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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51:02  浏览:9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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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财政厅:
(84)闽财办字第019号报告悉。经研究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请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和完善。总公司业务范围凡涉及海外投资兴办企业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进行进出口贸易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203号文件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4)
外经贸合字第56号文件规定办理。
总公司属县级机构,由省财政厅领导。

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
第一条 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国营企业。
第二条 总公司的宗旨是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发展我省国民经济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条例筹集各种闲置资金、外汇资金及吸收国外资金,对本省在海外的企业和省内企业进行投资,振兴经济,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四条 总公司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并根据需要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第五条 总公司建立独立的业务、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总公司的业务:
一、在我省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地区投资时间短、效益好的建设项目;
二、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投资改造老企业;
三、投资发展旅游业;
四、引进先进农、牧、水产技术和设备,投资发展农牧业、水产业;
五、在海外投资兴办企业或合资经营企业,对现有海外企业进行投资;
六、根据需要报经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
第七条 总公司投资的项目,可单独经营企业。也可通过“外引内联”形式,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营、联营企业,或与国外厂商共同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补偿贸易、进料、来料加工和租赁业务。
第八条 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和董事各若干人组成。董事长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派。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二、聘请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按规定报请批准;
三、审定总公司工作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四、审定总公司提出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总公司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之。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二、组织公司的工作机构,任免部门经理、副经理等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审定投资项目;
四、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 总公司对投资的项目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济和管理责任,事先应参与可行性研究和对外谈判,并负有检查、督促、审查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责任。
第十一条 总公司任用人员坚持量才录用,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工资奖励制度必须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198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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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一条 为简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均应遵守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主管四川省 (除重庆外)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 考煅榈募喽焦芾砉ぷ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下列商品,必须报经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派驻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检验: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属法定检验的商品;
(二)外资企业进出口使用中国文字商标或者中国制造标记的法定检验商品;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来图来样制作等方式生产并使用中国制造标记的法定检验商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前款规定之外的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并向商检机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商检机构审核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放行章或发给放行单。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按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可以进行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第六条 中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处于控股地位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方企业、公司)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由外方投资者作价出资的进口机器设备、零部件,或者由中方企业、公司委托外方投资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中方企业、公司必须申请? 碳旎菇屑壑怠⑵分帧⒅柿俊⑹亢退鹗ЪāI碳旎菇拥缴昵牒笥υ谖迦漳诳辜üぷ鳌?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可以在运输包装上加施商检标专或者封识。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申请免验:
(一)在国际性的质量评奖会获奖且获奖时间未超过三年的商品;
(二)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三)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四)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使用合格率百分之百的进口商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验的其他商品。
第十条 下列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一)涉及 安全、卫生的商品;
(二)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
(三)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散装货物,以及合同约定按成份、含量计价凭商检证书结汇的商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免验的其他商品。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服装、汽车、电视机、电冰箱等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具备质量许可条件但还未办理质量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报验出口商品时,可以边申请办证边报验,鼓励多生产多出口。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各级帮助需要办理普惠制产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掌握和利用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对输往各给惠国的每批商品优先办理普惠制签证。
第十三条 生产出口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三十日内向商检机构备案。商检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产品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重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2002-01-30

教考试厅函〔2002〕1号

  现将2002年选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6月22日,开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英语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法语(TNF)和德语(NTD)的口试从笔试的次日开始考试;第二次考试时间定于12月21日,开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英语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2年4月22日至26日,第二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10月21日至25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20天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详细写明每位考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考试报名地点

  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三个语种可在全国各考点报名考试,考点分别是: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2592944)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68910115)

  西安外国语学院(电话:029-5309384)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武汉大学(电话:027-87649910)

  四川大学(电话:028-5405108)

  四川外国语学院(重庆市)(电话:023-653854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86627595-2318)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6608579)

  吉林大学(电话:0431-5654687)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471-6575727)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85095)

  新疆大学(电话:0991-8580761)

  兰州大学(电话:0931-8912115)

  郑州大学(电话:0371-388754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洛阳市)(电话:0379-4543766)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3272)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1-2961084)

  青岛海洋大学(电话:0532-5901645)

  南京大学(电话:025-3593330)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市)(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3739513)

  杭州商学院(电话:0571-88066397)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1-6702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074)

  广西大学(电话:0771-3237226)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6147)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5874090)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4-86909660)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1-6300194)。

  法语(TNF)和德语(NTD)报名及考试只在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考点进行,函报请在报名开始前与上述考点联系。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考试成绩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签发。

  (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考试后6-8周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有效期为两年,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请各主管部门尽快将本文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的人员做好考前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