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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0:22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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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政发[1995]5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我市利用世界银行硬贷款进行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改革试验,是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这项改革试验顺利推进,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北海市世界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是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贫劳输入办)暨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市财政局、计委、劳动局等部门参与此项工作的管理。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统一协调、指导此项工作。

  二、凡经市贫劳输入办审定的贫困地区定向输入劳动力的扶贫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扶贫开发企业)均视为解决贫困地区待业劳动力企业,享受本规定和劳动待业、扶贫开发以及内联企业等有关优惠政策。扶贫开发企业的标准如下:

  ⒈世界银行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60%的;

  ⒉在扶贫开发项目中和扶贫工业区自筹资金投资的企业,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30%;

  ⒊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40%的其他企业;

  ⒋与贫困地区合资兴办的企业,其中贫困地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30%、安排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的。

  ⒌在扶贫开发项目区和扶贫工业区的,直接为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商贸、仓储、运输、技术、培训等服务及物业管理的企业。

  三、对有稳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和产品销售市场的扶贫开发企业,应优先解决土地、厂房、贷款、能源、通讯、原料、劳动力等问题。

  四、凡在北海市举办的扶贫开发企业,按规定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减免税费优惠:

  ⒈新办的扶贫开发企业当年安置待业贫困劳动力占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占职工总数3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占职工总数10%的,减半征收第一年企业所得税;

  ⒉扶贫开发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经财税部门核准,对属市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从缴纳之日起,三年内按每半年一次分期全部返还企业。

  ⒊扶贫开发企业要依照税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市财政部门可从缴纳之日起,三年之内按每半年一次分期返还企业50%。

  ⒋减半收取扶贫开发项目的基建报建费、规划费等费用,免交教育附加费及水利建设基金;

  ⒌扶贫开发企业的土地受让、转让增值税费要依法征收;市财政在三年内按每半年一次分期返还企业50%;

  ⒍减半征收扶贫企业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增容费、水、电用量均在计划内安排。

  五、凡定向输入到北海市的贫困地区劳动力,只要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可持市贫劳输入办发给的就业证书和市扶贫开发企业签定的劳务合同,去所在地公安部门领取暂住证,满三年后,可换取绿卡居住证,满五年后可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户口手续。持绿卡的贫困地区劳动者,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

  六、扶贫开发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按规定受让、租用、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接受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入股。扶贫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搞非扶贫项目的,要按规定补交地价款。由政府直接批租的扶贫开发项目用地,按市政府北政[1994]2号文同类同等地的地价优惠30%。扶贫开发企业项目用地在征地前按规定付清征地成本费,所余下地价款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半年内支付20%,满一年支付40%,满一年半支付40%。

  七、世界银行扶贫贷款资金,由市财政担保、接贷,专款专用,市财政局除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外,不再增收其它费用。

  八、银行应积极协助政府和扶贫开发企业解决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配套资金,优先安排生产流动资金,要按国家贷款利率执行,并酌情降低扶贫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比例。

  九、围绕扶贫项目基地开发的产品而兴建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部门在前三年内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十、扶贫开发企业可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采用联营、合作等形式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除享受已有的优惠政策外,前五年内归地方财政部分的增值税全部返还扶贫企业。世行贷款支持的异地扶贫技术改造项目,在进口自用设备等方面享受半税优惠。

  十一、对贫困地区输入到扶贫开发企业的劳动力,有关劳动就业部门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其他费用,并要切实维护和保障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为他们排扰解难,为他们进入城市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就业环境。

  十二、北海市劳动力定向输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扶贫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对未执行扶贫任务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三、本规定由北海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输入领导小级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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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7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的决定:
免去黄镇东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任命张春贤为交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10月28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使环保目标考评认定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按照许发〔2003〕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环保会议上签定的《许昌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参照河南省环保目标的考评办法,制定本考评认定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评认定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一)共性目标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共同应对的环境问题,包括:1、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出境河流目标责任断面COD稳定达标);2、环境空气质量(烟控区建设、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空气质量达标);3、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环保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关闭造纸企业等);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

(二)个性目标根据各地的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设定。

第四条认定计分办法实行积分制,满分100分,共性目标占75分,个性目标占20分,按时提交总结材料占5分。

第五条共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25分)

1、落实上级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有年度分配、削减方案,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企业及河流控制断面得3分。

2、出境河流水质较上年好转(以断面监测结果为准)得2分。

3、目标责任考核断面全年稳定达标(以COD总量和浓度为准)得20分。达标率低于25%扣15分,每月COD浓度超过目标值2倍以上扣1分。达标率=断面达标次数〖〗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二)空气环境质量(20分)

1、烟控区建设通过验收,覆盖率达标或交通要道两侧1000米以内无超标排烟现象得3分。

2、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效果好得2分,因工作不到位受到处罚、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扣0.5—1分。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得15分;若单项污染因子超标率全年高于40%扣10分。

单因子超标率=单因子超标天数〖〗365×100%

(三)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20分)

1、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引进、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认证产品或帮助企业进行ISO14000质量认证得2分。

2、严格按标准落实了许政办〔2003〕86号文件,被关闭的造纸企业无反弹得4分;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取缔、关闭目录的“15小土”、水泥、陶瓷类企业及建筑石灰土窑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无反弹得6分。

3、建设项目落实了“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三同时”和“环评”执行率达100%;辖区内无出现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和越权审批、先建后批及建而不批的现象得8分。

(四)政府常务会议重视研究辖区环境问题(10分)

1、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关注辖区环境质量,批示有关环保信件得2分。

2、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达2次以上,并有会议记录、纪要得8分。

第六条个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禹州市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得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向颍河排污的截流工程得4分。

3、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得6分。

(二)长葛市人民政府(20分)

1、彻底取缔、关闭湿法和半干法纤维板生产线得8分。

2、有效解决白寨制革的重污染问题得6分。

3、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投入正常运行,并使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得6分。

(三)许昌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并彻底拆除长店沟的所有鱼塘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尚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得5分;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得5分。

(四)鄢陵县人民政府(20分)

1、重视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原花博会”期间无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得4分。

2、完成“生态示范县”的建设规划任务得8分。

3、完成陈化店镇“省生态优美小城镇”的试点建设任务得8分。

(五)襄城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

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紫云镇“省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任务得10分。

(六)魏都区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有效综合整治城区环境,落实“碧水蓝天工程”目标,关闭烟控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得10分。

第七条按时提交总结得5分。

第八条被考评认定单位要在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环保目标运行及完成情况的总结及相关材料送许昌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根据提交的有关材

料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许昌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