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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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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3号令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249件(目录见附件)。

  现预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部长:石广生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已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出台新办法
2 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内贸部 1996 同上
3 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4 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和放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1996 有的规定无法执行,已颁布新文件
5 关于公布全国对外经贸1994年度中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新标准明年出台,建议废止此文
6 关于公布1995年度全国对外经贸行业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7 关于转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1996 已过期
8 《关于在全国非主营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劳动部
财政部 1995 被 《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第235号)取代
9 《〈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上 1995 被《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第235号)取代
10 关于印发《外经贸部所属企业合并兼并其他行业企业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企业脱钩
11 关于做好赴港澳地区经贸团组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港澳已先后回归,情况有变化,该紧急通知需废止
12 关于函告进口化纤单体、化学纤维和化纤织物具体品种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2 已被新文件代替
13 关于明确当前申领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4 《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通知》、《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出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5 关于对汽车、橡胶、计算机、电视机、木材、复印机加强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4 同上
16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7 关于对有色金属锑实行许可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8 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9 关于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0 关于丝类商品出口许可证由我部签发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1 关于七种生产装配线、六种商品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2 关于进出口许可证表格中有关数字栏目填写格式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3 关于进口钢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4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指示,作好核发进口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5 关于使用电脑发证及更换进口许可证格式和改变领、发证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26 关于进口胶合板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27 关于增加对进口乳香等六种南药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28 关于进口寄售商品办理进口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29 关于下达《对美国出口部分钢材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0 关于对绿豆、红小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1 关于进口纸浆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2 关于签发进口许可证应注意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3 关于对鸭梨等六种商品实行全面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4 关于向国外出运货样的规定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5 关于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6 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签发出口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7 关于违反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38 关于印发《空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外经贸部 1992 同上
39 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40 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证单位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1 关于(89)外经贸管出字第7号文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2 关于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3 关于《对美国出口部分钢材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限额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4 关于签发糠醛、糠醇出口许可证的补充说明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5 关于对铜、锌、铅、锰、铁、镊等六种矿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6 关于授权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签发部分商品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7 关于调整电冰箱、空调器、录(放)像机三类进口商品的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8 关于明确化学纤维、化学单体的进口发证手续及进口电冰箱体的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9 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50 关于授权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代部签发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汽车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51 关于授权签发华侨捐赠生产物资进口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52 关于加强石蜡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53 关于同意海南省进口汽车就近领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4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改由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5 关于调整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许可证商品范围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6 关于经济特区进口汽车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7 关于计算机出口许可证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8 关于对粗(轻)苯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9 关于对铝及铝基合金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60 《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证单位的通知》和《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6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62 关于我部京外直属各司申领出口许可证事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63 关于对单缸柴油机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64 关于1998年一般配额及限量登记商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65 关于履行向欧洲共同体供应生丝、兔毛、羊绒等纺织原料协定义务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4 同上
66 关于对共同体出口不占配额的纺织品凭签戳放行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67 关于我对西班牙、葡萄牙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68 关于输美亚麻、丝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69 关于对澳出口手工制纺织品签发手工工艺品证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70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71 关于纺织品服装转口贸易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72 关于销毁废旧空白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73 关于对空白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加强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74 关于使用纺织品免戳费的复函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75 关于对共同体出口手工制纺织品签发手工制品证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76 关于使用欧洲共同体纺织品OPT配额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77 关于欧洲共同体纺织品外部加工(OPT)配额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78 关于放宽来料加工装配品种限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外经贸部 1988 已被新文件代替
79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外经贸部 1989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0 关于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部委直属公司来料加工业务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1 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2 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3 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4 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暂行办法 外经贸部 1994 已被新文件代替
85 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补充规定 外经贸部 1995 已被新文件代替
86 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99年皮制劳保手套取消招标,原文件不再适用
87 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的交纳急出口许可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99年皮制劳保手套取消招标,原文件不再适用
88 关于加强对实行出口招标商品来料加工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314号文规定,来料加工出口也纳入配额管理,原文件不再适用
89 关于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不适用
90 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91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2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3 关于启用《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4 关于出口商品招标配额转让、受让工作程序及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5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6 关于印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97 关于修订《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98 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99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00 关于调整部分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及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01 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02 关于《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03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管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04 关于对人参等20种招标商品有偿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05 关于稀土出口配额暂停招标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106 关于供应港澳地区鲜活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1979 已停止执行
