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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18:24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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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高”《通告》,各地检察院要加强、加快案件的查证工作,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的重大案件。对于个人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上的自首坦白案件作免予起诉处理,要严格掌握,一般应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开庭审理;五万元以下的,依法应该起诉的也
要及时起诉。



198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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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8月1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审议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意见》。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省公、检、法机关
,努力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结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但是,由于案件过多,办案力量不足,加之地处边疆,交通不便,以致仍有少数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现决定:在1980年内,凡受理的一般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结;重大、复杂的刑
事案件,确实不能按照法定期限办结的,办案期限可按下述规定予以延长:
一、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中,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羁押期满两个月,不能终结的重大、复杂案件,羁押期可延长两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上述延长期限还不能终结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继续延期。
二、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九十九条规定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半个月期满后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补充侦查完毕的,可延长一个月。
三、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人民法院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延长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犯,认为需要逮捕的,仍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不得延长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



1980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6]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