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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26:19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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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原则
  (一)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
  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8.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
  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六)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促进国家和本市经济及本关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八)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者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主体
  (一)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市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处,为本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关,其他为非集中采购机关。
  (二)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1.统一组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2.组织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3.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
  4.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5.建立与采购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6.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三)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能力;
  5.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1.具备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5.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供应商,实行登记管理,其资格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范围与形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
  1.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2.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修缮工程项目等。 3.服务类:政府所需的各类社会服务等。
  (二)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和小额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管理处统一组织的采购,财政部门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分散采购是指各采购机关自行组织采购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并逐步实行定点采购。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
  3.单位价值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产品设备;
  4.价值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筑、水利工程、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年累计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项目;
  6.公务用机动车辆购置及维修、燃油;
  7.采购机关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四)未达到上述第(三)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各采购机关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条 采购办法
  (一)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示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家以上特写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能获取较高效益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额度大、或单台(套、件)价值经较昂贵的货物;
  3.财政拨款的建筑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4.金额较大,竞争性较强的服务项目;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对象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法。

  第五条 招投标管理
  (一)公开招标采购严格按照发布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二)招标公告应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数量;
  2.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时间和地点。
  (三)招标文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或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要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3.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公式;
  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5.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6.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9.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时间及评标原则;
  10.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五)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人数、标底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必须保密。
  (六)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提效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八)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九)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十一)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 采购预算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
  (二)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对各部门上报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同级人大批准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后,由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在部门预算总指标控制数内核定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
  (三)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市直各部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时,一并编报政府采购决算,由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审核;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及政府采购决算说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汇总本级政府采购决算,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 采购资金管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不得设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
  (二)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资金都要直接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机关自筹资金,在采购启动前也必须存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
  (三)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根据采购单位验收结果签发的验收结算书,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节余资金,属财政资金退还给国库存款。属财政和采购机关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双方所占份额分别返还国库和采购机关。
  (四)采购机关凭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
  (一)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的,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采购部门和单位对应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面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财政部门按其采购额度核减预算经费。
  (四)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当对采购合同和结算书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拨款手续。
  (六)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七)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八)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违法法纪处理
  (一)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鉴定采购合同的;
  7.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由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规章规定予以查处;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7.向采购管理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三)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2.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5.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具有上述(一)、(二)、(三)、(四)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当事人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及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佳木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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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告2012年第18号



  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截至2011年12月31日)目录(185件)

