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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59:13  浏览:8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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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技术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技术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实施金关工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时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凭审批机关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即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各审批机关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应抄送设立企业的申请者。
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已经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不再另行领取。
二、技术监督部门赋码机构凭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的申请者或已设立企业,以赋码通知单的形式(格式见附件),赋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时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作为试点,外经贸部直接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由外经贸部代为赋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代码主管部门提供。外经贸部将赋码情况定期反馈给国家技术监督局代码主管机构。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批准证书中均须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包括新发批准证书和换发批准证书)。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五、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到技术监督部门赋码机构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收费事宜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外经贸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在赋码工作中,务必认真把好代码的质量关,做好代码的防重查错工作,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附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格式)

编号:【1998】第××××号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存根)
_____________:
下述企业已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
| 企 业 名 称 | |
|---------------|----------|
|批准文号(或批准证书批准号) | |
|---------------|----------|
|批文日期(或批准证书颁发日期)| |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
|---------------|----------|
| 赋 码 日 期 | |
----------------------------
填表人签字:_____×××
_____(赋码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
骑 缝 章

编号:【1998】第××××号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_____________:
下述企业已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
| 企 业 名 称 | |
|---------------|----------|
|批准文号(或批准证书批准号) | |
|---------------|----------|
|批文日期(或批准证书颁发日期)| |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
|---------------|----------|
| 赋 码 日 期 | |
----------------------------
_____(赋码机构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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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已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巡 察
第三章 巡 警
第四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五章 裁决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城市文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人民警察在城镇开展巡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察民警(以下简称巡警)在城镇划定巡察区域内巡察时,适用本条例。
其他警种参加巡察时,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城建、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巡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巡察工作应加强领导,保障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二章 巡 察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设巡察支队,县(市)公安机关设巡察大队,负责巡察工作。
比较分散的市辖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巡察大队。
第七条 巡警对城镇主要街道和治安状况复杂地段开展巡察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巡察区域。
第八条 巡警在巡察时,每组至少二人,以徒步为主;根据需要建立巡察岗亭。
第九条 巡警实行昼夜巡察。

第三章 巡 警
第十条 巡警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政治和业务素质应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
第十一条 巡警在巡察时,应警容严整,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戴警械、枪支、通讯工具和全省统一的巡警标志。
第十二条 巡警必须文明执勤,在制止违法时,不得刁难、打骂。
第十三条 巡警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巡警在巡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巡警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二)制止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和通缉的在逃犯;
(三)临时处置灾害事故,组织现场人员抢险救灾,维持秩序,抢救伤员;
(四)协助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
(五)劝解疏导和制止一般性群众纠纷;
(六)制止精神病人、醉酒的人肇事、肇祸;
(七)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
(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和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
(九)执行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巡警在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反本条例的人依法当场处罚;
(二)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三)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使用强制手段;
(四)协助交通民警纠正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交通、通讯工具。

第四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三)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的;
(五)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二)在高空向下抛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红灯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危及他人安全,经教育不整改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让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一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倒卖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票证的;
(二)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
(四)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六)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八)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九)随地便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五)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
(六)在交通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其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依照有关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列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由行为人赔偿损失。

第五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巡警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的,按照《黑龙江省罚没执行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需裁决处五十元以上罚款、拘留、没收财物及赔偿损失的,由县(市)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九条 巡警在执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决定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罚款或没收财物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三)告知行为人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权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处罚的当事人或者被侵害的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由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城市,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巡警可在巡察区域内实行综合执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宣传教育和检查,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但是一些涉密成果使用单位和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存储、处理、使用、保管等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题,安全隐患严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合法、有序利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一)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凡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利用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全面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包括负责统一保管涉密测绘成果、负责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库、负责涉密计算机或者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集中经管涉密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的工作岗位。


  (二)强化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履职能力。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熟悉和掌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法律知识,签订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三)坚持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涉密单位任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原则。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含)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培训证书”)后,持岗位培训证书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机制

  (四)加强岗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编印、修订培训教材,建立考核试题库,指导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岗位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涉密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置与培训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置及其变动等有关情况,对辖区内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岗位设置与培训信息库,并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人员有关信息。


  (五)明确岗位培训工作的职责分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省级(含)以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以及驻京中央级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以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乙级(含)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以及驻省涉密测绘成果央直用户单位、本省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六)规范岗位培训证书的使用与管理。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编号由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公元年份+流水号顺序组成,并在个人照片处加盖培训机构钢印。


  岗位培训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因离岗、离职(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原持有的岗位培训证书自动失效。重新择业后仍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原持有的岗位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至期满。


  三、进一步加大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力度

  (七)严格审查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任职资格。涉密单位任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有关任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任用临时人员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工作。


  (八)健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保密承诺、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离岗离职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切实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监管要求。涉密单位在办理测绘资质申请、年度注册,申报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接受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等项工作中,应向审批或检查机构提交本单位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定情况并出示其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审批或检查机构在有关工作中,应对涉密单位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定、岗位证书持有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批、检查。


  对尚未全面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尚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涉密单位,暂缓测绘资质审查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审批,并督促其尽快改正。


  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重要抓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测绘资质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并要求以上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