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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14:03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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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2003年12月26日)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曲折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小康大业,人才为本。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牢牢掌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关键在人才。必须把人才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国之路。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人才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培养造就了各个领域的大批优秀人才,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认真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确立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才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宏观布局,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短缺;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尚未消除,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有待完善。我国人才工作正处于需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全面推进的重要阶段。必须深刻认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努力使人才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2.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要把人才作为推进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把我国由人口大国转化为人才资源强国,大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根据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判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开发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大力加强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基本要求是: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推进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指针。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人才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要围绕发展来确立,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要根据发展来制定,人才工作的成效要用发展来检验。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
  ———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主题。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优先发展科学教育事业,努力把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为各类人才不断涌现和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三支人才队伍建设一起抓。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主体,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着重培养造就大批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人才结构调整。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分布,发挥人才队伍的整体功能。
  ———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和优化环境。人才的活力取决于机制和环境。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改革取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3.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是人才培养的核心。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在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人的创新能力。围绕创新能力建设,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研究制定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改革教育培训的机制、内容和方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促进人才在实践中不断增长知识,提升能力。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拼搏奉献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精神,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
  4.加快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培养人才。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统筹城乡教育,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眼国家发展和战略需要,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教育培养与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的有效机制。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一批高水平大学与重点学科。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培养重要基地作用。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5.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理念,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积极推动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社区建设。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综合运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构建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加强各类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继续做好选派各类人才出国(境)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培训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在职自学,完善带薪学习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估和监督办法,提高教育培训成效。
  三、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
  6.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通过实践检验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克服人才评价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根据德才兼备的要求,从规范职位分类与职业标准入手,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各类人才评价方式,积极探索主体明确、各具特色的评价方法。完善人才评价手段,大力开发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努力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的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政人才的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法。建立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完善反映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和反映综合管理能力等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开发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考核测评技术。改进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评价工作,围绕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
  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加快执业资格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7.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不断提高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完善选任制,改进委任制,规范考任制,推行聘任制。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办法。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为他们的成长提供“快车道”。逐步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建立和完善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以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职业化为重点,坚持市场配置、组织选拔和依法管理相结合,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对经理人推行聘任制,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取向,拓宽选人视野,吸引国际国内一流人才到企业任职。大力扶持能够整合生产要素、利用社会资源和聚集各类人才积极创业的经营管理人才。
  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管理环节,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四、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8.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推进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机制。遵循市场规律,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市场主体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针对人才资源的特殊性,按照人才的市场供求关系,通过实现人才自身价值与满足社会需求相结合,有效解决人才供求矛盾。推进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运行格局。消除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9.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三支队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发展人事代理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放宽户籍准入政策,推广以引进人才为主导的工作居住证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加强对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人才向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地区等社会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鼓励人才安心基层工作。制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强人才流动中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开放性和有序性。
  五、以鼓励劳动和创造为根本目的,加大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保障
  10.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
  结合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体现工作职责、能力、业绩、年功等因素,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适当拉开不同职务和职级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强职级的激励功能。建立公务员工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大体持平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中央政府统一调控下分级管理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对国家机关特殊专门人才,实行特殊的工资、津贴政策。
  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种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收入分配政策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指导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和办法。加大对基础教育、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重要公益研究等事业单位的分配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
  结合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薪酬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将经营者薪酬与其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不断改善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与市场价格接轨、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探索产权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探索建立人才资本及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
  11.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进一步规范各类人才奖项。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
  12.建立健全人才保障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人才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保障。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多种形式,逐步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完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加快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福利货币化,不断改善各类人才的生活待遇。
