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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50:29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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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遵照中央书记和国务院的指示,现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地检查一下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务必按照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
会纪要>等3个文件》精神,于1984年上半年完成这一工作,北京市和上海市尤其要抓紧。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1983年10月15日)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1982年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3个文件》(中办发〔1982〕38号文件0以来,各地房管、侨务等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共同努力,使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取得很大进展。
据有关的18个省、市、自治区统计,到今年4月底止,已退还“文革”中被挤占的华侨自住房89万平方米(居住面积、下同),占应退还面积的85%。福建、天津、安徽3省、市已全部退还;广西、云南、湖北、广东、山东、陕西、浙江、湖南、江苏9省、区已退还90%以上
;贵州、四川、江西、河北4省退还70~90%;上海、北京两市退还不足70%。
广东省应清退“文革”期间挤占华侨私房的任务占全国任务的35%,省委、省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侨务政策的大事来抓,限期在1983年底完成。全省去年退还华侨自住房82000多平方米,是历年来退房最多的一年。现全省已退还房屋347067平方米,占应退数的9
2.7%,其中有61个市、县已全部退还。福建省厦门市,去年10月前尚有178户占住华侨房屋未退,其中大部分住房在鼓浪屿,动员搬迁工作难度很大。市委第一书记强调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端正党风的大事来抓。各级领导亲自过问,排除阻力,克服困难,经过两个多月扎实细致的
工作,到去年年底,被挤占房屋已全部退还。天津市在去年4月前,清退华桥私房工作比较缓慢。中办发〔1982〕38号文件下达后,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分重视,要求优先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并拨出相当数量的新建房,专门解决占住户的搬迁问题。全市对应退房户,逐户调查,逐户
研究落实方案;对占住户做好思想工作,并解决供水、供电、入托、上学、副食供应等各种实际问题。到今年5月底,这项工作已经胜利完成。
但是,这项工作进展很不平衡。目前,全国有关省、市、自治区尚未退还的华侨自住房还有近16万平方米,其中,上海市72000平方米,北京市22000平方米,两市共占全国未退还房屋面积的59%。少数地方清退房屋工作进展不快,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房源不够落实。北京市用专款从市开发公司购买的8万平方米落实私房政策用房,原定去年年底和今年上半年各交付使用一半。因施工进度拖延,至今只交用了43000平方米。已交用的部分,也只有14000平方米安排用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
上海市今年安排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16万平方米房源,由于工程质量、配套设施有问题,目前可以使用的只占44%,其余的都需要返工修补,使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耽误了近半年。
一些地方按规定应从现住户所在单位自建住宅中解决房源的,许多单位也未落实。
此外,用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房源,大部分建在市区边缘,交通不便,而被占的华侨私房地处中心,设备较好,给动员搬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影响了落实华桥私房政策工作的进度。
二、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还没有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执行党的侨务工作根本方针的一件大事来抓,没有把这项工作切实摆在优先地位。有些地方对这项工作措施不落实,缺乏认真的督促、检查

三、动员搬迁工作不够得力。一些现住户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的领导,不积极配合工作,对少数无理拒不搬迁的现住户姑息迁就,没有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当前落实侨务政策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它对于挽回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的党和政府的信誉,团结广大侨胞为80年代三大任务贡献力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否则难以按期完成任务。特别是北京、上海两市的清退房屋
工作,对完成全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任务,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更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议北京、上海市及尚未完成这项任务的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的领导,并在近期内根据中办发〔1982〕38号文件精神,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解决的措施。对任务繁重,进展缓慢的区
、局,要进一步做好动员工作,使他们提高认识,保证把这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这些地方的房管、侨务部门,要把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力量,要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切实解决房源问题。建议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1.责成建房单位对用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房屋加快施工、返修进度,尽快交付使用。2.对地段偏远的房源适当调整,把现有房源用活用好。3.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使用分配给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和资金,保证重点用于落
实华侨私房政策。4.对于按规定应由现住户所在单位和系统腾退房屋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对顶着不退的,上级党政领导要直接干预。
三、做好现住户的动员搬迁工作。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规定现住户所在单位和系统,必须承担动员现住户搬迁的任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把监督党员、干部的退房,作为整顿党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个别无理取闹、拒不般迁的,可由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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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中吉森法字〔2000〕第75号)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在《条例》发布施行以前,凡《细则》有明确规定的,包括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均应当依照《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条例》只适用其发布施行以后的事项,对其发布施行以前的事项没有溯及力。
此复。



2000年6月14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三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且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在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非政府投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代表和在三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在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须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或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工作如下: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二)在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项目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回收评标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清标,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复核并确认已整理的资料、数据。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并保证每人一份。

  
  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三亚市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外,特殊情况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三亚市项目建安工程费在5000万元以下的市国有投资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单因素单平均法,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


  (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设下限,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进入评标室,并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全过程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况。

  发现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时,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复印、带离评标地点。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九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技术措施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总分平均值计算出每个投标文件的得分。该平均值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应当由有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经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者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控制价(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二)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和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