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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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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3〕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广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下同)进行建设活动的各建设、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县、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集镇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是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是当地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中心。
  第六条  市、县、区要加强城建档案馆(室)建设,要设置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和办公场所。要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库房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在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
  第八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处(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需要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和相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室)的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的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
  (四)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五)做好有关城建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工作,配合档案提供利用;
  (六)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  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形成的档案。
  第十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档案(或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档案(或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成果档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交高架路桥、重要涵洞、隧道的工程档案。
  3.供排水:城市供排水以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管网图。
  4.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及输气管网现状图。
  5.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6.照明:城市路灯工程档案及照明线路现状图。
  7.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城市绿地、公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建筑、雕塑等工程档案。
  8.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9.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堤坝工程档案。
  10.城市人防: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11.村镇建设: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工程档案
  1.铁路:城市规划区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专业厂房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总平面布置、地下管线径路图及竣工验收报告。配套设施工程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2.民航机场:民航机场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位置图、净空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航站等建筑工程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港口:港口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客(货)运站及配套设施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公共交通:汽车、出租车场站建筑工程档案及管线现状图。
  5.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及配套设施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6.城市供电:电厂和供电设施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供电管网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7.电信、邮政:邮政、电信枢纽设施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住宅工程、科技、文教、体育、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房开发建筑等)工程档案。
  2.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等)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总平面竣工图、综合管线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配套设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军事建筑工程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办理。军队的非军事设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业、质量监督、风景园林、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
  (六)城市科研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建材等科研成果)。
  (七)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方面主要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城市历史、自然、地名、水文气象及经济技术等基础性资料。
  (八)根据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其他特殊需要,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认为应该接收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一条  凡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要求,负责收集和保管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向所在地区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属于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川建厅办〔2001〕0423号)的规定与当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报建审批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图。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工程档案编报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该工程竣工备案书,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技术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提前七天报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材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应由档案局会同建设局、项目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室)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质量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地下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单位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之前的已建工程项目,至今未移交竣工档案的或原有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必须按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进行补测、补绘,整理归档,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一套保存。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管理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二十条  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三至五年后移交县、区城建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文件应是原件,并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实行多套分存、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应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不得少于一式三套,即送城建档案馆(室)一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存一套备查。不需进馆(室)的一般工程档案(如门厅、厕所以及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的单位,应编写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在移交目录上加盖公章,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工作,以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城建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城建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应有从事档案工作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成立鉴定小组,对过期和失去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进行鉴定,对应销毁的档案,应提出销毁报告,呈请单位领导审批后方能销
毁。
  第二十六条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保存。
  第二十七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或上级主管部门移交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城建档案的利用。同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做好登记、整理入库、编制检索工具等基础性工作。保管城建档案应有专用库房和设备,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蛀等保护设施。必须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破损或霉变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创造条件,应逐步实现以计算机、缩微等新技术、新方法管理档案,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凡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技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份,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室)应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拓展利用渠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深层次、全方位地为社会各项工作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城建档案的;
  2.涂改、摘录、销毁、伪造城建档案的;
  3.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城建档案或据为己有的;
  4.倒卖城建档案牟利或卖给、赠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的;
  5.明知所保存的城建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建档案损毁的;
  6.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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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
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095号


中国银监会: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0]60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监管费。你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二、业务监管费。你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10年的分档费率为:3万亿元(含3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7%,3万亿元以上至5万亿元(含5万亿元)部分为0.005%,5万亿元以上至7万亿元(含7万亿元)部分为0.003%,7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1%,9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1年和2012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三、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质函[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9月7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各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部村镇办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
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吴慧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工程质量监管处朱长喜处长主持。

  会议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村镇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每年村镇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二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据对2001年至2004年发生在县城城关镇及村镇的重大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8起,死亡191人。其中,由于质量低劣导致的事故5起,死亡37人;由于施工安全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事故43起,死亡154人。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上述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村镇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2004年发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3起,占2001年至2004年总起数的60%。今年以来(截止到8月30日),全国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34起,死亡156人。其中有11起事故发生在村镇建设工程,占32.35%;死亡57人,占36.5%。由于质量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4起,死亡20人。三是村镇建设工程监管体制和方式滞后。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管理空白区域,导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缺位,体制不顺,再加上农村建筑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建造技术落后,加重了村镇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

  会议强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中央要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 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研究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探索机制和体制,加强服务引导,严格执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同时强调近阶段要着重抓好几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力争在修改《建筑法》中,纳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从制度上保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要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之一,修改完善已有的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探索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模的实际,对现有行政监管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指导、监督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管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引导、服务、示范和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筑抗震防灾、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研究,编制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图集、施工技术方法及建筑知识常识手册等,通过宣传、培训和开展技术服务下乡活动,提高农民对建筑抗震防灾、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重要性的意识。同时搞好村镇建设示范工程,为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建房方案,引导农民按着新时期村镇发展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房屋质量安全和改善住房功能上来,体现地域特色,切实保护农村自然风貌。

  四、强化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针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盲点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利用现有的力量强化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建设工程执法力度,有效避免建设、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座谈中,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已见,针对当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问题,积极探讨工作措施。大家一致认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出的工作思路和近期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符合实际,目标明确,对今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目前村镇建设工作基础较弱的状况下,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联络员制度是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也是各地村镇质量安全信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渠道。对各地区这项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吴慧娟同志代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做了会议报告及会议总结,强调要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并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216号)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不能简单以城市管理模式套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状况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也不能搞“一刀切”。第三,要充分发挥质量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各联络员要按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会上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部里也将积极研究。这次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是逐步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的良好开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积极探索,为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