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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23:38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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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试行一年来,对指导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第一批51个示范区工作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第一批示范区参照本方案,对现有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第二批示范区参照本方案制订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9月1日前由省(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我部疾控司,同时抄送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由于时间安排问题,卫生部不再统一组织第二批示范区的启动工作,请第二批示范区所在省(区)接此通知后,尽快安排示范区的启动工作。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区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联系人:陈清峰  电话:83157908传真:83157903

  附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当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相当严峻。艾滋病的流行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近几年每年增长幅度已达20%-30%。一些地区已出现大批艾滋病病人,且有部分病人已经死亡,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逐渐增多。为了应对艾滋病的挑战,落实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探索社区艾滋病综合防治的有效机制,建立以农村乡(镇)和城镇街道为基础的艾滋病防治网络,为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关怀,开展宣传教育、监测检测、行为干预等综合防治工作,有效地控制重点地区艾滋病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卫生部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27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为率先在示范区内落实国家提出的“四免一关怀”等重要政策措施,指导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方案。本指导方案将首先在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内实行,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随着示范区工作的成熟和逐步完善,再推广到全国各地。

  一、总目标

  从2003年起,利用3-5年时间,通过开展示范区工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机制,阻止艾滋病进一步传播。

  二、具体目标

  1、在本示范区1-2类重点人群中建立监测点,适时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提高健康教育水平,示范区群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其中14-49岁妇女及青少年知晓率分别达85%以上;高危人群知晓率达到85%以上;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制定示范区医疗救治方案,使示范区内所有的艾滋病病人有机会得到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减、免费机会性感染治疗,9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得到规范的诊疗、监护和预防保健服务。

  4、在以生产自救为主的基础上,开展互助互济,使示范区90%以上的病人能够得到相应救助和关怀帮助;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100%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

  5、能够为愿意接受检测的高危、脆弱等人群提供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配偶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5%以上,其他高危人群达到70%以上。

  7、建立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供可及、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

  8、在以共用注射器吸毒传播严重地区,至少有一个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或针具交换的试点。

  9、在疫情严重地区,开展100%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10、阻断经采供血途径传播。

  11、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社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落实防治措施。

  三、选择和确定的原则

  1、示范区以县(区)为单位,当地根据疫情及救治工作需要,可先确定2-3个重点乡(镇),分步实施,扩展至全县(区)。

  2、示范区内有高危行为人群比较集中的地区,重点是1995年前后有偿供血者较多的乡(镇),以及吸毒、卖淫嫖娼较为严重的地区。

  3、示范区的县(区)级政府领导重视、支持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乡村及街道有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4、有较完善的防治队伍,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能力。

  5、示范区经县(区)级人民政府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6、卫生部根据示范区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四、示范区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围绕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这一基本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防治重点,率先落实国家制定的防治政策,探索防治模式,达到保护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一)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示范区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公安、司法、财政、宣传、广电、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农业等部委及全国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配合支持。卫生部成立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示范区管理、协调、培训、指导、检查、经验交流等具体工作,每年组织1-2次督导考核。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9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如技术指导、组织协调、总结汇报、提款报账和督导检查等。示范区所在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协调员,负责协调本级有关部门支持示范区防治工作,并指导示范区工作的开展。

  示范区的管理以县为单位,县级政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司法、财政、宣传、广电、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农业等部委及全国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等技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组织落实示范区各项具体防治工作。

  (二)基线调查

  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制订统一的示范区基线调查方案,第二批各示范区参照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进行调查,通过收集和分析示范区有关资料,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主要流行危险因素、预测工作中的障碍,找出解决办法,发现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制定本示范区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能力建设

  1、每个示范区建立1个初筛实验室,对示范区内HIV感染进行初筛检测;初筛实验室配备掌握相应技能的专职人员。

  2、建立一支有较强能力的防治队伍。通过逐级培训等方式,提高管理、监测、咨询检测、治疗和关怀、母婴阻断、行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的技能。

  (四)医疗救治

  1、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及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4〕107号)要求进行治疗管理,指定定点的医疗机构,建立病人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疑难病情及时汇报制度,定期会诊、巡诊、病人逐级转诊制度。

2、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制定本地药物管理措施,做好药品的计划、运输、贮存、使用、统计报告等工作。