序号 制定机关 规 章 名 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文 号
1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1990年9月13日 1990年9月13日 [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 1993年9月25日 [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
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1月5日 1993年11月5日 [1993]外经贸合发第582号
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档案局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9日 1994年12月29日 档发字[1994]23号
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0日 1995年1月1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
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1995年2月13日 1995年2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3号
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1995年3月15日 1995年7月1日 [1995]外经贸管发第99号
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4月11日 1995年4月11日 [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
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 1996年4月1日 [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
10 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3月29日 1996年4月1日 国经贸机〔1996〕201号
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发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1日 1996年8月21日 外经贸运发[1996]第461号
1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香港地区开展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 1996年9月5日 [1996]外经贸合发第605号
1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3日 1997年1月1日 [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
1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 1997年5月28日 1997年5月28日 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
1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汽车报废标准 1997年7月15日 1997年7月15日 国经贸经[1997]456号
1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8月25日 1997年8月25日 [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1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7年8月25日 1997年8月25日 [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1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 1997年8月25日 1997年8月25日 [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19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17日 1998年1月1日 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
2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4日 1998年1月24日 [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2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1998年1月26日 1998年1月26日 外经贸运发[1998]第20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修订
22 国内贸易部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7日 1998年2月27日 内贸消费字[1998]第23号
23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1998年3月9日 1998年3月9日 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
2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3月13日 1998年3月13日 [1998]外经贸管发第166号
2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 1998年8月3日 1998年8月3日 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2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22日 1998年9月22日 外经贸政发[1998]第325号
27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6日 1998年12月1日 外经贸政发[1998]第725号
2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年10月9日 1998年10月1日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
29 国内贸易局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8年10月15日 1998年10月15日 国内贸易局[1998]第1号令
3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日 1998年12月1日 经贸台发[1998]792号
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月30日 1999年1月30日 [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
3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5日 1999年2月25日 [1999]外经贸技发第103号
3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27日 1999年6月1日 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
3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27日 1999年6月1日 外经贸管发〔1999〕315号
3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1999年7月9日 1999年7月23日 国经贸贸易[1999]706号
3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1日 1999年9月21日 [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2010年9月12日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修订)
3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999年9月23日 1999年11月1日 [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8号修订)
3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24日 2000年1月1日 外经贸配字[1999]89号
3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1月26日 2000年1月1日 [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
4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6日 1999年12月6日 外经贸配字[1999]87号
4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0年7月25日 2000年9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6号
4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9日 2000年12月2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9号
4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2001年4月28日 2001年5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1号
4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26日 2001年10月26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6号
4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27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7号(2003年8月21日商务部令2003年第2号修订)
4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2001年12月20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1号
4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0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2号
4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12月20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3号
4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2001年12月20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9号
5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1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3号
51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月15日 2002年2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7号
5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2002年1月16日 2002年1月2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号
5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2002年1月24日 2002年2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号
5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2002年2月4日 2002年2月4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8号
5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2月8日 2002年2月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4号
5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8号
5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9号
5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0号
5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1号
6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2号
6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2002年2月26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6号
6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2002年3月12日 2002年4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号
6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3号
6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4号
6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5号
6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
6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7号
6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8号
6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9号
7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0号
7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1号
7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2号
7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3号
7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2年4月9日 发布之日起30日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6号
7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2002年7月18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7号
7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002年8月23日 2002年10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3号
7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2002年10月18日 2002年11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3号
7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31日 2003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2号
7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2日 2002年11月1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
8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2002年12月13日 2003年1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7号
8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2002年12月13日 2003年1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8号
8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2002年12月13日 2003年1月1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4号
8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年1月30日 2003年3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年第2号
84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7日 2003年9月27日 商务部令2003年第4号
85 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2003年10月17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3年第5号
86 商务部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2003年10月17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3年第5号
87 商务部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2003年10月17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3年第5号
88 商务部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暂行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日 2003年11月3日 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名称改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89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17日 发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3年第3号
90 商务部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2004年1月13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91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4年3月29日 2004年3月29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5号
92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2004年4月16日 2004年6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93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5月15日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94 商务部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5月15日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2011年6月8日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修订,名称改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95 商务部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4年5月20日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7号
96 商务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25日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97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6日 公布后30日起 商务部令2004年第3号
98 商务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4年11月1日 2004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99 商务部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2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4年第18号
100 商务部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 2005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101 商务部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004年11月17日 2004年12月17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102 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 2005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103 商务部、海关总署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 2005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6号
104 商务部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 2005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105 商务部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1月7日 2005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号
106 商务部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2005年2月2日 2005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4号
107 商务部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2005年2月3日 2005年3月5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108 商务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2005年2月5日 2005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109 商务部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2005年2月6日 2005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
110 商务部、公安部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2月9日 2005年4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
111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2月21日 2005年4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0号
112 商务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2005年3月2日 2005年4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113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2005年8月1日 2005年9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2号
114 商务部 汽车贸易政策 2005年8月10日 2005年8月10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
115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5年第14号
116 商务部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2005年8月23日 2005年9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7号
117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9日 2005年10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
118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2号
119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3号
120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4号
121 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7日 2006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122 商务部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22日 2006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
123 商务部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23日 发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5年第15号
124 商务部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1日 2005年12月1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125 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发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
126 商务部、海关总署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9号
127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6年1月9日 2006年1月9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128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 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 商务部令2005年第26号
129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06年1月13日 2006年1月10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号
130 商务部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6年5月26日 2006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
131 商务部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7月7日 2006年9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5号(2011年5月30日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修订,名称改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132 商务部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2006年7月14日 2006年8月14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
133 商务部、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6号
134 商务部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 2006年8月4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19号
135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8月16日 2006年10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
136 商务部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 2006年8月16日 2006年8月16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
137 商务部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2006年9月1日 2006年10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
138 商务部、公安部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8号
139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2日 2006年10月15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140 商务部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2006年9月18日 2006年9月18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141 商务部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2006年9月21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142 商务部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2006年9月21日 2006年10月20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143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0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9号
144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3日 2006年11月15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145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2006年11月6日 2006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146 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4日 2007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147 商务部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4日 2007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148 商务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9日 2007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149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7日 2007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150 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 2007年4月30日 2007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修订)
151 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2007年4月30日 2007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
152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洗染业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1日 2007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
153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 2007年6月27日 2007年8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4号
154 商务部、财政部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2007年8月13日 2007年9月15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9号
155 商务部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2007年10月23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
156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2007年11月5日 2007年11月5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157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4日 2008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号
158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年4月7日 2008年5月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159 商务部、海关总署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2008年4月7日 2008年5月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160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年4月7日 2008年5月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161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5日 2008年6月1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 2008年第8号
162 商务部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8年6月7日 2008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163 商务部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6月24日 2008年8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164 商务部、财政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008年7月9日 2008年8月1日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165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 2008年8月20日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号
166 商务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7月28日 2008年8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167 商务部 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管理适用的规定 2008年8月5日 2008年8月5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168 商务部、科技部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008年9月16日 2008年11月1日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169 商务部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0月20日 2008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
170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
171 商务部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9年第1号
172 商务部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2009年2月1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173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2009年2月5日 2009年2月5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174 商务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6日 2009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175 商务部、科技部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0日 2009年5月20日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9年第2号
176 商务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 2009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
177 商务部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9年6月22日 2009年6月22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178 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2009年7月15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9年第10号
179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8日 2009年11月1日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180 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2009年11月21日 2010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181 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2009年11月24日 2010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
182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28日 2010年2月1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3号
183 商务部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10年1月26日 2010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10年第1号
184 商务部、银监会、 保监会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7日 2012年1月5日 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185 商务部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30日 2012年2月1日 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