  六、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13.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中高级领导干部、优秀企业家和各领域高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化要求的培养规划,针对不同特点,实行分类培养。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形成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成长的机制和环境。
  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批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善于治党治国治军的政治家。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宗旨观念等根本问题。大力提高中高级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以提高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家。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培养企业家职业精神,提高企业家职业化水平。建立完善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和保护企业家勇于竞争和持续创业的热情。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鼓励企业家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家的成长和创业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依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培养计划、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学研究机制,进一步破除科学研究中的论资排辈和急功近利现象,抓紧培养造就一批中青年高级专家。坚持“双百”方针,形成鼓励创新、鼓励探索的良好氛围。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大力营造激发创新活力的工作环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科学道德水平,激励各领域专家奋力攻关,勇攀事业高峰。重视加强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注意发挥老专家、老教授的作用。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博士后制度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培养制度,进一步形成培养选拔高级专家的制度体系。
  中央和省部两级要着眼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省部级和地厅级后备干部队伍。同时,建立高层次人才库,直接联系一批优秀企业家和各类高级专家。设立和调整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工作上、生活上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激发他们的贡献热情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14.加大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鼓励留学人员以不同方式为祖国服务。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留学人才回归计划,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建立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留学人才信息系统和留学人才库,完善留学人才的评价认定制度,提高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回国资助力度,切实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政策,大力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建设。健全留学人才为国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为国家建设作贡献。
  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制定和实施国家引进海外人才规划,建立海外人才评价和准入制度。重点引进高新技术、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以及基础研究方面的紧缺人才。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抓紧制定投资移民法、技术移民法和海外高级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聘用海外高级人才从事公务工作的办法。对引进的海外高级人才实行在华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制度。鼓励和吸引海外华人华侨专家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建立和完善国际人才市场,发展和规范引进海外人才中介组织,保护应聘海外人才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15.加强和改进国家重要人才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国家重要人才。通过立法维护国家重要人才安全,有效防止重要人才流失。制定政策法规,提高重要人才待遇,保障重要人才权益,规范重要人才流动。建立国家重要人才的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七、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实现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16.坚持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人才工作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人才资源开发宏观调控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的需求,有效盘活人才存量,大幅度提高人才增量,不断提升人才素质,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紧密配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开发和配置人才资源。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人才在城乡、区域、产业、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分布。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抓紧培养各类紧缺人才。重视培养妇女人才、少数民族人才和党外人才。注意发挥离退休人才的作用。积极做好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的人才工作。不断扩大人才工作覆盖面,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发展。
  17.进一步做好西部和民族地区人才工作。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建设,人才是关键。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制定灵活的用人政策,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重视开发少数民族人才,积极引进急需人才。大力发展西部教育事业,强化职业教育,加大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壮大人才队伍。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制定鼓励人才到西部地区工作特别是长期工作的优惠政策。坚持产业聚才,项目引才,积极构建吸引各类人才到西部建功立业的事业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支持大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到西部地区基层提供服务,把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和民族地区人才工作的支持,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和民族地区干部交流机制,加大县处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交流力度。继续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新疆以及其他地区的工作。加强贫困地区人才队伍建设。
  18.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汇集着越来越多的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各类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工作范围,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人才思想观念和人才创业机制。要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在政治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一视同仁,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等人才政策上统一安排,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
  19.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人队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培训,组织技术革新和攻关,改进技能传授方式,促进岗位成才。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逐步建立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成长机制。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根据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营管理等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和农民教育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快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农科教相结合,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劳动者的素质,激励农村实用人才快速成长。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加强人才和智力扶贫。建立健全农村人才服务体系。
  20.大力抓好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是实现人才工作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类青年人才工作制度,支持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引导青年人才把个人成长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鼓励他们在艰苦复杂的环境和丰富的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在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实施中要把培养青年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青年人才的重要来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切实使用好这一宝贵资源。
  八、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21.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是我们党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根据党所处历史方位的新变化,着眼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要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做好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才是举、广纳群贤。
  做好人才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努力使广大党员成为学习的模范、劳动的模范、创新的模范、贡献的模范,在成才的道路上发挥带头作用。要注重从各类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和培养党的各级干部,把更多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党的各级组织中来。
  22.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各级党委要按照管好用活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制定人才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明确发展目标,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坚持分类指导,针对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创新人才工作理论、体制和方法,使人才各得其所、各尽其能;注重整合力量,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才工作合力;积极提供服务,通过政策支持、精神激励和环境保障,不断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以感情和人格的力量,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实行依法管理,加快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化建设,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把全社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努力把人才优势转化为知识优势、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23.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完善法制,优化环境。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人才投入机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人才工作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紧缺人才引进、西部人才开发、公派留学生等工作。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要划出一定份额用于人才开发。加强对人才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加大人才工作立法力度,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基本环节,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人才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人才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加强舆论宣传,为人人竞相成才和充分施展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时代呼唤人才,人才推进事业。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关心人才工作,研究人才工作,宣传人才工作,做好人才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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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房地产居间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奚正辉


