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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2:13:16  浏览:8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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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5月22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阿斯顿马丁品牌汽车销售



福建省:

1. 厦门挺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 西安庞大新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安徽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2. 泉州市庆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厦门迅闽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4. 恩施市大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5. 四川润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6. 宣威市浩月工贸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鄂尔多斯市顺凯汽贸有限公司

湖南省:

2. 郴州市南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3. 兰州盛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海南省:

1. 海南海驰路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2. 成都翔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五、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保定市坤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正定县广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卢龙县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昌黎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5. 嵊州市宝时车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6. 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7.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舍分公司

8. 淄博宝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10.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湖北省:

11. 十堰英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2. 宁乡金塔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13. 重庆市永川区正大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市佳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彭水县广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酉阳县宝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重庆联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璧山县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0. 临沧市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六、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邯郸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北京市农业机械公司任丘分公司

江苏省:

3. 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4. 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5. 临沂九州顺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崖头分公司

8. 威海弘鑫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开封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十堰腾泽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1. 衡阳市昆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12. 红河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3. 甘肃祥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七、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泰兴市宝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奉化鑫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德清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杭州昌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5. 济南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

6. 新乡东安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7. 广州华现汽车有限公司

贵州省:

8. 贵州瀚羿睿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华泰汽车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3. 哈尔滨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徐州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省:

5. 当阳市天一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

6. 常德市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岳阳紫气东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九、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汽车制造厂品牌汽车销售



山东省:

1. 青岛北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东营市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荣成市福泰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4. 资中县恨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 南充兴和汽贸有限公司



十、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帝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

2. 太原市久诚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3. 包头市乐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 巴彦淖尔市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5. 营口中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

6. 延边鑫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梅河口市鑫利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8. 徐州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南京德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淮北市骥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11. 宁波江北鹏驰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省:

12. 宣城市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3. 莱芜市鑫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泰安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青岛凯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6. 荆州市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7. 广州市驹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18. 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9. 贵港市宇鸿汽车贸易销售有限公司

20. 桂林灵川县浩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海南省:

21. 三亚九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22. 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重庆丰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4. 重庆美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重庆市博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重庆市酉阳县林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重庆市江鸟商贸有限公司

30. 重庆市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1. 大足县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重庆俸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33. 广元市中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34. 文山市鑫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大理信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36. 博乐市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7. 奇台县广源汽车修理厂

38. 额敏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9. 喀什鸿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十一、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长城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市北轻汽商贸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河北省:

2. 蠡县同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唐山力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

4. 临汾市致远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5. 锡林郭勒盟顺平汽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芜湖市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十二、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比亚迪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宿州市迪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山东省:

2. 泰安凌云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3. 莱州太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4. 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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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证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务院决定,在农业丰收情况下,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明确政策,统一行动,贯彻落实,为保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稳固的基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各地区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当地议购粮保护价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这项基本政策作为“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定购粮食价格,按上年的定购价执行,一律不得降低。在定购粮收购任务完成以后,要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议购粮收购保护价按定购基准价执行;对质量较差、不适销对路的早籼稻和春小麦的某些品种,其保护价可以比基准价略低,但下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5%,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粮食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和市场粮价形成的主导作用。对农民留足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必要的储备粮以外的余粮,要坚决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
收、不打白条,并不得代扣各项提留款。要在粮食收购站(库)张榜公布定购价和保护价,挂牌收购。要坚持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要提供优质服务,千方百计方便农民交售余粮。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国有粮食企业不按保护价收购,或拒收、限收、停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
究领导责任。同时,要鼓励和教育农民多储粮,不卖“过头粮”。对违反政策用低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再按保护价卖给国有粮食企业以套取价差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
三、有关部门必须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要继续贯彻执行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制。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按各自的责任,及时落实应到位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对各地财政部门、国有粮食企业确实不能到位的资金,
在按规定签订垫付协议后,由农业发展银行按库贷挂钩原则,及时发放垫付贷款。垫付贷款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展期。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和资金回笼工作,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的占用资金,集中用于收购粮食。农业发展银行和各级粮食部门要根
据秋粮生产情况,对秋粮收购资金早调查、早测算、早筹措,保证全年粮食收购资金足额、及时供应,防止出现打白条。同时,要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扣留粮食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务必落实财政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利息、费用补贴。(一)补贴范围:1996粮食年度国有粮食企业期末粮食周转库存超过合理周转库存的粮食;1997粮食年度新收购的定购粮、以保护价收购的议
购粮超过正常销售后的库存粮食。(二)补贴标准:利息补贴按不同品种和收购价格、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算;费用补贴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计算。(三)补贴期限:利息和费用补贴期限暂定为一年,按季拨补,年终清算。(四)补贴资金来源: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
食风险基金。凡1997年地方资金配备比例未达到国务院规定1:1.5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规定的比例配足地方自筹资金;以后年度也要按这个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如达到规定比例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缺口的,其缺口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5的比例共同

增加资金弥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积极建立粮食产、销区比较稳定的购销关系。为了缓解粮食主产区的库存压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产销区的定购粮和议购粮调拨,并在省际间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1997年主销区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本年度调粮计划,积极从主产
区调入一部分定购价粮食。定购价粮食按调出方定购价加合理收购费用结算货款,调拨费用由调入地区负担。调入地区由此增加的超储粮食的利息、费用开支,由调入地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粮食调入调出地区政府要从全局出发,搞好省际间调销的协调工作。各级经贸委(经委)会同铁
道、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保证粮食运输需要。
六、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扩大仓储能力。去年12月以来,国家已先后四批下达了共15亿元的简易粮库贴息贷款,近期将再安排一部分简易粮库贴息贷款,这些贷款主要用于维修、改建现有粮食仓储设施和能储存粮食的社会仓储设施。东北地区要重点用于购建烘干设施。为使这
些贷款尽快落实到基层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到重点地区协助地方尽快落实项目,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要组织好施工建设,力争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增加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采取内部挖潜改造、大力利用社会闲置仓库和空余厂房等多种办
法,扩大仓储能力。
七、合理安排粮食销售价格,切实加强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政策措施后,市场粮食购销价格会逐步回升到合理区间,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但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各地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的价格水平
。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大力分流富余人员,开展多种经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水平。要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减少周转环节,降低费用,通过增强企业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
八、合理调整粮食的种植结构,搞好粮食转化加工。各级政府要引导粮食种植结构的合理调整,鼓励多种品质好、市场有销路的粮食。为促进粮食转化,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的饲料、食品等粮食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努力满足其合理贷款
需要。




1997年8月6日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邮电部

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一般存取金额大、手续多、责任重。鉴于邮政资费已作调整,现决定提高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如下:
一、异地存取款五千元(含以下)按百分之一收取汇费,最低收取汇费三角。
二、异地存取款五千元以上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收取汇费。
三、异地存取款每笔收取电传费一元不变。上述异地存取汇费标准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有关情况和碰到的问题望及时与部邮政储汇局联系。