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收取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9:31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收取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经济的调节的制约作用,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无线电台站 (设备)。

第二章 收费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凡申请办理生产、销售、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其它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 (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 除各级党政机关 (不包括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川部队、民兵 (以上限军队制式电台),武装警察、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用于公务的无线电台和广播系统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以及因自然灾害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而临时使用的无线电台外,均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电台,邮电系统用于抢险救灾的短波电台,按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减收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现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发射设备技术规定的,以及设置在成、渝两市城区 (成都指二环路以内,重庆指十六个片区内)的功率超过一百五十瓦 (含)及累积功率二百瓦 (含)的长、中、短波发射电台、微波接力、散射、雷达、卫星地球站,按无线电管理费收? 驯曜荚鍪瞻俜种话伲簧柚迷诔捎辶绞谐乔钠渌⑸渖璞赴次尴叩绻芾矸咽辗驯曜荚鍪瞻俜种? 第七条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标准见附表三)。

第三章 经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八条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向核发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缴纳;违章罚款费,向发出罚款通知单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缴纳;
由地、市、州批准的跨地区的无线电台站,其管理费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由台站所在地无委向负责审批该台站的无委核算。
第九条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每年一次 (无线话筒除外),注册登记费按次计算。管理费按年度征收,六个月以内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 首次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及当年的管理费,在领取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时缴纳;设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其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在每年第二季度验证注册时缴纳。被处罚款费,按规定期限缴纳。
第十一条 逾期不交者,按日、按应缴纳金额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作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部分,用于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使用。违章罚款费上交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措施:发出违章通知、警告、罚款、责令停用、吊销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封存或没收设备,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试行)
───────────────────┬────────
类 别 │ 金额 (元)
───────────────────┼────────
办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件 │ 10
───────────────────┼────────
办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件 │ 10
───────────────────┼────────
办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关许可证件 │ 小批量 5
│ 大批量20
───────────────────┼────────
办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件 │ 20
───────────────────┼────────
办理设置使用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证书 │ 5
───────────────────┼────────
办理设置种类无线电台执照 │ 固定台10
│ 移动台 5
───────────────────┼────────
办理无线电通信网批准证书 │ 20
───────────────────┴────────
说明:
1、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两瓦以下发射功率。
2、证件遗失补办证件按收费标准百分之二百收取注册费。

