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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17:08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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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
(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劳动、财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将企业挂钩工资总额之外提取和列支的工资项目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并纳入成本,经研究确定,自1992年起,将1979年至1991年底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
的物价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其中1979年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991年的粮油价格补贴,一般分别以每个职工每年60元、120元、72元的标准,按1991年末企业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85年的肉
食价格补贴,凡由企业负担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扣除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和企业1991年末实际负担的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992年4月份开始向职工发放的粮价补贴,今年暂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1993年核入挂钩工资基数。
此项工作系挂钩工资口径的调整,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任何单位不得在此次调整中提高补贴水平,扩大执行范围。



199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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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

2010年08月27日


  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之一,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公诉人是依法行使公诉和诉讼监督权的检察官,担负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的职能,既处在同犯罪斗争的第一线,又处于诉讼监督的第一线;既是侦查活动的监督者,又是审判程序的启动者和诉讼活动的纠错匡正者,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全面提高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公诉人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现就加强公诉人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加强公诉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必要性。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之中,公诉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公诉人队伍在执法水平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加强公诉人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和依法进行诉讼监督的需要,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公诉工作整体水平的需要,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诉人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公诉人建设,推动全国公诉队伍建设,以更高的素质和更好的精神状态履行职能,完成国家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2.加强公诉人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以依法指控犯罪和强化诉讼监督为抓手,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以推进公诉人专业化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公诉人培养模式为动力,以完善公诉人管理机制为保证,始终把公诉人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作为检察机关的基础工作和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3.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基本原则。加强公诉人建设要坚持组织培养和个人努力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分级负责相结合,全面建设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等原则。

4.加强公诉人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要求,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专业化公诉人队伍,为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职业意识进一步增强,真正做到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法律、忠诚于检察事业。

——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各地检察机关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网络信息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涉众型犯罪等专业性较强案件的专门型公诉人,初步形成一支能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公诉人队伍。其中,高检院和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专门型公诉人一般应占所在部门公诉人员总数的20%以上,县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专门型公诉人一般应占所在部门公诉人员总数的15%以上。

——专家型公诉人数量稳步增长。公诉人队伍中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省级检察业务专家占公诉人的比例达到6‰以上,总人数达到170人以上;全国优秀公诉人和省级优秀公诉人占公诉人的比例达到15%以上,总人数达到4000人以上,拥有一批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办案经验的专家型公诉人。

——公诉职业能力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适用法律和运用政策、出庭指控犯罪、开展诉讼监督等能力显著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明显提升,保障公诉职业能力建设的培训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公诉人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形成。

——知识结构和人员素质得到进一步优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公诉人占全体公诉人员的比例达到85%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公诉人占全体公诉人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

——违纪违法案件显著下降,纪律作风明显改进,执法形象明显改善。公诉队伍违纪违法人员数占公诉队伍总人数的比例低于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数占检察人员总人数的比例。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公诉人的政治素质

5.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公诉人建设的首位。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公诉人,全面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努力培养和提高公诉人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大局意识和职业道德,不断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公诉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6.坚持公诉理念与时俱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执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转变不适应公诉工作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解决影响和制约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把执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每名公诉人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8.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大力加强公诉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丰富职业道德实践活动载体,建立“公诉人主题日”制度,通过开展重温检察官誓词和党性忠诚教育等活动,努力培育公诉职业精神,增强公诉人的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9.全面加强公诉部门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公诉人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带队建,不断提高公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大力提高公诉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10.加强职业能力建设的基本途径。坚持以提高公诉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强化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为主要手段,以提高审查判断证据、运用法律政策、出庭指控犯罪、开展诉讼监督、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等能力为主要内容,全面提高公诉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11.提高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坚持全面客观审查、甄别、判断证据材料。提高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能力,正确审查、判断涉及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此罪与彼罪的各种证据。提高对新类型案件的审查能力,善于综合运用新知识、新成果审查判断证据。提高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审查能力,尤其要提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证据的审查能力。提高引导侦查机关(部门)根据出庭公诉的要求,依法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的能力,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取证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提高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能力,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12.提高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的能力。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情节。善于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社会危害性方面把握行为性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善于科学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准确适用法律。善于研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行为性质,既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善于正确把握执行法律与贯彻刑事政策的关系,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对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严惩有据、宽处有理、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13.提高出庭公诉指控犯罪能力。提高庭前预测能力,针对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制定周密的出庭预案,对于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要制定临庭处置预案。提高庭上指控犯罪能力,做到讯问犯罪嫌疑人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示证质证组织编排证据合理明晰,增强指控犯罪的效果。提高庭上辩驳能力,做到条理清楚、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讲究策略。提高庭上应变能力,善于运用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妥善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翻证等情况。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做到用语规范、表述准确,增强语言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的认同感,树立公诉人可亲、可信、可敬的执法形象。提高出庭的综合效果,善于结合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开展法制宣传,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出庭工作的指导、协调,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凡在什么范围有影响的案件,就要在什么范围调配优秀公诉人审查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确保出庭指控犯罪效果。

