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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51:01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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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发[1987]18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何时执行,另行通知。

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
第一条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九八七年国家分配给我省的中央电力建设债券(简称本债券)额为一亿八千五百万元,主要用于石横、黄台电厂的建设工程,以保证在建的两台三十万千瓦机组按期投产。
第三条 本债券发行的范围是,山东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除农业排灌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医院、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企业办的职工学校、医院)用电,以及民政部门办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用电外,均属认购债券的范围。
第四条 本债券由各市政府、行署根据省政府分配的任务,在优先满足国家重点企业认购的前提下,统一安排,落实到各认购单位。
第五条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为本债券的发行单位。债券由各市、地供电部门代省电力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向各认购单位发行。
第六条 本债券是电力企业为筹措电力建设资金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实行谁发行、谁使用、谁还本、认购债券与分配使用电力挂钩的原则。
第七条 本债券是含用电权的证券,不计利息。每元面值债券含用电指标每年两度,每五千度占用一个千瓦电力,即二千五百元一个千瓦。从购买债券之日起一年后供电,用电指标有效期限为二十年。从第十一年开始,五年偿还本金,每年偿还本金的20%。
第八条 发行本债券筹集的资金,由各地供电部门按月全额汇交省电力局,省电力局转存在省建设银行开立的“中央电力建设债券”专户,按国家计划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从执行之日起,各地供电部门凭认购单位认购的电力建设债券数额和认购的先后顺序办理新装、增容手续,并按国家定价收取电费。
第十条 本债券一次认购,分期付款。为了保证供应石横、黄台两电厂按建设计划进度使用资金,今年六月底前缴款额不得少于50%,十月底前全部缴完。
第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本债券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许挪用上缴财政的税利和银行贷款,不许摊入生产成本和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二条 凡认购本债券的用电单位,都要按债券分配的电力实行计划用电,服从电力调度。对超计划用电单位,供电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扣减超用电量,对难以扣减的电量,按现行电价五倍加价收费。
第十三条 本债券及所含用电权可以在同一供电区内相互转让,但须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变更户名手续。
第十四条 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以一九八五年统配电量为基数,对基数内的电量,按国家定价收费;对超基数的新增电量,在冲减购买债券分得的电量后,其余新增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六分。
第十五条 加收的电力建设附加费,全额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电力建设债券发行单位作为电力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国家计划内电力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目前正在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的用电量,由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电网电力平衡情况及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不承担认购中央电力建设债券任务的单位,以及集资办电、来油加工、来煤加工,议价电及代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上网销售的电量,不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
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附加费,由各地供电部门随同当月电费一并托收,按月全额汇交省电力局“电力建设附加费”专户,省电力局按季根据上交的电力建设附加费总额计取0.5%作为费用。
第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日期缴纳电力建设附加费的单位,供电部门可按欠缴额每天加收0.05%的滞纳金,过期一个月不缴纳者,供电部门可按供用电规则将统配用电水平压到一九八五年统配电量基数以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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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收取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能到现地履行义务植树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3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二)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免缴。



  (三)大、中、小学学生免缴。



  (四)当地驻军(含武警)免缴。



  (五)农民免缴。



  (六)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七)其他特殊情况,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收缴标准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缴纳绿化费,用于代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凡不愿意或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当年义务植树劳动,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和个人,按上年末在册人数(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缴纳绿化费。



  第七条 每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用工人数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八条 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210号)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计,每株收取2.5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绿化费收缴,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其他部门和组织代收。



  第四章 收缴办法和收缴机关



  第九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省级单位和铁路部门按隶属和管理关系收取,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收缴,铁路系统由昆明铁路局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收缴;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市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和县(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县(市)区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个体、私营经济体,由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县(市)区属地管理原则审核认定,下达每年义务植树任务,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于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到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



  第五章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后开具收据给交费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完成交费单位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的植树工作等。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必须以本年度绿化费收取总额的10%上缴。其中5%上缴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5%上缴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省、市宣传、表彰奖励和管理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7〕5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1月份以来,各地相继发生5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共造成66人死亡。特别是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和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矿发生的两起重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充分暴露出煤矿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煤矿的隐患治理工作还很不到位。为巩固煤矿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成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将防治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年度和十二月执法监察计划,深入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控系统为重点的瓦斯治理监察活动。通过监察,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治理“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加强事故隐患治理。要针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改计划、资金和治理期限,使事故隐患尽快得到治理;同时,要结合分析本辖区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的薄弱环节,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将国有重点煤矿通风系统可靠性、“一通三防”技术措施落实和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与使用作为重点,深化瓦斯治理监察工作。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监察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辖区煤矿瓦斯灾害及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企业自查、针对不同类型矿井专项监察或监察分局交叉监察等多种形式的监察活动,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瓦斯先抽后采,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真正发挥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监察过程中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特别是对应抽采瓦斯未抽采或未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矿井,要责令其压减产量,调整生产部署;对应进行突出鉴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要责令按突出矿井管理,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的,责令停产整改;低瓦斯矿井今年年底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