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25:13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7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实施大市场战略,优化市场经营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是市政府统一规划、经营主体明确、具有一定规模、设施较为完善的商品市场。具体由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二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原则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公平税费、建帐立簿、集中收费的原则。市场管理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共同负责市场管理。实行税费缴纳证制度,经营者凭证到封闭式管理办公室定时申报、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条 在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委会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各职能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职能,实行集中、快捷、方便、高效的管理和服务,营造宽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并落实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实行税费公开、政务公开。
  (三)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服务,并指导市场行业协会的工作。
  (四)对市场收费项目、检查事项进行审查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市场检查或收费,应事先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接洽,管委会办公室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滥检查。
  第四条 具体操作办法
  (一)实行一条龙服务。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实行服务式的管理模式,为经营户提供方便快捷、手续简便、政务公开的一条龙服务。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派出民警协助工作。
  (二)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由市场管委会按规定税率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填卡公示,提高税费缴纳透明度。
  (三)经营户凭税费明白卡每月1-5日集中自行缴纳税费,并有权拒绝明白卡以外的任何收费和摊派。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实行行业自律。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要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七条 市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管委会及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 优惠政策。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统一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公平、公开、透明的税费交纳办法。
  (一)实行科学核定,适度征收的税收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分等量化、科学双定的办法合理确定税收标准,由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税务等部门核定到户,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市场开办第一年,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年以后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禁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和乱摊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为加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管理,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开行的融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优质高效地完成我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是指拟用或已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的信用贷款项目。
第三条 按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成立“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项目及其资金的审批、调查。领导小组下设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信用办),负责日常工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信贷资金的操作由州人民政府授权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投资公司)运作管理。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应符合《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州政府的投资方向。政府信用贷款主要用于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州人民政府确定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达到可以开工和马上使用资金的深度。具体是:
(一)前期工作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及以上深度,具有经有权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征用土地、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已落实的书面文件。
(四)具有国开行及州信用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确定
第六条 满足第四条、第五条的项目,各县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汇总、州级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报州发展计划部门。州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深度要求及报送的资料,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项目报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州信用办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还本付息能力分析,提出每个项目使用政府信用额度及由财政全额安排还本付息或部分还本付息等初步意见,交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政府信用额度内,由州投资公司向国开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
第九条 国开行同意的项目贷款,必须由州信用办行文通知州投资公司,按《文山州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或转借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获得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和竣工验收预决算制、工程决算审计等制度,并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管理办法。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要按月向州信用办、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投资公司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必须向州信用办报送工程竣工报告(附有关资料及附表,包括工程交工报告、项目质量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竣工图、项目技术和经济档案报告、工程概算与预算、决算的工程量和造价对照表),由州信用办会同州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投资公司等有关单位对竣工结算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如出现项目政府信贷资金结余和其他的资金调剂,由州信用办根据州发展计划部门筛选出的项目提出意见,报经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调剂计划。
第十四条 州信用办和州发展计划部门对获得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定期地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州县政府对本级实施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进行奖惩考核。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在目标范围,成绩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惩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州、县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其区域范围内其它政府信用贷款项目。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挤占建设资金;
(三)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项目建设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核算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从2005年4月15日起至今年年底,集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整治重点各地要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进一步抓好化妆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人员的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实现专项整治工作的预期目标。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1、掌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请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按照要求(附件1)书面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同时提交电子版),以建立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库。

2、对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况:

(1)使用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禁用物质;

(2)未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和限制使用要求(包括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浓度、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标识和其它限制和要求)使用限用物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每省要确定至少3个城市(其中1个为省会城市,直辖市确定3个区县),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场所:

(1)美容美发店(2)药店(3)化妆品批发市场

2、重点检查内容:

(1)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同时,检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标识情况(要求详见附件2)。

(2)美容美发店是否存在无证自制化妆品的行为。

(三)对重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具体要求将在监督抽检计划中另行通知。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95%以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督促整改或取缔不合格生产企业。对重点城市美容美发店、药店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批发市场的监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5月1日前函报我部监督司。我部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二)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

(三)加强培训指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五)各地要在2005年9月底之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工作总结中要同时将具体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附件3规定的相应标准格式打印上报(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并将不合格产品或企业按序号集中排在汇总表的前面。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人:史根生、徐娇

地址:北京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100007

联系电话:010-64047878-2169、2170传真:010-64047878-2175

 E-mail:sgs@jdzx.net.cn



卫生部监督司联系人: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附件: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上报表

2、卫生许可证明编号标识情况检查内容

3、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