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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国度——二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卓泽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7:22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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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国度——二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16日
  法治国家除了应当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
备的特征之外,还应当具有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和首重权
利的特征。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的
社会矛盾及其法律上的冲突,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
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
解决机制。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其最终来源是民众权力
的让渡。司法机关的根基在于人民对它的信赖,这种信赖建立的依据
就在于司法公正。
  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权力的根据在于人民对权力的
赋予和对于权力行使的认可。从总体上说,权力赋予的过程不可能让
所有的人都参与,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无法直接参与,因此,为保证权
力的赋予是正当的,就有一个对权力赋予过程的监督问题。至于权力
的行使,更不可能由每一个人来完成,它必须由公众依照一定的程序
认可的人代为进行。管理社会权力的人的行为是否是为公众利益的,
如何保证他们永远为公众的利益而工作,使对权力行使的制约显得必
不可少。在制约机制中,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这主要是因为,
权力的行使最好是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并以法律制度作为范式与轨
迹;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并具有公
认公知的特点。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
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与其他权
力不同的独特性质,因此,在强调制约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对依法行
政予以特别的重视。行政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
泛,与社会民众的联系最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
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制约权力是从权力之外考查权力行使而提出的
要求,侧重于对权力的外在约束;依法行政是着眼于行政权力本身而
对行政权力所提出的内在要求。行政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
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
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与法治对公民行
为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公民的行为不必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他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不受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在实际生活中,
往往混淆了法治的不同要求,甚至把法治的不同要求完全倒置,这是
根本错误的,只能走到法治的反面。
  首重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法律是特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是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集合,无论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义务,在逻辑
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是首重权利还是首重义务,是法治国家与非法
治国家的重要区别。由于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权利对于大多
数人来说,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
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保障权利更加有效。在终极意义上,权利是权
力的基础,在社会现实中,权利往往难以自保,并易于受到权力的侵
犯,在这一点上,也应当特别强调首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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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市发票由厦门市税务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指定的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时,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
要,则不得拒开。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凡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劳务付出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三条 发票的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合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计式样印制的发票还应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等

第四条 厦门市发票的种类分为八大类:①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发票;②集体企业发票;③个体工商业户发票;④临时经营发票;⑤行业专用发票;⑥代扣税款专用发票;⑦增值税专用发票;⑧商业批发,调拨专用发票,发票的式样由厦门市税务局统一制定。票面一律套印红色椭圆形
的“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 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领发票的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发给“发票购买卡”,凭以购领发票。
个人临时出售农副产品或为单位加工、修理、服务、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临时性经营需要发票,应持付款单位证明,按次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开临时经营发票。
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完善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可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经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发给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在发票上套印红色椭圆形的“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六条 各单位对外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如交易服务费、管理费、寄车费等收费收据)需自行印制的,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并在票据上套印“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 对全民所有制的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使用的车船票、飞机票以及银行、保险、邮电、新华书店、医疗保健、水电、房管、学校等单位使用的专业票据,可暂由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制,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 厦门市发票只限于使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不得带到外地(包括同安县,下同)填开,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必须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当地发票。外地来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禁伪造、借用、代开、套用、赠送、买卖、转让发票。填开发票时应严格按照顺序整份复写,不得涂改、挖补、退洗重用、超票面限额、撕毁和拆本分散使用。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全份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发票的购用、印刷、发放、结存、缴销等事项,并设置专项簿册记载,每季度终了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办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已填用的发票存根联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5年。如需要销
毁要列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票发生被窃或丢失,应在7天内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处,造成偷漏税收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合并、改组、联营、分设、迁移、歇业、停业、撤销、破产、改变隶属税务机关,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应及时将原购领或自印的发票进行清理。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更换或续用手续,
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第十二条 经市税务局指定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发票样张、内容和数量印制。应建立严密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的监督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不得将承印的发票转手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印刷中的废票、零票、检验不合格的发
票,必须道道把关,不得散失,并由厂职能科室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换的发票有同等效力,需要调出查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应向对方开具证明或收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经常对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使用发票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发票管理规定,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处后可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纠正者,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
缴其发票和其他税务管理证件。
由于违反本规定,漏税、偷税、抗税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劳动、银行、劳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付款单位和银行应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税务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厦政〔1982〕82号通知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同安县发票管理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1987年6月23日

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4 〕24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立透明政府,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政府工作情况,了解全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纳民意,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不需保密的决策事项,全部向公民开放。凡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3日在咸阳日报、咸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四条 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公民,依据公告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旁听申请登记。

第五条 根据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旁听人数,并通知旁听人员。

第六条 接到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的公民,应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会。旁听会议时,应佩戴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并遵守会场纪律。

第七条 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公民,对会议的议题或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进行归纳整理,在起草会议纪要时参考、吸收或批转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