14.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强化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坚持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监督的重点。坚持监督原则,讲究监督方法,既要敢于监督、敢于碰硬、秉公执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又要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积极营造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和谐关系。提高监督质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注重监督效果。拓宽监督思路,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审理意见书、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既重视对错误轻判的监督,又重视对错误重判的监督;既重视对实体问题的监督,又重视对程序问题的监督。

15.提高应对突发敏感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建立突发敏感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公诉人应对突发敏感事件的预见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做到处置快速有力,应对妥善有效,程序公开透明,方式慎重稳妥。注重公诉职能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始终,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等各个环节采取多种方式化解矛盾,解决合理诉求,做到案结事了。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善于运用心理疏导等方式缓解当事人因案件产生的心理压力,善于运用通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释法说理,善于引导群众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善于在依法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和解创造条件。

16.加强教育培训,构建公诉人教育培训工作体系。深入推进学习型公诉部门建设,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和“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岗位练兵指导意见”,实现全国公诉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托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等培训基地,积极推进公诉业务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讲究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讲授式培训与研讨式培训相结合、面授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切实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建立公诉人全员轮训机制,高检院负责省级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地市级检察院分管检察长的轮训工作,每三年轮训一遍;省级检察院负责地市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县级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诉业务骨干的轮训工作,每三年轮训一遍;地市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要抓好本辖区内公诉人的常规培训,确保每名公诉人每年脱岗参加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鼓励公诉人参加法律类学历学位教育并为其创造条件。

17.建立公诉人出庭观摩制度,促进相互学习借鉴。省级检察院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观摩庭,地市级检察院每年至少要组织二次全市范围的观摩庭,县级检察院每年至少要组织三次本院范围的观摩庭,并认真组织评议。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办理案件,带头出庭支持公诉。提倡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理案件,亲自出庭支持公诉。省、市、县三级分管检察长办理案件、出庭公诉每年应分别不少于一、二、三件。建立公诉人出庭抽查和考核制度,促使公诉人能够随时接受出庭检验,不断提高出庭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诉人出庭社会考核制度,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并在庭后进行评议。

四、加强专家型和专门型公诉人的培养,以专业化建设推动执法水平提升

18.培养一批专家型公诉人才。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要以精英化的思路,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深厚法学理论特别是刑事法学理论功底、丰富公诉经验,在公诉系统内外有较高声望、较大影响的专家型公诉人。五年内,公诉人队伍中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达到50人以上、省级检察业务专家达到120人以上,充分发挥专家型公诉人才在办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和研究重大业务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19.培养大批专门型公诉人。各地检察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网络信息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涉众型犯罪等案件的专门型公诉人,实现公诉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些专门型公诉人既要具有刑事法律专业素养,又要具有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和办理专门领域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

20.推进公诉人才库建设。建立各种层级的公诉人才库。对各层级人才要进行高起点选拔、高强度培养、高标准考核,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和示范作用。对纳入人才库的公诉人,所在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其人才优势和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公诉人才库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通过考核定期调整人员,切实保证公诉人才库的质量。

21.建立公诉人业务竞赛制度,突出打造品牌公诉人。以开展“全国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为龙头,带动全国公诉人业务竞赛广泛开展。高检院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全国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打造一批品牌公诉人。省级、地市级检察院也要根据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竞赛活动。要积极开展十佳、优秀公诉人巡讲和社会宣讲活动,加大对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