3、依照国家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确定当地的药物治疗方案(抗病毒治疗和抗感染治疗)。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的诊疗护理服务。

4、病人治疗采取居家治疗、督导服药为主的模式。村卫生所医务人员和督导服药人员,定期到艾滋病病人家中随访,了解发病情况,遇疑难病症及时汇报。

  (五)关怀救助

  民政、教育、农业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相应救助和关怀帮助,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引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

  (六)健康教育

  各级政府及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国艾办发〔2004〕4号)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和任务,针对社区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重视对普通人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妇女、青少年以及高危和脆弱等人群的健康教育。以适宜当地群众的语言和形式传达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

  1、对一般人群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由广电、教育、计生、农业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负责,卫生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2、 对感染者、病人和家庭成员,以及一些需要关注的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采取入户宣传方式进行。由妇联、共青团、卫生等部门及志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开展。

  3、 在中小学校,卫生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利用适宜的宣传方式对中小学生开展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

  4、共青团组织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对青少年开展“面对面”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妇联组织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对14-49岁妇女开展“面对面”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6、农业、计生等部门结合“三下乡”等活动和日常服务工作,开展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7、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131号)要求,组织开展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8、其它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自身职责,落实宣传措施和要求。

  (七)阻断母婴传播

  疫情严重地区,制订具体孕妇检测办法和工作方案,妇幼保健机构与相关机构协同合作,按照自愿咨询和检测的原则,对重点人群开展婚前和孕产期艾滋病病毒检测,检测阳性者及时采取母婴阻断干预措施。

  (八)阻断经性传播

  公安部门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支持和协助工商、计生、卫生等部门在娱乐场所放置安全套、张贴宣传画。针对高危人群、感染者及其配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性病诊疗网络,提供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

  (九)降低毒品危害

  按照国家美沙酮替代治疗方案的要求,积极争取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的试点并适时进行推广。探索开展针具交换工作。

  (十)阻断经血传播

  加大对非法采供血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有采供血机构的地区,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居民和中小学生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知识的宣传,动员全社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

  (十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各示范区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4〕107号)的要求,在示范区尽快开展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按照国家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咨询检测方案的要求,设立咨询点,培训咨询员,建立规范化咨询工作管理制度。鼓励群众进行自愿咨询检测,最大限度的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十二)疫情监测和病人管理

  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应参照国家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监测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安排实施,动态掌握本地疫情。疾病控制机构应对本地感染者和病人建立档案,对发病和死亡资料作详细记录。

  (十三)医源性感染的预防

  1、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卫医发〔2004〕100号)及其它有关防止医源性感染的要求,加强示范区内所有可能造成医源性感染的环节的管理,建立适宜当地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2、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2004〕108号)的要求,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五、经费保障及管理办法

  1、示范区工作实施的3-5年间,卫生部将用中央财政补助为示范区工作提供部分经费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与地方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由省、地(市)、县三级共同承担。省级配套比例不得低于50%,贫困县的配套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

  2、示范区工作经费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中央防治经费的使用采取提款报账制,按照《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提款报账暂行办法》(中疾控疾发〔2004〕167号)规定报账。地方配套经费的使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六、督导与考核评价

  (一)督导与考核评价形式

  1、自查评估:示范区根据本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活动安排,自行安排自查评估活动。各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省(区)自查活动。

  2、日常督导:示范区工作采用报表报告制度,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及活动。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将自查总结逐级报至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工作进展、成绩、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编印示范区工作动态,发放给各示范区,督促示范区工作开展。

  3、全国检查督导:根据卫生部安排,每年进行1-2次,由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示范区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做出评价。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及省级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安排督导活动。

  (二)督导与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下发示范区督导评估方案。

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和基线调查结果,调整或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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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