附件2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目录(605件)
一、对外贸易(168件)
序号 文件名称(含文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关于机电产品国产化率计算方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经进〔1987〕645号) 国家经委 1987年10月16日 1987年10月16日
2 国家机电办关于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机进管〔1995〕19号) 国家机电办 1995年9月28日 1995年10月10日
3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898号)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 1995年12月29日 1996年1月1日
4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国经贸机〔1996〕312号) 国家经贸委 1996年5月8日 1996年5月8日
5 国家机电办、国家技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国机进综〔1996〕35号) 国家机电办、技监局 1996年12月30日 1997年3月1日
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1万美元以下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不再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1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7年1月15日 1997年1月15日
7 关于印发《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第89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 1997年2月26日 1997年2月26日
8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民银行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等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778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民银行 1997年11月20日 1997年11月20日
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1998年7月1日 1998年7月1日
1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94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8年12月16日 1998年12月16日
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改革许可证管理体制的通知(外经贸配发[1999]第18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9年3月30日 1999年3月30日
1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对机电商会和承包商会项目协调职能进行重新分工意见的函(〔1999〕外经贸办字第7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1999年7月20日 1999年7月20日
1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正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和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文部分文字内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加函字第34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9年8月24日 1999年8月24日
1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工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1999〕第628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1999年10月25日 2000年1月1日
1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机电发〔1999〕第57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9年11月15日 1999年11月15日
1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9〕639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 1999年12月2日 1999年12月2日
1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白银出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9年12月26日 2000年1月1日
1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外经贸管发〔2000〕第30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年6月6日 2000年7月1日
19 关于发布《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发展发[2000]第51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税务总局 2000年9月27日 2009年9月27日
2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0]第649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年12月4日 2001年1月1日
2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冻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管发〔2000〕第646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年12月27日 2001年1月1日
22 关于肉鸡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1]2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2001年1月24日 2001年1月24日
2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2001年6月11日 2001年6月11日
2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光盘刻录机进口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2001〕466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2001年9月21日 2001年10月1日
2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9月30日 2001年10月1日
26 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 2001年10月25日 2001年10月25日
27 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贸发〔2001〕594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0月25日 2001年10月25日
28 关于印发《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第626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1月8日 2002年1月1日
29 关于将锡制品纳入出口配额管理的通知(外经贸贸工函[2001]89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2月2日 2002年1月1日
3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2月3日 2001年12月3日
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38号(发布《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2月21日 2002年1月1日
3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39号(发布《关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有关事项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2月21日 2002年1月1日
3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01年12月27日 2002年1月1日
3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2002年2月20日 2002年3月1日
3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2002〕18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2002年4月15日 2002年4月15日
36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9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8月15日 2002年8月15日
37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3年4月4日 2003年4月4日
38 商务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商机电函〔2003〕56号) 商务部 2003年9月2日 2003年10月1日
39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关于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明电2003年第2947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03年12月31日 2004年1月1日
40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部明电2004年第87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4年1月14日 2004年1月14日
41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钢铁最终保障措施终止后加工贸易进口相关钢铁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机电字〔2004〕4号)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4年3月29日 2004年3月29日
42 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调查发[2004]170号) 商务部 2004年4月13日 2004年4月13日
43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的通知(商规发[2004]274号) 商务部、财政部 2004年6月7日 2004年7月1日
44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4〕14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04年7月5日 2004年7月5日
45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简化机电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办法》的通知(商机电发〔2004〕305号) 商务部、外交部 2004年7月15日 2004年7月15日
4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氧化铝加工贸易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4〕49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4年9月24日 2004年9月24日
47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商贸发[2004]491号)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0月11日 2004年10月11日
4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内产业损害及恢复发展情况开展跟踪工作的通知(商调查字[2004]15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4年10月13日 2004年10月13日
4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办机电函〔2004〕57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4年11月19日 2004年11月19日
50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 商务部 2004年12月17日 2005年1月1日
51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 商务部、工商总局 2005年2月1日 2005年2月1日
52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5〕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5年3月2日 2005年3月2日
53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调查发[2005]221号) 商务部 2005年4月25日 2005年4月25日
54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通知(商贸发[2005]332号) 商务部、中信保公司 2005年6月24日 2005年6月24日
5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5年7月27日 2005年9月1日
56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商贸发2005年502号) 商务部 2005年9月16日 2005年9月16日
57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规发[2005]507号) 商务部、财政部 2005年10月20日 2005年10月20日
58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商技发[2005]139号 商务部、科技部 2005年11月29日 2005年11月29日
59 关于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 商务部 2005年12月8日 2006年1月1日
60 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商技发[2005]613号) 商务部、质检总局 2005年12月19日 2005年12月19日
61 商务部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公平函[2005]16号) 商务部 2005年12月13日 2005年12月13日
62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 2005年12月28日 2005年12月28日
63 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5]707号) 商务部 2005年12月28日 2006年1月1日
64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 2006年2月15日 2006年2月15日
6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字〔2006〕5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6年2月17日 2006年2月17日
66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进口有关规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3号) 商务部 2006年4月20日 2006年4月20日
67 商务部关于印发《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产发〔2006〕185号) 商务部 2006年6月5日 2006年7月4日
68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公布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等商品编码调整和管理适用的规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6年6月15日 2006年6月15日
69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管理的通知(商产发〔2006〕302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 2006年7月6日 2006年7月6日
70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6]13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 2006年7月14日 2006年7月14日
71 商务部、国防科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 2006年7月27日 2006年9月1日
72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1号(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商务部 2006年7月31日 2006年9月1日
73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商贸函[2006]80号)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06年8月7日 2006年8月7日
74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通知(商贸发[2006]410号) 商务部、中信保公司 2006年8月16日 2006年8月16日
75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公布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2006年8月30日 2006年8月30日
7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天然砂出口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6年12月14日 2007年3月1日
77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 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日
78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 2007年3月12日 2007年3月25日
79 国家机电办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机电办综字〔2007〕8号) 国家机电办 2007年3月19日 2007年4月15日
80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有关融资管理的通知(商产发〔2007〕92号)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2007年3月23日 2007年3月23日
81 商务部关于产业联系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商产发〔2007〕116号) 商务部 2007年4月6日 2007年4月6日
