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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23:15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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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和有利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现就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现行各省的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备案。
(二)税务登记管理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3.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两套机构分设后,现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应按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划分,并由主管的税务局复制一份送对方备查。鉴于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刚刚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今年不再重新办理换证。
(四)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按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两家税务机关在新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
(五)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六)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式样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稽查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处理中,就同一税收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先按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局的意见执行。如一方有意见可层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局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四、关于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涉外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及其雇员的税务登记、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事项,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款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9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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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应采取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应采取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应采取措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的各项调控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宏观经济形势继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市场物价上涨的趋势得到遏制,零售价格上涨幅度逐月回落。但是
,当前物价形势仍相当严峻,实现全年物价调控目标的任务相当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掉以轻心,放松要求。要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今年宏观经济调控的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系列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的调控
措施,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大力加强农业,从严控制出台新的涨价项目,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控制物价目标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为实现全国物价调控目标多做贡献,为保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势头和使“九五”
计划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创造条件。

附: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应采取措施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控制物价上涨工作的指示精神,5月30日至6月1日,国家计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物价局长座谈会,分析了今年以来的物价形势和今后走势,总结交流了各地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的经验,研究提出了确保实现今年物价调控目标需要进一步采
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今年以来物价形势的基本估计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市场物价涨幅逐月回落。与上年同期相比,5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7.6%,比上年12月份的涨幅回落5.6个百分点。各地物价涨幅都有不同程度回落,其中北京、天津、广东
、海南、上海、安徽等6个省、市5月份零售物价涨幅已回落到15%以下;35个大中城市平均零售物价涨幅已回落到15.1%。
但是,对今年以来物价形势好转的程度不能估计过高。一是物价涨幅虽然回落,但涨幅仍然很高。与上年同期相比,今年1~5月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仍高达19%,全国居民消费物价涨幅仍高达21.7%,且物价涨幅的回落速度逐月减缓。与此同时,环比计算的物价指数也出现反
弹,今年1~5月,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比上月上涨3.0%、1.8%、0.0%、0.7%和0.2%,由此计算已构成今年新涨价5个多百分点。二是各地区物价涨幅回落情况很不平衡,多数地区回落不够明显。5月份仍有5个省、自治区零售物价涨幅在20%以上,涨幅最
高的(宁夏为21.4%)比最低的(天津为11.4%)高出10个百分点。这些地区涨幅回落不快,有原来物价基数较低,涨价时间滞后的因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有的地方一方面物价指数很高,一方面又在继续擅自出台新的提价项目。三是农村物价上涨仍然较多。从去年4月至今
,农村物价涨幅已连续14个月高于城市。今年1~5月,农村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去年同期上涨21.6%,高于城市4.5个百分点,影响全国零售物价涨幅多上升1.9个百分点。
二、下半年控制物价上涨的有利条件和困难
今年下半年,物价涨幅总的趋势将进一步回落。一是上年涨价翘尾影响将明显减弱。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去年涨价对今年的翘尾影响,上半年平均约为14.5个百分点,下半年将减弱为平均5个百分点左右。二是国家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特别是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并加强对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三是中央已决定今年下半年原则上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四是各级政府进一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粮食播种面积增加,城市郊区菜田面积扩大,加上国家已经采取暂停粮食出口,增加粮食进口,抛售玉
米平抑饲料价格等调控措施,一些主要农产品供应偏紧的状况将有所缓解。五是国内大多数日用工业品货源充足,销售正常,居民消费行为趋向合理。六是各地普遍建立了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各各项加强物价监管的措施逐步落实。因此,今年下半年如果不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宏观调控的
