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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36:52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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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
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按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
以上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七、建立评审报告抽查与复审制度。
(一)为加强财政部门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查报告,并由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有关评审机构,按年度评审业务工作量的5%~10%进行抽查与复审。财政部门重点复审超概算的建设项目。
(二)审查报告审核的核增、核减数额,与复查后并经财政部门所确定的数额相差正负5%以上的,将扣减被委托评审机构的委托代理费用,并取消其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
八、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及下达支出预算的依据;
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评标开标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
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依据。
九、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项目概算确定的计划投资额与财政部门确认后所需资金的差额,做如下处理:
(一)核减部分: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部分、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
2.国债专项资金部分,属国债补助资金性质的,按项目所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并专项上缴中央财政;属国债转贷资金性质的,按项目所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专项用于偿还转贷资金本息;
3.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比照国债补助资金处理;
4.其他财政性资金按原资金渠道上缴;
5.经审查确认的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等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相关制度处理。
对核减的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限期上缴,对拒不上缴的,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
(二)核增部分: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查核定后,超过原批准项目概算的,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计划等部门调整概算。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报调整概算时还需落实资金来源;
2.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相应追加预算解决;
3.国债专项资金部分,不论其性质属国债补助资金或转贷资金,均按项目所属级次,由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或自行解决;
4.其他财政性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申请资金。
十、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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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核电健康发展,合理引导核电投资,决定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核电机组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目前核电社会平均成本与电力市场供需状况,核定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元。
  二、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高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加价,下同)的地区,新建核电机组投产后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三、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低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地区,承担核电技术引进、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设备国产化任务的首台或首批核电机组或示范工程,其上网电价可在全国核电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委核批。
  四、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将根据核电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电力市场供需状况变化情况对核电标杆电价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
  五、上述政策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投产的核电机组。2013年1月1日以前投产的核电机组,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15日








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6日,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是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硕士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宏观指导,保证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之逐步成为国家招生计划的重要补充,现就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条件和制订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的原则
高等学校已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在承担国家招生计划任务后,还有培养力量和条件的,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委托培养硕士生。尚未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不得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在按国家招生计划指标编制本单位分专业国家招生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委托培养的招生计划。编制委托培养招生计划,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既要考虑招生专业的指导力量、教学与科研条件、研究课题情况和能够提供的其他物质条件,又要充分注意合格考生的来源及外单位联系委托培养的情况,尽量减少编制计划的盲目性。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宏观指导,在填报本单位国家招生计划表的同时,应报告本单位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计划总数。
高等学校在接受委托培养要求时,应优先满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高等教育和科技力量薄弱地区的需要,适当照顾师资力量紧张的高等学校和科技力量急待加强的单位的需要。
二、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录取原则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生源,可以是委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或应届本科毕业生。但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生的人数,应按当年国家教委关于制订硕士生招生计划的文件规定执行。1986年一般应控制在本单位硕士生国家招生计划数字的10%以内。
招收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生,其区别主要在于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生分配的办法不同。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从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招考的考生中选拔,其录取要求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生相同。仅对报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委托培养的考生,在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适当予以照顾。
在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工作中,要坚决抵制徇私舞弊、随意降格录取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要认真查处。
三、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合同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之间的合同,应包括委托培养志愿、学习专业、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毕业分配办法、在委托单位最低工作年限、合同有效期限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应逐步做到办理公证手续。
四、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费用
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应向委托单位收取委托培养费用。委托培养费用包括基建投资和经常费。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基建投资标准和拨付办法,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4)教计字110号文件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并参照国家教委(85)教基字112号《关于合理收取委托培养学生所需基建投资的补充通知》执行。对短期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基建投资,应本着不挤占国家计划内投资,不降低学习、生活条件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经常费,可参照每生每年3300元的标准,由委托单位和培养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委托单位拨给培养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另行拨付。
委托培养单位拨付委托培养硕士生所需经常费的开支渠道、培养单位收取的经常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4)教计字110号文件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有关问题
委托培养硕士生入学时,一般应将粮户、人事、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培养单位(委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只转党、团组织关系)。
委托培养硕士生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硕士生毕业后的待遇相同。
委托培养硕士生学习期间应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毕业后应按合同到委托单位工作。
为了使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能顺利地到委托单位工作,培养单位届时应将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以及《报到证》直接转交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应主动配合培养单位,做好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提出委托培养要求时,应考虑本单位对研究生需求的紧迫程度以及财力、人员编制等可能条件。有科研条件的委托单位应为委托培养的硕士生的科研和论文工作提供方便。
高等学校可参照上述规定招收少量委托培养博士生和研究生班研究生。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少数能够独立开出全部研究生课程的科研单位中,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或博士生,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