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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00:36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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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并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国籍国服刑,以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为本条约目的:
(一)“判刑国”系指对被判刑人作出判决的一方;
(二)“执行国”系指被判刑人可能或者已经被移管到该国境内以便服刑的一方;
(三)“判决”系指判处刑罚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决;
(四)“刑罚”系指以下措施: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期徒刑;
2.依俄罗斯联邦法律,有期的剥夺自由刑;
(五)“被判刑人”系指根据判决服刑的人;
(六)“移管”系指将被判刑人移交到执行国,以便继续执行判刑国判处的刑罚。
第二条 一般规定
任何一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向另一方移管具有该另一方国籍的被判刑人。
第三条 联系途径
一、为执行本条约,双方应指定各自的中央机关。
二、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在执行本条约时,中央机关应直接联系。
三、双方如根据本条约另行指定中央机关,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 移管的请求与答复
一、判刑国应将本条约的内容通知本条约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个被判刑人。
二、被判刑人、其近亲属以及其合法代理人可向判刑国或执行国的中央机关提出移管的申请,由接到该申请一方的中央机关决定是否向另一方中央机关提出移管请求。
三、任何一方中央机关均可向另一方中央机关提出移管请求。
四、被请求的中央机关应在收到所有必要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是否同意移管的决定通知提出请求的中央机关。如拒绝请求,则应说明理由。
五、双方中央机关在作出是否移管的决定后,应书面通知在本国境内的被判刑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第五条 移管的条件
一、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移管被判刑人:
(一)被判刑人是执行国的国民;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按照双方的法律均构成犯罪;
(三)被判刑人还需服刑至少一年;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在被判刑人行为能力受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时,经其合法代理人书面同意;
(五)双方的中央机关均同意移管。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被判刑人尚需服刑的期限少于一年,双方中央机关亦可同意移管。
第六条 移管的拒绝
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移管:
(一)一方认为移管有损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对被判刑人作出判决;
(三)被判刑人在判刑国境内有尚未偿清的债务或因其他刑事案件被立案而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四)请求被移管的人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对于是否同意另一方提出的移管请求可自主决定。
第七条 请求的形式和所附文件
一、双方中央机关应以书面形式相互提出移管请求。
二、执行国提出移管请求时,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被判刑人的个人情况,即姓、名(名和父称)、性别和出生日期;
(二)证明被判刑人是执行国国民的文件;
(三)如可能,关于作出判决的日期、地点、判决理由和服刑地点的说明。
三、判刑国提出移管请求时,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本条第二款第(一)和(二)项提及的内容;
(二)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以及判决所依据的有关刑法规定;
(三)被判刑人已服刑期的说明,包括判决生效前羁押和其他有关执行刑罚事项的说明;
(四)经证明无误的对被判刑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确认;
(五)被判刑人健康情况以及其服刑期间表现的说明。
四、如有必要,双方中央机关可相互要求提供补充文件或者材料。
五、双方相互提交的文件均应由本国中央机关确认。这些文件不需其他确认和认证。
第八条 被判刑人的同意及同意条件的核实
一、判刑国应确保被判刑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完全知晓移管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表示同意移管,并在同意移管的声明中对此予以确认。
二、如执行国请求,判刑国应提供机会,使执行国通过指定的官员核实被判刑人已按前款规定的条件表示同意。
第九条 移管的执行
如双方就移管达成一致,双方应通过执行刑罚的机关尽快协商确定移管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 刑罚的继续执行
一、在移管被判刑人后,执行国应根据本国法律,保证继续执行刑罚。
二、如判刑国判处的刑罚种类或期限不符合执行国的法律,执行国法院应根据本国法律转换刑罚的种类或期限并遵循下列条件:
(一)应基于判决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认定;
(二)不得将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三)转换后的刑罚应尽可能与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相一致,不得加重判刑国所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执行国法律对同类犯罪规定的最高刑;
(四)不受执行国法律对同类犯罪规定的最低刑的约束;
(五)应扣除被判刑人在判刑国已被羁押的期间。
三、执行国根据本条第二款转换刑罚时,应将转换刑罚的法律文书副本送交判刑国。
四、执行国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对被判刑人免除刑罚,包括假释等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对判决的复查
一、只有判刑国有权对判决进行复查。
二、被判刑人如在移管后向执行国提出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申请,执行国应尽快将该申请转交判刑国。
三、如移管后判刑国作出改变判决的裁决,则此裁决副本和其他必要文件应立即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执行国应根据本条约第十条予以执行。
四、如移管后判刑国作出撤销判决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决,则该裁决的副本应立即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由其立即释放被判刑人。
五、如移管后,判决在判刑国被撤销并决定重新调查或审理,则该决定副本、刑事案件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应送交执行国,以便根据该国法律作出追究被移管人责任的决定。
第十二条 赦 免
任何一方均可根据本国法律,对已被移管的被判刑人给予赦免,并及时就此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关于执行刑罚的情报
遇有下列情况,执行国应及时向判刑国提供有关执行刑罚的情报:
(一)刑罚已执行完毕;
(二)被判刑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脱逃或死亡;
(三)判刑国要求提供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后 果
对移管至执行国的被判刑人和在该方境内因同样行为被判刑的人而言,审判的法律后果一致。
第十五条 过 境
一、任何一方如为履行与第三国达成的移管被判刑人协议需从另一方领土过境,应向该另一方提出过境的请求。
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使用航空运输且未计划在另一方领土降落的情形。
三、被请求方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形下,应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第十六条 语 言
在执行本条约时,双方应使用本国的官方语言,并附有对方官方语言或英文的译文。
第十七条 费 用
一、移管之前所产生的有关移管费用,应由费用产生地的一方负担。执行移管和在移管之后继续执行刑罚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执行国负担。
二、过境费用应由提出过境请求的一方负担。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条约的解释或执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中央机关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则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第十九条 时际效力
本条约亦适用于本条约生效前被判刑人的移管。
第二十条 条约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二、本条约无限期有效。但本条约自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三、条约的终止不影响在本条约终止前开始的被判刑人移管程序。
本条约于二○○二年十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唐家璇 伊万诺夫
(签 字) (签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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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业改革司子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通知》(商改字[2005]21号)下发以来,国内外相关企业、机构和新闻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餐博会得到了全社会和餐饮行业的积极响应。为切实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组织工作,现将组团工作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餐博会举办时间和场址