附表二
无线电管理费收费标准 (试行)
───────┬───┬───┬───┬───┬───┬───┬───┬───────────┬───┬─────┬
\ 类 │ │ 无 │ 传 │ 无 │ 单频 │ 双频 │ 遥遥 │ 广 播 电 视 │雷定卫│ 微 │
金 \ │ 中发 │ 线 │ 呼 │ 线 │ 组 │ 组 │ 控测 ├───┬───┬───┤达位星│ 波 │
\ \ 别│ 短射 │ 电 │ 发 │ 电 │ 网 │ 网 │ 发 │ 中 │ 调 │ 电差 │、、地│ 、 │
\ 额 \ │ 波机 │ 话 │ 射 │ 话 │ 话 │ 话 │ 射 │ 短 │ │ 视转 │散导球│ 接 │
功 \(元)\│ │ 机 │ 机 │ 机 │ 机 │ 机 │ 机 │ 波 │ 频 │ 台台 │射航站│ 力 │
率 \ │(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站)│ (部) │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2瓦(含)以下 │ 25 │ 25 │ 80 │ 20 │ 20 │ 35 │ 40 │ │ │ 30 │450元 │ 4路以下 │
───────┼───┼───┼───┼───┼───┼───┼───┼───┼───┼───┤ │(含)50元,4│
2-5瓦(不含)│ 40 │ 45 │ 100 │ 40 │ 40 │ 75 │ 75 │ │ │ 65 │ │至60路100 │
───────┼───┼───┼───┼───┼───┼───┼───┼───┼───┼───┤ │元,60至300│
5-15瓦 │ 65 │ │ 140 │ 50 │ 50 │ 95 │ 100 │ │ │ 90 │ │路200元, │
───────┼───┼───┼───┼───┼───┼───┼───┼───┼───┼───┤ │300至960路│
15-25瓦 │ 95 │ │ 180 │ 75 │ 70 │ 140 │ │ │ │ 130 │ │300元,1800│
───────┼───┼───┼───┼───┼───┼───┼───┼───┼───┼───┤ │至36000路 │
续上表
───┬───┬─────────
集 │ 其 │ 其 它
中 │ 它 ├──┬──┬───
收 │ 的 │技检│组测│
信 │ 台 │ │网论│
台 │ 站 │术测│勘证│
(站)│(站)│ │ │
───┼───┼──┼──┼───
13 │ 14 │ 15 │ 16 │ 17
───┼───┼──┼──┼───
200元 │500至 │20至│50至│
│1000元│500 │1000│
│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5-50瓦 │ 120 │ │ 250 │ 100 │ 95 │ 180 │ │ │ 120 │ 180 │ │400元 │
───────┼───┼───┼───┼───┼───┼───┼───┼───┼───┼───┤ │ │
50-150瓦 │ 180 │ │ │ │ 130 │ 250 │ │ │ 160 │ 240 │ │ │
───────┼───┼───┼───┼───┼───┼───┼───┼───┼───┼───┤ │ │
150-500瓦 │ 230 │ │ │ │ │ │ │ │ 200 │ 300 │ │ │
───────┼───┼───┼───┼───┼───┼───┼───┼───┼───┼───┤ │ │
500-1000瓦 │ 280 │ │ │ │ │ │ │ 200 │ 250 │ 380 │ │ │
───────┼───┼───┼───┼───┼───┼───┼───┼───┼───┼───┤ │ │
1000瓦以上 │ 350 │ │ │ │ │ │ │ 300 │ 300 │ 420 │ │ │
───────┼───┴───┴───┴───┴───┴───┴───┴───┴───┴───┴───┴─────┴
说 │1.功率等级从第三栏起含下不含上。
│2.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团按国家法规可免缴管理费。无线电话筒和单独设置的收信机
│ 免缴管理费。
明 │3.表中未列入的特殊设备参照本表相近的设备收费标准缴纳。
───────┴──────────────────────────────────────────────────
续上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违章罚款项目和金额
──┬─────────────────────┬──┬─────
序 │ 罚款项目 │计算│罚款金额
号 │ │单位│ (元)
──┼─────────────────────┼──┼─────
1 │ 擅自购买、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含整机组 │ 部 │ 300-500
│装件) │ │
──┼─────────────────────┼──┼─────
2 │ 私设无线电通信台或其它发信设备(含实效 │ 部 │ 500-3000
│试验) │ │
──┼─────────────────────┼──┼─────
│ 擅自增大功率、增加设备、变更台址、增高 │ 项 │ 500-1000
│天线、改变天线特性 │ │
3 ├─────────────────────┼──┼─────
│ 擅自更改其它核定项目 │ 项 │ 100-300
──┼─────────────────────┼──┼─────
4 │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执照(证书)或丢失执照、│项、│ 50-100
│证书、核定表 │ 月 │
──┼─────────────────────┼──┼─────
5 │ 丢失无线电通信设备 │ 部 │ 100-3000
──┼─────────────────────┼──┼─────
6 │ 失控无线电通信设备 │部、│ 100-500
│ │ 月 │
──┼─────────────────────┼──┼─────
7 │ 不遵守通纪通规、泄密、扰乱空中电波秩序 │ 次 │ 100-500
──┼─────────────────────┼──┼─────
8 │ 不按规定销售、私人出借、出租、私自转让 │ 部 │ 100-500
│无线电通信设备 │ │
──┼─────────────────────┼──┼─────
9 │ 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技术规定产生有害干扰而 │ │ 500-2000
│造成后果 │ │
──┼─────────────────────┼──┼─────
10│ 违反其它无线电管理条款(规定) │ 项 │ 500-2000
──┼─────────────────────┴──┴─────
备注│ 外籍人员违章罚款,按最高限额百分之四百处罚
──┴──────────────────────────────



