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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07:58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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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屠宰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屠宰生猪、菜牛(以下简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屠宰税税额分别为:
(一)生猪每头税额为8元;
(二)菜牛每头税额为12元。
屠宰税税额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免征屠宰税:
(一)城乡居民、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业事业单位自养、自食的牲畜;
(二)农业和科研单位专供制造疫苗或试验免疫用屠宰的牲畜;
(三)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牲畜。
第五条 纳税人将免税牲畜屠宰出售,按应税全额交纳屠宰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屠宰应税牲畜,必须在屠宰环节按规定的税额缴纳屠宰税。
第七条 屠宰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代扣、代缴,并在代征税款内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屠宰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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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 第一款中的“……,可以暂扣行驶证或者暂扣车辆,……”修改为“……,可以暂扣行驶证,……”。并增加一款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该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视为机动车交通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发布《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灭菌器》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13号

 

发布《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灭菌器》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灭菌器》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B20001-2003,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