外字〔1994〕8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样本
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编号 广合字( )号
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视剧(录像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摄制组中方负责人签领:
签发机关
年 月 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省公务员局 省质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0〕18号)设立。
第三条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成立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周期组织实施。奖励周期按省政府批准立项周期执行。
第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范围包括,由省内有关单位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第八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审。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届评审表彰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吉林省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吉林省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进行申报。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二)推荐单位包括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位于吉林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主要包括:
1.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书;
2.正式标准文本;
3.标准审定结论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4.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5.申报项目汇总表;
6.申报材料清单;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行业或产业分类在 “吉林省标准化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由省质监局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专业评审。省质监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内容包括评议、听取答辩及投票,并向省质监局、省公务员局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四)公示。经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四)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签署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十六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即为异议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由省质监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应在公示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表彰项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申报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的决定
(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9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7日上午对《关于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表示赞同。法制委员会于2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是必要的,法制委员会同意议案内容,并提出表决稿,建议本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