各项措施又能落到实处,实现全年物价控制目标是可能的。
同时应当看到,要实现全年物价涨幅控制在15%左右的目标,难度仍然不小。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需求增长仍然过快,通货膨胀的主要因素并未消除。今年以来,国务院没有批准新开工大中型基建项目,但是,地方批准新开工的基建项目仍然很多。1~5月全国国有单位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3713个,比去年同期增加2829个,投资规模增长57.2%。1~
5月国家银行工资性支出比上年同期增长25.77%,涨幅虽有所回落,但考虑到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1.4%和居民购买了1100多亿元国库券的同时,储蓄存款还增加了3055亿元,说明违反规定的消费基金支出仍然较多。
二是农业基础薄弱,粮价至今涨势不止,副仪器价格潜伏着波动的危险。从“米袋子”看,5月份粮食收购价格继续上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四种主要农产品的市场平均价为每50公斤100.53元,比上月上涨2.9%。从“菜篮子”看,目前多数地区蔬菜充足,菜价下
降,猪价、蛋价下跌,但由于玉米价格上涨过猛,一部分地区养猪养鸡发生亏损,补栏不积极,如果有关调控措施到位不及时,进入三季度后,副食品供应可能偏紧,“菜篮子”价格可能反弹。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看,1~5月比上年同期上涨了30.2%,也有可能进一步推动农产品价
格上涨。
三是各方面要求调价的压力很大。自去年8月以来,国家基本未出台新的调价措施,但今年随着物价涨幅逐月回落,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出台调价措施的呼声又高起来,特别是价格涨幅回落较为明显的沿海地区和大城市,调价的要求更为强烈。
四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乱收费、乱涨价仍会对物价上涨起推波助澜作用。市场流通秩序混乱,是近几年物价上涨过多的重要原因之一。粮食、棉花、化肥在市场流通中,非法经营、转手倒卖、层层加价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较严重。
综合分析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以确保今年物价调控目标的实现。
三、千方百计确保实现今年的物价调控目标
确保今年全国零售物价上涨幅度比去年有明显回落,力争控制在15%左右,这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的大事。今年下半年要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和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环节来抓。要继续严格控制新出台提价项
目,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管。具体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物价控制的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物价工作。要组织各部门协同作战,齐抓共管,把控制物价的责任落到实处。首先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其次要继续加强消费基金的
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要继续做好逐月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35个大中城市零售物价指数的工作,督促地方政府控制好物价。同时,按照国务院要求,近期要搞好全国物价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真正把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的各项调控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
(二)严肃纪律,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必须从严控制出台提价项目,把价格改革的重点放在建立和健全价格宏观调控体系上。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今年下半年原则上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出台涨价项目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稳定粮食购销价格。稳定粮价是稳定整个物价的重中之重,下半年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稳定粮油价格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定购粮的收购价格今年不作调整,一些地方采取的价外补贴,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拨补或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不得挤占银行贷
款或挂帐,也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定购粮用于居民口粮供应,严禁擅自加价倒卖。供应城镇居民的标准米、面以及政府管理的其它基本口粮的销售价格,要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提价。对稳定粮食销价而发生的价差和亏损,由各地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
弥补;基金不足的,地方财政要增拨补贴。要完善粮食供应办法,加强粮食销售管理,保证低收入居民真正享受到政府按优惠价格供应的口粮。各地要采取适当措施,控制粮食制品和以粮食为原料的轻工产品价格。
(四)努力保持副食品价格的稳定。各级政府要继续下大力量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保证蔬菜种植面积,搞好市场供应。要鼓励农民直接进城卖菜,减少蔬菜经营环节,整顿蔬菜经营中的各种收费,推广深圳等地对蔬菜价格实行适度灵活差率管理的经验,以利于稳定蔬菜价格。当
前要特别重视抓好生猪、禽蛋的生产、供应和稳定价格的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用国家专储玉米平抑饲料价格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要求,使这批玉米真正起到平抑饲料价格的作用。要按照猪粮合理比价,制定生猪收购保护价,并保证商业企业收购生猪的资金需要,
支持商业部门多收购和多储备,把保护价落到实处。要加强肉菜市场建设,扩大市场吞吐量,并充分运用国有商业在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方面的主导作用。要充分运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稳定生产、平抑物价。尚未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城市,要抓紧建立,力争到今年年底
,6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都能建立起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五)努力增加化肥生产,切实稳定化肥价格。化肥企业要继续开足马力生产,努力增加市场供给。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料、电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供应。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价。要继续整顿化肥流通渠道,严禁非法
经营和转手倒卖。目前已有13个省(区、市)实行计划内化肥销售与定购粮、棉挂钩的做法,对稳定化肥价格、保证化肥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积极推广。
(六)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农村物价涨幅居高不下,不但农民反映强烈,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稳定,而且对实现全国物价调控目标带来不利影响。各地要切实稳定县(市)物价管理机构,并把加强县(市)物价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市场管理上,支农、兴农、保护农民利
益。除加强对化肥价格管理外,各地还要采取措施,切实稳定农用薄膜和农药价格。要加强粮、棉收购环节价格管理,保证国家定购价格的执行,制止农产品收购中压级压价和抬价抢购,搞好地区价格衔接,防止地区封锁。要加强乡镇和农村集贸市场管理,搞好粮食、副食品、物资和建材
的供销工作,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要继续治理乱收费,严禁向农民非法摊派。
(七)整顿流通秩序,加强价格监管。要继续加强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进一步完善落实提价申报、备案和差率控制等各项监审措施。要以人民生活必需品为重点,抓好市场物价检查工作,要坚决制止粮、油、肉、蛋、菜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经营中以次充好、短量亏