82 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07年第27号) 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 2007年4月11日 2007年4月11日
83 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 商务部 2007年4月12日 2007年4月12日
8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字[2007]12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4月24日 2007年5月1日
85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公布含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管理适用的规定) 商务部 2007年5月16日 2007年5月16日
8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开展机电产品国际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字〔2007〕43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5月25日 2007年5月25日
87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7年6月5日 2007年6月15日
8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企业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产函〔2007〕46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6月6日 2007年6月6日
89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7年6月11日 2007年6月18日
90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推进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07〕32号) 商务部、科技部 2007年6月29日 2007年6月29日
91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商产字〔2007〕65号)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7年7月4日 2007年7月4日
9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产业联系的通知(商调查字[2007]6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7月12日 2007年7月12日
93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港活猪出口代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07]65号) 商务部 2007年7月21日 2007年7月21日
94 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告2007年第46号(发布修订后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 2007年7月25日 2007年9月1日
95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商世贸发[2007]300号) 商务部 2007年8月1日 2007年9月1日
96 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商贸函[2007]71号) 商务部、质检总局 2007年8月3日 2007年8月3日
97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31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2007年8月14日 2007年9月14日
98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07年第58号(公布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7年8月22日 2007年9月1日
99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9号(公布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2007年8月29日 2007年8月29日
100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 2007年9月5日 2007年9月5日
101 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商台字[2007]40号) 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7年9月5日 2007年10月1日
102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7年9月5日 2007年10月1日
103 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 商务部 2007年9月7日 2007年9月7日
104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0号(公布境内企事业单位不得接受与出口管制相关的现场访问或审查的规定) 商务部 2007年9月11日 2007年9月11日
10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铁矿石进口信息的通知(商办贸函[2007]187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9月13日 2007年9月13日
106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誉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7]第385号)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2007年9月29日 2007年9月29日
107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 2007年10月15日 2007年11月15日
108 商务部关于申请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7]105号) 商务部 2007年11月9日 2007年11月9日
109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产发〔2007〕428号)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 2007年11月22日 2007年11月22日
110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调查发[2007]486号) 商务部 2007年12月4日 2007年12月4日
111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4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 2007年12月11日 2007年12月11日
112 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7]492号) 商务部 2007年12月14日 2008年1月1日
113 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07〕509号) 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 2007年12月27日 2007年12月27日
114 关于固态棕榈硬脂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8号) 商务部 2007年12月29日 2008年1月1日
115 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7〕122号) 商务部 2008年1月10日 2008年1月10日
116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 商务部 2008年1月19日 2008年1月19日
117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号(公布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三氯甲烷、乙醚和哌啶进出口许可) 商务部 2008年2月29日 2008年3月1日
11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权的通知(商产字〔2008〕7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2月29日 2008年3月1日
119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8年3月7日 2008年3月10日
120 商务部、科技部、出口信保公司关于利用信用保险支持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的意见(商产发〔2008〕65号) 商务部、科技部、出口信保公司 2008年3月10日 2008年3月10日
121 商务部、科技部、进出口银行关于利用金融手段支持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08〕66号) 商务部、科技部、进出口银行 2008年3月10日 2008年3月10日
12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贸函[2008]37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3月26日 2008年3月26日
123 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8]59号) 商务部 2008年4月1日 2008年4月1日
124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2号(公布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豁免许可的规定) 商务部 2008年5月22日 2008年5月22日
125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起酥油进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8号) 商务部 2008年6月17日 2008年6月17日
126 《实行进口报告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6号) 商务部 2008年6月24日 2008年8月1日
127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 2008年8月15日 2008年8月15日
128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6号《铁合金、柠檬酸出口实行出口许可管理公告》 商务部 2008年8月21日 2008年9月1日
129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30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2008年9月5日 2008年9月5日
130 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发[2008]369号) 商务部 2008年9月19日 2008年9月19日
131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 商务部 2008年10月9日 2008年10月9日
132 商务部关于印发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调查发[2008]427号) 商务部 2008年10月24日 2008年10月24日
133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2号(关于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商务部 2008年11月10日 2009年1月1日
13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公布暂停保证金台账“实转”等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调整事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8年11月21日 2008年12月1日
135 国家机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便利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机电办进字[2008]39号) 国家机电办 2008年12月3日 2008年12月3日
13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调整有关事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2月1日
137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5号) 商务部 2009年1月23日 2009年1月23日
138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发布最终用户备案登记手续办理的规定) 商务部 2009年2月10日 2009年2月10日
139 商务部、环保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有关事项) 商务部、环保部、海关总署 2009年3月2日 2009年3月2日
140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铜精矿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09〕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9年3月2日 2009年3月2日
14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进出口公平贸易基层行业工作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公平字[2009]8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9年3月16日 2009年3月16日
142 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150号) 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税务总局 2009年4月2日 2009年4月2日
143 商务部关于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调查发[2009]157号) 商务部 2009年4月7日 2009年4月7日
144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商产发〔2009〕166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09年4月10日 2009年4月10日
145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0号《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 2009年4月24日 2009年4月24日
14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补充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 2009年5月13日 2009年5月13日
147 商务部关于向符合条件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33号) 商务部 2009年5月22日 2009年5月22日
148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有关事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9年6月3日 2009年6月3日
149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0号) 商务部 2009年7月10日 2009年8月1日
150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产发〔2009〕523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09年10月23日 2009年10月23日
151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9年12月4日 2009年12月9日
152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9]584号) 商务部、科技部 2009年12月7日 2009年12月7日
153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商产发[2009]614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 2009年12月30日 2009年12月30日
15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产函〔2010〕9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10年1月12日 2010年1月12日
155 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0]28号)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汇局 2010年2月1日 2010年2月1日
156 商务部关于印发《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商调查发[2010]106号) 商务部 2010年4月8日 2010年4月8日
157 商务部关于加强新时期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意见(商公平发[2010]125号) 商务部 2010年4月16日 2010年4月16日
15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10年6月13日 2010年6月13日
159 商务部、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发[2010]295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2010年7月30日 2010年8月1日
160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商产发[2010]298号) 商务部、科技部 2010年8月3日 2010年8月3日
161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公布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0年9月29日 2010年11月1日
162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商产发[2011]48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2011年3月4日 2011年3月4日
163 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产发[2011]234号) 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 2011年7月7日 2011年7月7日
164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11]269号)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 2011年8月2日 2011年8月2日
165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11]310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 2011年9月8日 2011年9月8日
166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11]448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1年11月29日 2011年11月29日
167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11