107 关于改进抽纱品出口经营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08 关于进一步做好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09 关于对虾出口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10 关于下达《对外贸易开发新商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11 关于下达《关于对港澳地区出口商品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12 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出口管理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13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对供应港澳地区出口商品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14 关于加强钨砂和仲钨酸铵出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15 关于锑出口经营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16 关于对向美国出口的仲钨酸铵和钨酸实行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17 关于对美国出口部分钢材产品限额分配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18 关于向美国出口的三氧化钨实行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8 同上
119 关于印发对港澳地区出口商品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8 同上
120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出口阿拉伯袍、裤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1 关于混合饲料中涉及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和出口许可证商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2 关于印发《医用乳胶制品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3 关于重申严格禁止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通过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在国内转手倒卖我出口货物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4 关于加强抽纱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5 关于加强对港澳卫生纸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126 关于加强薄荷脑油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127 关于加强中药材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128 关于加强对外贸易计划列名商品出口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29 关于印发《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纸对港澳地区出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苎麻纱、布对港澳地区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棉漂布、棉涤纶漂布出口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3 关于转发《桐木出口协调经营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4 关于加强硅铁出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5 关于加强硅锰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6 关于对蕉柑实行出口许可证和主动配额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7 关于发布《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稀土出口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1992 同上
138 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39 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40 关于印发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41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42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43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144 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145 关于从1996年起调整部分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配额品种和管理方式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同上
146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对石蜡部分主销市场出口协调的报告》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47 关于印发《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及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48 关于印发《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49 关于印发《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50 关于修订《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51 关于印发《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52 关于印发《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53 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54 关于印发《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55 关于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56 关于《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5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58 关于处理沈阳东毛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从事纺织品非法转口贸易的通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159 关于对欧共体出口三个新设限类别产品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160 关于1999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61 关于下达进口货单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2 关于明确核发“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项下安装、加固机器设备转用钢材进口许可证执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3 关于加强石油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4 关于进口食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5 关于加强羊毛进口管理的规定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6 关于加强羊毛进口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7 关于加强进口石油管理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8 统一代理订货进口商品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1988 同上
169 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同上
170 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71 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72 关于补充公布小麦等十四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73 关于补充公布核定公司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74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同上
175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外经贸部 1995 同上
176 关于加强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77 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178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179 关于印发《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80 关于新建纸制品加工贸易企业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不适用
181 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2 不适用
182 关于对加工贸易业务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不适用
183 对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1985 已废止
184 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85 关于珍珠出口许可证由我部签发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86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售、付汇凭证发放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996 同上
187 关于重申OECF贷款采购程序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被新文件取代
188 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997 同上
189 关于等离子显示器进口管理问题的复函 外经贸部机电司 1999 废止
190 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91 关于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192 关于暂不批准外商投资维修、售后服务项目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中美协议(服务贸易减让表):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加入时,只允许设立合营企业。不迟于2001年1月1日,允许外资控股。不迟于2003年1月1日,没有限制,允许外商独资企业。
违反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193 关于申请举办商业性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85 已有新的规定出台
194 关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该条规定“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目前已不适用
195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为解决外汇平衡出口商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WTO规定(TRIMS第四条):禁止“外汇平衡”要求
196 关于严格控制利用外资举办花生制品项目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由于该文件的各项规定现阶段大都已废止,且与WTO原则有冲突,建议废止
197 关于重申不能利用外资搞盐水蘑菇、蘑菇罐头项目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98 关于不再一中外合资方式经营皮制劳保手套生产项目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99 关于从严审批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项目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200 关于在计算机软件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95年2月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后,我部下发《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通知》禁止外商独资软件企业,后下发该文件将其废止,规定软件项目按《目录》办理,建议废止,软件项目按《目录》办理
201 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该版批准证书已停止使用
202 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已被新的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取代
203 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同上
204 关于审批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同上
205 关于转发国办函(197)22号复函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206 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已有最新版批准证书
207 关于改进外资统计分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统计指标已作修改
208 关于从严审批利用外资养殖对虾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文件内容已经不符合现在的情况
209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营的待遇问题的意见 外经贸部 1986 已有新的再投资规定
210 关于美国对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8 废止
211 关于对《美在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的说明 外经贸部 1989 废止
212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已为后面的通知取代
213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已为后面的通知取代
214 关于加强赴韩研修生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与“关于下放劳务合作项目审批的通知”(99)外经贸合发333号文不符
215 关于实行《同苏联、东欧劳务承包合作进口物品批准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8 已不适用
216 关于同苏东国家开展互利经济合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已不适用
217 关于允许从事对苏业务的外贸外经公司业务交叉的问题 外经贸部 1991 已不适用
218 关于简化对周边国家互利经济合作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已不适用
219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被《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101号)废止
220 关于颁发对外承包工程等收费项目人员供应生活物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0 已不适用
221 关于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承包劳务和国外合营人员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4 已不适用
222 关于对外承包劳务出国人员制装费施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4 已不适用
223 关于报送对外承包劳务企业进出口统计报表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不适用