1987年1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国家旅游局


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1990年3月1日,国家旅游局

为了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招徕更多的旅游客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原则和优惠范围。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以达到鼓励、支持海外客户多组团,组大团的目的,确定优惠的主要范围为:
1.一次成团人数在15人以上的全费旅行团(标准B等团以及豪华等团除外);
2.以青少年为主体(不满18岁的青少年占80%以上)组成且成团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全费旅行团;
3.随全费旅行团旅行的12岁以下的儿童;
4.海外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组成的由本社(或公司)职员及其直系亲属参加的全费旅行观光团;
5.由旅行代理人组织的旅游业务考察团;
6.旅游信誉好,组织客源多,营业额逐年显著增加,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及有关的旅游管理的规定,与我有长期业务关系的海外旅行社(或旅游公司)。
二、优惠种类及办法
1.除标准B等团外,15人以上全费标准A等团,第16人享受综合服务费全额减免,以此类推。但每团减免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2.对以青少年为主体,且成团人数在30人以上的旅行团,可给予每人综合服务费10%的优惠。
3.2周岁以下儿童按同等同级成人包价的10%收费,2—5岁的按40%计收(不加床),6—11周岁的按70%计收(加床),12周岁以上按同等同级成人计收。
4.海外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组织的旅行社职员组成的旅行观光团,其成员人数在15人以上的,可给予综合服务费20%的优惠。
5.成员全部为业务考察团旅行代理人,各旅行社视业务需要,其最高收费额可给予综合服务费和专项附加费50%的优惠,如特殊需要,也可以免费邀请。此类旅行团原则上应尽量控制在淡季组团。
6.我国境内外联旅行社与国外某一客户在业务量上能达到下列营业额数量而又无拖欠款的,还可以采取奖励旅游的形式给国外客户一定比例的优惠。
①全年组团费用达到501万美元以上的给其组团费3%的优惠;
②251—500万美元的给2.5%的优惠;
③101—250万美元的给2%的优惠;
④51—100万美元的给1.5%的优惠;
⑤25—50万美元的给1%的优惠;
⑥当年营业额不足25万美元的不给予优惠。
7.经国家旅游局商国家物价局特殊批准的其他优惠。
三、旅游价格优惠的审批与管理
1.各类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二款所述的各项优惠办法,除第1和第3条由旅行社根据规定自行执行以外,其它需要优惠的旅游团必须由旅行社在每年2月底前编报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各旅行社在编报年度计划时必须填报旅游优惠团审批报表,逐项提出需要优惠的旅行社的国别、名称;海外旅行社与本社的实际经营的营业额;旅游信誉;来华旅游报价的加价幅度;拖欠款情况以及准备优惠的团数、人数、金额等。
2.旅游优惠团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属于中央级旅行社申报的旅游优惠团计划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地方级旅行社申报的旅游优惠团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批,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可按上述程序临时审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应加强对旅游优惠办法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者,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按违反价格纪律查处。
四、本办法颁布后,对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均以此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如因本地区情况特殊,需制定新的优惠办法,须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执行。
五、本办法将摘要后由国家旅游局正式对外公布。
六、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补充。
七、本办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发 [2005] 56号


各市教育局,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为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的管理工作,规范办学秩序,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保障办学者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发展规划处联系。
附:《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和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的备案管理,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包括在本省或外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和霓虹灯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各类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及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以下简称招生广告)。
第四条 民办学校统一填写《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经学校加盖公章和学校负责人签字或具印后,于发布前10个工作日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跨地市发布招生广告,须出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并到广告发布地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我省各市、县(市、区)发布招生广告,应向广告发布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在省教育厅办理的广告备案证明,不需重新再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
第六条 民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招生广告,应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广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要求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
第七条 民办学校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与媒体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如办学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准文件、学历教育招生的批准文件等。广告内容涉及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外省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广告,须出具所在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原件,并到我省广告发布地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外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来我省发布招生广告,须出具所在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并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在我省各市、县(市、区)发布招生广告时,不需再重新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
第九条 民办学校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民办学校在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须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备案有效期限一般为3个月,民办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备案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逾期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招生广告中应写明学校的举办者、办学类别、办学地点、办学条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和人数、考试类型、颁发证书名称、收费标准等内容,并须注明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文号和收费许可证号。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夸大其词。
第十二条 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进修”、“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只限本民办学校使用。不得将招生广告的资格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联合”办学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变相发布招生广告。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广告,应以承担主要教学任务的招生学校名义发布。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在招生广告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所发布的广告样刊送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验、留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政策要求、相关材料齐全的招生广告备案申请,一般应当即予以同意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如民办学校提交的广告备案申请材料需审核或会其他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广告备案文号格式统一为:( )教民广字( )第A(或B) 号。其中第1括弧内填写市、县(市、区)简称,第2括弧内填写当年年份,空格中填写编号。A代表学历教育招生,B代表非学历教育招生。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学校办理广告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凡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未经备案擅自刊登,或对已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内容擅自改动,特别是擅自改动关键内容,以及涂改广告有效期或逾期刊登等情形的,由审批机关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民办学校利用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
(此表可复制或从江苏教育网下载)

学校名称 学校负责人
学校地址 办学层次
联系人及电话 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
招生广告媒介与形式
招生广告有效期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招生广告备案编号 ( )教民广字( )第 号

广告内容
(如有附页,请在此栏说明;附页须加盖审批机关备案印章)





学校盖章 学校负责人印章(或签字):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中招生广告有效期、备案编号以及备案机关意见三栏由广告备案机关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民办学校及发布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各一份。
3、超过有效期或自行涂改的招生广告不得刊播、张贴、散发,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