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医发[2003]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以下简称非典)的医院感染,保障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上半年,我部在总结广东、北京等地非典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专家意见,曾经先后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4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79号)。

在全国非典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后,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我部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总结国内及国际上非典的防治工作经验,对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修订,形成了《医院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SARS )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现推荐给你们,以指导各地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



为了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导医院采取正确的消毒、隔离与人员防护措施,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传播,制定本技术指南。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当集中收治。指定医院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三、 医院应当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 医院应当重视消毒隔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五、 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和对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有关工作的监督与监测。





第二章 消毒技术

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院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 空气消毒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空气消毒技术。

(一)通风

保证空气的流通是控制和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

1、 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2、 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二)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负压病房。

(三)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操作。如:在有人情况下,可以使用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静电吸附空气消毒机或空气等离子体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在无上述条件时,也可以采用低臭氧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加反光罩反向照射消毒空气,照射时间为1小时,每间隔2小时照射1次;在无人情况下,可以使用普通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

(四)中央空调的使用:按照建设部、卫生部和科技部颁发的《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建科电[2003]17号)的文件进行,具体要求为:

1、在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之前,必须掌握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细情况,制订出相应的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2、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

(1)循环回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在疫情期内,原则上应采用全新风运行,以防止交叉感染。

(2)用专用新、排风系统换气通风的空气—水空调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且新风量不得低于卫生标准(每人每小时30m3),达不到标准者应通过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获取足额新风量。

(3)对于只采用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部分外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空调关停时,应及时打开门窗,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4)在疫情期内,全空气空调系统与水—空气空调系统宜在每天空调启用前或关停后的新风和排风机多运行1小时,以改善空调房间室内外空气流通。

3、确保空调机房内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的清洁,正确引入

新风。

(1)空调系统新风采气口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洁净,以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新鲜的室外空气。禁止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禁止新风采气口与排风系统的排风口短路。

(2)空调通风的机房必须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4、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的清洗消毒工作。