卫生部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

1988年9月1日,卫生部

前言
目前国内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较多,但一些制品质量不能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甚至危害人民生命。因此有必要对血液制品的生产进行整顿。根据卫生部(88)卫药字第18号文要求,特制订《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作为各单位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的根据。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核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2.有适合生产品种的生产工艺,合乎无菌药品生产的车间,冷藏设施及相应配套设备,水、电、气供应良好。
3.根据生产规模,配备足够的,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其中应有受过严格训练的主管技师或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解决生产检定中出现的问题。
4.有科学管理的职能机构及健全的质量检定机构,完整的管理制度,保证制品质量符合《生物制品规程》的各项要求。
5.进入市场的制品应有生产批准文号。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整顿验收细则
一、具有与生产血液制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1.负责生产和检定的厂长应分开,他们应是具有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血液制品工作3年以上,熟悉生产,有组织领导能力,保证出厂制品质量者。
2.生产或质检负责人分别由有实践经验的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3.各工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应具有或相当中专以上的专业文化程度,并经专业培训能胜任工作者。
4.生产岗位应配备经过培训,能熟练操作的技术工人,未经培训及考核合格的工人不得独立顶岗工作。
5.工作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采浆及生产人员患有传染病或严重皮肤病者,应调离岗位。
6.以上技术人员必须长期坚持工作岗位,不得挂名。
二、应有与所生产的制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1.厂房周围环境要保持整洁,应与传染源、垃圾站、煤场、公厕等污染相距20米以上或采取相应封闭措施。
2.厂房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物料:人流物流分开,已消毒物品与未消毒物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各工序衔接合理,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以避免遗漏生产检验步骤。
3.厂房内墙表面、地面和天花板面应光滑,无裂缝,不得有脱落颗粒性物质,便于清洁消毒。
4.半成品稀释,除菌过滤,分装灌封,冻干等工序必须在带有缓冲间的密闭隔离工作室进行,有空气净化装置;室内保持正压,有紫外线灯及灭菌设备;器材物品通过无菌传递窗进入。最好是在10万级的控制区内设超净台或无菌棚以达到局部100级的洁净区,即≥0.5μ的尘粒,每升≤3.5个,平均微生物菌落数≤1个(9厘米双碟露置30分钟)。此外,一些生产工序的车间如血浆预处理室,洗涤设备容器的最后工作室最好达到洁净度为10万级控制区的要求(限≥0.5μ的尘粒,每升≤3500个,平均微生物菌落≤10个),否则应采取装置自净器,严闭门窗,对进入的器材物品的外部尽可能进行有效消毒等相应措施,以加强无菌操作。
5.生产区内,操作间外应有足够的供生产人员使用的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的更衣室、盥洗设施和厕所。
6.生产设备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并便于必要时拆开,彻底清洗或灭菌。
7.凡与血液制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均需光洁,平整易清洗,耐腐蚀,不得与加工的制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加工制品。
8.厂房应具有适当照明、取暖通风、降温、防昆虫防鼠设施,应有排污和垃圾处理的设备,防止排出物污染大气。水源在必要的地方应设有消毒井并定时消毒。
9.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衡器、量器应经法定部门检定,定期复查,并作记录保存。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和检验。
10.生产和质检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生产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
11.应有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仓贮设施。原料、辅料、内包装物料、成品、半成品、不合格品要分别存放,不得与非生产的物料混合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如绿色表示合格品,红色表示不合格品,黄色表示待检品)。废品须及时处理,不得与上述物品混杂。不得在走廊、车间堆放物料。
12.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废品、回收物料等都应有相应的存放设施,隔离贮存。
13.试验动物室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防暑防寒,保证动物的健康。
三、原辅料
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内包装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特别是原料血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投入生产的血浆应由符合卫生部组织编写的《单采浆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年出版)要求的单采浆站或血站采集供应。单采浆站或血站整顿验收按《单采浆手册》要求进行。
2.原料血浆应从符合部颁“献血员健康体检标准”的献血员中采集。其中HBsAg的检测应采用敏感度高的“固相放射免疫法(RIA)”或“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检测,结果应为阴性(上述二种试剂应有生产批准文号,方可使用)。HBsAg应在献血员体检时化验一次,在血液采集时再进行复查。
冻干人血浆生产的原料血浆必须是HBsAg阴性的献血员,经乙肝疫苗全程免疫,血浆中乙肝表面抗体阳性者的血浆才能投入生产。
3.投入生产的胎盘血应符合部颁“人胎盘血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1.1,1.1.2项要求。其中每只胎盘血必须用RIA法或ELISA法检测HBsAg。
4.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要对血液制品的血源进行监测,就必须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毒抗体的检测。在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尚无条件开展此项检测前,应加强对献血员有关AIDS病的问诊及体检,如询问病史,体检时观察体重是否减轻,肉眼检查口腔粘膜及四肢皮肤有否Kaposi肉瘤,触诊颈淋巴结是否肿大……等非特异性项目为内控指标,如发现阳性指征,即作为非健康献血员淘汰。
5.投入生产的血浆不得含有抗菌素和防腐剂。
6.液体血浆在离体72小时内投入生产或立即在-20℃以下冰冻保存。临床用的过期血应在5天内投入生产。
7.每批投入丙种球蛋白生产的血至少应由1000名(只)以上献血员所献的血(或胎盘血)混合制备。
8.有一套健全的,能保证血源质量的血源管理制度。
四、血液制品的生产工艺及制品质量必须符合部颁生物制品规程要求。
1.按批准的生产工艺制订本单位生产及检验的操作细则,应保证生产各个阶段的“组份”的保存温度等条件适当;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污染,生产过程中能保护蛋白质的完整性、生物活性和安全性。