22.巩固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继续巩固和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选任条件、职权范围和履职程序,强化对主诉检察官的制约机制和办案考核机制,逐步建立符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特点的主诉检察官晋级、淘汰管理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公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3.建立专家型公诉人培训机制。通过举办主诉检察官研修班、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等形式,加大对专家型公诉人才在法治理念、刑事政策、理论前沿、公诉疑难问题研究等方面的培训力度。高检院和各省级院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专家型公诉人培训。各省级检察院还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公诉人论坛、公诉人沙龙等方式,为专家型公诉人才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24.建立公诉人专业化培训机制。按照专门型公诉人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专门型公诉人培养办法。根据不同犯罪类型,建立专业化培训机制,并对公诉人进行证据审查、文书制作、多媒体示证、出庭公诉等方面专业化培训。高检院、各省级检察院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化培训。

25.完善公诉人理论研究机制。大力倡导公诉人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国内法学研究,加强与境外检察机关的交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提高理论研究的水平和研究成果的质量。重点加强对公诉基础理论、公诉应用理论、公诉政策理论、公诉前沿理论和公诉疑难问题的研究,进一步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诉制度的必然性、合理性和优越性,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每名公诉人都应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努力成为某一领域研究解决理论和实务问题、办理专门案件的人才。高检院每三年组织一次公诉理论研究成果评比,提倡各省级检察院积极开展公诉理论成果评选,推动公诉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

五、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公诉人的执法公信力

26.严明公诉人职业纪律。各级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公诉人员六条纪律规定》等有关纪律规定,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以遵守办案纪律为内容的专项检查,对突出的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规范自身行为,进一步增强公诉人纪律观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和违纪违法通报制度,保证公诉人的职业纪律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27.建立公诉人岗位风险防范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抓住执法办案中容易产生风险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和特殊时段,加大防范力度,建立具有针对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诉人在办案纪律、办案质量、办案安全、办案效果等方面的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提倡在公诉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廉政监督员,加强对公诉人纪律作风的督察,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提示及时防范。

28.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廉政谈话和廉政教育制度;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进一步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建立执法档案制度,促使公诉人依法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控告申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公诉人执法办案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制约。

29.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始终把公诉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法院等机关的制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检察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对本院公诉工作和公诉人纪律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公诉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30.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严治检,各级检察院对滥用公诉权,以案谋私、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更不能袒护包庇。对违纪违法人员,一经发现先予停职,再区分性质和情节,依照检察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加大预防公诉人违纪违法工作力度。

31.建立健全违纪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违纪违法情况上报与定期通报制度,公诉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5日内,所在检察院公诉部门要层报高检院公诉厅。省级检察院应将违纪违法情况和上报情况纳入公诉工作考评体系。年度违纪违法情况突出的省份,要向高检院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高检院将定期对违纪违法情况进行通报,加大指导力度。

六、加强管理机制建设,促进公诉人的全面发展

32.加强对公诉人建设的领导。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和党组要高度重视公诉工作,关心公诉人的成长和进步,把公诉人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公诉工作和公诉人建设的专题汇报,认真研究加强公诉人建设的思路和措施。要在干部使用、评比表彰、人员配备、设施建设等方面给公诉人员必要的倾斜,建立健全公诉人激励机制,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公诉人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诉人配备到领导岗位,公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主诉检察官和优秀公诉人,该提拔重用的要提拔重用,该评功授奖的要评功授奖。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公诉人一定的出庭补贴。要提高公诉人办案的科技含量,为公诉人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办案参考资料,配备出庭电脑和出庭公文包。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公诉人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工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33.合理确定公诉人员数量和检察官职数。各级检察院要根据“精简后方,保障一线”的原则,加强对公诉部门的人员配备,使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根据年受理移送起诉案件的数量等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公诉部门人员编制。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起诉案件数量多的地方,应当相应增设公诉机构,增加公诉人员编制。专门类型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应当研究探索设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方应为公诉人配备速录员等办案辅助人员,以减轻公诉人从事事务性工作的负担。要合理设置公诉部门检察官职数和职级比例,保持公诉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避免优秀公诉人才流失。对全国、省级、地市级优秀公诉人以及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调离公诉部门的,应当听取上一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意见。

