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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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商贸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商贸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的,要同时处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资产负债率:企业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已无力向债权人偿还本息;如土地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50%以上的,可适当降低百分比。
(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无法转产转行转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
(三)待岗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40%以上;如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超过2:1以上的,此百分比也可适当降低。
(四)在职职工年均收入:企业在职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南宁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商务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经委、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商贸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先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各主管单位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
(三)联审。各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商务局后,由南宁市商务局牵头召开认定机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联审,并提出具体的认定意见。
(四)报批。由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联审意见最终审定和批准。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进出口集装箱及进出口货物的包装、铺垫材料的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入和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凡装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带有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进口集装箱均应实施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对装运其他货物的进口集装箱,必要时也应实施检疫。
凡用植物性材料(系指木、麻、藤、竹、草、棉类等,以下同)包装、铺垫的进口货物,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
二、凡装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集装箱按植检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检疫条款和货主报检申请的要求进行检疫。
三、应检物品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要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检疫,在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会同口岸检疫所、海关一起拆封开箱时进行。检疫人员要及时前往港区或者指定的仓库、地点进行检疫。
五、动植物检疫应坚持原则,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经现场检查,如无危险性害虫的当场予以放行,需作病害检查的还需抽取代表样品进行室内检验,经检验无危险性病虫害即可放行,经检疫不合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检疫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协作,海关要加强监管,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当做到检验结果准确、快速。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