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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59:29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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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三)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8个班的小学,分别设置内设机构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7个班以下小学不设管理机构,配校长1名、教导主任1名。
(四)中小学基层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建立。12个班以上的高中、初中,可配专职团干部1名。12个班以上的小学,可配专职少先队辅导员1名。
(五)中小学内设机构一般包括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其职责按教育教学任务和内设机构数量确定。
(六)职业中学内设机构数、校领导职数,比照普通高中和普通初中规模、条件审定。县级以上的重点职业高中,可增设生产实习处。
本条所称的班,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的标准班。
第六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职工工作量、每班学生人数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第七条 中小学基本编制标准:
(一)重点和普通高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为4∶50、3.8∶5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76%。
(二)城镇初中和农村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3.5∶50、3.3∶45,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80%。
(三)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不含学前班)比例分别为2∶45、1.4∶30-35,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80%、90%。
(四)城镇和农村职业中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4.1∶40、3.8∶4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不少于76%、74%。
(五)盲聋哑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按在校学生12至15人配2.2名教师、0.5名职工核定。
(六)各类学校工勤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的8%以内。
第八条 中小学附加编制:
(一)建有图书馆、微机室、实验室、语言室、电化教育室的中小学,可按实际工作需要,增配编制1-3名。
(二)12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名;12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2名。
(三)承担全乡(镇)小学业务指导工作的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可根据指导任务大小,配教育指导人员1-2名。
(四)有寄宿学生的学校,按每300名寄宿学生配管理人员1名。
(五)为教学和后勤服务的校办产业单位,列入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其人员编制按学校编制总额的1-3%另行核定。
(六)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在本编制标准基础上视情况适当增加,但增编不得超过基本编制的10%。
第九条 中小学教职工机构编制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核定。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计算。
第十条 市、县(市、区)可针对学生自然入学高峰或低谷等情况,按标准班人数折算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本地教职工基本编制与附加编制之和的5%。编制浮动幅度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编制浮动
部分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学校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教、计算机、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标准工作量按周标准授课时数计算。以语文、数学课为基准,高中教师10-12节、初中教师12-14节,小学教师16-18节。担任其他课和承担教学指导、跨课任教以及班主任等工作应折合相应工作量,折合标准由市、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中小学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学校,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选聘、招聘制度,教辅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用工合同聘任制度。
第十五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总量控制,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原则上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其中省属单位的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属中小学由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抄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省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乡(镇)属中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抄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超限额设置内设机构、增加编制,不得超编进人。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不含企业举办)的中小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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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城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了确保《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门前三包”行政罚款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办法》设定的行政罚款事项,均依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责任单位执勤、管理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人员的处罚标准:
(一)污损责任单位墙体、门窗、牌匾的,责令其清洗、赔偿,处以10元罚款。
(二)损坏市政、环卫、交通、公用、园林、人行步道等设施的,责令其赔偿,处以50元罚款。
(三)践踏、攀挂、摘折、损毁树木、花草、绿篱的,责令其赔偿,处以20元罚款。
(四)乱堆乱放砂土、砖石、煤拌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处以30元罚款。
(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5元罚款。
(六)随地吐痰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0元罚款。
(七)随地大小便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0元罚款。
(八)随地泼污水的,责令其清除,处以30元罚款。
(九)随地乱扔烟头、瓜果皮核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元罚款。
(十)随地乱扔纸屑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元罚款。
(十一)违章摆放摊、床、亭的,责令其按规定摆放,处以30元罚款。
(十二)非法摆放摊、床、亭和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处以50元罚款。
(十三)违章停放自行车的,责令其按规定摆放,处以5元罚款。
(十四)在人行步道停放机动车辆的,责令其修复人行步道,处以50元罚款。
(十五)在人行步道骑自行车的,处以10元罚款。
(十六)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七)进行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依法取缔,处以40元罚款。
(十八)搭灵棚、摆供品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0元罚款。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执勤人员不足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执勤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执勤人员不按时上岗、不坚守岗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四)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五)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六)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第五条 城建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的,对办事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三)“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依法行政的,对办事处处以4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不依法使用执勤费,收执勤费后不聘用执勤人员上岗,或乱收执勤费用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五)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办事处处以1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六)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办事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七)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的,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三)“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依法行政的,以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五)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六)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50罚款。
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义务。
对各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实施的行政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九条 被处罚单位拒不缴纳罚款的,执罚部门可以通知其开户行强行划转。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7日

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关于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生委


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关于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生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及各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各级政府落实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均应进行社会团体登记。但是,根据我国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及村、城市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决定

一、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可在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履行登记时,由县级计划生育协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不再另行登记。如果条件完备,本身要求作为独立社团申请登记的,其所在县(区)民政局应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二、村、城市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可直接在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开展活动,不须进行社团登记。



199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