34.建立严格的公诉人准入制度。公诉人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品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的检察官担任。新录用的人员在公诉部门锻炼后,要经过岗前培训和实习方可正式担任公诉人。单独组织公诉人招录的,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协助政治部门做好招录工作,确保录入人员的质量。

35.加强公诉人才交流。积极开展公诉人跨区域交流活动,各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可以组织公诉人跨地、县交流办案。提倡上下级检察院公诉人相互交流承办案件,使下级检察院公诉人有机会到上级检察院承办更加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公诉人有机会到下级检察院承办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高检院公诉厅每年要选派干部到地方检察机关独立承办公诉案件。要完善落实对口支援制度,加强对西部地区公诉人帮助扶持力度,加强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公诉人才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公诉人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

36.保障公诉人办案安全。办理涉恐怖犯罪、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邪教犯罪、涉众型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等可能发生矛盾冲突的案件,要建立公诉活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调查取证、出庭公诉等环节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必要时指派法警协助公诉人开展工作。落实公诉人出庭安全通道和交通工具等,为公诉人的办案、出庭、监督等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诉人执法办案活动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落实“三深化”和“三推进”各项工作举措,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治小治散治差、转变发展方式为重点,以全面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着力在改善条件、提升水平、强基固本、强化保障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一、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3%以上,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通过严格准入、淘汰落后、整顿关闭等有效手段,力争使非煤矿山数量在2010年基础上减少2%以上。

3.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大中型矿山企业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HSE管理体系建设示范单位持续改进提高。

4.完成1000座以上危、险、病尾矿库的隐患治理任务和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中西部地区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5.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按期建设完成;露天矿山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全部采用;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率达到5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核心,进一步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应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全面贯彻落实。

7.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强化生产技术和专业安全管理,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和外包施工队伍管理。

8.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专项检查,对带班下井工作制度、监督和公示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没有领导带班下井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9.排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情况。对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重点检查2010年非煤矿山43起较大事故、2起重大事故查处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情况,事故多发地区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继续做好重大事故和较大以上由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挂牌督办工作。

(二)以打非治违、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为重点,进一步推动非煤矿山发展方式转变。

11.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采取对“打非”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对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打非”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12.继续推动非煤矿山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逐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开展整合矿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严格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和试生产(运行)期限。加强日常监管,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13.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非煤矿山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开采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加强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实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

14.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露天矿山重点淘汰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等,地下矿山重点淘汰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胶带、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等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逾期未淘汰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三)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

15.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风和防治水工作专项整治,对局部通风机使用情况、矿区水文地质资料、防治水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把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防治水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开展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边坡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高陡边坡和危险级排土场治理情况等,严防边坡坍塌事故。

16.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

17.开展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央财政支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和中西部地区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开工项目的跟踪督查,严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

18.针对陆上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海洋石油极端天气灾害的特点,组织开展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台风(风暴潮)、防管道泄漏爆炸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导工作。

(四)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9.指导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选树示范矿井,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动地下矿山企业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20.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教育培训、考评认定、激励约束和信息交流体系,适时召开现场会,全面推动工作。巩固“强基固本‘五个一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成果,大力推动示范单位安全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建设。

21.积极推广应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应用地压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工艺)装备。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

22.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律、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深海开采安全监管体系等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23.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组织编写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加强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创建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活动。

24.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熟经验,探索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框架结构;发挥主流媒体和安全监管系统报刊网络作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5.健全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五)以完善法规标准制度和政策措施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26.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组织制修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5个部门规章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等25个安全标准。

27.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制定工作。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工作力度。

28.启动非煤矿山“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监控、尾矿库在线监测、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29.加强政策研究。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激励政策等相关经济政策研究,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0.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资金支持,切实提高中央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示范带动地方财政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六)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31.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32.积极探索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完善非煤矿山联系点工作制度,督促指导重点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3.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向乡镇延伸,明确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3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专家库建设。利用“金安”(一期)工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非煤矿山基础资料等数据库,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35.继续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逐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