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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0:46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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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博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博茨瓦纳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由十名医生和三名辅助人员(译员、厨师、司机)组成。他们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弗朗西斯敦朱必利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博方供应。如为了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中方提供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时,则该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免除进口税。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博茨瓦纳的国际旅费和他们的国内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博茨瓦纳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由博方免费提供。因工作需要用车和在弗朗西斯敦市区合理的因私用车由博方免费提供,经卫生部批准后亦可在弗朗西斯敦以外因私免费用车。并付给每人每月(包括译员,不包括厨师和司机)六百普拉的税后薪金。并同其他外国专家一样,按博茨瓦纳政府规定的比例,兑换外汇。中国医疗队的薪金(包括译员,不包括厨师和司机)将按博茨瓦纳文职人员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不断进行调整。
  上述费用,由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博茨瓦纳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厨师和司机)享有博方为博茨瓦纳医生规定的假日。并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博方的法律和博茨瓦纳人民的风俗习惯。博方为他们提供与在博茨瓦纳工作的其他医生相同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博茨瓦纳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博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日在哈博罗内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政 一          哈拉特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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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或者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省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驻青单位、省属企业、省内高校应急预案应当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和培训应当深入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演练活动。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全文)


  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在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亚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南非共和国总统塔博·姆贝基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2月6日至8日对南非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和姆贝基总统举行会谈,会见了菲姆齐莱·姆兰博━努卡副总统。两国领导人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回顾了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之间双边关系的原则。上述原则是在2000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2004年确立的两国战略伙伴关系,以及2006年在开普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合作纲要》中所确立的。双方就深化中南战略伙伴关系、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三、南方赞赏中国领导人定期对南非和非洲进行访问,尤其赞赏胡锦涛主席继去年访问非洲之后访问南非,这是胡主席第二次访南。

  四、双方非常满意地看到,明年(2008年1月1日)将是中国与南非正式建交10周年。这是双边关系中值得纪念和庆祝的里程碑。两国国家元首在建交10周年前夕举行会晤对促进中南两国关系具有历史意义。

  五、双方高度评价当前双边关系,满意地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文化合作方面取得的长足发展。双方一致同意从战略高度看待和发展两国关系,保持高层政治往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和非洲事务中的磋商,共同努力,推动中南关系再上新台阶。

  六、南非政府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南方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七、双方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应按照姆贝基总统2006年11月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以及胡锦涛主席2007年2月对南非进行国事访问时确定的四项原则发展和推进。这四项原则是:

  ━━扩大政治互信和战略磋商

  ━━加强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

  ━━开展外交磋商,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文化交往和人员往来

  为达到以上目标,双方同意优先加强在以下领域的合作:

  政治互信和战略磋商

  八、双方将保持高层接触,就双边和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及地区问题深入广泛交换意见,以建立互信和促进共同利益。

  九、双方将促使国家双边委员会全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进双边关系的重要机制。双方一致同意双边委第三次会议将于2007年在北京举行。

  十、双方将积极塑造业已存在的中非良好关系的正面形象,并努力消除任何在此方面的负面报道和看法。

  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往来

  十一、双方将致力于在确保建立平衡及互惠贸易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扩大双边贸易。两国都将鼓励各自公司在对方国家寻求开发贸易潜力的机会。双方将按照公平、平等及互惠原则,加强在双边贸易问题上的协商。

  十二、双方注意到在中国与南非签署农产品进出口议定书后,双方在扩大农产品贸易方面取得的进展。

  十三、双方将继续致力于促进相互投资。中方将利用中非发展基金,鼓励中国企业赴南投资。南非积极鼓励中国企业抓住南非经济增长和良好投资环境所提供的巨大投资机会。

  十四、双方将在落实《促进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方面保持合作,并承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双方同意在2007年内设立中南经贸合作网站。

  十五、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双方在共同关心领域的发展合作。中方重申支持《南非加速与共享增长倡议》及《优先技能获得联合计划》,承诺为南非人力资源开发、减贫、就业、农村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具体支持和必要资助。南非赞赏中国政府在南居民安置开发方面所作的努力。双方承诺将探讨在这一领域继续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通过外交磋商,加强合作与协调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在发展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应加强团结与合作。中方对南非自2007年1月起担任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表示祝贺。双方决定继续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保持沟通与配合,在发展与减贫、地区冲突、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充分协调立场,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十七、南非祝贺中国于2006年11月成功主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双方宣布,愿以《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宣言》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07至2009年)》为指导,共同推进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十八、中方赞赏南非在维护非洲和平、帮助发展地区经济方面发挥的作用,愿积极落实北京峰会后续行动,为非洲和平与经济复兴提供更大帮助。南方赞赏中方致力于深化中非友好合作关系的承诺,支持中方落实北京峰会后续行动的举措,愿就此与中方保持密切合作。以上行动对减贫和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意义尤为重大。

  文化交流与人员往来

  十九、双方强调应扩大文化和社会交流,包括在文教、科技、卫生、体育、旅游及航空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南方祝贺中国于2006年底成功在南举办“感知中国·南非行”文化活动。中方对南方派遣舞蹈艺术团参加2006年11月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文艺演出表示赞赏。

  二十一、南方赞赏中国政府为南非政府官员和导游提供中文培训,并注意到中方承诺将继续这一项目。此外,南方对在斯泰伦布什大学设立中国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政府为南非学生赴华学习提供的全额政府奖学金表示欢迎。

  二十二、双方重申分享主办世界杯、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的经验。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积极推介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南非世界杯足球赛。

  二十三、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建交10周年,双方将于2008年举办适当形式的文化、经济、社会、体育、外交和学术活动。

                          二00七年二月六日于比勒陀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