5、加强冷却塔与冷却水水系统的清洗消毒。

6、空调通风系统的一定位置或房间内宜安装空气消毒除菌装置。

7、空调系统的关键部位应定期消毒。

8、在当地疫情期内,下列空调系统宜停止使用。

(1)既不能全新风运行,又没有对回风或送风采取消毒措施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既不设新风,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空气空调系统(即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3)既不能开启外窗,又不设新、排风系统的房间内的空调器(机)。

9、对定点医院隔离区空调装置与空调通风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 (1)在“非典”疫情期内将老医院应急改造与改用成治疗“非

典”病人的,以及新建的隔离医院、隔离病房,其空调系统的划分必须按病区划分,严禁不同病区合用一个空调系统。

(2)在医院内禁止采用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在当地疫情期内现有的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必须停止运行。

(3)在医院空调系统中禁止采用任何形式的绝热加湿装置。

(4)医院隔离病房内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按排风量大于送风量进行设计、调试与运行,以确保各病房内空调通风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5)隔离病房、卫生间采用公用竖排风,应确保卫生间排气扇及屋面排风机正常运行,没有倒灌,防止通过卫生间交叉感染。

(6)在有条件时,医院内的空调通风系统与空调房间应设计和配备压力的测试、调节与控制手段,以确保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空气压力级差,从而保证病区内空气能有序流动。

(7)在医院空调通风系统内须设计和配备完善、合格的各级空气过滤装置与消毒装置。

(8)隔离病房的排风应当高空排放,应远离新风进口。其所有用过的各种空气过滤器应集中消毒后再焚烧处理。

(9)隔离病房的空调凝结水必须分区集中收集,经消毒处理后才可排入下水道。



二、物体表面、地面的清洁和消毒

指定医院的发热门(急)诊和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内所有的物体表面、地面都应当进行清洁,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当先清洁,再进行消毒。

(一)清洁的一般要求

1、湿式清洁,动作轻柔。

2、所有清洁后的物体表面、地面应当保持干燥。

3、清洁工作应当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逐区进行。湿擦各种物体表面,湿拖地面;抹布、拖把要分区使用,及时更换。

4、工作人员进行清洁工作时,应当分区穿戴防护物品。

5、 工作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洁和消毒工作用具。

(二)物品表面和地面的消毒

1、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消毒:

(1)当物体表面和地面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时。

(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房内的物品表面和地面应定期进行消毒。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过的物体表面应定期进行消毒。

2、消毒方法:

(1) 含氯消毒剂:500 mg /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或拖地,作用15-30分钟。

(2)过氧乙酸:0.2%-0.5%的过氧乙酸擦拭物体表面,作用5-15分钟。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适于物体表面和地面消毒的消毒剂,并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4)消毒后的物体表面和地面应当保持干燥。

3、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房内的物品表面、地面应当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依据各类物品被接触的频率以及受污染的严重程度,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如床头柜、床栏杆、门把手、水龙头、地面等应当每天用消毒剂消毒两次。一般情况下,采用 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或拖地。

三、终末消毒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转院或者死亡后,病人房间的环境和使用的物品应当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是:

(一)空气消毒

可以使用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也可以使用0.5%过氧乙酸或者3%过氧化氢喷雾,20—30m1/m3, 作用1小时。消毒时应当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浓度、使用剂量、消毒作用时间及操作方法进行消毒,消毒完毕充分通风后方可使用。

(二)物体表面和地面

房间内的物体表面和地面应当进行清洁后,用500 mg /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和拖地,作用15-30分钟。

(三)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按照本章第七部分的要求进行。

四、手的清洁与消毒

手的清洁与消毒是切断接触传播的重要措施,手的清洁与消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 洗手设施

1、 流动水洗手。

2、 采用非手触式开关,如脚踏式、感应式或肘式开关。

3、 提供干手设施,如擦手小方巾、一次性纸巾等。

4、 配备洗手液和速干手消毒剂。

(二) 手的清洗要求

1、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手的清洗:

(1)出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病房前后。

(2)诊治或者护理每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之间。

(3)清洗、消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各种物品之后。

(4)脱去个人防护用品后。

(5)出入不同区域(清洁区、半污染区与污染区)前后。

2、手的清洗方法,如下图所示:

(1)取3-5ml清洗剂于手心,两手心对搓。

(2)双手指交叉,手心对手背彼此对搓。

(3)双手指交叉,手心对手心彼此对搓。

(4)双手互握互搓指背手背。

(5)双手母指彼此在掌心搓揉。

(6)双手指尖互在掌心搓揉。

以上每一步骤均为10秒共计1分钟,最后用清水冲净清洗剂;使用肥皂的洗手步骤同上。


1.掌心对掌心搓揉 2.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 3.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4.双手互握搓揉手指 5.拇指在掌中搓揉 6.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三)手的消毒

1、下列情况需及时进行手的消毒:

