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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3:03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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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教师厅〔2003〕1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促进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优秀教师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和水平,我部决定成立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受教育部委托,开展教师教育课程研究,向教育部提供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指导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建设;组织对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的评审和推荐。

  二、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钟启泉(华东师范大学)

副主任委员:董奇(北京师范大学)

  郑惠坚(高等教育出版社)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兴富(首都师范大学) 王民(北京师范大学)
王祖浩(华东师范大学) 王梓坤(北京师范大学)
乌美娜(北京师范大学) 史宁中(东北师范大学)
田慧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朱小蔓(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朱汉国(北京师范大学) 刘坚(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刘恩山(北京师范大学) 李克东(华南师范大学)
张华(华东师范大学) 张奠宙(华东师范大学)
陈玉琨(华东师范大学) 陈向明(北京大学)
何克抗(北京师范大学) 沈德立(天津师范大学)
杨再隋(华中师范大学) 祝智庭(华东师范大学)
顾泠沅(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 龚亚夫(人民教育出版社)
游泽清(天津师范大学) 韩震(北京师范大学)
廖伯琴(西南师范大学) 裴娣娜(北京师范大学)
潘仲茗(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三、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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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0]177号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

  为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根据《规划大纲》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分流域的省级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优先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2011年3月,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省级规划进行技术审查。为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区、市)环保厅(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合省政府成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组织机构,落实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及编制经费。协调有关部门,成立省级规划编制专家队伍。

  二、按照《规划大纲》的要求,建立流域分区体系,划分控制单元,明确优先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结合国家“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分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目标,并与全省(区、市)的总量控制目标衔接。

  三、优先控制单元应进一步分析“十二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压力,提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任务,编制优先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作为省级规划附件一并上报。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拟在2011年实施的优先控制单元综合治理方案。

  四、合理确定本省(区、市)的水质目标,优化(区、市)监测断面布局,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国控断面调整的建议方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工作,按照《规划大纲》要求明确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项目清单,加强规划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拟纳入规划且在2011年实施的项目清单。

  六、关于省级规划编制的相关技术要求由规划编制总体组另行下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谦

  联系电话:(010)66556263

  传真:(010)66556264

  Email:wang.qian@mep.gov.cn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流域 规划 通知

抄送: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


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全企管[1988]1号文《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布后,经各地
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升级中安全指
标的考评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称号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
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签字同意,并经省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
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报批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指标考评中如出现争议,须报劳动
部仲裁,并抄送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经劳动部审核批复的安全生产考评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监督企
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各地区劳动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征得行业主管
部门同意后,可提高企业的安全考评指标(即降低千人死亡、重伤率),并将调整后的指标
报劳动部备案。

  四、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很好,但考核年度职工伤亡事故超标的企业,可将其考核年
度和申报年度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评指标累计计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过
考核年度安全考评指标的,经当地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报晋升国家级企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年度死亡职工数
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 +申报年度死亡职工数
累计千人死亡率  =-----------×1000‰
           考核年度平均职工数
          +申报年度平均职工数

  五、在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指标时(如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等),小数点以后的数字
一律不得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评省级企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须按本规定的条款执行。未按本规定
执行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晋升国家级企业的审批工作。

  八、以上条款由劳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