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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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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7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6年国家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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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59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玉林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和旅游汽车客运管理,保护经营者和乘客(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旅游汽车客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起、止点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旅游汽车客运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5座及以下的轿车。出租车客运是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候,以计程、计时形式收费的一种不定线路的营运性汽车客运。
旅游汽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名胜古迹、风景为目的的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其营运种类包括旅游班车、旅游专线车和旅游包车(包括“一日游”车辆)。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和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其下设的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对出租汽车、旅游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和旅游汽车经营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合法竞争。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或议标经营,有偿使用。招标或议标具体办法另文规定。旅游汽车客运经营权根据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实行宏观调控。

第二章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管理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经营的业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达到拥有20辆出租汽车或5辆旅游汽车以上的经营规模;
(二)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规定技术等级的在用车辆;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坚实平整、固定的停车场地,其面积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属外租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五)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六)营运车辆须有合格有效的行车证件;
(七)营运经营者、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必须经过部门培训(属旅游部门的应取得培训合格证),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业务知识,身体健康。
第八条开业审批程序。
(一)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其它经营业户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人持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本人的户籍及身份证,向当地运政机构提交开业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应报上级运政机构审批的按程序申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运政机构最后审核有关证件、材料及车辆应设置的设施,按其注册的营运汽车发给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和有关票证方可开业营运。
第九条营运车辆购置应遵循先审批后购车的原则。
第十条从事客运车辆经营者需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改名、停业、歇业的,需提前30日内向原批准开业的运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缴回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客运标志牌、上岗资格证和有关交通票证,交清应缴纳的规费,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方可变更、停业、歇业。
第十一条运政机构对从事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经营业户、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资格、上岗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由原审批运政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上岗资格证,并提请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章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旅游汽车除符合车管部门对机动车的规定外,应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营运车辆条件,实行统一车身颜色和文字标记、统一悬挂营运标志、从业人员上岗标志、运价标志、统一座套、统一从业人员服装、统一车辆调度、出租汽车还必须统一顶灯和统一安装相同型号的计价器。
第十三条出租车、旅游车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营运车辆的从业人员不得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每辆营运车辆从业人员人数(驾驶员、乘务员)各不得超过3人。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种类、车型的正式汽车驾驶证;
(二)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熟悉运行线路、运行环境和地理位置;
(四)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运政机构核发的营运车辆驾驶员上岗证。
第十五条旅游汽车经营标志牌,应按规定放置在前档风玻璃右下方;出租汽车经营标志牌应按规定安装在车辆保险杠前,不得遮盖,不得放置其它非法私制标志牌,不得在车身上做任何广告。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营运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构、制度,落实岗位人员,搞好基础管理工作;
(二)搞好安全和优质服务,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管理;
(三)禁止无上岗证或者被暂扣、注销、持无效上岗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车客运;
(四)协助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违章出租车辆的处理;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思想、业务、安全、职业道德规范经营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和登记。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投入营运。
(一)年审不合格或已报废;
(二)车辆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
(三)计价器不能运行;
(四)车内其它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
(五)“出租车经营标志牌”字迹模糊不易辩认。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旅游客运的分类与管理。
本规定所指旅游客运按经营范围分为跨县旅游客运,地(市)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港澳、出入境旅游客运,经营者按核定的范围从事相应的旅游班车、旅游专线车和旅游包车经营。
(一)旅游客运的管理。
旅游班车是为旅游者提供的,其起点或终点一端必须是风景、游览点,实行定线、定班、定点的客运班车(包括“一日游”车辆)。
旅游专线车是指经营者按规定将游客运送到规定行政区域内的一个或几个名胜、风景区点游览观光的营运方式。专线车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旅游路线运行、不得擅自增减游览景点。专线车可采用定时或不定时发车形式。游客可到各旅游售票处(点)购买本人所需游览车票,按票面指定的路图、地点、车次(车号)乘车游览。
旅游包车客运业务按交通部包车客运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旅游客运的审批。
经营跨县旅游汽车客运由市运政机构审批,报自治区运政机构备案。
经营跨地(市)、省际、港澳、出入境旅游客运,由市运政机构提出意见,报自治区运政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必须按批准的区域营运,不得异地经营,出租汽车不能从事起点、终点均不在道路运输证发放地的出租客运(原路返回载客的除外,但不得在城区兜客)。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旅游汽车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尊严和声誉,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之事;随车携带营运证及有效行车证件,佩带运政机构统一制发的上岗证,自觉接受运政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仪表端庄、服装整洁、文明礼貌、主动为乘客提供服务;严禁敲诈、刁难、坑害游客;严禁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客运票证,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其它票证。经营者收费时,必须给乘客足额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运政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及报表。

第五章站点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站点本着安全、方便、有序的原则,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统一规划设点,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逐步设置出租汽车候客站(点)、招手即停点,条件成熟的应在游客集中的地方,设立一定规模的旅游客运发车站点。
第二十五条运政机构应加强对营运车辆集中的车站、码头、宾馆和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点、停车场的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政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经营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玉林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区县、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富民目标任务,加大富民政策的创新和组织实施力度,富民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市的富民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拟定的《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2005年11月)

为推进富民工程建设,确保各项富民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到实处,顺利实现富民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3〕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富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优先”,创新富民的政策举措和工作方法,加强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考核,加快推进富民工作步伐,确保在2007年,顺利实现“两个率先”目标。

二、组织管理

1、工作制度。承担年初下达富民目标分解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会办、分析报告和检查考评工作机制,完善富民情况的月报、季报定期报送工作体系,并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季度进展情况,每季度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2、督查管理。市发改委、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季度定期检查、重点问题调研和会商评议等方式,对各项富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所承担的富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督促、检查。

3、考评奖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局组成的富民工程考评小组,负责全市富民工程的考评。富民工程考评每年一月份进行,通过总结考评上年度富民工作,评选富民工程立功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市政府对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用于奖励。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的富民目标、富民政策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对象:承担富民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计分方法

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的考核实行计分制。计分方法为:

1、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1)目标类计分:基本分+责任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90%以下不得分。

责任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6分,
完成130%以上得18分,完成150%以上得20分,完成90%以上得8分,完成90%以下的
不得分。

(2)政策类计分:根据各单位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或全面组织实施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3〕63号)文件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单位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2、区县政府

(1)指标类记分:基本分+名次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的,基本分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

名次分: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绝对值分别进行排名记分,第一名20分,第二名16分,第三名12分,第四名8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2分。

(2)政策类记分:根据各区县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了市委、市政府宁委发〔2003〕6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区县政府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3、考核计分依据

以市发改委、统计局确认的数据和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奖励

根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县得分情况和责任人的考核情况,结合目标奖励的名额分配,评选出南京市富民工程立功单位、富民工程先进单位和富民工程先进个人。

1、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目标类、政策类和综合评价三个方面合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产生。立功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2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1个;先进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4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2个。

2、对区县政府按指标类、政策类和综合评价三方面合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产生。在区县政府中立功单位评选2个,先进单位评选4个。

3、对责任人的考核实行报批制,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考核审批程序产生候选人。评选先进个人30名,其中,区县13名,牵头单位11名,责任单位6名。

附件:南京市富民政策(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季报表

附件:

南京市富民政策(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季报表
(季度)

填报单位:

序号 富民政策(目标)的内容

1、实施进展情况
2、主要工作举措
3、存在的问题
4、措施和建议


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汇总上报市发改委社会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传真83639515)、市统计局综合处(传真83639438),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njfgw@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