224 关于使用新统计程序的几点要求 外经贸部 1997 已不适用
225 关于提高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人员素质的几点意见 外经贸部 1987 已不适用
226 关于颁布《关于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协调行动联合对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已不适用
227 关于向台湾私营公司提供劳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已不适用
228 关于对台湾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不适用
229 关于重申加强对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协调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已不适用
230 关于转发第三届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不适用
231 关于发送输港劳务参考合同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已不适用
232 关于向美国派遣护士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已不适用
233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派遣和吸收中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企业、联合公司及机构工作的原则协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将被中俄新签的劳务协定所取代
234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今后部委不再进行评奖活动
235 关于印发《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被新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取代
236 关于更换《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已被新文件取代
237 关于审定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资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管理模式已改变
238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和举办海外企业涉及技术出口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管理模式已改变
239 关于加强技术出口项目中成套设备、生产线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管理模式已改变
240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已不适用
241 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不适用
242 关于严禁和查处利用公派劳务渠道非法移民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内容已过时
243 关于印发《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已不适用
244 关于加强对锡出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被新文件替代
245 关于坯稠出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已被新文件替代
24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修改及延期的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1997 挪威已取消对我纺织品数量限制
247 关于对非紧俏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签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被新文件替代
248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已被新文件替代
249 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已被新的办法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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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于1998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能源是本省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依法管理、多能互补、技术创新、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和能源投资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省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科技、财政、建设、环保、农业、技术监督、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介对节能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批评浪费能源现象。

第二章 能源节约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统一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节能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并监督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
无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或者经审查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九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其采取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市(地)、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组织考核,并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结果。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直接进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受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资格和条件,并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委托进行监测所需费用,由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地方节能标准应当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三条 电力、建材、冶金、化工、机械、轻纺、交通等重点耗能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并定期向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能源利用状况的分析报告。
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应当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信息、咨询等服务,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督促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
经认证合格的节能产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 能源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订节能计划,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管理,落实节能措施。
用能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
第十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抄报其他有关部门。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专业能源管理人员。专业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和培训。
第十九条 市(地)、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宾馆、商店等服务性行业应当在保证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选用耗能较低的产品、设备和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并加强对耗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
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积极使用节能产品,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一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定期发布本省推荐使用的节能产品名录。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培育和完善节能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能源综合利用,实行能源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从事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所作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节能的设计规范,努力提高节能效果。
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设计单位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规划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推广节能型建筑物,组织实施节能型建筑示范小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综合利用的工作,因地制宜发展、推广沼气、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积极开发、应用省柴节煤、新型高效燃料技术和其他成熟的农村节能
技术。
沿海和海岛地区应当创造条件发展潮汐能等海洋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热力规划,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集中制冷,提高热电机组的能源利用率。
有条件的城镇,在合理供热范围内,应当集中统一供热。在已经集中统一供热范围内,未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已建的生产性供热锅炉,应当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集中统一供热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安全、稳定地供热。
第二十九条 在热电项目中采用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的,符合国家有关指标规定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不参与调峰,生产的电量由电网经营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认购。
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垃圾、余热、余压、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电量,符合上网要求的,由电网经营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认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项目或者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能单位拒绝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进行监测或者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虚报、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虚报、拒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兴建或者停止使用,并予以警告;已建的生产性供热锅炉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行使。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节能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中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8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28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荆门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促进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等城市排水设施(含附属设施)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城市居民,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向城市排污管网排入的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经用水企业处理过的达标排放的污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进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网的,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及污水处理企业的合理盈利,结合排污单位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拟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调整方案,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供用水量,不得虚报瞒报。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
  城市供水公共企业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委托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属于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征收。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排污者,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含水率60%以上)的单位,按扣除产品含水量的水量核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减免。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划转到财政专户,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支付城市污水排污设施维护和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费用。
  第十条 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给城市排污设施维修管理单位和污水处理企业。
  第十一条 城市排污设施维修管理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污水处理企业要确保经处理的污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骗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建设、审计、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本规定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八月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荆门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