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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3:15:59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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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少工委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少工委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实践的学校。由少先队员担任大、中、小队干部是少先队组织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实现少先队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少先队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少先队员在担任队干部的过
程中受到了教育,得到了锻炼,提高了素质。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重要谈话的精神,充分发挥少先队干部在少先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少年儿童在少先队的组织里锻炼多方面的兴趣和能力,从小培养关心他人、服务他人、热爱集体的优良品德,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基层
组织建设,现就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做好少先队大、中、小队干部任职工作是少先队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少先队组织通过这项工作给少先队员提供了一个服务集体、服务他人的机会,提供了一个锻炼能力,培养积极进取精神的机会。在选举少先队员担任队干部的过程中,对每一个少先队员又是一次学习、实践民主和接
受集体主义教育的机会。做好这项工作对健全少先队组织建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
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是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实施素质教育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充分利用好少先队干部的岗位,能够为少年儿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锻炼机会和条件,调动少年
儿童追求进步、关心集体、服务他人的良好品质,充分体现少先队组织的育人思想和素质教育的内在要求。
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是满足少年儿童自身成长需求的重要途径。充分利用好少先队干部的岗位,使更多的队员有机会做队的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少年儿童的自主性、创造性,满足他们的自尊需求、表现需求、成功需求和友爱需求。
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有利于促进基层少先队组织活跃。充分利用好少先队干部的岗位,能使更多的队员在各自的岗位中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少年儿童的自我管理,从而有利于形成奋发向上、团结友爱、充满活力的优秀集体。少先队干部的作用发挥得越好,少先队组织就越有生命力
,就越能团结教育广大少先队员,少先队活动就越丰富多彩。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
(一)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重在参与、面向多数的原则。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要让更多的少先队员参与到队的工作中来,在参与中受教育,在参与中受锻炼。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应着眼于全体队员的参与,面向绝大多数,通过建立广泛的参与机制,达到人人在队里得到锻炼能力和提高素质的目
的。
全面成长、发展个性的原则。做好队干部任职工作有利于队员全面发展,也有利于他们发展个性,发挥特长。由于自身素质和内在潜能的不同,以及队员各自不同的特点,少先队组织通过多种岗位的设置,为他们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使每个队员的个性和创造性最大限
度地得到发展。
自愿自主、平等民主的原则。每个少先队员都是队组织的主人,基层组织的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队员的自主性。做好队干部任职工作要充分尊重广大少先队员的意愿,严格实行队干部的民主选举,禁止由成人指定或变相指定队干部。要尊重队员的民主权利,发挥队员的自主精神,
让他们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要广泛设置队干部服务岗位,最大限度地为队员们创造参与实践的机会,提供锻炼成才的舞台。
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要在根据队章规定设置大、中队委员会(其中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及小队长职务岗位的基础上,设置更多类型的干部服务岗位,如可尝试增加科技、卫生等新委员,也可增设文学、艺术、科技、体育等各个
方面的兴趣性团体、小组组长等,以及少先队的各种服务岗位。要最大限度地让更多的少先队员都能够参与到队的工作中,做到人人都有服务岗位,个个都有实践的机会和成功的体验。
(三)要充分调动队员们担任队干部的积极性,使队的组织真正成为全体队员锻炼成长的摇篮。
要把增强担任队干部的光荣感、自豪感和鼓励所有队员参与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每个队员的积极性,把全体队员都调动起来。对于那些平时锻炼机会较少的队员,要创造良好的氛围,激发他们的自信心和勇气,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扶持。要在队的组织里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少先
队员在队的集体里,人人都是积极向上的,彼此都是平等的,只要给他们机会,都会有进步和提高;担任队干部的荣誉主要体现在各方面努力走在前方,体现有更多的机会为队员们服务上。要从根本上改变那种担任队的干部就是当上了“官”、可以管别人的角色心理,否则不但会使少数队
干部脱离大多数队员,而且对担任队干部的少年儿童一生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
(四)建立完善的队干部任职制度,全面发挥少先队组织的育人功能。
少先队大、中、小队干部的任职,要遵照队章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小队、中队干部每届任期为一个学期,每个学期选举一次。大队干部每届任期为一个学年,每个学年选举一次。各级队干部任职期满后,要由中队、大队辅导员及时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按照队员申请、审核、参选
、投票的程序选举产生队干部。中队、小队干部新一届的候选人要坚持在未担任过队干部的队员中产生。原则上,在还有队员未担任过队干部时,已担任过队干部的队员不宜再担任,使担任队干部的机会均等。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全体队员同意连任的队干部可连任一届。在队干部任职工作中
,要在充分尊重少先队员自主的基础上,注意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保证队干部任职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发挥少先队组织作用,持之以恒地进行队干部培训管理。
定期进行队干部培训是做好队干部任职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和辅导员要向全体少年儿童进行担任队干部就是为队员服务的教育,开展队史、队的知识教育和少先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和素质的培训,为队员们承担队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心理准备和上岗任职的能力准备。对新任队
干部职务的队员要倾注满腔热情,给以真挚的帮助和指导,以激励手段增强队干部的自信心,提高队干部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队干部任职工作健康发展
做好队干部任职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少先队组织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少先队组织要把队干部任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认真部署,狠抓落实。要从本地区的少先队工作实际出发,制定队干部任职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培养措施;要依靠少
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做好这一工作,少先队辅导员要帮助队的基层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做好队干部任职工作的规划和要求,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把做好队干部任职工作作为一项经常任务,常抓不懈。教育部门要把队干部任职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导学校为做好
这一工作创造条件,发挥其在激励少年儿童,提高他们多方面素质和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学校可以在做好队干部任职工作中,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既要面向全体少先队员,又要适度培养队干部骨干,确保少先队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可能出现的思想及心理问题要及时加以引导、解决。各级少工委要搞好调查研
究,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工作指导。要把做好队干部任职工作,作为检查和考核少先队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少年儿童全面素质提高和加强基层少先队组织的有效措施,以此推动和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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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

