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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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就农业技术合作项目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商定,在加蓬的阿柯克、奇班加、尼亚利、兰巴雷内、莫托博、邦戈维尔和奥耶姆等地继续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如有可能,经双方协商,中方向加方移交一些老点,建立新点。各推广点的水稻、蔬菜试种和推广的规模等事宜,将根据加蓬政府的需要、组织农民情况和耕种条件、以及中国农业技术组的可能,由双方分期商定,并签订会谈纪要。
第二条 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地派遣七十名左右农业技术人员前往加蓬共和国向加蓬当地农民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在加蓬工作期限为五年。他们在加蓬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加双方换文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一)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项目,中方负责:
1、就适合当地条件的上述作物的生产技术和猪的饲养技术进行试验,并将这些技术传授给上述地区的农民;
2、对上述各点内要开垦的土地和需建设相应的水利设施等进行勘察、规划、设计;
3、协助加蓬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地区农民开荒和农田整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通过生产实践,培训加蓬农业技术人员;
5、为开荒造田和建设相应的水利设施提供施工机具(施工机具的购置,由中方负责,产权属中方所有,只计取折旧费);
6、提供试种期间必要的农机具(包括粮食加工机械)和化肥、农药、种子等物资,其品种、数量将根据项目的需要,由中、加双方另行商定;
7、办理上述物资的包装、发运及运至利伯维尔港的保险等手续。
(二)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项目,加方负责:
1、提供上述各推广点需要开荒耕作的土地和规划、设计的基础资料及有关农业技术资料,并承担该土地上障碍物的拆迁;
2、安置迁入上述地区的农民,并解决其安置费;
3、指派官员组织农民开荒造田、兴修农田水利、进行生产,并负责经营管理、农业信贷及产品销售等工作;
4、指派农业技术人员同中国农业技术组进行工作;
5、提供当地可能供应的生产物资和建筑材料;
6、办理中方运至利伯维尔港的物资的报关、提货、保管等手续,并负责运至使用场地。
第四条 实施本议定书规定的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包括自中国农技人员抵加蓬后直至本议定书签订前实际发生的、并由中方已垫付的当地费用),按照中、加两国政府关于当地费用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第三条第(一)项第2、4、6、7款所需的费用和5款所发生的折旧费,从一九七四年十月六日中、加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方将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批提出结算书,经加方确认后,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开出帐单一式两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加蓬发展银行办理结算。
第六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和合作事务部长
乔 冠 华 科尼吉·奥昆巴·多克瓦策格
(签字) (签字)
关于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办字[2000]第31号
关于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
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认真吸取贵州省水域矿务局木冲沟煤矿"9.27"事故教训,全面落实11月2一3日
在京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控制重
特大伤亡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实现今年的
安全生产目标,经研究决定,自11月上旬开始,在全国煤矿进行冬季安全大检查。现
就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11月上旬棗12月10日为第一阶段,各煤矿企业立即进行自检,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所管辖范围的煤矿进行安全监察;12月11日到明年春节前为第
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检查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跟踪监察,对整改措
施不落实、违反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加惩处。
在冬季安全大检查期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进行重点
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煤矿企业对江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的学习贯彻
情况,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要着重检查各级领导是否认真学
习贯彻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是否认
真吸取了“9.27”事故教训。制定了本单位具体的防范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要着重检查煤矿企业是否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的一把手是否切实履行了
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职责;总工程师对全矿井的总体生产布局、"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是
否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各分管领导是否按照职责履行了安全责任;各业务部门是否按照
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规定恪守职责;安全资金是否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矿井安全设施、安
全仪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运行良好;事故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尽快消除;矿井
是否具备应有的抢险救灾能力。
3、突出对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专项监察。
(1)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矿井防治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的安全
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凡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高突矿井未进行瓦斯抽放
或工作面未安设"三专两闭锁"等"八条规定"所涉及问题之一的矿井(或工作面),必须坚
决停产整顿。
(2)在排放瓦斯管理方面,是否制定了详细可靠的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员
具体实施。排放瓦斯过程中,瓦斯流经的区域和地点是否设置警戒线并停电撒人,有无"
一风吹"排放瓦斯现象。
(3)掘进巷道贯通时,是否制定专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贯通前(一般巷道在相距20
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的巷道在相距50米前)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了调整风流的准备工
作,贯通后是否及时调整局部通风系统,并待风流稳定后恢复作业。
4、在对各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时,对于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规模小的矿井、
已确定破产仍在生产的矿井,要进行重点监察。凡存在忽视安全、降低安全标准、盲目生
产现象的,立即予以停产整顿。不达标准不得恢复生产。国有井田内的矿办小井,一律予
以关闭。
5、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要着重检查证照齐全矿井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对
存在"八条规定"所涉及问题之一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对弄
虚作假、野蛮生产的要加重处罚。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小煤矿,要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
6、事故查处、结案情况。要着重检查对已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及时进行了认真查处,并公开报道;是否存在执法不严、失之于宽的现象;是否
存在瞒报漏报的现象。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l、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事处、各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对这次大检查活
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煤
矿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日常安全工作的开展。
2、检查人员要认真查阅有关规章、记录、图纸及报表,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状况
及矿井主要灾害,进行认真排查,确定监察重点;依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
程》,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对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设施、生
产作业环境及井下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进行重点监察。
3、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边惩处"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停产整顿通知
单》和《关闭矿井通知单》,并责成专人进行落实。
4、检查过程中。各地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汇报。12月15日前,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将第一阶段检查情况及国有煤矿"一
通三防"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情况汇报提纲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国有煤矿"一通三防"
情况汇报提纲
一、通风能力不足矿井 个。
1. 矿井名称:
2.核定通风能力 万吨,现有通风能力 万吨。
3. 通风能力不足主要原因:
二、应抽未抽的矿井 个。
1. 矿井名称:
2·未抽原因:
三、缺安全监测系统的矿井 个。
四、矿井监测系统需要补套的矿井 个。
五、每个下井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矿井 个。
缺自救器数量 个。
六、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个。
缺管路 米。
七、防灭火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个。
八、矿区救护队不符合要求的 个,其中:
1. 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救护队 个。
2.装备不符合《救护规程》最低配备要求的 个。
欠帐 万元。
九、安全投入不足的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
1. 安全总欠帐 万元。
2.其中:"一通三防"欠帐 万元。
关于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14号
关于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创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辽环发〔2004〕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充分利用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实际经验,以实际项目为基础,依托核心企业,构建和完善生态工业链条,重点先行、分步实施。通过示范园区建设,最终实现园区污水“零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三、你局应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