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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一九七八年度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10:55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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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一九七八年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一九七八年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25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根据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七八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六千万美元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七八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七八年/乙表为埃及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开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   强              陶 菲 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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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试行办法

(1990年12月30日商业部以(90)商办字第31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是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具有现实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机密性特征的商业工作信息。
第三条 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是商业部系统各级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能。
各级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综合、通报、贮存政务信息,对政务信息网络进行组织、指导和考评,开展政务信息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人员培训,不断把办公厅(室)建设成汇集、传播政务信息的枢纽和中心。
第四条 商业部系统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发动各方面支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使之不断完善信息网络,强化信息工作手段,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实现管理目标中的辅助决策的作用。

第二章 网络机制
第五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下列结构网络组成:
(一)纵向结构网络,由商业部办公厅与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省级与地级、地级与县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三级政务信息网络组成;


(二)横向结构网络,由与各级办公厅(室)相联结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组成,其中包括系统内部各级办公室本着自愿原则建立的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省、地、县之间的政务信息协作网;
(三)延伸结构网络,由办公厅(室)同部分地、市、县政府及有代表性的商业企业建立的信息网络组成。
第六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厅(室)必须按时、按量、按质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厅(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政务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互通情报,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 信息员
第七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员队伍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专职信息员是办公厅(室)专门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主要由办公厅(室)文秘人员兼任;特聘信息员由办公厅(室)在职能部门的业务人员或下级办公室的专兼职信息人员中聘任。
第八条 信息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作风正派;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严守国家机密的观念;
(四)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收集、综合、通报和贮存政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专职信息员应掌握微机、电脑打字机、传真机等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信息员主要义务:
(一)收集、编写、通报、贮存政务信息;
(二)根据领导意图,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政务信息经验,提出强化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信息员有下列权利:
(一)可调阅有关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层次召开的有关的工作会议;
(三)可在内部进行政务信息调研;
(四)可以个人名义向上级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
(五)优先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六)优先参加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一条 信息员培训由各级办公厅(室)分别组织。商业部办公厅主要负责组织其所聘任的特聘信息员的培训;省、地、县级信息员的培训,由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组织和部署。
信息员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原则,采取脱产集训、顶岗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 信息流程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流程包括收集信息、编报信息、审批信息、通报信息和贮存信息。
第十三条 收集政务信息的基本内容是: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商业、粮食、供销工作决定、指示的情况和经验;
(二)贯彻商业部和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正式讲话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三)各级政府和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工作的新部署和领导同志讲话中提出的新观点;
(四)商业、粮食、供销部门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经验和出现的新问题;
(五)商业、粮食、供销部门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城乡市场的异常情况;
(七)职工队伍素质状况及倾向性的思想动向;
(八)突发性事件;
(九)国外及港、澳、台商业工作新动向;
(十)其他有利于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政务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必须逐级迅速收集上报: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本部门、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二)省、部级领导在本部门、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三)市场波动情况;
(四)自然灾害给本部门、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
(五)突发性事件。
第十四条 信息人员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按照为本级领导服务为主、积极为上级和基层领导服务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分流和编报。其中紧急信息要随编随报;重要信息要及时专报;一般信息要分期编报。
编报政务信息要坚持实用性原则。对预测性、综合性和突发性政务信息,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直接依据。
编报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并做到数据准确、主题鲜明、标题醒目、文字精炼,标码、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报送政务信息,一般由办公厅(室)主任审批。办公厅(室)主任对紧急信息要随时审批,非紧急信息也不得延误。
第十六条 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一般应以有刊头标志的信息刊物为载体。信息刊物应注明发送信息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信息文号、签发人、主送单位、印发时间、信息员姓名等项内容。
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要逐步使用传真机和计算机联网进行传输。
第十七条 办公厅(室)对政务信息资料应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逐步用电脑进行高密度贮存。
编报的政务信息应分类装订立卷,作为档案保存,存档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八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商业部办公厅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负责对所辖计划单列市和地(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对县(区、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内容包括信息报送量、采用量、好信息数量以及信息机构、队伍、网络、手段和制度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采取累记计分方法。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上一级办公厅(室)确定,并向下一级办公室公布。记分标准如需调整,必须在实施前半年通知下级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办公厅(室)于年底开展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先进工作者的总评。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办公厅(室)应按商业部规定的专业类原则逐级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各级办公厅(室)提出预选名单,并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领导与信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报办公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

第六章 信息业务联系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办公厅每两年召开一次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之间也要理顺关系,加强业务指导与联系,有效地推动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商业部办公厅编印的《信息业务通讯》要逐步面向系统发行,使之成为系统内部以政务信息为主的业务工作园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要逐级向上级办公厅(室)报送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钱其琛
副主任委员
  王汉斌   安子介   霍英东   鲁 平   周 南
  王英凡   李福善   董建华   梁振英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人林   王凤超   王汉斌   王启人   王英凡
  王英伟   王叔文   王桂生   王雪冰   王敏刚
  韦基舜   乌兰木伦  方 苞   方黄吉雯(女)
  计佑铭   甘子玉   厉有为   叶国华   田期玉
  邝广杰   冯国纶   冯检基   成绶三   朱幼麟
  乔晓阳   邬维庸   刘汉铨   刘兆佳   刘延东(女)
  刘皇发   刘积斌   刘 镇   安子介   许和震
  许崇德   孙南生   李东海   李伟庭   李兆基
  李 冰   李连生   李启明   李君夏   李国华(女)
  李国宝   李国章   李泽添   李祖泽   李家祥
  李储文   李鹏飞   李福善   李嘉诚   杨孙西
  杨孝华   肖蔚云   吴光正   吴建璠  吴家玮
  吴康民   吴清辉   何志平   余国春   邹灿基
  汪明荃(女) 张永珍(女) 张伟超   张宏喜   张良栋
  张家敏   陆达权   陈乃强   陈广文   陈 元
  陈日新   陈永棋   陈有庆   陈 伟   陈佐洱
  陈顺恒   陈滋英   邵天任   邵友保   邵逸夫
  邵善波   范徐丽泰(女)      林贝聿嘉(女)
  林百欣   罗叔清   罗康瑞   罗德丞   周永新
  周 南   郑 义   郑明训   郑维健   郑裕彤
  郑耀宗   郑耀棠   经叔平   项淳一   赵秉欣
  赵稷华   胡法光   胡经昌   胡鸿烈   柯在铄
  查良镛   查济民   钟士元   俞晓松   费 宗
 秦文俊   袁 武   贾施雅   钱其琛   倪少杰
  徐四民   徐 泽   徐是雄   徐展堂   翁心桥
  高尚全   郭丰民   郭炳湘   郭鹤年   唐树备
  唐翔千   黄宜弘   黄保欣   黄景强   黄 岩
  梁钦荣   梁振英   梁锦松   隗福临   董建华
  释觉光   鲁 平   曾宪梓   曾钰成   谢中民
  谢志伟   简福饴   廖正亮   谭惠珠(女) 谭耀宗
  潘宗光   薛凤旋   霍英东
秘书长
  鲁 平
副秘书长
  秦文俊   陈滋英   邵善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