重、欺诈宰客、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对各种暴利、欺诈行为要抓住典型,从严惩处,公开曝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建议国务院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5年7月10日

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警备区的领导下,由警备区司令部负责。
  军分区、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军事机关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规划和要求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县级民兵装备仓库的建设按照人武部与仓库合一或训练基地与仓库合一的原则,库房建设规模1 8 0 至2 5 0 平方米,附属设施用房2 9 0 平方米。地级民兵装备仓库的建设规模按照1 0 0 0 至2 0 0 0 平方米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兵武器装备库室。
  第七条 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划定为军事管理区。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区地面、地下和空中不得兴建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无关的设施。
  第九条 安排建设项目或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确实不能避开的,经市人民政府、警备区批准,可将民兵装备仓库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安排建设项目或开辟旅游景点的单位负担。
  第十条 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安全控制范围内要安排建设项目、采矿或开辟旅游景点,应当征得当地军事机关同意,并不得危害民兵武器装备安全和使用效能。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安全控制范围,由当地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新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选择水、电、交通、电话便利的地方。地级民兵装备仓库应避开居民区、工业区、矿区、行洪渠、泄洪区、高压输电线路以及其他妨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分设武器、弹药、装具器材、零配件、拭油料、火工品、炸药等库房和值班室、警卫室。库房建筑应当不低于砖混结构,达到六面坚固,安装钢制密闭防盗门窗,符合技术要求。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区围墙不得低于二点八米,并按规定架设铁丝网和脉冲电网。
  第十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必须配备性能可靠的报警、避雷、通信、消防等设施或设备。
  第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制定防爆、防火、防汛、防盗和应付其他突发事件的联防预案,定期召开联防会议,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联防演练。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附近至少建立一支民兵应急分队。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按规定配备看管人员,看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二)身体健康;
  (三)受过基本军事训练;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保管年龄为2 0 周岁至5 5 周岁(警卫人员年龄为2 0 周岁至5 0 周岁)的男性公民。
  第十六条 选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军事机关审批同意,会同地方劳动、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后,报经重庆警备区职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渝发[ 1 9 9 1 ] 3 7 号文件规定办理。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优先从退伍军人中录用。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建立健全警卫值班制度。
  看管人员应昼夜巡逻警戒,不得坐岗、卧岗、脱岗。值班、带班人员应当在职在位,督促检查看管人员做好巡逻警戒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当对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定期进行政治,业务考核。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民兵武器装备仑库看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对超龄的民兵武器仓库看管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移交民政部门安置。
  第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因保卫民兵武器装备造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民政行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动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和学生军事训练及武器装备维修所需弹药,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训练弹药指标和武器修理消耗弹药标准,按照用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用多少取多少的原则在本级民兵装备弹药中消耗,节余部分列入本级民兵装备弹药实力统计。未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不得超指标、超标准使用民兵装备弹药。
  第二十二条 民兵报废弹药使用管理按照《民兵弹药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调拨、发放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符合上级军事机关有关规定,并凭据本级军事机关首长批示和军事机关业务部门的调拨通知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应当责任到人,分类存放,具体技术勤务规则按照警备区司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由警备区、军分区修理所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分级负责。
  警备区、军分区修械所应当定期巡回检修民兵武器装备。
  民兵武器装备维修、保养所需零备件、油料和其他材料,应当逐级上报需求计划,由警备区司令部业务部们统一安排生产、订购。
  第二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由军事机关业务部门鉴定后,按照《民兵武器装备报废管理规定》报批。
  批准报废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警备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和留用。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和民兵军械修理所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维修、管理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库(室)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的工资、服装、劳保、福利等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专项解决,市民兵装备仓库看管人员的工资、服装、福利由民兵事业费专项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所需费用在民兵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从事民兵武器装备看管工作的人员因玩忽职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民兵武器装备造成危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区及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危害民兵武器装备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