案例:出售方刘先生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售上海市闵行区一套公寓房屋,总价为人民币320万元。2008年3月4日,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受方张女士,三方遂签署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对房屋买卖的条件约定的非常清楚,而且居间合同第6.3条约定:“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任何一方违约或双方合意解除本合同,导致双方无法签署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向丙方支付实际成交价格的1%,作为丙方在居间活动中相关店面运营、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交涉、协商、咨询等服务活动的费用、各项隐性成本及违约赔偿。”同日出售方收到了中介公司转付的定金5万元。

  2008年3月8日,出售方与买受方签署了《解约协议》,协议约定:因出售方违约,同意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给买受方,双方签署的《房地产居间合同》解除。

  中介公司遂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出售方刘先生要求支付总房价的1%,即32000.00元。

  闵行法院判决依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刘先生适当补偿中介公司后结案。
  本文着重讨论居间合同约定出售方或买受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时,出售方或买受方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 法律对居间合同的规定

  目前中介公司的操作方式都是以居间的方式进行,这已经在业内形成共识。作为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法区分了两种情况:促成合同成立,中介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必要费用。这里的合同应该是指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居间合同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所有条款,而且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署了,应该视为已经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故笔者认为,当买卖双方违约不肯签订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报酬,这在法理上应该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支持的很少,因为法院往往看结果,注重形式。
  中介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况:1、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要求支付报酬;2、因买卖双方违约,未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要求支付必要费用;3、因买卖双方违约,未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要求支付违约金。前面两种法律有明确规定,其实第3种《合同法》第107条也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 格式条款的理解

  居间合同由三方签署即生效,作为合同当然可以约定违约条款,审判实践中,该违约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作为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提供者预先拟定的;2、重复使用的;3、未与对方协商的,对方不可能修改的。
  本案例中中介公司用笔填写了违约金实际成交价格的1%,笔者认为该条款未必构成格式条款,因为该条款是手写的,而且该违约金根据不同案件是双方协商约定的。
  即使该条款被法院认为是格式条款,也未必就无效,因为只有符合了《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才被认定无效,其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目前法院认定格式条款的理由是中介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其实细分一下,应该是加重对方责任,被认定无效。其实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会有争议,如何认定加重对方责任。法院通常的理由是无论中介公司促成还是未促成合同成立,都要对方支付1%,是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故认定无效。违约金的条款本身就存在过高或过低之分,对方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实际上,若该居间合同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可以获得2%的报酬,现因对方违约,导致中介公司损失了2%的服务费,该违约金相对损失而言还是低的。故笔者认为对方要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法院都不应该支持。若该违约金是合理的,就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应该是有效条款。
  其实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实质还是违约金高低的问题,案例中若中介公司约定违约金是1元,肯定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是有效了。从法院的判决思路而言,就存在一个困惑,违约金约订到多少算是格式条款。其实笔者认为,在案例中约定1%,是不高的,因为中介公司损失的是2%。笔者也见过有些中介公司约定的违约金达到了2%,若是这种情况,有可能因为违约金过高而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其实法院的这种思路本身就是错误的,格式条款的认定不应该取决于违约金数额的高低,而是要满足格式条款的要件。笔者认为在案例中的违约金条款就不应该认定是格式条款,违约金的约定本来就有高低,而且当事人可以根据损失来调整。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现在,动不动就被认定是无效条款,会有损交易安全,导致交易的不稳定,甚至影响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当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遇到这种事情,也需要慎重,因为法官内各法官的思路看法也不太一样。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奚正辉 律师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6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场地、土地、空间(统称户外广告资源),以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充气物体、标牌、招牌、条(横)幅、标语、空飘、实物造型等为载体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资源进行有偿出让,并对本市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监督。直接负责市区主要道路、重要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和大型户外活动的设置审批,负责全市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市辖各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支次道路和居民小区的店名牌、招牌以及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画面和内容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市辖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设置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名胜风景点建筑及其控制地带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利用市区人行天桥、不足3米宽度人行道需占用道路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六)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七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特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 包括空间在内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城市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经营者占用这些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并获取经济收益,应采取有偿方式获得相应资源的使用权。