2.每批产品应有完整记录,能用于追查自献血员到采血、分离、加工、产品检验,直到产品发售去向的全部情况和数据。
3.包装和标签应有专人负责。需要检验的包装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各种制品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瓶签至少要标明制品名称、批号及亚批号、生产单位名称。直接印字在安瓶上则要求字迹清楚,不易脱落或模糊。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
1.应有一个直接对技术厂长负责,独立于其他部门的质量检验部门。该质检部门应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
2.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完成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工作。
3.未经全面质量检定或不符合标准的制品不得出厂供临床使用。
4.质检部门的主要任务和权限:
(1)根据部颁血液制品的制检规程制订本单位的检验操作细则。
(2)决定原料是否合乎要求,半成品是否可继续加工,以及成品是否允许出厂。
(3)决定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是否允许使用。
(4)决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储存条件是否合适。
(5)评价成品、必要原料和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
(6)对产品进行留样观察,并根据储存条件和稳定性实验的结果,为确定或改变血液制品的有效期提供数据。留样期间如出现异常,应及时提出报告及处理意见。
(7)负责决定收回的血液制品处理办法,并保留处理记录。
(8)质检部门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本单位血液制品质量情况,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不得干预。
5.每批血液制品要有品名、剂型、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步骤、检验结果以及生产和质检负责人签字等完整记录。
6.有一套完整的制品质量管理制度,如取样办法、检验程序、检定报告的审核签发、留样、半成品质量的监督、反应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六、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生产管理制度
1.献血员献血管理制度。
2.制造工艺及质量检验规程的操作细则、修改细则的批准手续。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制度。
4.有完整的生产及检验记录和核对制度。
5.人员培训及技术考核制度。
6.工艺卫生及环境卫生制度。
7.包装材料、标签验收领用及报废制度。
8.设备档案及维修制度。
9.仓库管理制度。
10.销售记录、不良反应记录及报告制度。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6] 107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区域内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综合、协调、指导汉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汉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
(五)做好汉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测试、咨询和服务。
市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建、交通、贸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在工作或学习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学校师生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记者、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四)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行业的人员;
(五)各类文化、商贸及其他公开宣传活动中的主持人、宣讲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艺术形式中确有必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推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尚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测试。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新录(聘)用的人员,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常规管理,把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字: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用字;
(二)各类公文、证书、奖品、公章、票据等用字;
(三)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音像制品用字;
(五)各类广告以及商品名称、包装和说明书用字;
(六)各类地名和地名标志用字;
(七)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汉字信息处理用字;
(八)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
(九)标语、宣传物品及各种墙报用字;
(十)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汉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第十一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一般为横行左起右行,需竖行的应当由右向左;
(三)使用汉语拼音的公共场所用字,应当与汉字并用,并按照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
(四)牌匾、广告等需要书写外国文字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为辅。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以及出版物中确需使用的;
(二)文物、古迹中的文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有影响的老字号牌匾;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地区的汉字宣传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为推广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省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公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店名称、企业名称、广告用语用字、商标、商品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及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从事语言文字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考评机制。要将规范用语用字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单位评比条件之一,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各单位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