由于展览地点的变更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要求,本届餐博会举办时间比原计划提前一天,调整为2005年10月20-22日,20日上午举行开幕式,展览会和论坛地点确定在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沙湾路258号)。


二、有关组团工作要求

(一)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工作,做好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餐饮业相关行业协会、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和餐饮企业等单位参加餐博会的组团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荐、组织10-30家重点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行政总厨(厨师长)、采购经理等参加餐博会的学习、交流活动。要明确本省市参加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代表团团长和联络员人选,并于2005年7月底以前将报名回执表(见附表)报我部商业改革司。

(二)组织参加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

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布展,主要通过文字、图表、图片、模型、多媒体等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餐饮业发展成就和精神风貌,不搞纯技术性的菜点与宴会摆台展示。参展具体办法请参见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之一:《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做好组织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本届餐博会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中国饭店协会具体承办的餐饮业采购洽谈会、教育培训展和技能大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有条件的,可进行针对供货商的招商招展和技能大赛等的组织工作,具体办法请参见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有关实施方案。

(四)收集餐饮企业需求信息。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餐饮企业的参会需求、用人需求以及适合集中批量采购、用品机械采购等信息收集整理后,报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汇总,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参会企业的需求情况和采购信息在展览会上有针对性地安排信息发布和采购洽谈。


三、其它

(一)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参展参会代表的组织报名工作。

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参展参会单位需按照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另文下发的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参会参展准备工作和报名工作,具体事务可分别与各项目承办单位联系落实。

(二)餐博会组委会将颁发“最佳组织奖”和“最佳展台奖”。


四、联系方式

(一)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餐博会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邓廷富 赵 涛

电 话:010-85226545,85226546 传 真:010-65135992

(二)各项目承办单位

1、成就展区、采购洽谈展区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市分会

联系人:孙明辉 王菁川

电 话:010-84121433,84120989 传 真:010-84121433

2、教育培训展区、技能大赛活动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饭店协会

联系人:张乐然 金 勇 张宪红

电 话:010-68391410,68391479 传 真:010-68391479

3、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会务接待组

项目承办单位:成都市贸易与粮食局

联系人:李 进 李传宝

电 话:028-87640551/87792554/87645779 传真:028-87649997

(三)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网站 http://www.catering.org.cn