(1) 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其他可能污染的物品后。

(2) 脱去个人防护物品及手套后。

(3) 离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病房前。

(4) 无条件进行手清洗时,可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后,仍需

尽快进行手的清洗。

2、常用的手消毒剂和使用方法:

(1) 75%的乙醇或70%的异丙醇或醇的复合制剂3-5ml ,按洗手方法搓揉1-2分钟。

(2) 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手消毒剂,并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五、防护用品的清洗与消毒

(一)可以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下述方法进行清洗、消毒:

1、用后的防护用品放入双层布袋中封扎,压力蒸汽灭菌后送洗衣房进行清洗、消毒。

2、无压力蒸汽灭菌条件的医院,上述物品在病区用500 mg /L -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再送洗衣房清洗消毒。

3、口罩应当与防护服分开清洗与消毒。

(二)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可以用500 mg /L—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0.2%的过氧乙酸或者75%的乙醇浸泡30分钟,清洗干燥后备用。

六、医疗器械的消毒与灭菌

(一)高危器械:凡是穿过皮肤或黏膜而进入无菌组织、器官、腔隙的医疗器械,及与破损的皮肤、黏膜密切接触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彻底清洗、干燥后进行灭菌处理。

1、压力蒸汽灭菌:121℃ 20分钟;132℃ 4分钟。

2、环氧乙烷气体灭菌:800 mg /L -1200mg/L;相对湿度55-60%;50℃;6h。按不同物品的性质进行环氧乙烷解吸(50℃条件下)平均 4-6h。

3、戊二醛灭菌:2%的碱性戊二醛溶液浸泡10小时, 灭菌水彻底冲洗,干燥保存。

(二)中危器械:凡是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应当经过彻底清洗、干燥后,根据其材料要求分别采用不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1) 流动蒸汽消毒20分钟。

(2)煮沸消毒20分钟,水中加入1%碳酸氢钠可提高消毒效果。

(3)不适于压力蒸汽灭菌的物品可采用化学消毒法:

①戊二醛:2% 的碱性戊二醛溶液浸泡30分钟。消毒后用清水彻底冲洗残留戊二醛,干燥保存。

②过氧乙酸(加防腐蚀剂):0.2%-0.5% 的过氧乙酸擦拭或浸泡作用15分钟, 消毒后用清水彻底冲洗残留过氧乙酸,干燥保存。

③乙醇或异丙醇:70-80% 浸泡作用15-30分钟,干燥保存。

(三)低危物品:通常这类物品只直接或间接与病人健康无损的皮肤相接触,一般只需清洁处理。当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明显污染时才需要消毒。常用500 mg /L -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作用 30分钟,用清水彻底冲洗后干燥保存。

七、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一) 病人使用的床单、被罩等物品每周定期更换,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后及时更换。用后的上述物品用双层布袋封扎,压力蒸汽灭菌后送洗衣房,清洗消毒,也可以使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半小时,送洗衣房清洗消毒;病人的口罩每天更换,消毒方法同床单,但应与床单等物品分开清洗与消毒。如果上述物品为一次性使用,使用后应当按医疗废物处理。

病人使用物品与医务人员使用物品应当分开清洗、消毒。

(二)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达到高水平消毒,螺纹管尽可能使用一次性使用物品;若重复使用,用后应当立即用2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清洗消毒;也可以使用专用清洗机 (80-93℃,10分钟)清洗, 烘干备用。氧气湿化瓶应当每24小时更换,使用后的湿化瓶浸泡于500 mg /L -1000mg/L含氯消毒剂中 30 分钟,无菌水冲洗后干燥备用。呼吸机主机表面清洁后,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三)接触病人的精密仪器设备,设备表面用70%乙醇或异丙醇擦拭消毒两遍,或整机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

(四)体温计使用后用75%乙醇浸泡15分钟,或者用0.2%过氧乙酸浸泡消毒10分钟后干燥保存。血压计、听诊器等,每次使用前、后用75%的乙醇擦拭消毒。压舌板一人一用一灭菌,或者使用一次性压舌板。

(五)氧气瓶在移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房前,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外表面。

(六)有条件的医院,可以使用电子病历。病历尽可能不带入污染区,病历(包括各种化验单)一旦被污染时,可以使用甲醛氧化法或加热法熏蒸、环氧乙烷气体消毒或者压力蒸汽灭菌(热敏纸除外)。

(七)病人使用后的痰杯,应当按照1:1 比例向杯中注入2000mg/L含氯消毒剂处理痰液 60 分钟,然后将痰液倒入厕所。痰杯浸泡于1000mg/L含氯消毒剂中, 作用30 分钟,清水冲洗,干燥备用,使用的一次性痰杯,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八)病人使用后的餐具,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或0.2% 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清洗消毒后备用;或者用80-93℃的清水刷洗后,流动蒸汽消毒20 分钟。也可以使用一次性餐具,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九)运送病人的工具使用后应当进行消毒,担架、平车等物体表面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救护车运送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车内的物体表面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空气用流动紫外线灯照射1小时;救护车上应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十)病人的个人用物,置福尔马林熏箱或熏房(氧化法)消毒12小时以上,方可随病人带回家。病人使用的手机用75%乙醇擦拭表面后,用塑料小袋密封,保存一周后再使用。

