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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推行“电子政务”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58:38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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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推行“电子政务”实施方案

人事部


人事部推行“电子政务”实施方案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三转变一提高”(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为加快人事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促进人事部服务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实现人事行政管理电子化为目标,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组织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的有关人事业务工作上网办理和提供信息服务,增加人事工作透明度,提高人事工作
办事效率,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推行“电子政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推行“电子政务”,实行人事业务上网办理和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在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部署下进行。既要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又要统一协调,加强管理,以充分体现人事部整体形象。
2、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推行“电子政务”,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应根据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先选择与公众关系密切、社会普遍关注、影响大、效果好、条件具备的有关人事热点工作入手,集中力量,搞出精品。在试点见到成效后,再逐步推开,不断发展与完善。
3、方便公众、注重实效
最大限度为公众提供便利服务,增加双向交流和跨层交流的机会。能够公开的信息和办事环节全部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4、立足现有条件,从实际出发
推行“电子政务”,要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和资源的效能。对网络与设备改造等必要的投入,要采取招标的办法,厉行节约。对应用软件开发研制,要立足自主开发,力争小投入、大见效。
5、强化管理、安全保密
要严格按照中央保密办的要求,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涉密信息内网运行,非涉密信息互联网上发布并严格把关。严格禁止内部局域网终端与互联网联接和利用外部互联网终端起草文件。有关业务上网办理要采取技术手段和传统手段相结合,加强对上网用户身份和信息的验证,确保
真实、可靠。
二、主要内容
推行“电子政务”分两个部分:一是建立人事部互联网网站,提供人事信息服务;二是部分审批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原则上能在网上发布的信息都要在网上发布,提供信息服务;能在网上办理的各项审批、备案业务都要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1、建立并开通人事部互联网网站,提供信息服务
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主页由多级网页组成,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人事部简介 包括人事部职能、内设机构(含机关和事业单位)、部风、部领导简历的介绍。
——重要新闻包括人事部重大活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重大部署、重要成果和经验的宣传。
——人事政策法规 包括建国以来能向社会公开的人事政策法规(近期拟先公布1987年—2000年可公开的人事政策法规)、人事政策研究及调研成果。
——综合规划 包括人事人才规划、人事计划、人事统计有关信息及可公开的有关统计数据的发布。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包括专家管理、继续教育、博士后工作、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职称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动态及其政策法规。
——公务员管理 包括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惩、职位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培训、纪律、申诉控告的政策法规、工作信息和招考公告。
——人才流动 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仲裁、人才流动和人事调配的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 包括工龄政策、休假政策、机关工资政策、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津贴补贴、离休、退休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军转安置 包括军转安置、军转培训等有关政策规定及其工作成果和经验的宣传。
——人事行政国际交流 包括人事外事概览、国外人力资源开发、APEC人力资源开发中国网络、公务员国外培训、国外人事管理动态介绍。
——人事任免 包括需要公开发布的国务院任命的各类人员(特殊岗位除外)信息。
另外,以链接方式并入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主页的有关网站有: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中国培训网站、中国国家人才网站及地方人事网站等。
2、组织有关业务开展网上办理,为公众和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根据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开的思路,首批推行网上办理的业务与项目如下:
(1)公务员考试录用 对公众,实现网上发布招考公告,受理考生报名,网上发放准考证,公布分数线及提供考生本人分数的查询服务。
对单位,实现公务员录用网上备案审批,内部实行办公自动化。
对考生的验证采取准考证上标明考生本人身份证号码,将准考证与身份证合验的办法;对单位的验证采取查验单位代码或业务授权(密码)的办法。
(2)留学人员回国安置 实现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网上双向选择,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安置有关手续。
对单位和留学人员的验证,采取原始件(纸介质)验证的办法。
(3)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 网上办理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并自动生成调令,发送部委人事部门并同时抄送公安部门。
对上报材料及附件的验证,采取原始件(纸介质)验证的办法。
(4)西部人才开发实现西部用人单位与拟去西部工作的人才网上双向选择。
(5)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实现网上发布招考公告,受理考生报名,公布后备人员名单。对考生资格的审查,采取原始件(纸介质)的验证办法。
(6)中央国家机关军转接收与安置 实现网上发布安置计划,军转干部和用人单位网上双向选择,经审核审批后,网上发出报到通知和落户通知。
对单位上报材料的验证,采取纸介质验证的办法。
待以上业务开展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各司申报的其他项目开展网上办理。
三、实施步骤
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于9月底正式开通,届时实现人事政策法规、综合计划、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公务员管理、人才流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军转安置、人事行政国际交流、人事任免等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首批开展网上办理的六项业务,除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已于7月1日正式开通外,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拟于10月10日开通。12月1日前实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西部人才开发开展网上办理。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军转接收与安置网上办理的准备工作
就绪,明年根据工作需要择时开通。
四、主要措施
为保证推行“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拟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推行“电子政务”要以现有机构、人员为基础,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同时予以明确分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总体方案的设计,网站、网络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督促检查;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网络的维护,应用软件的开发,网站、网络
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业务司负责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主页信息的更新和本司有关业务的网上办理;政策法规司负责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和把关。各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主动协作,相互配合,维护人事部整体形象。
2、项目管理,责任到人。考虑到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必然是实行网上办理与传统方式办理并行,而网上办理又比较复杂,为了保证网上办理的正常运行,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实行项目管理。网上办理的每一项业务作为一个项目,要明确目标、任务、标准、进度,指定项目负责人,做
到人员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3、分期分批,全员培训。办公厅、人事司、信息中心要分期分批举办计算机应用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使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做到会上网浏览、会下载信息、会接发电子邮件等基本操作,以适应开展“电子政务”工作的
需要。培训分为三期:第一批,培训司局级干部(7月26日—28日,已结束);第二批,培训各司骨干(第四季度);第三批,进行全员培训(年底年初)。
4、采取多种办法,多渠道筹集经费。推行“电子政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力争小投入、大见效。但由于其需要有必要的投入,必须有经费作保障。同时,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有关程序,保证经费合理使用。
5、加强舆论宣传,树立人事部门新形象。要利用人事部互联网网站建立和“电子政务”服务正式开通的机会,加强舆论宣传,使我部提供的新的服务为社会所知晓,树立人事部门的新形象。
五、组织领导
推行“电子政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部务会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部机关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