附表:表一、各省市重点餐饮企业参加餐博会名额分配表

表二、各省市代表团团长、联络员报名回执表

表三、餐饮企业需求信息填报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


鞍山市财政调研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财政调研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系统调研工作,实现财政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促进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调研工作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撰写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反映全市经济工作特别是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明确调研任务,落实调研计划,利用调研成果推动财政工作的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财政调研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办公室是市财政系统调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财政系统调研工作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1、落实本级财政系统调研计划,下达调研任务;
2、组织和参与本级财政课题研究;
3、负责编发《鞍山财政》和《鞍山财政课题报告》;
4、开展优秀财政调研报告评选和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5、检查本级财政系统调研任务完成情况;
6、指导县(市)区和局属事业单位财政调研工作;
7、局领导临时交办的调研任务。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财政调研工作,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要有专人负责本处室的财政调研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政调研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做好本地区财政调研工作的同时,要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于市财政局交办的财政课题,必须精心组织,按时完成。
第七条 市财政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处室、本单位的财政调研工作,按时完成财政调研任务。

第三章 财政调研计划

第八条 财政调研报告分为单项课题报告和综合性课题报告,由财政内部一个处室进行的课题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为单项课题报告;由两个以上处室或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称为综合性课题报告。
第九条 每年年初,根据财政中心工作,由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将市本级财政系统单项课题计划报到局办公室,并落实题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简称“三落实”),局办公室汇总后下达单项课题计划。
第十条 局办公室根据单项课题计划和工作需要选择若干个综合性财政课题,经县(市)区财政局、局内有关处室、局属单位统一意见后,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下达综合性财政课题计划。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要在完成本部门的单项课题计划的同时,组织和参与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为财政调研工作服务,并定期检查财政调研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的选择应坚持有针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紧紧围绕财政工作实际,突出解决财政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必须有课题计划,并有明确分工,规定任务、时间和责任人。参与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的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时完成财政课题计划。
第十四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成立课题组,每个课题组确定一个召集单位(由办公室和参加单位研究确定),具体负责组织课题研究。组长原则上由召集单位的分管局长担任,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局长同意后,指定一名局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参加综合性课题研究的单位为课题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都要选派业务精、文字能力强的领导和同志为课题组成员,并按课题组要求参加课题研究。

第五章 财政调研工作的要求与评比

第十六条 财政调研工作应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防止走过场。
第十七条 财政调研要坚持实事求是,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十八条 财政调研报告要坚持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坚持以理服人,既要有定性分析,又要有定量分析。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举办一次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对获奖作品予以表彰,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都要评选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及先进个人,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均纳入评比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处室)领导高度重视财政调研工作;
2、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专人负责财政调研工作;
3、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财政调研工作;
4、按时完成局下达的单项调研任务和综合性课题计划;
5、在《鞍山财政》和《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发表的作品多;
6、在财政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中获奖作品多,奖级高;
7、财政调研成果有效地推动财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调研工作先进个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积极组织财政调研工作,且效果明显;
2、参与1至2项财政课题研究;
3、撰写的调研报告在《鞍山财政》或《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发表;
4、撰写的调研报告在财政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比中获奖;
5、财政调研成果被本单位(处室)或有关部门采用。
第二十三条 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财政调研工作,财政调研工作纳入年度财政工作考核范围,实行目标考核。

第六章 财政调研成果的发表

第二十四条 优秀财政调研成果首先由《鞍山财政》发表,特别优秀的由市财政局向市级刊物、省级和国家级财政刊物推荐。凡在《鞍山财政》发表的文章每篇付给50元稿费,对于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的调研报告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鞍山财政》作为财政局内部刊物,是财政系统调研成果展示的重要窗口,发表调研报告必须符合以下两点要求:一是必须紧紧围绕鞍山财政工作实际,二是要有较高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不断丰富《鞍山财政》内容,提高《鞍山财政》办刊质量,使其成为推动财政调研工作,建设财政文化的有效载体。
第二十七条 综合性课题报告和不宜在《鞍山财政》发表的单项课题报告,通过《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形式报局领导审阅,重要的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