八、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的处理

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的原则为:

(一)医院应当设有污水处理系统。设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医院,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可直接入污水池,适当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药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大于6.5ml/L。

(二)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则应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

1、 使用漂白粉:1份漂白粉(10%漂白粉乳液)+4份污物,混匀,消毒2小时。

2、 使用优氯净:1份优氯净+12份污物,混匀,消毒2小时。

3、 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溶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将排泄物、分泌物直接放入消毒液中,作用时间为30~60分钟。

4、 将消毒后的污物倒入厕所,便器、便盆等每天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半小时。



第三章 隔离技术

一、 隔离的原则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尽早采取隔离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分开安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单间隔离,经病原学或者血清学确诊的病人可以置于多人房间,不设陪护。病人的活动应当限制在病房内进行。与病人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二)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措施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病人置单间隔离。若条件不允许时,可以将经病原学或者血

清学确诊的病人置于同一房间。

2、戴手套,在处理完病人的污物后、病人之间应更换手套,离开病人病房前应摘去手套,洗手与手消毒,并保持洁净。

3、进行有可能受到污染的操作时,应当穿隔离衣或者防护衣,离开病人房间前应脱去,并保持工作服不受到污染。

4、减少病人的移动和转换病房,若确需转换病房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病人对其他病人和环境造成污染。

5、病人的诊疗、护理物品应当专用,若条件有限时,用后应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

(三)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条件采取区域隔离,具体要求包括:

1、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更换刷手衣裤室、穿工作服室、浴室、库房等,半污染区包括治疗室、医护人员的办公室、消毒室、穿防护服或者隔离衣室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和病室间的走廊。

2、在清洁区和半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分别设立缓冲带,并加装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各区之间用颜色区分,即清洁区划蓝色线,半污染区划黄色线,污染区划红色线,以警示医务人员。

4、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的专用通道。

5、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6、各区、各带和各通道有专门的功能定位。

7、整个病区通风良好。

二、不同部门的隔离措施

1、发热门(急)诊

(1) 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 有备用诊室。

(3) 设隔离卫生间。

(4) 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内完成。

(5) 设较独立的医护人员内部工作区域。

2、隔离留观室

(1) 独立设区,标识明显。

(2)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无交叉,办公室与留观室尽量保持一定距离。

(3) 留观病人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4) 病人病情允许时应戴口罩,不能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之间相互接触。

(5) 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支原体、衣原体肺炎等。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病区

(1) 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 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 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有一定距离。

(4) 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房间内设卫生间。

(5) 病人戴口罩,不能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6)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若病人病情危重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人病区

(1) 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 布局合理,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 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

(4) 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5) 重型病人应当收治在重型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病人。

(6) 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有一定距离,无交叉。

(7)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若病人病情危重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三、已经建立负压病房的医院可以采取房间隔离

房间隔离的具体要求包括:

1、整个病区空气的流向为从办公区 → 走廊 → 缓冲间→ 隔离病房,病区通风良好。

2、将隔离病房视为污染区,隔离病房外的走廊与病人房间之间设立缓冲间,防护用品置于缓冲间内。

3、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房前,在缓冲间内穿戴防护用品,离开隔离病房时,在缓冲间脱摘防护用品。

4、病人的一切诊疗护理工作和病人的生活活动在病室内完成。



第四章 人员的防护技术

一、医务人员防护的原则

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护采取标准预防的原则,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医院应当根据医务人员在工作时接触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临床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分级防护,防护措施应当适宜。

(一)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标准预防的核心内容包括:

1、所有的病人均被视为具有潜在感染性病人,即认为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必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液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要防止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又要防止非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

3、强调双向防护。既要预防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给病人。

(二)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

1、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应当戴手套;

2、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3、一旦接触了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后应当立即洗手;

4、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到时,应当戴一次性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者面罩,穿隔离衣或围裙;

5、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

6、对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措施。

二、防护用品的标准及使用

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医用级标准。

(一)防护服:应当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可为联体式或者分体式结构,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袖口、脚踝口应当为弹性收口,具有良好的防水性、抗静电性、过滤效率和无皮肤刺激性。

(二)防护口罩:应当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口罩可分为长方型和密合型,应当配有鼻夹,具有良好的表面抗湿性,对皮肤无刺激,气流阻力在空气流量为85L/min的情况下,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5mmH20,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当不小于95%。也可以选用符合N95或者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

(四) 防护眼镜或面罩:使用弹性佩戴法,视野宽阔、透亮度好,

有较好的防溅性能。

(五) 隔离衣:材料易于清洗和消毒,长袖、拉链或者钮扣位于

背部。

(六) 手套:为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

(七) 鞋套:为防水、防污染鞋套。

三、医务人员的分级防护

(一) 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1、 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 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4、 严格执行洗手与手消毒制度。

5、 下班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二) 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观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1、 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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