20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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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9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9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夏季到来,我国进入了高温、强降水、雷击、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高发期;此时正值端午节、六一儿童节和暑假等节假日,是广大师生集体外出旅游、夏令营、游乐、疗养活动的高峰期,也是中小学生意外事故,尤其是溺水、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广大师生安全,要切实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做细、做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尤其要教育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不要下江(河)、池塘戏水玩耍。要进一步与社区、村委会、家长密切联系,了解学生上下学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江(河)、池塘边设警示性标识。大力推行学生放学路队制,通过聘请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等方式,严防学生上下学时发生溺水事故。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重大灾害。遇到重大险情或接到有关部门重大气象、地质灾害预警后,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上课时间、提前放假或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上课。要避免学生在上下学路上被洪水围困或冲走,避免抗灾能力较差的山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因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等灾害导致师生伤亡。
  三、切实保障学生集体活动时的交通安全。针对假期学生集中返家、集体出行较多这一特殊时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黑校车进行集中整治。要教育学生离校返家、假期出游时拒绝搭乘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和报废车辆。对交通运力比较困难的贫困山区,要争取政府的支持,统一为寄宿学生临时租用优秀驾驶员驾驶的安全车辆返家。
  四、严格防控校园伤害事件。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检查工作,治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与有关部门一起完善学校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基础安全设施;推行校园周边“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三见制度,加强学校门卫管理,落实校园、学生宿舍值班巡逻制度,严防外来人员对师生的伤害。及时化解校园内部矛盾,慎重处理学生违规行为,防止因处理问题不当而导致校园暴力事件或学生自杀事件的发生。
  五、持续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我部发放到各地的安全教育图书、安全知识挂图、安全教育光盘和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基础教育一司栏目免费下载的安全教育资源,在广大师生中普及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并针对暴雨、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校舍倒塌等灾害事故,组织师生有效开展专门的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与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其事故灾难应对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农村有线广播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村有线广播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月26日 甘政发[1988]13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有线广播设施的安全,巩固发展农村广播事业,充分发挥有线广播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有线广播下列设施:
  (一)信号传输设施,包括县(市、区)广播台、(站)至乡(镇)广播站之间的架空线,地埋线(缆)及其附属设备;
  (二)功率传输设施,包括乡(镇)广播站至自然村的架空线、地埋线(缆)、村内广播线和小片广播网及其附属设备;
  (三)用户收听设施,包括个体、集体安装的扬声器等收听工具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有线广播设施的建设和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维护队伍,改革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推行承包责任制,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报酬的奖罚管理措施。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把保护管理好有线广播设施,列为建设文明乡、文明村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农村有线广播设施因自然灾害造成广播中断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五条 农村有线广播设施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侵占、私分、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有线广播设施安全和有损广播效能的行为:
  (一)在广播线上私自搭挂扬声器或其他杂物;
  (二)在广播线杆上附挂电力线或通讯线;
  (三)在广播线杆及地锚拉线上栓系牲畜或他物;
  (四)在有标志的地埋线(缆)、广播线杆和地拉线根部倾倒垃圾矿渣,排放含有腐蚀性的液体;
  (五)用鸟枪、汽枪、棍棒、石块或其他物品瞄击停留在广播线路上的飞禽或绝缘子;
  (六)私自移动、拆卸、更换、增减有线广播的任何设施;
  (七)在广播线杆、地埋线(缆)、地拉线周围二米范围内建筑施工、开渠筑路,在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八)在架空线二百米范围内炸山取石或对空射击,二十五米范围内点火烧荒,高秆作物、房屋和树木与架空线最低垂度间距不得小于一米。


  第七条 在规定范围外的各种作业施工如有危及有线广播设施安全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施工需要迁移广播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迁移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对超越保护间距而能触碰广播架空线的农作物和树枝,广播电视部门依据本规定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阻挠和刁难。


  第十条 电气化铁路、电力线与广播线路平行、交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保证当地广播电视台、站的正常供电,不得无故停电。检修性停电,应在停电前一周通知广播电视部门。


  第十二条 农村有线广播网的建设维护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市、区)至乡(镇)的广播信号传输设施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安排,乡(镇)至村的功率传输设施所需经费由乡(镇)解决,用户设备由个人负担。对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由省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农村有线广播的日常维护费,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保护广播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广播电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广播电视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罚款数额可参照《甘肃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执行。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偷杆盗线、窃取广播器材,破坏农村有线广播设施,造成广播和人身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广播电视厅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