省政府令第106号


  《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抛荒处罚,适用本办法。对国有农、林、牧、渔场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抛荒处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止耕地抛荒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应的措施,防止发生耕地抛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耕地抛荒管理工作。农村工作、土地、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制止耕地抛荒工作。
  第四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全年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属于全年抛荒;自然条件适宜一年内种植两季农作物只种植一季;或者适宜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的只种植一季或两季农作物的,属于季节性抛荒。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依照前款的规定,根据平原、山区、半山区等自然条件和耕作习惯的不同,制定耕地抛荒认定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全年抛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承包经营者收取相当于当地同类土地种植业年产值3倍的抛荒费。
  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季节性抛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承包经营者收取每亩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抛荒费。对自然条件适宜种植三季,只种植两季农作物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六条 收取的抛荒费列入乡(镇)财政收入,全部用于农业生产,不得移作它用。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取的抛荒费移作它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贪污、挪用抛荒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取抛荒费,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抛荒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承包经营的耕地连续二年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回土地承包权证。收回的土地承包权证上交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回土地承包权证的,由原发包单位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对该土地承包权证予以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承包经营的耕地出现连续二年抛荒,原发包单位没有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原发包单位收回土地承包权,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原发包单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裁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理)决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集中连片耕地抛荒情形的,取消其粮食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一)乡(镇)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2公顷(3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333公顷(50亩)的,取消该乡(镇)人民政府评比资格;
  (二)县(市、区)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333公顷(5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的,取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评比资格;
  (三)市(地)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1333公顷(200亩)的,取消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主管部门评比资格。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集中连片耕地抛荒情形的,分别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乡(镇)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4公顷(6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
  (二)县(市、区)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1333公顷(200亩);
  (三)市(地)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1333公顷(20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2667公顷(400亩)。
  第十四条 对在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15号




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苏州高新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3〕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苏州高新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苏州高新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根据园区的发展实际,高标准、高起点的进行。通过示范园区建设,探索我国工业园区科学有效的废水处理模式,促进工业园区产业结构优化,推进示范园区和更大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你厅应商苏州市人民政府和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