第九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主管机关,应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出让计划,并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利用城市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场地、土地、空间等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中,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其使用权。

第十一条 其他不适合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可在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用后,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其使用权。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通常采取协议方式取得其使用权。

第十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均可参与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竞争。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的户外广告资源设置本店名牌、招牌的,可凭相关协议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出让所得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整治、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支出,同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未列入户外广告资源出让计划的,任何单位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期满,其使用权自然终止,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确定其资源是否继续使用。确定继续使用的,其资源使用权应收回重新进行出让,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设置者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期满后,经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原设置者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

原设置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下期使用权的取得者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或确定其资源不能继续使用的,原设置者应在10天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进行转让或出租。确需转让或出租的,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同意。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出现转移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大型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市政府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路段等场所统一设置,由市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广告经营者进行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以公益宣传为目的而审批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资源及其设施,应集中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需要进行公益宣传的,应提前向统一管理的机关提出申请,统筹安排位置、版面和使用时间,制作和发布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招商期间,招商内容应当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空置时间超过30天的必须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市容管理局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定期发布。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以相应的产权单位为主体,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进行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景设计方案和现场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关系效果图(原件一式三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需提供结构设计图;

(五)委托设置的应提供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在确认材料齐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单位在进行制作或施工前,应先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盖章确认的许可文件和现场户外广告位置关系效果图,张贴、悬挂于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接受管理执法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设置。三个月内没有完成设置的,应书面告知具体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没有完成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无偿收回相应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

第二十六条 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种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加盖设计图章,并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需要监理的应实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脱色、污浊、锈蚀、变形、损毁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清洁、恢复、维修。

严重损坏、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对单板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建筑物立面、顶部和人流稠密处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办理相关保险。

遇风暴、洪涝等异常天气情况的,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许可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变动的,其设置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对于资源有偿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当根据未到期的时间长短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因户外广告设置者违法、违规等原因造成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除特别约定外,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5年。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审批时注明,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一条 零星张贴的宣传品,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发布。公共张贴栏由市辖各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设置并管理,向需要张贴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但不得张贴违法宣传品。

禁止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各种位置张贴各类宣传品。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横幅、垂幅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发布,经批准发布的横幅、垂幅等必须依附建筑物墙体设置,同时要载明发布日期、批准文号和期限,发布期限已满或发布过程中有污损的,应立即拆除。

除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外,严禁发布过街横幅。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纠正,拒不按期纠正违法行为的,可组织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更改已经许可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或登记的位置、形式、内容、规格,或未标明户外广告许可编号的;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届满后,既未取得下期使用权又不拆除广告设施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缺乏维护,锈蚀、破损、脱色、字体残缺、文字内容陈旧,影响城市市容及安全的;

(五)乱贴乱画乱挂乱散或不按规定要求发布小型广告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或情节一般但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可对其停止审批,并可取消其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批准设置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批准或拆除的行为无效;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铜政办〔200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