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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53:42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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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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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全国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


共青团全国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
(1979年3月12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一九七九年共青团中央军事体育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团中央军事体育工作会议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二日至二十八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团委和铁道部团委负责军体工作的干部。

  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共青团十大提出的任务,着重讨论落实了团的军事体育工作如何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为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水平,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材,为赶超世界体育运动先进水平培养后备军等问题。

  会议期间,同志们听取了党中央和国家体委、总工会、团中央领导同志的报告,交流了团的军体工作经验。大家反映,这次会议开得生动活泼,收获较大。表示一定不辜负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体育战线的重视和关怀,不辜负国家体委的支持和团中央的要求,把团的军体工作抓上去,广泛地开展起来。会议认为,军事体育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四化,建设祖国,保卫祖国,既需要极大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也需要不断增强亿万人民的体质。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毛主席曾提出“健康第一,学习第二”的方针,祝贺青年“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强调指出“如果对青年长身体不重视,那很危险”。开展体育运动是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手段,也是团结教育青少年、活跃团的生活、占领业余阵地和树立共产主义风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全团都要重视军事体育工作。

  根据共青团十大精神,会议就一九七九年团的军事体育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今年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儿童体育,使青少年从小得到健康成长

  这是从根本上增强整个中华民族体质,提高运动水平,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战略措施。各级团组织要主动配合妇联、教育和体委等部门,积极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各种体育游戏和体操、田径、球类等项体育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适时举办小型多样的儿童运动会,推动幼儿体育的发展。

  二、抓好学校体育,大力开展“达标”活动

  各级团组织必须把学校体育做为重点来抓,这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1)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抓好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2)大力开展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有评比。团员和少先队员要带头参加体育锻炼努力达到锻炼标准。(3)经常开展各项体育竞赛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田径运动会,并积极组织各种项目的体育代表队和锻炼小组。对成绩优良的青少年要大力表彰,对有发展前途的青少年要注意重点培养。

  为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团中央拟定今年上半年同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八月同国家体委、教育部举行二十二单位小足球比赛。下半年举行全国重点大、中学校田径通讯赛。

  三、广泛开展厂矿、农村群众性体育活动

  厂矿要侧重抓好以车间团支部为主的四球(兰、排、乒乓球和羽毛球)一操(工间操和早操)一跑(长跑)活动,同时积极协同工会搞好各种体育竞赛,并注意利用各种节假日开展行军、野营、登山等独立活动。农村要注意同生产劳动和民乒训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和比赛;国营农场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在有条件的厂矿、农村,今年要试点推行“达标”活动。

  四、大力倡导五项活动

  为推动青少年体育运动大开展,团中央拟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国青少年中大力倡导五项群众性体育活动:(1)每年冬春两季开展象征性长跑和环城赛跑活动,并逐渐形成共青团的传统项目。(2)每年夏季开展群众性的横渡江河湖泊的游泳活动,提倡武装泅渡。(3)为迎接第四届全运会和八○、八四年澳运会,在全国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层层破记录的活动。(4)七月份开始从上海出发沿长征路线组织广大青少年开展新长征火炬接力活动。全运会前后各地也要组织各种活动。(5)今年暑假举办全国中、小学生体育夏令营。

  五、配合武装部门搞好民兵工作

  要教育青年积极参加各级民兵,组织推荐团员和先进青年参加武装基干民兵,选配优秀团员做民兵骨干,使各级民兵真正做到组织落实。要加强民兵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利用“五一”、“五四”、“八一”、“十一”等节日和征兵、拥军优属工作,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和保卫祖国、保卫四化的教育,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组织青年民兵积极参加军事训练,从实战需要出发,开展射击、投弹、打坦克、防空降等活动,有条件的可开展“五能手”活动(优秀射手、投弹能手、登山能手、通讯联络能手、越野赛跑能手)。同时,要加强三防(防空、防原子、防化学)教育,积极开展军事野营及各项国防体育活动。

  六、搞好卫生和晚婚、计划生育教育

  卫生、晚婚和计划生育是青年身体好的一个方面,也是移风易俗、改造世界,振奋民族精神的大事。团组织要配合卫生,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定期给中小学生和儿童检查身体,注意他们的营养、睡眠和休息,帮助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教育青年把主要精力用到学习、工作和四个现代化上,做到合理晚婚,已婚的要做好计划生育;要教育青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婚姻,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为了增强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关心青少年一代的成长,以适应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必须发扬“全团动手,做好军事体育工作”的好传统。要求各省、市(包括省辖市)、自治区(包括铁道部团委)都要尽快地建立和恢复军事体育部,各地、县要有专人管,基层团委和支部要增设军体(或文体)委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同体委、教育、卫生、工会、妇联和人武部门配合,共同把工作搞好。要注意抓调查,抓典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扎扎实实地推动青少年军事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铁道部


