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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00:29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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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株政办发[2004]2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按系统(单位)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中央和省属驻株洲各系统、各单位,市、县市区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退役回来的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五条 父母或配偶单位对所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对不愿意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父母或配偶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株洲市自谋职业给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标准发给安置补偿金。
第六条 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为倒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鼓励其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政府已经安置,用人单位已接收档案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退役士兵,不得将档案退回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领取补偿金。
第八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或父母或配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自谋职业补偿协议,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并由退伍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具体程序按《株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后的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对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站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按失业人员对待:
(一)超计划入伍,即1999年以后入伍无当地政府发放的“安置卡”或“优待安置证”的;
(二)服役期间或退役后买户口进城或通过投亲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进城的;
(三)档案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四)退役士兵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五)城镇义务兵转业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报到手续的;
(六)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
(七)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八)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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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三、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