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1992年12月16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煤炭和燃油是铁路机车运用和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提高燃料调度人员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加强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节约能源,提高效益的重要一环。
为使全路燃料调度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实现燃料调度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燃料调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料调度工作的领导及燃料调度人员的培训教育;保持燃料调度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3条 燃料调度的基本任务:负责煤炭供应计划的兑现与落实,组织好煤炭的发运及平衡调配;掌握铁路用煤、用油动态;熟悉燃料储运、接卸能力及燃料整备业务;督促燃料到达的质量及数量验收;指导办理索赔;做好燃料统计、资料积累及分析工作。
第4条 各级调度人员,必须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树立全局观念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5条 铁路燃料调度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配备燃料调度员。各级燃料调度实行三班制,负责铁路燃料的发运、调配、组织、指挥工作。
第6条 在组织实施燃料计划、供应、管理工作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指挥,各级调度要协调动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
第7条 铁道部燃料调度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
2、根据煤炭合同计划,了解铁路煤炭日装车数量及每日发运超欠情况,出现问题,会同运输部门及时调整,监督检查煤炭发运计划的完成。
3、掌握各铁路局机车燃料的日收入、支出、结存动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调拨和催发。
4、对机车燃料供应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将发生问题、事故概况及处理意见收集存档。
5、掌握有关煤矿的生产情况和质量规格标准,对铁路驻矿员进行业务检查和领导,督促检查燃料发运,提高合同兑现率。
6、按时收报燃料调度报告,正确填写燃料调度台帐及有关报表,根据上级要求准确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7、根据全路燃料储备能力和需求情况,负责办理日常各铁路局和部直属单位燃料调拨手续。
8、加强全路燃料调度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全路燃料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8条 铁路局燃料调度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及铁道部煤炭、燃油管理办法,及时传达部局领导的有关指示,根据需要下达调度命令。
2、根据铁道部分配给铁路局的机车和生产生活煤炭的年度计划,下达给各铁路分局和有关用煤单位并组织好发运,保证合同计划完成。
3、掌握有关煤矿的生产情况和质量规格标准,对铁路驻矿员进行业务检查和领导,督促燃料发运,提高合同兑现率。
4、掌握煤矿供铁路用煤装车情况,根据年度计划和月运输方案,做好均衡发车。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的,摸清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掌握局管内机车用煤、燃油的收、发、存情况,正确填写十八点燃料动态报告表和矿发情况,对库存煤、油数量少的段采取平衡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铁道部燃料调度。
6、掌握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优劣煤储存数量、混煤比例、在途煤车、待卸数量、燃整情况及设备状态。
7、掌握局管内机务段抓煤机上煤设备运用动态和上油设备动态及安全整备情况。
8、及时转发和下发安全通报,准确填写煤炭和燃油动态月报及有关报表,并按时报部。
第9条 铁路分局燃料调度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燃料管理办法和措施,及时传达领导有关指示和安全通报。
2、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年度用煤计划,要与有关部门联系,保证完成月计划,确保机车用煤的供应。
3、掌握分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机车煤炭、燃油每日的收、发、存以及燃料整备安全作业情况,有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领导和路局燃料调度。
4、掌握分局管内各机务段、折返段时煤、油及待卸煤车、油罐车情况,组织好卸车。
5、掌握煤炭、燃油到段后质量验收、存放、保管及发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务段、折返段燃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10条 机务段、折返段燃料值班员的职责:
1、根据铁路局、铁路分局下达的进煤、进油计划,按不同煤种和油脂的牌号做好卸车安排,煤车、油罐车到达后,按规定组织验收、卸车。
2、做到按时向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燃料调度报告煤、油动态和卸车、待卸、整备设备、作业安全及抓煤机运用、洗检、临修等情况。
3、优劣煤要分卸分存,并按铁路局规定比例混好煤。根据发煤、发油电报,及时向铁路局、铁路分局了解在途煤车、油罐车情况。
4、负责燃料到段后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做到日结、月盘、季清查,盈亏不超过部定范围。
5、认真组织燃整有关人员完成机车上煤上油整备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安全通报,做到安全生产。
6、准确统计、正确填写各项报表及原始记录,及时上报铁路分局(或铁路局)。

第三章 燃料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第11条 交接班制度
1、交班调度应详细将本班煤、油收、支、存,装卸车及有关命令、指示、工作完成、整备安全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2、接班调度应详细了解煤、油库存数量,使用天数,各矿煤炭日请车、批车、到站计划。并认真阅读有关命令、电报、文件、领导指示等重点事项和交班人员填写的交班记录。
第12条 核对制度
1、燃料调度员每月前与驻矿员、车站核对下月煤炭运输计划,如遇削减或增加计划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2、燃料调度员每月要将驻矿员提供的矿发月报(铁煤11)进行核对,发现问题,找出原因,予以纠正。
3、每日核对日计划完成情况,组织均衡发运。
4、做好机务段、折返段用煤、用油动态与日、月报表核对。
第13条 汇报制度
各级燃料调度员要执行逐级汇报制度。每日定时向上级燃料调度汇报十八点报告。详细汇报煤、油动态,煤炭发运情况,日计超欠、燃料到达、积压、待卸、整备安全、燃料告急等需要上级燃料调度了解的各种情况。
第14条 会议制度
1、各级燃料调度每月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布置当月工作,制定完成任务措施和提出改进方案及要求。
2、定期召开燃料调度、驻矿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第15条 考核制度
各级主管领导应根据燃料计划完成、机车燃料供应情况等,对燃料调度员、驻矿员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工作分析
第16条 调度工作分析,是通过日常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制定措施,不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促进燃料调度工作的有效方法。
1、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各矿日装车计划兑现率完成情况;
(2)当日机煤、燃油库存数量和库存不足三天的机务段及用煤告急单位等重点情况;
(3)对集中到达的在途煤、油车,机务段接卸有困难,做变更准备的情况;
(4)燃料整备及设备安全情况;
(5)各段使用的机煤、燃油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旬、月、季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
(1)各矿(厂)旬计划完成进度情况,月分析各矿(厂)超欠原因;
(2)按月、季统计分析燃料收、支的变化影响因素。
(3)按月、季统计分析燃料整备安全情况和变化情况。
第17条 各级燃料调度除应有请示报告、台帐、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并认真填写燃料调度日志。
为加强燃料调度科学化管理,各级燃料调度应配备微机,进行微机联网统计。
第18条 各级燃料调度应备有下列文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用煤管理办法》、《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煤炭合理运输基本流向》、《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煤炭送货办法》、煤炭、石油常识资料、《抓煤机使用、保养、安全入厂回送办法》及各种有关规章、命令、电报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19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20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